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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体会/刘顺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6:53:14  浏览:99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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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体会

刘顺涛


  全国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正式启动了"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人民法官为人民",以"三个至上"为指针,将人民法官应该具有的精神放在历史的坐标上,放在时代的视野里,放在发展的格局中,深刻阐明了人民法官精神的时代内涵,明确指出了当代人民法官的责任与使命。这是关于人民法官精神的精辟概括。作为当代人民法官,为民热情只有转化为为民行动,才能显示其真正的力量。
  实践"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就必须努力转变思想观念。要持续深入地开展对"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学习教育,不断增强法官的政治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增强法官的大局意识,强化为大局服务的责任感、使命感,适应新形势,研究新情况,理清新思路,以更加有力的措施为大局工作提供司法保障;不断增强法官的群众意识,坚持司法为民、利民、便民、爱民,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不断增强法官的公平正义意识,坚持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司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实践"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就必须大力改进工作作风。要大力培养法官的为民意识,切实加强对法官的权力观教育,进一步解决好"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教育法官把"为人民司法"作为价值追求和行动指南,为维护人民权益而努力工作。大力培养法官的务实作风和创新精神。鼓励法官独立思考、开拓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大胆尝试、积极探索能更好地为大局服务、更好地保护群众根本利益、更好地贯彻执行法律的办法和措施,努力把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成为"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队伍。
  实践"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就必须倾力落实为民措施。要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细化并规范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使之落实到审查立案、审判、执行、处理信访、接受监督全过程。要完善便民诉讼机制,实行立案窗口"一站式"服务,建立快速、便捷的立案制度、建立健全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案件速裁机制。积极开展巡回审理,预约开庭、假日法庭等做法,经常性地深入社区办案和开展法律咨询,把法庭开在田间地头,把纠纷解决在群众身边,从而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让司法更加贴近群众。要进一步加大对特困群众的司法救助力度,不让有诉求的群众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建立完善执行救助基金,对判决利益不能实现且生活确有困难的申请人予以救助,并确保救助资金的使用公开、公正、公平。要完善信访处理机制,畅通民意沟通渠道,真正减少和避免信访问题的发生。
  实践"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就必须致力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当今时代,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国内社会矛盾凸显,不稳定因素增多,社会司法需求增加。面对这种形势,作为人民法官,我们必须提高自身的司法能力,特别是做群众工作、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要进行深入的思考和研究,采取更加扎实有效的措施,更好地承担起日益繁重的审判任务,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扎实推进岗位练兵,提升法官做好审判、执行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要建立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直接联系沟通机制,注重从法律层面和社会层面的结合上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注重问计于民,不断积累解决新问题的司法经验,增长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和水平。
  在工作中做为一名人民法官,必须时时刻刻想到,所代表的是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专政的对象是极少数与人民作对,与社会主义法律作对的敌对分子。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就是“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我们执行的是国家的法律,这一职责是人民赋予我们的权力。我们是国家司法机关,我们是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公仆。我们只有为老百姓做好服务才是政法工作的根本,没有人民群众的支持,政法工作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所以广大法院干警无论职务高低,无论权力大小,都应该立足本职岗位,扎实工作,当好人民的公仆,切实把“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要求具体深入地落实到各自的工作中去。勤奋学习,苦练本领,才能提高实践“三个代表”重要的本领,才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古语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作为人民法官,勤奋学习是增强党性,提高本领,做好工作的前提。当今社会是知识创新,终身学习的社会,我们要针对自身的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不断提高科学认识和分析形势的能力,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对当前国内外形势的重大判断上来,不断增强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提高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紧密结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提高工作本领,切实做好本职工作。自觉加强党性修养,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潮和腐朽思想的影响和侵蚀,永葆先进性。在社会主义法制逐步健全和完善的这一特殊时期,我们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只有充分理解掌握社会主义法制的立法根本,立法原则和立法目的,才能真正运用法律武器来应对可能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才能更好的服务于群众,做一名政治合格、思想进步、业务过硬、纪律严明的人民法官。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 刘顺涛

二0一0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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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铁岭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


铁岭市人民政府文件

铁政发[2002] 36 号

关于印发《铁岭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铁岭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发至市直企事业单位)


铁岭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力度,提高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水平,促进铁岭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建域外投资企业指铁岭市辖区以外的法人、自然人在铁岭投资兴办的企业(包括铁岭市的法人、自然人在域外兴办企业后返回铁岭投资兴办的企业)。
第三条 新建域外投资企业享受下列土地优惠政策:
(一)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对域外投资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土地使用合同期内,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使用期满后可以续签。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新兴第三产业项目,其出让金按本市基准地价的20%缴纳;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兴第三产业项目,其出让金按本市基准地价的30%缴纳;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兴第三产业项目,其出让金按本市基准地价的40%缴纳。一次缴纳有困难的,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首次付款不低于20%,其余部分按会计年度分摊缴纳。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缴纳土地使用费。
(五)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出口产值占当年企业总产值70%以上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费可适当减免。
(六)从事农业、林业、市政基础设施、环保、教育、科研、民政福利、文化、卫生事业的,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在使用期内如改变土地使用用途,需重新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七)利用经土地部门确认的废弃地的域外投资企业,可以免交土地出让金。
(八)域外投资企业利用城市规划区外的土地,可享受更优惠的政策,在政府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根据项目情况无偿向域外投资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企业中止或终止时,土地使用权归地方政府所有。
(九)铁岭经济开发区、清河旅游度假区、各县(市)区工业园区规划区域内,凡国家鼓励的投资项目及规划区外固定资产投资额在4000万元以上的大项目,土地费用可以更优惠。
(十)占用现有耕地只要不改变原土地使用用途,利用“五荒”(荒山、荒坡、荒沟、荒滩、荒水)资源,只要不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其使用形式及价格由项目单位与农户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商定,土地部门不再收取费用。
第四条 新建域外投资企业享受下列资金扶持政策:
凡属牵动本地区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的生产加工型项目,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生产型项目,启动、改组工业“双停”企业的项目,以域外资金嫁接改造老企业的项目,新办大型批发市场、物流配送、超市、连锁等现代新型流通企业及其他第三产业项目,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享受政府提供信用贷款担保、贷款贴息、科技发展基金等形式的资金扶持:
(一)拉动本地区GDP增长万分之一(含万分之一,下同)以上。
(二)增加地方财政收入50万元以上。
(三)安排劳动就业20人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者,从投产之日起,五年内享受政府资金扶持政策,其中信用担保可长期享受;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者,从投产之日起,四年内享受政府资金扶持政策,其中信用担保可长期享受;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之一者,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享受政府资金扶持政策,其中信用担保可长期享受。
对发展中逐步达到符合上述两个以上条件者,享受政府资金扶持政策的时间可以延长,但累计不得超过5年。
享受政府资金扶持项目的资金数额除信用贷款担保外,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的60%。
对牵动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的其他大型域外投资项目,还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重点扶持。
第五条 新建域外投资企业享受下列政策: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兴第三产业项目免收下列费用: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
3.土地变更登记费;
4.垃圾箱、残土排放、回填土费。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城市基础设施、完善城市功能项目按规定缴纳国家和省应收费用后,除免收以上4项费用外,服务性收费按下限收取。
(三)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兴第三产业项目减收下列费用:
1.基建水增容费减按每平方米4元收取;
2.自来水增容费减按每平方米10元收取;
3.环保评价费减按60%收取。
4.人防易地建设费、工程抗震设计审查费减半收取。
(四)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兴第三产业项目,减按80%缴纳工商注册费,免交工商管理费3年。
(五)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市重点项目对待,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在收费上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六条 奖励招商引资有功人员。
(一)凡引进域外投资(不合单独投入的流动资本)用于生产领域的,按项目年形成固定资产总额的档次和比例累计算给予奖励:
1.100--200万元(含200万元,下同)的部分,按5‰奖励;
2.200--500万元的部分,按4‰奖励;
3.500--1000万元的部分,按3‰奖励;
4.1000--2000万元的部分,按2.5‰奖励;
5.2000--4000万元的部分,按2‰奖励;
6.4000--8000万元的部分,按1.5‰奖励;
7.8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引进的投资和借入的资金用于非生产领域(不含未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项目)的,一律在上述基础上减半奖励。
第七条 鼓励向域外投资者出售、租赁国有企业。对因促成域外投资者购买、租赁或合资经营我市国有企业而不能在新企业中担任领导工作的原企业法定代表人,除给予一定奖励外,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安排相应职务的工作。
第八条 对铁岭经济发展有特殊贡献的人才,由市政府聘为经济顾问,按月发给顾问津贴,或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贡献大的域外投资者(包括外商),由市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等荣誉称号。凡受聘来铁岭工作的各类人才,在住房、落户和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给予提供方便条件。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免收城市暂住人口管理费,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原户籍在农村的,免费落入市区或城镇。
第九条 本规定由铁岭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关于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地方限下项目筹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地方限下项目筹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1997年7月8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97)汇资函字第18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
96年以来,一些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改变了对其分行(以下简称“分行”)的筹资管理方法,要求其分行对外筹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必须通过总行进行。由于委托分行借款的项目多为地方限下项目,且分行的日常外汇管理均由所在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以下简称“分局”)负责
,为规范分行为地方限下项目通过总行对外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的分行通过其总行为地方限下项目对外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该分行必须先报请所在地分局审核。
二、分局接到分行申请后,应着重审核项目单位是否落实了利用外资计划指标、是否具有偿还能力、借款是否需要结汇等项内容。在此基础上,由分局向分行出具同意或不同意代筹国际商业贷款的批复意见,并抄报总局。
三、凡分局不同意代筹的项目,分行不得为该项目对外借款。
四、对外借款的具体金融条件由其总行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总行报批时应附所在地分局同意代筹国际商业贷款的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复文件同时抄送有关分局,由分局负责所在地分行通过其总行所筹国际商业贷款的转贷款登记、使用和偿还等事项的监督管理。
五、本通知适用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对外筹资。
六、本通知自1997年8月15日起生效。
以上请各分局、各金融机构严格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资司。



1997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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