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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的区别/李俊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7:39:04  浏览:85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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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带责任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的区别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李俊杰

  乍眼一看连带责任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这两个名词,一般都会认为它们之间没有什么区别,即使知道有区别也不是十分清楚地知道区别在哪里。要想知道这两个词的区别我们还得先从保证和保证合同谈起。保证是债的担保种类中的一种,保证也就是人们俗称的人保,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这里的第三人称为保证人,保证人所负担的义务即为保证义务,也称为保证责任。而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协议。保证合同是无偿、单务、诺成性、要式、从合同。
  保证的分类有四类,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定期保证和不定期保证、最高额保证。我们所说的连带责任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是在连带保证和共同保证中才会出现的,连带责任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中的保证人均承担连带责任,但与谁连带却是不同的,连带责任保证是在保证人和债务人之间的连带,《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即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有权选择向保证人和债务人其一或共同主张权利,而且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没有先诉辩称权,向谁主张权利是债权人的权利。而连带共同保证是保证人相互之间的连带,《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即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时,承担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不管保证人之间内部是否约定有保证份额,对债权人来讲都不具有对抗效力,除非在订立保证合同时,债权人与诸位保证人之间就保证份额有明确的约定,否则内部之间的保证份额对债权人没有任何的约束力。
  连带责任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它们之间也有相同之处,就是当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之后,保证人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除此之外连带共同保证还有自己的独特的特点,就是在向债务人追偿不成的情况下,还可以向其他保证人要求清偿其内部约定的保证份额,如果保证人之间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平均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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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判决维持收养关系后当事人再次起诉,人民法院是否作新案受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判决维持收养关系后当事人再次起诉,人民法院是否作新案受理的批复

1987年2月11日,最高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86)民行字第10号请示报告收悉。
何品善诉何建业解除收养关系一案,终审判决维持收养关系,半年后,何品善再次起诉要求解除,人民法院是否作为新案受理的问题。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如终审判决并无不当,判决后,双方关系继续恶化,当事人又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可作为新案受理。


营口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市人民政府发布营政发[1998]50号)


第一条 为使户口管理适应改革开放需要,促进城镇经济建设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做好户口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公安局是全市蓝印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蓝印户口,是指生活基础已转入城镇(包括农村集镇,以下相同)的农业人口,经有关部门批准,缴纳一定数额的城镇人口增容配套费,在城镇落户后,按城镇常住人口进行管理,在本市规定的区域内有效的一种户口。

第四条 实行蓝印户口坚持当地受益、当地负担、当地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 我市辖区内的市区、城镇和经省政府批准的农村集镇均实行蓝印户口制度。

第六条 办理蓝印户口的对象:

(一)在我市城镇投资兴办实业的外商(含华侨、外籍华人和港、澳、台胞)的国内亲属和聘用管理人员(含雇员)、生产骨干及其直系亲属。

(二)在我市城镇投资兴办实业的国内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生产骨干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我市城镇投资兴办实业的国内居民及其直系亲属。

(四)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经批准购买商品房或自建房,需照顾入户的内地亲属。

(五)在我市城镇从事科研开发或受聘的科技、教育、管理人才,能工巧匠及其直系亲属。

(六)在我市城镇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七)“三投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人员以及长期居住在城镇的常住户口待定人员。

第七条 蓝印户口人员在入学、升学、就业、房屋分配及动迁、征兵、复员退伍安置、生活补贴等方面,与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第八条 凡办理蓝印户口人员,均征收城镇人口增容配套费。其标准为:市区每人六千元;市(县)镇每人五千元;集镇每人三千元。

第九条 农村中非农户口不属于正常分配、调转或“三投靠”的,申请迁入市区或城镇,收取一至三千元城镇人口增容配套费。

第十条 对已具备“农转非”条件,因指标所限未能办理“农转非”的人员,如本人同意可办理蓝印户口,不收取城镇人口增容配套费,待有“农转非”指标时转为城市户口。

第十一条 城镇人口增容配套费由公安部门代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所收费用主要用于人口增容引起的政府行政机构管理费的增加和城市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十二条 城镇人口增容配套费全部上交同级财政,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准挪用或占用。

第十三条 申办蓝印户口必须出具以下证件:

(一)现属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申办蓝印户口人员情况调查证明》;

(二)本人房屋使用证或具有同等效力的房屋证明;

(三)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四)招用单位或劳动、工商部门出具的工作证明;

(五)婚姻关系证明;

(六)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 申办蓝印户口程序

(一)申办人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所提出书面申请;

(二)驻街民警调查核实;

(三)警长在《申办蓝印户口人员情况调查证明》上签属意见;

(四)派出所所长审查后加盖户口专用章;

(五)申办人持派出所批准手续,到公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市区到市公安局审批,市(县)镇到市(县)公安局审批

(六)申办人按规定交纳城镇人口增容配套费;

(七)承办部门开具《户口准迁证》;

(八)申办人凭《户口准迁证》迁移户口。

第十五条 蓝印户口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统一负责。蓝印户口《常住人口登记表》、蓝印户口审批材料、蓝印户口落户手续由公安部门实行专籍管理。

第十六条 蓝印户口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户页的样式、规格、格式与城镇常住人口相同,颜色为蓝色;在第一页“签发机关”下加盖“营口市蓝印户口”戳记,“四项变动”(迁出、迁入、出生、死亡)单独进行登记。蓝印户口章为长方形章,印油为蓝色。

第十七条 蓝印户口人员,在人口统计时,按城镇非农业人口统计。迁出我市规定地区时即恢复原户口性质。

第十八条 蓝印户口妇女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婴儿出生一个月内,由户主持出生证到其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蓝印户口。在适用地区以外农村收(抱)养的婴儿(或学龄前儿童),符合收(抱)养规定的,由收(抱)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并按规定交纳城镇人口增容配套费后,登记为蓝印户口。

第十九条 直系亲属投靠蓝印户口人员的,按规定交纳城镇人口增容配套费后,给予登记蓝印户口;蓝印户口人员被逮辅、劳动教养后释放、解教的可回原户口所在地恢复蓝印户口,落户地点改变不超出蓝印户口有效范围的,由原户口所在地出具蓝印户口证明后,应登记蓝印户口。

第二十条 蓝印户口人员在市区内迁移变动的,户口证件转递和报卡与城镇住人口相同,但必须在备注栏内加盖蓝印户口条章和户口专勤名章;居民身份证的申领、补领和换领同城镇常住人口。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各市(县)、区在此之前自行制定的有关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并认真做好与本规定的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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