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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纺织品、针织品、服装购销合同暂行办法》适用中的两个问题的电话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9:25:31  浏览:94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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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纺织品、针织品、服装购销合同暂行办法》适用中的两个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纺织品、针织品、服装购销合同暂行办法》适用中的两个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7年8月18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7)鲁法经行字第12号请示及关于请求对法条解释的函均收悉。对请示中的两个问题,经研究并与商业部联系,分别答复如下:
一、关于《纺织品、针织品、服装购销合同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问题:根据《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该《暂行办法》只适用于国营商业之间、国营商业同城乡集体商业之间的购销合同。国营商业对机关、团体、工矿企业等销售纺织、针织品、服装,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参照该《暂行办法》执行。因此,深县位桥乡服装厂与济南时装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不属于该《暂行办法》调整的范围。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同意适用该《暂行办法》,也可按照该《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二、《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的“有特定要求”应理解为:当事人在订立经济合同时对合同的标的特别规定的条件。因此,深县位桥乡服装厂与济南时装公司订立的购销合同中的规定:即位桥乡服装厂生产的服装,要挂上济南时装公司的商标,内包装用时装公司的塑料袋可视为“有特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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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整个刑事诉讼证明活动的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各个环节中,侦查人员必须依靠证据揭露犯罪,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法官必须依靠证据准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证据是侦查和审判工作共同的生命线。证据不能自己去实现证明案件事实的功能,证据的错误都是由于人类的错误导致的,无论是侦查机关固定证据,公诉机关、当事人运用证据论证案件事实,还是法官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根据证据所认定的事实自然也有人为的因素在其中。诸如一些冤错案,其错误基本上是出在证据使用和事实认定上,而且多属于“从错误的根据出发,得出合乎逻辑的推论”。 因此,为了防止错误的发生,法官在运用证据的时候必须准确地理解证据、证明对象等概念、认真审查认定证据的资格、透彻地把握证明标准的内涵等,才能更加清晰、精准地认定案件事实。

  一、证据概念

  关于证据的概念,我国主流学说有“事实说”、“信息说”、“材料说”等。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1996年刑事诉讼法采用“事实说”定义证据的概念修改为“材料说”。新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对证据概念的重新定义,则“牵一发而动全身”,它标志着证据观念的根本转变,即由过去的实质证据观转向形式证据观,在形式证据观下,由于强调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形式上的证明关系,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更看重形式的合理性 。

  法官审查认定证据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审查证据能力,确认其是否具有证据资格,是否可以进入诉讼的“大门”;其二是审查证据效力,即证明力,审查获准进入诉讼程序的证据是否真实可靠,是否具有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确认其是否足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是法律对每个证据能否转化为定案根据的两个同等重要的要求,又被称为双重资格审查的标准,尽管是同等重要,但有个判断的时间先后顺序,即诉讼法学中的程序审查优先原则。前者是证据法中的程序问题,可以称为证据的采纳;后者是证据法中的实体问题,可以称为证据的采信。

  二、证据的采纳

  (一)证据的种类

  通过对上述证据概念的理解,需要审查哪些材料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必须明确证据的种类。新刑事诉讼法根据刑事诉讼中出现的新情况和实践需要规定:“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对于上述证据的采纳以证据的属性—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为标准。

  (二)证据的属性

  关于证据的合法性,首先,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法律种类作了明确规定,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材料很难想象会被作为证据使用;其次,取证的主体、程序、手段等方面都符合法律的要求或规定,否则就不能采纳为证据。这一环节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而实践中,很多人忽视了这一环节的重要性。侦查的结论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审判的结果,侦查阶段的取证水平、规范程度,常常直接决定着法官最终对案件事实认定的精确程度。例如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只有直接经办民警才能完整、全面、真实地反映当时陈述的情况,法官可能不是很清楚,只能阅读装订好的卷宗材料。在侦查证据有相当不确定性及相对独立的情况下,法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侦查证据的规定不可不打破砂锅研究到底。比如有的案件提取了物证、书证,但未制作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有的即使有勘查笔录,也缺少见证人亲笔签名;通话清单不加盖电信部门公章;鉴定的检材名称和数量与提取物证名称和数量不一致,检材来源不清,记载的送检时间与案情予盾;辨认过程不规范,辨认不独立,夹杂在询问中进行等情况大量存在。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由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再次,新刑事诉讼法重大亮点之一就是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凸显了证据合法性的意义。

  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载体及其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发生后,必然会在客观外界遗留下某些物品或痕迹,但这不意味着有关人员收集到的证据一定是客观真实的,从认识论上讲,一个案件发生后,它在客观外界的遗留物,必须被人们反映。但一切所观察到的,反映在主体中的通过语言、文字陈述出来的事实,都属于经验事实。由于反映过程的复杂性,人们的认识并不能完全反映客观存在。因此,法律规定,一切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我国的侦查是刑事诉讼的独立阶段,侦查取证活动是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下进行的,证据最终主要以案卷笔录的形式固定、移送。有的审讯笔录不能如实反映讯问的全部过程。有些讯问笔录,审讯人员加工的痕迹明显,被告人供述失去了原始性,甚至真实性,很多人都有这样的阅卷经历,有些讯问笔录中,被告人供述非常连贯,滔滔不绝地交代了全部犯罪过程,对作案细节的描述栩栩如生,从笔录上根本看不出审讯人员的针对性讯问,这样的笔录有一定普遍性,其是否如实反映讯问过程也是值得质疑的。有的被告人的口供、证人证言有相互复制的重大疑点,法官在审查时千万要倍加小心!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一切倾向于证明待证事实可能存在或可能不存在的证据均为相关证据。从字面上看,新刑事诉讼法中强调“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意味着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更多的是一种形式上的证明关系。 在此有必要了解证明对象的概念。证明对象主要是犯罪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的事实。笔者认为,作为证明对象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和犯罪客观要件的事实。犯罪客体要件的事实即危害行为侵犯的法益的事实实际上不需要证明,通过对犯罪客观要件的事实证明即可直接认定。具体而言,犯罪主体要件事实主要包括责任能力和特殊主体身份的事实;犯罪主观要件事实包括故意、过失和特定目的的事实;犯罪客观要件事实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和特定时间、地点、方法等事实。如果某项材料在形式上与待证事实毫不相干,从而可以认为它不具有相关性,就不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

  三、证据的采信

  (一)证据采信标准与证明标准的关系

  证据的采信标准与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具有密切的关系,是两个从不同角度来表述的相通的概念,可以说是一个事物 的两个方面。从认定证据的角度来说,它是证据的采信标准;从认定事实的角度说,它是案件的证明标准。例如,目前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证据的采信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案件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在一个具体案件中,证据确实充分了,案件事实也就清楚了;而要想达到案件事实清楚,就必须做到证据确实充分。

  (二)证据采信标准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三)证据采信的规则

  1、品格证据规则

  所谓品格证据规则是指人证在社会中的形象、地位或品行。 通常情况下,证人、被告人、被害人的品格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一次为贼,永远为贼”的思维不仅不符合客观真实,而且会使法官或陪审员产生偏见。对于某些特殊的品格证据可以允许使用,当品格问题是实体法上的构成要件时,例如我国刑法中的诽谤罪以被害人的人格或名誉受诽谤为要件,证据调查范围必然会涉及被害人的品格。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是属于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的一种,取证手段违法导致非法所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被排除于法庭之外。“证据排除规则的目标在于吓阻警察非法行为,以此来校正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而为的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 新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结合《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非法证据的范围可以界定为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非法证据排除的效果有“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绝对排除和“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相对排除。

  3、内心确信规则

  法官在决定是否采信证据的时候必须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即所谓的“自由心证”。然而,法官并没有绝对的、毫无约束的自由,它受三方面的限制:一是逻辑法则。例如《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被告人庭前供述一致,庭审中翻供,但被告人不能合理说明翻供理由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相矛盾,而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被告人庭前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但庭审中供认的,且庭审中的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可以采信庭审中的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能采信庭前供述。”同一人对同一件事实判断出现了矛盾的说法,一会说有罪一会说无罪,相互矛盾,从逻辑上看不可能同时成立,需要运用逻辑上的排中率和矛盾率来判断;二是经验法则。一位资深的法官积累了多年的办案经验,本身对一件物证、书证的嗅觉是很灵敏的,比如辩护人提交一份被害人并未在法官面前也没有被害人身份证件及委托书的谅解书,法官会打电话向被害人核实真伪,有时候却是辩护人自己伪造的;三是公序良俗。法官采信证据还要符合一般的法律价值观,符合社会普通大众的普遍认知。比如疑罪从无的价值判断。

  4、证明力优先原则

  法官在对证明同一案件事实但相互矛盾的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时通过对证据自身的分析也无法肯定其中任何一个是虚假的,那就要按照证明力大小的比较,确定优先采信哪个证据。包括以下内容:原生证据的证明力大于派生证据的证明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大于间接证据的证明力;经过公证的书证的证明力、按照有关程序保存在国家机关中的书证大于其他书证的证明力;物证、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大于其他物证、书证;与案件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大于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

劳动部 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纺织(轻)工业厅(局、总会、公司),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东省社会保险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是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为此,原劳动部和中国纺织总会今年初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8〕37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发出后,一些地方要求对其中第九条涉及提前退休等具体问题加以明确。为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把贯彻《国务院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与做好企业减人增效、下岗分流工作结合起来,从本地改革实际和基金承受能力出发,严格控制提前退休,防止扩大《通知》适用范围和其他行业攀比蔓延情况的发生。各地贯彻《通
知》的政策、方案,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二、有压锭任务的纺织企业,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下岗职工方可提前退休:
1.纺纱、织布两个工种中的挡车工;
2.工龄满20年,在挡车工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0年且办理提前退休时仍在挡车工岗位上;
3.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
4.技能单一,再就业确有困难。
三、提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每提前一年,减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具体计算办法为:
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额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1-提前退休年数×2%)+个人帐户养老金。
四、为提前退休人员支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可按每人300元从压锭补贴资金中一次性划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后,不足部分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五、按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但每年可按当地规定的调整办法进行调整。
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审批提前退休,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复核,并结合本地情况,按本通知所附的计划总数制定本地从1998-2000年间的提前退休人数控制计划。

附件: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工业企业1998-2000年间提前退休人员计划表

单位:人
------------------------------
地 区 | 提前退休人数上限
--------|---------------------
北 京 | 1238
天 津 | 1531
河 北 | 3862
山 西 | 1166
内蒙古 | 535
辽 宁 | 4951
吉 林 | 1193
黑龙江 | 1736
上 海 | 4826
江 苏 | 6359
浙 江 | 2021
安 徽 | 3030
福 建 | 458
江 西 | 2109
山 东 | 5054
河 南 | 4506
湖 北 | 6480
湖 南 | 2607
广 东 | 1081
海 南 | 0
广 西 | 1367
重 庆 | 1165
四 川 | 1437
贵 州 | 505
云 南 | 872
陕 西 | 2912
甘 肃 | 405
青 海 | 294
宁 夏 | 149
新 疆 | 1193(其中兵团:408)
--------|---------------------
总 计 | 65042
------------------------------



1998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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