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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系统参加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1:41:19  浏览:96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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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系统参加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系统参加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4月6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工商银行系统参加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行,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工商银行系统参加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本行系统参加全国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的管理,适应我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需要,根据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凡分行参加全国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均应向总行提出书面申请,经总行核准并授权后,方可加入外汇交易市场。
二、根据我行目前实际情况,我行人民币与外汇的买卖业务采取以总行为主体、总行为总中心主会员,同时授权部分分行作为分中心分会员的两级交易运作机制。在交易中,实行系统内优先、大额集中交易的原则。
三、总行对分行的授权限额和业务范围分为甲、乙、丙三种授权等级。各分会员行一律不准做自营性(即投机性)的交易,只能办理与结售汇相关的资金交易业务。各行隔夜敞口头寸不得超过总行规定的限额(具体限额另文下达)。总行将首批授权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四川省、厦门市、广州市、深圳市、成都市、杭州市、浦东分行作为分会员参加当地外汇交易中心。其中:
1.授权甲级的分行有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广东省分行。授权每笔交易的最高限额为500万美元(包括买进和卖出)。这四个分行除办理本身及所辖行和客户委托的与结售汇相关的资金交易业务外,还应接受下列分行的委托办理结售汇业务所需资金的交易:
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河北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自治区分行及所在地计划单列市分行可委托北京分会员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所需资金的交易,其每笔委托限额为400万美元。
江苏省、江西省、山东省、安徽省分行及所在地的计划单列市分行可委托上海分会员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所需资金的交易,其每笔委托限额为400万美元。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新疆自治区及所在地的计划单列市分行可委托天津分会员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所需资金的交易,其每笔委托限额为400万美元。
湖南省、湖北省、广西自治区、云南省、贵州省分行及所在地的计划单列市分行可委托广东分会员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所需的资金交易,其每笔委托限额为400万美元。
上述省级行下属的地市级分行和县级行办理结售汇所需资金的交易,由省级行平衡余缺后,统一委托指定的会员行办理资金交易。
2.授权乙级的分行有:福建省、四川省、浙江省、深圳市分行。授权每笔交易的最高限额为400万美元(包括买进和卖出)。这三家分行只办理本身及其所辖行和客户委托的与结售汇相关的资金交易业务。
3.授权丙级的分行有:厦门市、广州市、成都市、杭州市、浦东分行。授权每笔交易的最高限额为300万美元(包括买进和卖出)。这六家分行只办理其本身及其所辖行和客户委托的与结售汇相关的资金交易业务。
上述各分行超过授权限额或委托限额的资金交易业务应通过总行办理。
四、本行系统内非会员行委托会员行或分会员行买卖结售汇资金的业务处理和核算方法,按“工银发[1994]42号”通知的规定执行。交易价格按受托行在外汇交易中心实际成交价执行。除了外汇交易中心统一规定的费用外,受托行不得加收其他费用。
五、人民币远期外汇买卖、人民币外汇期货和掉期交易等业务,因风险较大,一律通过总行办理。
六、凡已授权参加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的分会员行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配备必要的机具设备。会员或分会员行的交易人员需经考核培训并获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颁发的证书方可上岗。
七、各分会员行办理人民币同外汇的买卖业务量,必须按照工银发[1994]41号、42号文件的要求,按日准时向总行报告。外汇交易业务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各行及时向总行反映。
八、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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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发〔201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事关灾区紧迫的民生问题和长远发展,事关三江源地区生态保护,事关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和深远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重要意义和特殊性,树立全局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做好恢复重建各项工作。

国务院

二○一○年六月九日

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

编制单位: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组

组长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副组长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计署、青海省人民政府

成员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文物局、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作战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谨以此规划

向玉树强烈地震中罹难的同胞致以深切悼念

向抗震救灾中自强不息的灾区干部群众,英勇无畏的解放军、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和各方救援人员致以崇高敬意

向社会各界所有关心、支持和参与恢复重建的人们致以诚挚感谢

目  录

前  言

第一章灾区概况和重建基础

第一节 灾区概况

第二节 灾区特点

第三节 重建意义

第四节 重建条件

第二章总体要求和重建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第二节 基本原则

第三节 重建目标

第三章重建分区和城乡布局

第一节 重建分区

第二节 城乡布局

第三节 结古镇规划

第四节 重建方式

第五节 土地利用

第四章 城乡居民住房

第一节 农牧民住房

第二节 城镇居民住房

第五章 公共服务设施

第一节 教 育

第二节 医疗卫生

第三节 文化体育

第四节 就业和社会保障

第五节 社会管理

第六章 基础设施

第一节 交 通

第二节 能 源

第三节 通 信

第四节 水 利

第五节 市政设施

第六节 农牧区基础设施

第七章 生态环境

第一节 生态修复

第二节 环境整治

第三节 土地整治

第四节 灾害防治

第八章 特色产业和服务业

第一节 农牧业

第二节 旅游业

第三节 市场服务体系

第四节 特色加工业

第九章 和谐家园

第一节 人文关怀

第二节 扶贫开发

第三节 文化遗产保护

第四节 宗教设施

第十章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

第一节 支持政策

第二节 保障措施

第三节 规划实施

第四节 监督检查

结  语

前  言

2010年4月14日7时49分,青海省玉树地区发生7.1级强烈地震,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坚强领导下,灾区广大干部群众奋起自救,社会各界积极支援,全力抢救生命,及时救治伤员,妥善安置群众,恢复正常秩序,取得了抗震救灾重大阶段性胜利。

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意义重大,建设新家园、新校园、新玉树,是灾区群众的热切期盼,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规划,合力推进,从玉树经济社会、自然地理、生态环境、民族宗教文化等实际情况出发,借鉴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成功经验,切实把灾后恢复重建与加强三江源保护相结合、与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与扶贫开发和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相结合、与保持民族特色和地域风貌相结合,建设生态美好、特色鲜明、经济发展、安全和谐的社会主义新玉树。

为科学、依法、统筹,有力、有序、有效地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关于做好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14号)、《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16号),在灾害评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综合评价和房屋及建筑物受损程度鉴定的基础上,经过科学评估、专家论证,制订本规划。

第一章 灾区概况和重建基础

第一节灾区概况

玉树地震给灾区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截至2010年5月30日18时,遇难2698人,失踪270人。居民住房大量倒塌,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严重损毁,部分公路沉陷、桥涵坍塌,供电、供水、通信设施遭受破坏。农牧业生产设施受损,牲畜大量死亡,商贸、旅游、金融、加工企业损失严重。山体滑坡崩塌,生态环境受到严重威胁。

根据青海玉树地震灾害评估报告,玉树地震波及范围划分为极重灾区、重灾区、一般灾区和灾害影响区。本规划范围包括极重灾区、重灾区的各项恢复重建内容,以及一般灾区中受损居民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用设施,涉及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称多、治多、杂多、囊谦、曲麻莱县和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等7个县的27个乡镇,受灾面积35862平方公里,受灾人口246842人。

专栏1 规划范围

受损程度


乡镇
受灾面积
(平方公里)
受灾人口
(人)

极重灾区
青海
玉树县 结古镇 992
106642

重 灾区
玉树县 隆宝镇、仲达乡、安冲乡、巴塘乡 7030
46910

一般灾区
玉树县 上拉秀乡、下拉秀镇、小苏莽乡 22423
69624

称多县 称文镇、拉布乡、歇武镇、尕朵乡、珍秦镇
治多县 加吉博洛镇、立新乡
杂多县 萨呼腾镇、昂赛乡
囊谦县 毛庄乡
曲麻莱县 巴干乡
四川 石渠县 奔达乡、德荣马乡、俄多马乡、洛须镇、蒙宜乡、尼呷镇、真达乡、正科乡 5417
23666

合计
7个县
27个乡镇
35862
246842





图1 玉树地震灾害范围评估图



第二节 灾区特点

自然条件严酷。灾区位于青藏高原北端三江源地区,平均海拔4000米以上,高寒缺氧,昼夜温差大,无霜期短,每年有效施工时间只有5个月,给施工带来极大困难。

生态环境脆弱。大多数区域属于极为脆弱的高寒草甸生态系统,植被生长期短,水土易流失,对外部影响的抗逆性弱,受到破坏极难恢复。

交通设施落后。灾区地域广阔,公路路网密度低、路况差、保通难度大,主要运输通道仅有国道214线和省道308线,运距长、成本高。

施工条件较差。城镇地形狭窄,施工作业面小,大规模施工组织协调难度大,后勤保障能力弱。

建筑资源缺乏。当地主要建筑材料基本依靠外部输入,设计、施工、管理等专业人才严重匮乏,适应高原作业的专业建设队伍短缺。

经济基础薄弱。灾区以草地畜牧业为主,产业结构单一,地方政府财力十分有限,农牧民收入水平低、贫困面广、自我恢复能力差。

少数民族聚居。灾区人口中少数民族比重达到97%以上,其中藏族比重达到93%,玉树藏族自治州区域拥有丰富的民族文化遗存,地域特色鲜明。

宗教影响深厚。灾区是藏传佛教众多教派的聚集地,寺院多、僧侣多、信教群众多,宗教影响大。

第三节重建意义

青海玉树地震灾区地处长江、黄河、澜沧江三大江河发源地,是全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位于青、川、藏三省区交界处,是区域交通要道和商贸集散地;民族文化底蕴深厚、宗教影响广泛,是民族宗教工作的重点地区;贫困面广、贫困程度深,是扶贫开发攻坚的重点和难点地区。

做好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关系解决当前紧迫的民生问题和长远发展,关系生态环境保护和构筑三江源生态安全屏障,关系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对确保国家生态安全,实现青海等省藏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促进灾区各族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和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第四节重建条件

党中央、国务院对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高度重视,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政治优势,支持青海等省藏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为恢复重建提供了根本保证。

灾区各级党委、政府有效组织领导,广大干部群众自力更生、奋发图强,社会各界大力支持,将形成推进恢复重建的强大合力。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成功经验,将为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有益借鉴。

第二章总体要求和重建目标

第一节指导思想

充分认识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重要意义和特殊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切实从玉树实际出发,借鉴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成功经验,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民生放在优先位置,尊重民族文化习俗和宗教信仰,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以灾区各级政府为主导、广大干部群众为主体,中央大力支持,各方积极援助;精心规划、精心组织、精心实施,又好又快地完成灾后恢复重建任务。

第二节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民生优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恢复重建的基本出发点,优先恢复重建受灾群众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抓紧恢复基础设施功能,改善城乡居民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

保护生态,体现特色。充分考虑灾区生态环境的脆弱性和生态系统的重要性,按照构筑青藏高原生态安全屏障的要求,与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建设统筹推进。要特别注重保护民族宗教文化遗产,充分体现当地民族特色和地域风貌。

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要与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与扶贫开发和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相结合,与加强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相结合,并为长远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保证质量,厉行节约。城乡居民点和重建项目选址要避开重大灾害隐患点。严格执行抗震设防要求和建设规范,确保重建工程质量和安全。积极推广利用新技术、新能源、新材料。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坚持安全、适用、省地、节俭,严格保护耕地和草地。

自力更生,多方支持。灾区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广大干部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努力建设美好家园。国务院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同时发挥社会各界援助的积极性,多方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灾后恢复重建。

第三节重建目标

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恢复重建主要任务,使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恢复并超过灾前水平,生态环境切实得到保护和改善,又好又快地重建新校园、新家园,为建设生态美好、特色鲜明、经济发展、安全和谐的社会主义新玉树奠定坚实基础。

居民拥有新家园。全面完成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使灾区群众早日住上安全、实用、省地、节俭的放心房。灾区教育、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生态迈上新台阶。林草植被覆盖度和环境质量得到有效保护,防灾减灾能力明显增强,三江源地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迈上一个大台阶。

设施得到新改善。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及市场服务体系功能全面恢复,服务和保障能力显著提高。

城乡呈现新面貌。重点城镇市政功能完备,公用设施配套,农牧区水电路等设施得到恢复提高,城乡风貌特色鲜明,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

社会和谐新局面。弘扬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旋律,弘扬伟大的抗震救灾精神,在各民族团结协作、共建美好新家园中,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

第三章重建分区和城乡布局

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综合评价,城镇及农村居民点的重建选址原则为就地重建、局部避让、积极设防、科学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能力建设,适当吸纳三江源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生态移民以及分散居住的人口向生态环境容量和就业容量相对较大的城镇集中。

第一节重建分区

灾后恢复重建要与三江源、隆宝自然保护区规划相衔接,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综合评价,将规划区国土空间划分为生态保护区、适度重建区和综合发展区。

生态保护区。主要指三江源、隆宝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以及畜牧业适宜发展区。加强对生态功能退化的草地、林地和湿地的保护,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的干扰破坏,增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等生态系统功能。

适度重建区。主要指集中分布在玉树西北部和东部的农牧业适度发展区和人口相对集中区。对该区域内的乡镇实行就地重建,稳定人口规模,控制农牧业开发和乡镇建设强度。逐步恢复生态系统功能,重点实施退牧还草、退化草地治理、湿地与野生动物保护等工程,适度发展生态旅游等特色产业。

综合发展区。主要指27个乡镇驻地。以乡镇政府所在地为重点,适当集聚人口。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适度扩大用地规模,完善乡镇公共服务功能,拓宽就业渠道,发展农畜产品加工、生态旅游和特色产业,吸纳生态保护区人口转移。

专栏2 重建分区

类型
面积
(平方公里)
占规划区比重
(%)
人口
(人)
占规划区比重
(%)

生态保护区
18519
51.6
76274
30.9

适度重建区
16769
46.8
48875
19.8

综合发展区
574
1.6
121693
49.3

总计
35862
100
246842
100





图2 玉树地震灾区重建分区图(按自然单元)



第二节 城乡布局

按照全区总体保护、建设重点乡镇、两线适度发展、多点特色分工、大均衡小集中的布局原则,实行就地重建,提升城镇功能,适度集聚人口,实现人口、生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突出一镇。“一镇”指以极重灾区结古镇为恢复重建重点,按照区域性中心城镇进行规划建设,统筹城乡发展,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增强支撑能力,发挥辐射和带动作用,实现跨越式发展。

带动两线。“两线”指沿国道214线和省道308线分布的重灾区乡镇、一般灾区的重点镇及县城所在地,主要包括沿国道214线的珍秦、歇武、巴塘、下拉秀、称文等乡镇,以及临近省道308线的隆宝、加吉博洛、萨呼腾等镇,可适当扩大用地规模,集聚周边人口。

兼顾多点。其他乡镇和农牧区居民点适宜就地重建,在尊重当地群众意愿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可适度集中。在重建过程中,要加强对自然植被保护和恢复,禁止借机占用草地、开垦草原等行为。

第三节结古镇规划

结古镇是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县两级政府驻地,曾是唐蕃古道上的历史重镇。结古镇是本次地震的极重灾区,几乎夷为平地,受灾人口占全部受灾人口的40%。建设好结古镇是灾后恢复重建的重要任务。

功能定位。结古镇是玉树藏族自治州行政、经济和文化中心,要在恢复重建的基础上发展成为高原生态型商贸旅游城市、三江源地区的中心城市、青海藏区城乡一体发展的先行地区。

人口规模。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综合评价,结古镇建设应避开地震断裂带、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隐患点,适宜建设区域有限。城镇建设的有效用地面积为12平方公里,重建人口发展规模控制在10万人以内。

总体布局。优先恢复重建居民住房,配套建设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依托民主路、红卫路和胜利路等交通轴带,完善商贸和旅游文化服务功能。依托扎曲河、巴曲河、扎西河和湿地等自然资源,建设生态涵养区和自然生态景观区。

第四节重建方式

灾后恢复重建必须依法在统一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重建规划指导下进行,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原则、空间布局和控制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因地制宜,创新机制,统建与分建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整体设计城镇风貌。依照城镇总体规划,对城镇公共建筑、居民住房、市政设施等各类建构筑物的功能分布,以及风格、尺度、色彩等景观要素进行整体设计,力求安全适用,节俭美观,特色鲜明。

统规统建公共设施。对于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工程、社会管理用房以及各项基础设施,采取统规统建,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分类建设居民住房。针对城乡居民住房建设的不同特点,在统一规划的指导下,采取统建、分建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选择适宜的重建形式和模式。对于缺乏建房能力的居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帮助建设。

第五节 土地利用

统筹恢复重建城镇、农村、交通、能源、水利等各类用地需求,科学核算、合理安排各项用地的规模,优化用地结构与布局。

新增用地。保障恢复重建新增建设用地。恢复重建期间,安排临时用地572公顷,恢复重建新增建设用地1675公顷,其中城镇用地530公顷、农村居民点用地80公顷、基础设施和其他用地1065公顷,确保受灾群众临时过渡性安置和重建住房用地。

节约用地。严格保护草地、林地和耕地,各类重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和废弃地,尽量不占用草地、林地和耕地等农业用地,合理控制建设规模,优化用地结构与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第四章 城乡居民住房

把恢复重建城乡居民住房摆在突出和优先的位置,先行开展农牧民住房恢复重建,抓紧开展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要科学选址,集约节约用地,严格执行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规范,建筑风格要突出地域和民族特色。

第一节 农牧民住房

农牧区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要与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生态移民、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等工作相结合,统筹使用资金,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按照保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先满足农牧民基本生活需要的住房面积,并为今后农牧民自我改善住房条件留有余地。按照当地的抗震设防要求,科学确定建筑结构形式,推广使用节能环保材料,加强施工技术指导,确保建设质量,满足安全适用的要求。

建设部门要根据不同的经济条件和生活习俗,为农牧民提供多样化、有特色、不同规格的住房设计式样,供农牧民选择。

专栏3 农牧民住房
省 县 新建 加固
户数 面积(平方米) 户数 间数
青海 玉树县 16138 1291040 125 625
称多县 7796 623680 240 1200
治多县 1237 98960 360 1800
杂多县 1646 131680 80 400
囊谦县 2074 165920 120 600
曲麻莱县 524 41920 64 320
合计 29415 2353200 989 4945
四川 石渠县 1593 127440 2681 9785
总 计 31008 2480640 3670 14730




第二节城镇居民住房

城镇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要按照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优化空间布局,完善配套设施,推动适用新型建筑材料和建造技术的应用。

按照房屋受损程度鉴定结果,凡是能够维修加固、符合安全条件的住房,不推倒重建,要抓紧开展维修加固工作。对倒塌和严重损坏的住房进行重建。采取自建方式重建的,按统一标准给予补助。地方政府要建设经济适用房,以适当价格出售给符合条件的家庭,同时要加大廉租住房的保障力度。居民小区和居住组团要相应配套建设服务设施。

专栏4 城镇居民住房
省 县 新建 加固面积
(平方米)
套数 面积(平方米)
青海 玉树县 26199 2095920 8000
称多县 1698 135840 54000
治多县 476 38080 2000
杂多县 845 67600 2000
囊谦县 0 0 0
曲麻莱县 0 0 0
合计 29218 2337440 66000
四川 石渠县 0 0 52000
总计 29218 2337440 118000




第五章 公共服务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要根据地域特点和人口分布,整合资源,调整布局,统筹安排,推进标准化建设,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优先安排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严格执行依法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强制性建设标准规范,把学校、医院建成最安全、最牢固、群众最放心的建筑。

第一节教  育

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以义务教育为重点,高质量地恢复重建中小学校,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合理调整学校布局,原则上初中建在县城,完全小学建在乡镇。加强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和幼儿园建设。提高农牧区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能力。加快发展农牧区学前双语教育。办好特殊教育。

高中阶段教育。恢复重建普通高中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需要,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调整学校布局结构,州举办高中阶段教育。统筹民办教育机构恢复重建。

双语教育。加强双语教学,建立健全适合藏区的教材、师资和教学模式相结合的双语教学体系,依托省内高校实施双语教师培训。

师资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教师编制规定,配置合格教师和职工,采取多种举措补充合格的双语教师。按照教师编制的合理比例,建设教师周转住房。

专栏5 教育

义务教育小学41所,初中8所。其中,石渠县小学8所,初中1所。
高中阶段教育高中3所,中等职业学校2所,教师培训中心1个。
特殊教育特殊教育学校1所。
学前教育幼儿园27所。其中,石渠县幼儿园1所。




第二节医疗卫生

公共医疗卫生。全面恢复州、县、乡、村四级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恢复重建州县两级医疗和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食品药品检验机构,以及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加强鼠疫、碘缺乏病、包虫病、大骨节病、高原心肺病等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能力建设,提高医疗卫生应急处置能力。统筹民营医疗机构恢复重建。加强中医和藏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扶持藏医药发展。

计划生育。恢复重建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妇幼保健与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资源的有效整合。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用房与乡镇卫生院统一建设,健全功能、优化管理。村计生室和卫生室在村级公共服务设施中统筹考虑建设。适当配置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增强服务能力。

重建期医疗卫生服务。建设临时医疗卫生服务设施,配置高压氧舱、制氧站、急救设备和移动实验室等必要设备。合理安排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人员。做好鼠疫、高原病的防治,抓好重点地区、重要环节的防疫工作,保障恢复重建阶段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与相关政策相衔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藏医药人才和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合理补充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充实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才队伍。按照医护人员编制的合理比例,建设周转住房。

专栏6 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

医疗卫生 恢复重建综合医院6个,民族医院5个,乡镇卫生院26个(含乡镇计生站),妇幼保健机构6个,疾病预防控制机构6个,卫生监督机构6个,药品检验机构5个,其他医疗卫生机构10个,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11个。其中,维修加固和重建石渠县县级医疗机构5个,乡镇卫生院7个。
重建期医疗卫生保障 配备高压氧舱、急救车等设备。
计划生育 州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1个,县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4个。维修加固石渠县计划生育服务机构1个。




第三节文化体育

文化场馆。恢复重建州、县、乡、村四级公共文化服务设施,重点恢复重建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及乡镇综合文化站、村文化室、社区文化中心。恢复重建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统筹建设州县同城文化设施。

广播影视。恢复重建广播电视功能,重点恢复重建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无线广播电视发射台站、有线电视网络、监测台站,以及广播电视村村通和农村电影放映设施。提高藏语广播影视节目译制制作能力。

新闻出版。恢复重建新华书店、公共阅报栏、农家书屋,支持藏文图书出版印刷等文字工程建设。

体育设施。恢复重建民族传统体育场、高原训练和群众健身设施等。

专栏7 文化体育

文化 州级文化馆、图书馆各1个,县文化图书馆3个,恢复重建乡镇综合文化站27个,社区文化活动室5个,影剧场(团)和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点。其中,石渠县乡镇综合文化站8个。
广播影视 州县广播电视台站,中短波发射台1座,无线广播电视发射台1座,监测系统1个,应急广播系统1个,有线电视前端1个,流动电影放映车4辆,以及广播电视村村通设施。
新闻出版 州县新华书店5处。
体育 体育场1个,赛马场1处,以及社区群众健身设施。




第四节就业和社会保障

服务平台。恢复重建州、县、乡镇、社区(行政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包括州、县级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及乡镇、社区(行政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提供涵盖就业、技能培训、人才、社会保障、争议调解仲裁服务等功能的“一站式”服务。

信息系统。恢复重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州、县、乡镇、社区(行政村)广覆盖、全畅通、高效率的城乡一体的信息服务网络。

就业援助。实施就业援助工程,加强对灾区青壮年的职业技能培训,通过对口支援、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劳务输出等方式,解决灾区劳动人口的就业问题。

专栏8 就业和社会保障

服务机构 州级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1个,县级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4个。
基层工作平台 乡镇、社区(行政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30个。
信息系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1个。




第五节社会管理

党政机关用房。在做好民生工程恢复重建的前提下,恢复重建各级党政机关、政法机构、监督监管机构的办公业务用房,以及党校教学、干部周转用房。恢复重建公检法司、消防、人防设施。党政机关用房的恢复重建,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建设标准和人员编制实施,整合资源,集中建设,共建共享,厉行节约。

基层组织用房。统筹村级公共服务,建设综合办公服务设施,为村级组织办公、党员教育、社会事业、警务等提供统一共用场所。恢复重建城镇社区办公场所及综合服务业务用房。

第六章 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既要加快灾区受损设施的功能恢复,又要充分考虑恢复重建的能力保障需求,根据灾区地质地理条件和城乡建设规划,调整布局,优化结构,合理确定建设标准,统筹各类设施建设,推进共建共享,充分发挥基础设施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和安全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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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鞍山市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修正)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8月19日辽宁省鞍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9月2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批准〈鞍山市城
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修订案)〉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乡集贸市场的发展,规范市场行为,维护正常的集贸市场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辽宁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集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若干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参加,有固定场所、设施和管理服务机构,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各类专业性、综合性的农副产品、日用工业品以及其他民用物品的批发、零售市场。
第三条 凡在鞍山行政区域内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场必须依法管理,坚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市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市场开办者,要积极提供各种服务,保障和促进市场发展。
第六条 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税务、财政、物价、卫生、城建、技术监督、农牧等各有关管理、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互相配合,共同管理好市场。

第二章 市场建设及开办登记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利于物资交流,方便购销的原则,把市场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市场建设应符合城建、防火、卫生管理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以土地、房屋、资金等形式投资兴建、扩建各类市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个人均可开办市场。
开办单位和个人应承担市场内规划及经营秩序的管理,并为经营者提供必要的经营设施和应尽的义务。
第十条 开办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开办者应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
(二)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国家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开办市场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申请市场登记注册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土地使用证明或场地租用协议;
(四)经城建规划部门认可的市场设计图纸及相应资料;
(五)属于联合开办市场的,应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六)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的文件。
第十二条 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对开办单位提交的市场登记注册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注册或不予登记注册的决定。
第十三条 开办单位申请市场登记注册,经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后,颁发《市场登记证》。市场因迁移、合并、撤销等原因改变市场登记注册事项的,开办单位应在作出变动决定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市场的场地和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破坏和非法拆迁。

第三章 经营者和经营范围
第十五条 凡有经营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依法在市场从事经营活动。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入场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在市场提供劳务、技术、信息、咨询以及中介服务,须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在市场上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上市的下列物品不得上市销售:
(一)危害人身健康的过期、失效、变质的物品;
(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
(三)毒限剧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伪劣药品和国家明令禁止上市中药材;
(四)枪支弹药、炸药、导火索等爆破器材;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售的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六)国家规定不准出售的文物和古生物化石;
(七)反动、淫秽的书刊、画片、音像制品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八)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加药饲料。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市场设立举报箱、意见箱,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保护合法经营,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有关管理、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市场执行公务时,应着国家制式服装或佩带国家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标志,出示执行公务的专用证件。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市场设置公平秤及其他检验器具。逐步实行信誉卡售货制度。
第二十一条 凡在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固定摊位的,应当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亮照经营;农民从事自产自销入场交易的,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外埠人员从事经营的,应到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领取临时许可证;禁止在场外交易。
第二十二条 上市商品要划行归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安排。
第二十三条 市场的商品价格和经营服务收费标准,属于国家定价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执行。其它的由交易双方议定,随行就市,有固定经营地点、摊位的应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第二十四条 在县以上人民政府临时划定的疫区内,不准进行畜、禽交易。
第二十五条 在市场经营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卫生许可证和健康合格证明。
第二十六条 市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相互串通、垄断货源、控制价格;
(二)以次顶好、掺杂掺假、短尺少秤;
(三)排挤或控制他人的正常交易活动;
(四)强买强卖、欺行霸市,骗买骗卖;
(五)使用未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六)从事伤风败俗、野蛮恐怖、败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卖艺活动;
(七)赌博、算命、测字、看相;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七条 市场内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转让租用的摊床等设施,转让和受让双方达成协议后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过户手续,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不得转让。
第二十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可派专人进驻市场,市场开办者不得取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能。
第二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开办各种方便市场交易活动的服务项目。
第三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各有关管理、监督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场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场管理收费统一收取。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日用工业品和大牲畜收费不得超过成交额的1%,其他商品和经营性服务收费不得超过2%;
(二)个体工商户在乡镇以下市场经营农副产品的,收费不得超过1%;
(三)对个体工商户从事购销活动的,按营业额的0.5%-1.5%收取;
(四)对个体工商户从事劳务活动的,按收入总额的1%-2%收取。
收费应统一使用合法票据。
第三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的市场管理费和摊位、设施租赁费的使用原则是“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
第三十三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明确规定或者依法定程序设立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场上巧立名目,向经营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凡在集贸市场乱收费、乱摊派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制止,经营者有权拒付。
第三十四条 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对在申请开办市场过程中提供假证明、假文件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赔偿因出具虚假文件、证件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外,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隐瞒真实情况的,弄虚作假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擅自开办市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取缔,并对开办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没收物品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进行检疫,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出售经检疫不合格畜、禽及其产品的,没收物品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非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予以处理;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没收物品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已出售的,没收其高于国家收购部分,倒卖的,没收物品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非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七项规定的,没收非法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处以非法出版物总定价五倍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八项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加药饲料货值二倍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无照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物价监督机构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对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的经营者和收费单位,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按明码标价结算的,超出标价金额以上的收入为非法所得,应退还消费者,不能退还消费者的由价格监
督检查机构予以没收。对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分别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投机倒把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理;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销售,补足应得数量,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没收计量器具和非法所得,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其停止卖艺活动,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七项规定的,教育制止,屡教不改的,处以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对转让方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受让方责令限期补办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的,视同无照经营。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补交市场管理费,拒缴市场管理费的,处以应缴管理费的一至二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暂停经营或停业整顿,直至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使用非法票据,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专门机关有权查处的违法行为,由有权查处的机关依法查处,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六条 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的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敲诈勒索、索贿、受贿的,给予行政处分;对玩忽职守、包庇放纵,使应该受到惩治的经营者逃避惩治的,给予行政处分;对在行使职权时,非法侵犯经营者人身权、财产权的,应依法给予赔偿,并可给予
行政处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问题由鞍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附:鞍山市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修订案)

(1997年4月1日鞍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97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1997年6月23日公布施行)

修订案
《鞍山市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原条款中第四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由市场管理机构决定;处二百元以上罚款或扣缴、吊销营业执照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现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
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997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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