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法学论文/徐升权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06:20:22  浏览:98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浅论宪政与有限政府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系 徐升权


内容提要:一个国家的强大不仅仅是经济的发达,还要有发达的政治。法治是国家实现政治发达的首选。宪政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政治法律制度。政府关系到国家的全面发展。实现政治的发达也离不开政府发挥作用。而政府的性质的不同将会产生不同的社会结果。有限政府是适合宪政的政府,实行有限政府也是法治和宪政制度的要求。建立有限政府,实现宪政是世界政治经济发展的要求。是民主发展的要求。
关键词: 有限政府 宪政 法治

有限政府(liminted goverment)是指在权力、职能和规模上受到严格的宪法和法律约束、限制的政府。通俗的讲就是说,政府在其权利行使的各方面受到多种有效的制约。实行有限政府的核心问题就是实现对于权力制衡。
宪政(constitutionalism)是指一种政治制度。在这种模式下政府按宪法来进行国家所以事务的管理活动。也就是宪法至上。当然这里的宪法是一部平衡人民权利与政府权力的良性宪法。否则即使有宪政之名,也至多只是“伪宪政”而已。在宪政国家(constution state)中只有法律才是一切活动的准则即在宪政国家中实行的应该是法治。

(一)

如何理解法治,在学界一直是个热门而多少有些争议的话题。这个主要是因为现在我们所说的法治与它的原始含义有所不同。法治的原始含义把法治界定为一种工具,一种统治阶级为了长久统治而采取的措施。那时的民主人士认为法治的走向是法制,因为只要法制才是一种稳定的可能保护人民权利与自由的尊重法律的制度。而现代的法治意思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一般已经认为法治是法制的上一梯级。是实现一个国家民主制度的必要条件。
我们按照现代的定义,认为法治就是国家以一部法律(通常是一个国家的宪法)作为最高的法律规范,政府与公民的一切活动的标准是由这个国家所承认的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法治的最高形式是宪政。宪政是否会真正实践取决于宪法的性质及它的可操作性。在一个国家中,如果宪法在国家中具有绝对权威性,而且她被得到真正的完美的实施!那么这个国家的宪政应该能够达到实际化。实际生活中,关键点就成为了宪法的实施问题。
政府的性质、机制将紧密影响宪法的实施。实现有限政府可以为宪法的实施提供必要的保障,可以保证宪法的权威性得到维护。同时实行有限政府的领导又是施行宪政的必然要求,是宪政的精神所在。

(二)

在一个国家中,如果政府是无限政府的话,那么这个政府就可以无约束的做它想做的一切,它可以自由发动战争,可以自由剥夺公民的权利,可以处罚任何无错的公民,最终它就会成为一个专断而独裁的政府、会出现独裁者。这是远离民主、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的。同时如果一个政府是立法权不受限制的有限政府的话,那么她一样会成为一个专断独裁的政府。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政府的政策之类是违法的,政府也可以通过手中拥有的立法权来改变现存的法律或者是制定一个更高位阶法律来使自己的政策等成为合法的并且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所以一个真正的有限政府下,立法权是被限制的,而且在这个条件为前提下法律是任何人和政府进行一切活动的唯一的最高准则。也就是说人民是法律下的人民。政府也是法律确认下的政府,她的任何活动要受法律的审查,必须是合法的。政府和每一个人都不能够凭自我意志而无所限制的行使自己的权力。
在有限政府状态下,我们对于政府的要求是: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的前提是必须有法可依并且是有“良”法。在实践中就是国家要有健全的法律体系及法律制度。而且法律体系必须是合乎人民利益的,能够适应法治要求的。我们认为,具体来讲这种法律体系应该体现为这个国家拥有一部具有最高权威的并且是维护人民的合法权利的法律(在一个国家中这部法律应该是宪法),同时拥有适应社会生活各方面需求的准确的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但是不可以和前者相冲突的法律规范。凡是真正实施这些法律规范的,将自己所以活动规范到这个体系约束下的政府就是法治政府,这种情况下的国家采用的政治制度也就是能够充分保证人民权利的宪政制度。
我们可以认为,宪政就是要用法律来规范政府的活动,限制政府权力;就是要让人民的权利有所保障。宪政是能够解决有限政府的核心问题的,也就是能够实现权力制衡。因为在宪政制度下,对政府权力的制约主要采用了两种有效的并存的权力制约的方式:第一,用法律制约权力。宪政下,宪法以及其它法律规范是规定了政府一切权力行使的范围,也为权力的行使提供了最基本的准则。使政府在行使权力的时候绝对不能够触犯法律的规定。否则政府行为无效,并且有可能受到法律给予的惩罚,如:给受损者以经济补偿。这样,政府的权力的行使就是有了一个必要的“度”,政府在行为时会注意到这个“度”。这使得政府在行使权力的时候能够理性化;第二,就是用权力来制约权力。在宪政体制下人们是有充分权利的,其中就有在政府权力滥用时可以指向政府权力的权力。人民正是通过行使自己拥有的这些权力来实现制约政府的权力,这确保在政府的权力行使伤害到人们的利益时,就将受到来自人民通过合法手段得到的正当有力的抵制与否定。此时的政府权力将无法继续行使下去。因为事物是相对的,所以政府的权力受到制约就相当于说人民的权力得到保护与确认,这有一种“升的意味”。这样的一降一升,使得滥用时候形成的不等恢复为法治下的法定均衡状态。通过上两个制约手段,政府的权力的行使会实现合法化。人民权利得到充分保障。这样均衡就得到了实现。权力制衡被维持下来。

(三)

政府的重要任务发展社会生产。政府要有一定的效率。要是一个有效政府。有效政府是指政府能够为社会的发展提供切实的保护,政府的决策对于社会来说是有益的。政府能够为社会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我认为只有有限政府才可能是有效政府而无限政府往往是低效的。
在有限政府的领导下,在宪政制度下,确立了的法律的地位,政府的行为有了准则,所以就不会轻易的去做决策,因而,这样的政府决策也就具有非常强的可实施性。而且由于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使得人民相信如果政府的决策有违人民的利益,法律是不会容许的,所以在面对政府的决策时,人们会首先自觉的以一种最好的方法去执行,而不会首先在内心上产生一种抵制的情绪。这样一来,政府必然是个有效政府。
实行宪政是有一定的道德基础的。这一点是说在有限政府领导下,人们的是具备良好的道德修养的。在这种道德的作用下,有限政府的有效性被赋予了一层特别的保护。人们的良好的道德修养让人们去自觉执行那些正确的政府命令,并且他们会尽力去做的最好。同样他们会放弃那些在法律上被禁止的对政府、对社会不利的行为。即守法和护法。
当然,宪政也是有受到威胁的可能的。因为在有的时候道德也会不起作用。如果人们做了违反法律规范的事情,那么他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而如果政府做出了违法的事情应该怎么样呢?更应该注意的是如果政府违背了宪法应该怎么样呢?当然,目前在有限政府国家中大多数采用的是建立一种违宪审查制度。这种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使得宪法的权威得到维护,使得有限政府不会偏离其轨道。同时这样也是对有限政府的领导地位的一种维护。使有限政府是始终有效的,是始终受到人民拥护的。

(四)

下面我想谈一下我们国家的情况。在中国应该是“徒有宪法之名,而无宪政之实”。在我国,就是到目前为止,我们的宪法的可实行性都太小,其内容太过“特色”化,有许多不稳定的东西(例如:经济政策等)也被包含在其中。而且,我国的宪法尤其说是一部法律还不如说是一部政治性纲领。没有法律的特性,却基本了政治纲领的所以要素。学界一直在呼吁修宪,就是因为这一点(至于我国宪法中的问题已经早已被学界清晰评点在此我就不多说)。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我们的宪法在实践领域毫无权威可言!至于宪政,更可谓可怜啊。这个词近年在国内四处飘扬,被一些热血人士高呼。但是也正是在近年国内才容许这个概念生存。曾经的中国,一度认为这个资本主义的东西不适合中国。中国从未有过“宪政”之说,就是到现在,“宪政”还没有出现在党和国家的任何正式文件中。
公民的许多重要的基本权利(例如:罢工权等)都没有被写入宪法,而写入宪法的权利被侵犯又是经常发生的事情,并且被侵犯以后根本没有能够得到很好的维护,这些现象在我国可以说是太正常的事情了。虽然近年的中国也出现了诸如“教育权第一案”、“平等权第一案”之类的涉及宪法规定的权利的案件,而且结果也是被侵权者的权利得到了保护。但是也正是可以从这些案子因为通过司法解释而作出维护公民权利的判决所带来的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与评析看出:中国宪法所赋予公民的权利一直以来皆未能够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得到维护,宪法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仅仅限于条文文字而已。
面对如上种种,在这个全球走向政治现代化的时代,我们是否应该考虑一下:是不是应该改变一下现在这种情况?我们的宪法是不是和应该进行一次比较彻底的修改甚至是重新立宪呢?我们是不是应该通过实现宪政来建立一个有效更有限的政府呢?如果不的话,那么我想问一下,我们的公民的权利还有被侵犯到什么时候呢?我们任何来实现政治发达?如果我们不立即建立违宪审查制度,那么我想问一下是不是只想让宪法仅仅是一个形式而已呢?我们是不是要只言政府“有限”,而实际是否有限就随着政府的脾气呢?
我们的法治把呼喊的很高,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国家的一项根本原则。但是我们应该做的不仅仅如此,这些口号并不能够使中国实现宪政,不能够使中国建立宪政下的有限政府!
我们应该做的是什么呢?我个人认为:我国应该在法律体系健全的基础上实现我们的法治,然后实现中国的宪政。也就是说先来审查我们的法律吧。把目前一阶段的主要法治任务定为:完善法律制度,健全法律体系。
应该不断努力,通过对我们政府的有效的约束,把我国的政府转变为在宪政下的一个在我们党领导下的更加有效的政府。通过这样的政府,来使中国的社会发展的更好,来使人民的生活更幸福,国家更加富强。最终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化工企业全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化工部


化工企业全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1983年5月13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化工新产品开发,不断提高化工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适应四化建设、人民生活不断提高的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全面质量管理是在工业生产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中,不断总结以往的管理经验,逐渐发展形成的一种现代化管理方法。企业实行全面质量管理,要树立“质量第一”、“用户第一”的观点,以最经济的方法生产出用户满意的产品;要不断增加企业全体职工的质量意识,并和各种管理技术、专业技术溶为一体,对企业进行系统的综合管理;要发动和依靠企业全体职工用好的工作质量保证产品质量;要用数据说话,运用数理统计等科学方法分析处理问题,坚持“预防为主”,在生产过程中层层把好质量关。全面质量管理有一套完整的概念、体系和方法。企业的各部门、全体职工都要认真学习和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坚持结合实际、讲求实效、循序渐进、稳步发展的原则,不断提高企业的科学管理水平。
第三条 化工全面质量管理现阶段的主要任务是:
1、加强学习,提高认识。企业的全体职工,特别是经理(厂长)都要学习、运用全面质量管理这门科学,不断改善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和为用户服务的思想,为提高社会与企业的经济效益,生产物美价廉、适销对路的产品。
2、从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出发,以产品质量为核心,以经济效益为目的,开展企业方针、目标管理,建立一套科学程序,自上而下,层层展开,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处于严密协调、有条不紊、高效率的管理状态。
3、大力加强企业标准化工作,逐步建立、完善企业标准化体系,教育全体职工正确贯彻执行各种标准。
4、要高标准,严要求,大力抓好检验、计量、情报、原始记录、职工智力开发等技术基础工作。
5、从产品开发、生产制造到售后服务,建立并不断完善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从实用出发,逐步推广数理统计等科学方法,结合专业技术研究,分析和改善工程质量,控制住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使其处于正常的管理状态。
6、广泛发动群众,开展多种形式的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对小组组建、注册登记、选题、活动要求、成果发表、成果评比与奖励乃至小组的业务辅导与培训,企业都要根据自己的特点,建章建制,加强管理。
7、搞好设备管理,做到安全、文明生产,逐步成为无泄漏工厂和清洁文明工厂。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经理(厂长)对产品质量负全面责任,亲自组织制订企业方针、目标管理实施方案,并就企业年度质量工作计划组织审定和检查实施情况,对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研究,作出决策。企业的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新产品研制及产品质量升级规划,并对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负责。
第五条 企业可设置专职部门或专职人员,在厂长直接领导下,负责日常综合性的质量管理工作。其职责是:编制质量工作规划与计划;经常了解计划执行情况,开展综合统计分析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就重大问题及时提请厂长研究决策;组织质量管理宣传教育活动,研究推广先进的质量控制方法;参与新产品的鉴定,组织产品使用效果与用户调查;负责质量管理小组活动、质量工作经验交流和评优表彰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三章 质量教育
第六条 企业要把政治工作渗透到生产经营活动中去,对职工加强思想教育,建设好一支爱厂如家,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职工队伍,为推进企业和科技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七条 企业要坚持不懈地对职工进行质量管理的教育,使企业各类人员达到下述要求:
厂级领导。了解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知识,掌握推行它的方法、步骤,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和改革意识,既懂生产,又懂经营管理,成为学习运用现代化管理技术的带头人。
中层干部和技术干部。熟悉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内容,在本职工作中,能自觉地运用全面质量管理的思想、方法和其它管理技术,提高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
其它职工。了解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知识,学会使用常用的几种数理统计方法,熟悉本岗位的职责和各种标准,熟练掌握现场使用的测试手段,具有调整生产使其处于管理状态的能力。
第八条 为达到上述要求,应结合企业特点编写各类教材,分层施教,因人施教,对不同的教育对象,每年应规定受教育的最少时数,并进行考试。同时结合岗位练兵、技术表演、质量管理小组成果发表等活动,反复地进行质量管理教育。
第九条 新工人进厂必须进行技术培训和质量管理教育,经考试合格才能上岗。
第十条 职工的质量教育与文化技术教育,由企业职教部门统筹安排,制订规划和年度计划。质量教育的考试成绩应同文化技术考试成绩一样,记入职工考绩档案,作为晋级、提升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方针、目标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要根据国家经济建设计划的要求,在调查国内外同类产品发展趋势和市场情况,全面分析企业经营现状的基础上,坚持求实际效益,让用户满意的指导思想,发动群众,制订好企业经营方针及管理目标。
第十二条 企业的方针、目标,应按科学程序,运用统计手法等管理技术,自上而下,层层展开,具体落实到部门、班组和个人要经常检查实施情况,及时发现问题,采取对策,保证各级管理目标的实现。对实施情况要制订相应的考核、竞赛、评比、奖惩办法。
第十三条 企业方针、目标的展开,要认真做好上下左右,各部门管理目标及展开方案的衔接、平衡、协调工作,对最佳化、可行性问题展开研究。厂长必须亲自组织这项工作,审定目标管理展开方案。

第五章 标准化
第十四条 标准化是组织现代化生产的重要手段,是企业实现科学管理的基础。要认真贯彻国家标准局发布的《工业企业标准化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结合化工生产的特点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工作细则,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当前化工企业标准化的主要任务是:
1、配备和培训专职标准化工作人员,建设一支适应化工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要求的队伍。
2、企业可设置标准化工作职能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在主管生产技术工作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标准化工作的组织、计划、协调、监督和综合分析工作。
3、切实整顿、不断完善原材料、半成品、工艺控制、操作规范、设备维修保养、计量测试等各类技术标准;制订、健全各级生产管理人员的质量责任制以及考核与奖惩、定额管理、信息管理、成本核算等管理标准。在职工中要普及标准化基本知识的教育,增强法制观念,确保各类标准的严格实施,建立健全保证产品质量的标准化工作体系。
4、加强产品使用功能和技术经济的研究分析活动,针对国内外市场变化的需求情况与用户要求,做好产品技术标准的复审修订工作,积极验证并采用国际先进标准,提高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与经济效益。
5、做好标准化情报与资料的搜集、整理、分类、检索与保管工作。
6、投入市场,批量生产的化工产品,必须有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发布的产品技术标准。为了赶超先进水平和更好地满足使用要求,提倡制订高于国家各级标准要求的内控企业标准。在特定情况下,根据用户要求,可按供需双方签定的技术协议和合同组织化工产品的生产,若技术协议与合同中的技术要求等内容和国家各级标准相抵触时,应向标准审批发布部门申报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章 技术基础工作
第十六条 切实加强技术基础工作的建设,是化工企业近期内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的重点。技术基础工作必须在下述几项工作上下功夫:
1、加强计量工作。为保证产品质量,企业必须统一管理长度、重量、温度……等计量工作,不断充实健全各种计量手段,定期组织计量器具的检定、修理、测试工作,保证它们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2、要不断充实质量检测手段,运用先进的检测手段和方法,提高检测工作效率与水平。
3、要普及推广科学的抽样检验方法,为质量管理数理统计方法的运用提供可靠的检测数据。
4、结合工艺纪律、劳动纪律的教育,要向职工反复宣讲各种原始记录在企业科学管理活动中的重要作用,重视各种生产活动信息的捕捉、记载和定量表示,确保各种记录台帐、卡片准确无误,齐全不漏,清洁工整,保管完好,检索方便。
5、要加强厂内外情报信息工作,从厂外用户调查、国内外同类产品的技术现状及发展趋势、市场预测、新产品开发方向与技术途径到厂内各种生产活动信息,整理分析,企业都应做好日常的组织、综合、分析、分类、建档等工作。其次企业应制订相应的情报工作条例,明确各部门的情报工作职责,以及传送、反馈的流向与方式,逐步建成一个厂内外 信息畅通、反馈及时、高效能的情报信息管理网。

第七章 产品开发、生产、使用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新产品(或新工艺)开发是能否做到用最经济的办法生产出用户满意的产品决定性环节。因此,必须做好开发过程的质量管理。开发前,要认真调查并预测国内外市场对产品的需求情况及质量要求;广泛搜集国内外有关技术资料,分析鉴别,取其精华,结合企业实情,采用先进技术与装备,为产品生产提供先进的技术基础。开发过程中,企业要主动争取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用户单位的协作,加快开发、推广应用的速度。
第十八条 新产品投入批量生产前,必须由主管部门组织用户、科研单位、有关院校、产品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环保等有关部门,对产品使用性能、生产技术、环保卫生、安全及有关技术基础工作(如产品技术标准、工艺规程等技术文件、检测手段等)作出全面评价,通过鉴定方能批量投产。
第十九条 为了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必须抓好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使其处于稳定的管理状态。还要抓好原材料、半成品、设备、工艺控制、产品、包装、贮运等每道环节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 原材料应严格按标准采购,供销部门要认真调查、预测货源情况,了解供方的质量保证状况,争取供方合作,形成稳定的原材料供应点。原材料质量低于标准的,应预先征得生产技术部门同意,并提出保证产品质量的措施报厂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订购使用。原材料进厂需由检验部门检验,发放合格证后,才能办理入库手续。库房发放原材料,需向生产车间出示检验部门发给的该批原料合格证。原料要按标准要求妥为保管,并按到货先后,依次发放,防止久存变质。
第二十一条 用于化工生产的设备、测试仪器、控制仪表都要制订正确的使用、维护保养、检修制度,切实贯彻执行,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岗位及个人。要积极采用低能耗、高效率的先进装备,逐步淘汰落后设备,并努力建立综合性、预防性的设备维修保养体系,提高设备完好率,延长运转周期。创建无泄漏工厂。要加强设备维修、零配件的标准化工作,按标准维修和加工采购零配件,按标准严格检查验收。所有化工设备、测试控制仪表的使用、保养、维修工作要如实记录,建帐建卡,立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加强工序管理,严格按工艺条件和规程操作,要考核并不断提高工艺控制合格率。上道工序应向下工序提供合格的中间产品,环环紧扣,不合格的产品原则上不准进入下道工序。重要工序应设立质量管理点,使用管理图。使生产处于管理状态,预防不合格品的发生。生产工序要完善中控检测手段,做到使用方便,快速准确。对工序生产活动的各种信息,要及时准确记录,建立工序质量档案。同时,要充分、灵活地运用数理统计手法和其它方法,经常分析工序的各种数据,找问题,开展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不断改善工序的工程质量,修订落后的标准、定额、提高工序效益。
第二十三条 成品必须经检验部门按产品技术标准全面检验,签发合格证方可办理入库手段。成品入库要按品种、等级分批存放,并按贮存技术条件妥为保管。对库存产品,检验部门应定期抽查,防止将保管不当或久存变质的产品发出厂外。成品出厂,供销部门应将检验部门签发的质量合格证同提货单一起发给用户。
第二十四条 成品按现行产品技术标准检验,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最低技术要求的,即为不合格品。一旦产生不合格品,应及时查找原因、采取预防再发生的措施。不合格品还有使用价值,用户又同意接受时,需经厂长批准才能出厂,但不计产量、产值。不合格品若无使用价值,由生产车间向厂申请报废或重新加工处理。不合格品应加明显标志,严防与合格口相混出厂。
第二十五条 化工产品的包装器材原则上都应制订技术标准;受压容器和危险品及食用化工产品的包装器材则必须有技术标准。包装器材标准应按照产品技术标准有关“包装、贮存、运输与标志”的要求,并按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食品用化工产品的包装、贮运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用化工产品生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要编制好产品使用说明书。内容一般应包括物化性能、使用范围及方法、保管运输及安全、验收等注意事项。要坚持经常走访用户,广泛搜集用户对产品的意见,及时反馈,采取改善措施,满足用户要求,并主动配合用户研究解决产品使用上的技术难题,为用户培训技术力量,努力建成用户服务网。来自用户的各种信息处理过程及结果应按户头分别划类建档。企业要严肃认真地处理出厂产品质量问题,执行“三包”。
第二十七条 用户对产品提出新的使用要求时,企业应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规划,开展产品质量升级和更新换代攻关活动。

第八章 质量检验
第二十八条 搞好质量检验是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企业应高度重视质量检验工作,可建立专职检验机构,发展和健全自检、互检、专检相结合的质量检验网,执行三级检验制度,充分发挥检验工作对生产的监督、控制、指导作用。
第二十九条 质量检验机构的职责是:严格按技术标准与定货合同的要求,负责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包装器材进行抽样检验;签发检验合格证;严格工序控制检验;对新产品能否正式批量生产提出意见;负责向厂长及上级领导机关报告本厂及协作厂的产品质量状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负责出厂产品质量问题的权益交涉。
第三十条 质量检验部门对产品质量的检验结论与企业其它部门的意见不一致时,应以质检部门的裁定意见为准。对企业负责人忽视产品质量和弄虚作假行为,质检部门有权越级向上报告。
第三十一条 质量检验人员应对国家、对人民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工作中坚持原则,认真负责,一丝不苟,努力提高自己的文化水平和技术素质,掌握先进的检测手段和技术。质检部门应对质检人员加强技术培训,并经常考核。对新参加检验工作的人员,应严格考核,合格者才能上岗。不论新老质检人员都要履行发放“检验员资格证书”的认定制度。质检部门还应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认真执行,确保检验工作质量。
第三十二条 凡因质检人员玩忽职守,错检、漏检,从而造成质量事故,应按事故大小、情节轻重,严肃追究质检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和行政处分。情节特别恶劣,后果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质量管理小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各化工企业应认真贯彻化工部《全国化工质量管理小组管理办法》,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管理细则,广泛发动群众,建立多种形式的质量管理小组,围绕企业方针、目标的展开,组织各种攻关活动。

第十章 质量评比与奖惩
第三十四条 各化工企业要贯彻部下达的《化工优质产品评选和管理办法》,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创造条件,积极参加全国化工优质产品的评选活动,切实加强部优产吕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化工企业要按照部下达的《化工企业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有关规定,组织自检,找出差距,制订措施,为提高本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平,争创化工企业质量管理奖而努力。
第三十六条 要逐步实行优质优价、按质论价和择优供应原料、燃料、动力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 企业奖励制度要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职工在质量方面的贡献,要作为领取综合奖的重要条件。对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和专职检验人员,以及优秀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成果要单独制订奖励条件与办法。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定期进行质量工作的自检。主管部门每年应对企业组织一次检查,可参照部《化工企业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制订具体的检查内容与评分细则。检查工作不要走过场,要扎扎实实,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三十九条 要赏罚分明。由于管理混乱,完不成质量指标计划的企业,不得提取奖金。对于产品质量低劣,长期达不到标准,用户意见大的企业,要停产整顿,限期改进。企业各部门和职工由于工作失职、违章操作而引起质量事故,造成损失的,必须按照企业制订的有关惩处办法,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属于化工部。各化工生产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贯彻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化学矿山、化工机构、化建公司等单位对本办法可参照执行。



天津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令第104号






  《天津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6月19日经市人民
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天津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防止畜禽疫病和有毒有害
物质残留对人体的危害,防止畜禽养殖污染,促进畜禽养殖业协
调、有序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畜禽养殖区域规划布局、畜禽养殖等活
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能正常繁殖三代以
上的、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家养陆生动物,包括猪、牛、羊、马、
驴、驼、骡、鹿、兔、犬、鸡、鸭、鹅、火鸡、鸽、鹌鹑、鹧鸪、
山鸡、驼鸟、貂、狐以及蜂、蚕等动物。
  国家和本市对伴侣动物、观赏动物、竞技动物、实验动物等
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管理工作的领
导,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逐步实现畜禽的集约化生产、标准化
饲养、规范化管理、产业化经营。
  第四条 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畜禽养殖管理工作。
  相关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的布局
以及畜禽饲养、疫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实施监督
管理。
  第五条 本市鼓励开展畜禽养殖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推
进畜牧业科技进步。
           第二章  规划布局

  第六条 本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
和适度养殖区。
  第七条 禁止养殖区是指外环线以内地区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第八条 控制养殖区是指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东丽区、
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行政区域内禁止养殖区域以外的区域。
  第九条 适度养殖区是指武清区、宝坻区、蓟县、宁河县、
静海县行政区域内禁止养殖区域以外的区域。 
  第十条 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适度养殖区的具体范围
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畜禽养殖区域时,应当听取有关部门、行
业协会、专业团体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 禁止养殖区内不得饲养畜禽。
  控制养殖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
小型畜禽养殖场,已有的小型畜禽养殖场应当逐步关闭;符合环
保和动物防疫条件的,鼓励其过渡为大中型养殖场。
  适度养殖区可以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鼓励发展畜
禽适度规模生产。
  第十二条 禁止养殖区和控制养殖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和有
关部门应当对畜禽养殖发展进行帮助、引导,合理调整产业结
构。
  因政策调整确需关闭的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予
以关闭,并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评估和补偿标准由市畜牧兽医管
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养殖管理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我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和国
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备
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防疫合格证;
  (二)养殖场名称、养殖地址、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三)饲养的畜禽品种、数量、来源;
  (四)养殖场区位图、平面布局图、建筑面积,生产、防疫
以及粪便、废水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情况;
  (五)养殖场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数量、学历、技术职称;
  (六)生产管理、畜禽防疫制度。
  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材料进行审
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给畜禽标识代码,不符合要求的,书面
通知畜禽养殖场。畜禽标识代码管理办法由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
制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
的单位、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生产经营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由市畜
牧兽医管理部门审核,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父母代以上的种畜禽场、种畜站,由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审
核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卵孵化和配种业务的,由所在区县畜
牧兽医管理部门审核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报市畜牧兽
医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从事畜禽养殖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畜禽饲养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人畜共患
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畜禽饲养工作; 
  (二)禁止水禽与旱禽、家禽与家畜混养;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七条 农户利用房前屋后空地零星饲养的畜禽应当进行
圈养,并接受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十八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畜禽养殖技术标
准进行饲养,严格执行相关生产技术标准,建立完善质量控制措
施,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
  市畜牧兽医、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畜禽养殖
相关的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畜禽养殖
批次建立养殖档案。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不得伪造,并保
留两年以上。
  第二十条 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应当按照国家规
定,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抛弃、销售和加工病、
死畜禽。
  第二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
规定的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场应当设置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粪便堆放场所,实
行无害化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粪便的散落、溢流。
  畜禽养殖场不得向水体等环境直接排放畜禽粪便、污水等污
染物。
  第二十二条 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应当按照国家和
我市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做好畜禽疫病的防治工作。
  对于国家和我市规定强制免疫的疫病,应当做好免疫工作,
并对免疫后的畜禽加施免疫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和收
购未经强制免疫和未加施免疫标识的畜禽。
  第二十三条 外埠的畜禽及畜禽产品进入我市和经我市过境
的,须经本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检查消毒站所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查
证验物和防疫消毒。合格的予以放行,不合格的依照有关规定处
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禁止养殖区内设立养殖场或者在控制养殖区
内新建小型养殖场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或限期
迁移,拒不关闭和迁移的,强制拆除饲养设施。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水禽
与旱禽、家禽与家畜混养的,由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
拒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未对散养畜禽实
行圈养的,由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的,对所饲养的畜禽予以没收,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抛弃、销售、加
工病死畜禽的,由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销售和收购未
经强制免疫或者未加施免疫标识畜禽的,由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
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外埠畜禽及其
产品未经本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检查消毒站所检查和防疫消毒的,
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予以扣留,并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
款。
  扣留的畜禽和畜禽产品经过检测,合格的予以放行,不合格
的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畜牧兽医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
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作出规定的,
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是指养殖规模
在存栏量为300头以上的猪、100头以上的牛、200只以上的羊、1
万只以上的禽类的养殖场及其他相当规模的养殖场;小型养殖场
是指上述标准以下的养殖场。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实施。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