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东湖公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鹰府发〔2005〕18号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东湖公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东湖公园管理暂行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十八日
鹰潭市东湖公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鹰潭市东湖公园(以下简称公园)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增进人民的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园的范围暂定为:东至湖东路西侧人行道西侧路沿石、南至东湖大桥北侧护栏、西至湖西路东侧人行道、北至沿江路南侧人行道树下。为便于引导市民游览,公园内的休闲广场分别定名为:太极广场、月亮广场、看台广场、张拉膜广场、亲水广场。
第三条 凡进入公园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在公园建设全面竣工移交前,市政府暂委托市城投公司作为公园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园内古树、名树、草地、水体、环境卫生、保安及其他设施实施全面管理。
第五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维持公园正常秩序,保障人身安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园土地,不得改变公园城市规划用地,不得破坏公园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不得建设和公园无关的各种建(构)筑物及临时设施。确需占用或改变土地、设施使用性质的,必须经过市政府同意。
第七条 在公园举办宣传、展览、表演等公共活动,应当报公园管理机构同意,重大活动应由公园管理机构报经市政府批准。举办的活动应当健康、文明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坏公园绿化、景观环境和各种设施。
第八条 公园内设立的商业、服务设施,应当服从公园规划布局要求,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第九条 公园内喷泉操作、保洁、保安等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管理,严格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解除劳动用工合同。
第十条 公园内除老、幼、病、残者使用的专用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进入,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一律停放在停车场或指定位置。
第十一条 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和公园设施,遵守公园管理规定和社会公德。禁止以下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或者乱丢瓜皮果壳、烟蒂、纸屑、塑料袋、快餐盒等废物;
(二)攀爬树木、采摘花朵果实或者损毁草坪植被;
(三)攀爬、移动、涂污或者损坏护栏、雕塑、坐凳、灯具、音响设备、绿花喷灌用具、垃圾箱、标牌及其他公园设施;
(四)晾晒衣物、堆放杂物,躺占凳椅、露宿、乞讨,妨碍他人休憩;
(五)攀爬张拉膜构件、划破张拉膜膜材料,移动、刻划、涂污、侵占、损坏公共设施;
(六)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树枝树叶和其他物品或者擅自营火、烧烤;
(七)摆摊设点、杂耍卖艺、非法兜售物品及其他经营性活动;
(八)算命、酗酒、赌博、寻衅滋事或从事淫秽、色情、暴力活动;
(九)在指定的区域外游泳、垂钓、滑冰、踢球;
(十)乱贴、乱画、乱挂、乱投各类广告和宣传品;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市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擅自建设和公园无关的各种建(构)筑物及临时设施的;
(二)擅自改变公园城市规划用地、占用公园土地的;
(三)擅自在公园举办宣传、展览、表演等公共活动的;
(四)攀爬树木、采摘花朵果实、损毁草坪植被或者损坏护栏、雕塑、张拉膜构件、坐凳、灯具、音响设备、绿花喷灌用具、垃圾箱、标牌及其他公园设施的;
(五)在公园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树枝树叶和其他物品或者擅自营火、烧烤的;
(六)在公园搞算命、占卜等封建迷信活动的。
第十三条 单位、个人利用喷泉、水幕电影、缴光和休闲广场开展活动的,应向公园管理机构交纳2000元以下的有偿服务管理费用。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关于印发《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办[201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客观反映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规范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工作,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有关技术规范,我部制定了《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主要用于评价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地表水环境功能区达标评价按功能区划分的有关要求进行。
附件: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附件: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
(试 行)
二○一一年三月
目 录
一、基本规定……………………………………………………………………………6
(一)评价指标………………………………………………………………………6
1.水质评价指标…………………………………………………………………6
2.营养状态评价指标……………………………………………………………6
(二)数据统计……………………………………………………………………6
1.周、旬、月评价…………………………………………………………………6
2.季度评价………………………………………………………………………6
3.年度评价………………………………………………………………………6
二、评价方法…………………………………………………………………………7
(一)河流水质评价方法…………………………………………………………7
1.断面水质评价…………………………………………………………………7
2.河流、流域(水系)水质评价………………………………………………7
3.主要污染指标的确定…………………………………………………………8
(二)湖泊、水库评价方法………………………………………………………9
1.水质评价………………………………………………………………………9
2.营养状态评价…………………………………………………………………10
(三)全国及区域水质评价………………………………………………………11
三、水质变化趋势分析方法…………………………………………………………12
(一)基本要求……………………………………………………………………12
(二)不同时段定量比较…………………………………………………………12
(三)水质变化趋势分析…………………………………………………………13
1.不同时段水质变化趋势评价………………………………………………13
2.多时段的变化趋势评价……………………………………………………14
附录一:污染变化趋势的定量分析方法…………………………………………15
附录二:术语和定义…………………………………………………………………17
为客观反映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依据《地表水
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本
办法主要用于评价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地表水环境功能区达
标评价按功能区划分的有关要求进行。
一、基本规定
(一)评价指标
1.水质评价指标
地表水水质评价指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表1 中除水温、总氮、粪大肠菌群以外的21 项指标。水温、总氮、
粪大肠菌群作为参考指标单独评价(河流总氮除外)。
2.营养状态评价指标
湖泊、水库营养状态评价指标为:叶绿素a(chla)、总磷(TP)、
总氮(TN)、透明度(SD)和高锰酸盐指数(CODMn)共5 项。
(二)数据统计
1.周、旬、月评价
可采用一次监测数据评价;有多次监测数据时,应采用多次监
测结果的算术平均值进行评价。
2.季度评价
一般应采用2 次以上(含2 次)监测数据的算术平均值进行
评价。
3.年度评价
国控断面(点位)每月监测一次,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年度评
价,以每年12 次监测数据的算术平均值进行评价,对于少数因冰封
期等原因无法监测的断面(点位),一般应保证每年至少有8 次以上
(含8 次)的监测数据参与评价。全国地表水不按水期进行评价。
二、评价方法
(一)河流水质评价方法
1.断面水质评价
河流断面水质类别评价采用单因子评价法,即根据评价时段内
该断面参评的指标中类别最高的一项来确定。描述断面的水质类别
时,使用“符合”或“劣于”等词语。断面水质类别与水质定性评
价分级的对应关系见表1。
表1 断面水质定性评价
水质类别 水质状况 表征颜色 水质功能类别
Ⅰ~Ⅱ类水质 优 蓝色
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
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水质 良好 绿色
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
水产养殖区、游泳区
Ⅳ类水质 轻度污染 黄色 一般工业用水和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
Ⅴ类水质 中度污染 橙色 农业用水及一般景观用水
劣Ⅴ类水质 重度污染 红色 除调节局部气候外,使用功能较差
2.河流、流域(水系)水质评价
河流、流域(水系)水质评价:当河流、流域(水系)的断面
总数少于5 个时,计算河流、流域(水系)所有断面各评价指标浓
度算术平均值,然后按照“1.断面水质评价”方法评价,并按表1
指出每个断面的水质类别和水质状况。
当河流、流域(水系)的断面总数在5 个(含5 个)以上时,
采用断面水质类别比例法,即根据评价河流、流域(水系)中各水
质类别的断面数占河流、流域(水系)所有评价断面总数的百分比
来评价其水质状况。河流、流域(水系)的断面总数在5 个(含5
个)以上时不作平均水质类别的评价。
河流、流域(水系)水质类别比例与水质定性评价分级的对应
关系见表2。
表2 河流、流域(水系)水质定性评价分级
水质类别比例 水质状况 表征颜色
Ⅰ~Ⅲ类水质比例≥90% 优 蓝色
75%≤Ⅰ~Ⅲ类水质比例<90% 良好 绿色
Ⅰ~Ⅲ类水质比例<75%,且劣Ⅴ类比例<20% 轻度污染 黄色
Ⅰ~Ⅲ类水质比例<75%,且20%≤劣Ⅴ类比例<40% 中度污染 橙色
Ⅰ~Ⅲ类水质比例<60%,且劣Ⅴ类比例≥40% 重度污染 红色
3.主要污染指标的确定
(1)断面主要污染指标的确定方法
评价时段内,断面水质为“优”或“良好”时,不评价主要污
染指标。
断面水质超过Ⅲ类标准时,先按照不同指标对应水质类别的优
劣,选择水质类别最差的前三项指标作为主要污染指标。当不同指
标对应的水质类别相同时计算超标倍数,将超标指标按其超标倍数
大小排列,取超标倍数最大的前三项为主要污染指标。当氰化物或
铅、铬等重金属超标时,优先作为主要污染指标。
确定了主要污染指标的同时,应在指标后标注该指标浓度超过
Ⅲ类水质标准的倍数,即超标倍数,如高锰酸盐指数(1.2)。对于水
温、pH 值和溶解氧等项目不计算超标倍数。
该指标的类水质标准
某指标的浓度值该指标的类水质标准
超标倍数
Ⅲ
− Ⅲ
=
(2)河流、流域(水系)主要污染指标的确定方法
将水质超过Ⅲ类标准的指标按其断面超标率大小排列,一般取
断面超标率最大的前三项为主要污染指标。对于断面数少于5 个的
河流、流域(水系),按“(1)断面主要污染指标的确定方法”确定
每个断面的主要污染指标。
100% Ⅲ = ×
断面(点位)总数
某评价指标超过类标准的断面(点位) 个数
断面超标率
(二)湖泊、水库评价方法
1.水质评价
(1)湖泊、水库单个点位的水质评价,按照“(一)1.断面水
质评价”方法进行。
(2)当一个湖泊、水库有多个监测点位时,计算湖泊、水库多
个点位各评价指标浓度算术平均值,然后按照“(一)1.断面水质评
价”方法评价。
(3)湖泊、水库多次监测结果的水质评价,先按时间序列计算
湖泊、水库各个点位各个评价指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再按空间序
列计算湖泊、水库所有点位各个评价指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然后
按照“(一)1.断面水质评价”方法评价。
(4)对于大型湖泊、水库,亦可分不同的湖(库)区进行水质
评价。
(5)河流型水库按照河流水质评价方法进行。
2.营养状态评价
(1)评价方法
采用综合营养状态指数法(TLI(Σ))。
(2)湖泊营养状态分级
采用0~100 的一系列连续数字对湖泊(水库)营养状态进行分级:
TLI(Σ)<30 贫营养
30≤TLI(Σ)≤50 中营养
TLI(Σ)>50 富营养
50<TLI(Σ)≤60 轻度富营养
60<TLI(Σ)≤70 中度富营养
TLI(Σ)>70 重度富营养
(3)综合营养状态指数计算
综合营养状态指数计算公式如下:
Σ=
Σ = •
m
j
TLI Wj TLI j
1
( ) ( )
式中:TLI (Σ)——综合营养状态指数;
Wj——第j 种参数的营养状态指数的相关权重;
TLI(j)——代表第j 种参数的营养状态指数。
— 11 —
以chla 作为基准参数,则第j 种参数的归一化的相关权重计算
公式为:
Σ=
=
m
j
ij
ij
j
r
r
W
1
2
2
式中:rij——第j 种参数与基准参数chla 的相关系数;
m——评价参数的个数。
中国湖泊(水库)的chla 与其他参数之间的相关关系rij及rij
2
见表3。
表3 中国湖泊(水库)部分参数与chla 的相关关系rij 及rij
2 值
参数 chla TP TN SD CODMn
rij 1 0.84 0.82 -0.83 0.83
rij
2 1 0.7056 0.6724 0.6889 0.6889
(4)各项目营养状态指数计算
TLI(chla)=10(2.5+1.086lnchla)
TLI(TP)=10(9.436+1.624lnTP)
TLI(TN)=10(5.453+1.694lnTN)
TLI(SD)=10(5.118-1.94lnSD)
TLI(CODMn)=10(0.109+2.661lnCODMn)
式中:chla 单位为mg/m3,SD 单位为m;其他指标单位均为mg/L。
(三)全国及区域水质评价
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以国控地表水环境监测网全部监测断
面(点位)作为评价对象,包括河流监测断面和湖(库)监测点位。
行政区域内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以行政区域内同级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所有监测断面(点位)作为评价对象,包括河流
监测断面和湖(库)监测点位。评价方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全国及行政区域整体水质状况评价方法采用断面水质类别比例
法,水质定性评价分级的对应关系见表2。
全国及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项目的确定方法按照“(一)3.(2)
河流、流域(水系)主要污染指标的确定”方法进行。
三、水质变化趋势分析方法
(一)基本要求
河流(湖库)、流域(水系)、全国及行政区域内水质状况与前
一时段、前一年度同期或进行多时段变化趋势分析时,必须满足下
列三个条件,以保证数据的可比性:
(1)选择的监测指标必须相同;
(2)选择的断面(点位)基本相同;
(3)定性评价必须以定量评价为依据。
(二)不同时段定量比较
不同时段定量比较是指同一断面、河流(湖库)、流域(水系)、
全国及行政区域内的水质状况与前一时段、前一年度同期、或某两
个时段进行比较。比较方法有:单因子浓度比较和水质类别比例比
较。
(1)断面(点位)单因子浓度比较
评价某一断面(点位)在不同时段的水质变化时,可直接比较
评价指标的浓度值,并以折线图表征其比较结果。
(2)河流、流域(水系)、全国及行政区域内水质类别比例比较
对不同时段的某一河流、流域(水系)、全国及行政区域内水质
的时间变化趋势进行评价,可直接进行各类水质类别比例变化的分
析,并以图表表征。
(三)水质变化趋势分析
1.不同时段水质变化趋势评价
对断面(点位)、河流、流域(水系)、全国及行政区域内不同
时段的水质变化趋势分析,以断面(点位)的水质类别或河流、流
域(水系)、全国及行政区域内水质类别比例的变化为依据,对照表
1 或表2 的规定,按下述方法评价。
按水质状况等级变化评价:
①当水质状况等级不变时,则评价为无明显变化;
②当水质状况等级发生一级变化时,则评价为有所变化(好转
或变差、下降);
③当水质状况等级发生两级以上(含两级)变化时,则评价为
明显变化(好转或变差、下降、恶化)。
按组合类别比例法评价:
设△G 为后时段与前时段Ⅰ~Ⅲ类水质百分点之差:△G=G2-G1,
△D 为后时段与前时段劣Ⅴ类水质百分点之差:△D=D2-D1;
①当△G-△D>0 时,水质变好;当△G-△D<0 时,水质变差;
②当│△G-△D│≤10 时,则评价为无明显变化;
— 14 —
③当10<│△G-△D│≤20 时,则评价有所变化(好转或变差、
下降);
④当│△G-△D│>20 时,则评价为明显变化(好转或变差、
下降、恶化)。
2.多时段的变化趋势评价
分析断面(点位)、河流、流域(水系)、全国及行政区域内多
时段的水质变化趋势及变化程度,应对评价指标值(如指标浓度、
水质类别比例等)与时间序列进行相关性分析,可采用Spearman 秩
相关系数法,(具体内容详见附录一),检验相关系数和斜率的显著
性意义,确定其是否有变化和变化程度。变化趋势可用折线图来表
征。
附录一:
污染变化趋势的定量分析方法——秩相关系数法
衡量环境污染变化趋势在统计上有无显著性,最常用的是
Daniel 的趋势检验,它使用了spearman 的秩相关系数。使用这一方
法,要求具备足够的数据,一般至少应采用4 个期间的数据,即5
个时间序列的数据。给出时间周期Y1…YN,和它们的相应值X(即年
均值C1…CN),从大到小排列好,统计检验用的秩相关系数按下式计
算:
Σ=
= −
n
i
s r
1
2
i 1 [6 d ]/[N3-N]
di=Xi-Yi
式中:di-变量Xi 与Yi 的差值;Xi-周期I 到周期N 按浓度值从
小到大排列的序号;Yi-按时间排列的序号。
将秩相关系数s r 的绝对值同spearman 秩相关系数统计表(见附
表1)中的临界值Wp 进行比较。
当s r >Wp 则表明变化趋势有显著意义:
如果s r 是负值,则表明在评价时段内有关统计量指标变化呈下降
趋势或好转趋势;
如果s r 为正值,则表明在评价时段内有关统计量指标变化呈上升
趋势或加重趋势;
— 16 —
当s r ≤Wp 则表明变化趋势没有显著意义:说明在评价时段内水
质变化稳定或平稳。
附表1 秩相关系数s r 的临界值(Wp)
Wp
N
显著水平(单侧检验)0.05 显著水平(单侧检验)0.1
5 0.900 1.000
6 0.829 0.943
7 0.714 0.893
8 0.643 0.833
9 0.600 0.783
10 0.564 0.746
12 0.506 0.712
14 0.456 0.645
16 0.425 0.601
18 0.399 0.564
20 0.377 0.534
22 0.359 0.508
24 0.343 0.435
26 0.329 0.465
28 0.317 0.448
30 0.306 0.432
附录二:
术 语 和 定 义
1.干流
在一个水系中,直接注入海洋或内陆湖泊的河流。
2.支流
直接注入干流的支流叫做干流的一级支流,直接注入一级支流
的则称为干流的二级支流,依次类推。支流的级别是相对的,而非
绝对的。
3.水系
河流的干流及全部支流构成脉络相通的系统,称为水系,又称
河系或河网。与水系相通的湖泊也属于水系之内。
4.流域
指江河湖库及其汇水来源各支流、干流和集水区域总称。
5.劣Ⅴ类
对《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基本项目的浓度值
不能满足Ⅴ类标准的称为劣Ⅴ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