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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0:00:21  浏览:88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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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财政部


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1989年1月26日财政部令第2号
国务院1989年1月5日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事业单位的活力,推动事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形式主要分为: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自收自支管理。
第三条 没有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或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一)对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多种形式的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
(二)对有条件逐步向差额预算管理过渡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促其向差额预算管理过渡。
凡是有一定收入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财政部门应会同单位主管部门对其收入规定一定的比例或数额,抵顶事业费预算拨款。
第四条 有一定数量的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但还不足以解决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需要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实行差额预算管理。
(一)对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办法。
(二)对有条件逐步向自收自支管理过渡的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应逐年减少事业费补助,在其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经济自立,实行自收自支管理。
第五条 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可以解决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但尚未具备企业管理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管理。
(一)对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办法。
(二)收大于支较多的单位,在核定其收支数时应规定其收入的一部分上交财政,或上交主管部门。上交主管部门的可抵顶财政对该部门的事业费拨款,具体比例或数额由财政部门会同单位主管部门核定。
(三)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单位的事业性质不变,职工的工资、福利、奖励等均执行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四)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仍属预算内事业单位,要按规定编报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接受财政监督。
(五)对有条件向企业管理过渡的自收自支管理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规定期限,促其实行企业管理。实行企业管理后,执行国家对企业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国家鼓励经批准与事业单位脱钩的职工个人或集体举办各种有益于社会的事业,对其中资金确有困难的,可在一定时期内给予适当支持。
第七条 建立基金制度。
(一)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的预算包干结余经费,应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二)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和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应逐步建立修购基金制度,修购基金从收入中提取。有条件的自收自支单位应逐步建立折旧制度。单位通过增收节支结余的经费(资金),应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有条件的自收自支单位可建立后备基金。
(三)各事业单位情况不同,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也应该有所差别,总的原则是,同一类型事业单位的奖励基金,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应高于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应高于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向自收自支管理过渡的,可以实行与事业费减拨速度挂钩的办法。具体比例和办法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
第八条 事业单位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由财政部门核定,发放的奖金及超限额发奖交纳的奖金税,均在单位职工奖励基金中开支。
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的各种津贴、补贴,职工的劳保福利待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规定。
第九条 建立事业周转金制度。为了扶持有收入的事业单位开展业务经营活动,积极组织收入,各级财政部门应设立事业周转金。周转金有偿使用,定期收回。
(一)周转金的主要来源:(1)财政专项安排和事业费中无偿拨款改有偿使用的资金;(2)对有收入事业单位减拨的事业费;(3)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上交财政的资金。
(二)周转金的主要用途:(1)解决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生产经营资金不足问题;(2)扶持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向自收自支管理过渡;(3)帮助有偿还能力的事业单位解决更新改造、大型设备购置和开办有收益经营项目等资金临时短缺问题。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各事业主管部门可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本系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具体办法。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1989年度起施行。财政部(85)财文字第559号通知发布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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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旅游行业纪检监察工作业务指导和工作联系的意见

驻国家旅游局纪检组、监察局


关于加强旅游行业纪检监察工作业务指导和工作联系的意见
驻国家旅游局纪检组、监察局


(1994年8月2日 驻国家旅游局纪检组、监察局)


中纪委、监察部在派驻国家旅游局纪检组、监察局的职责中,明确规定了对本系统纪检监察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的任务。为了加强旅游系统纪检监察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工作联系,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工作任务的协调和指导。驻国家旅游局纪检组、监察局每年年初,根据中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旅游局党组的工作安排,结合旅游业实际,制定当年的旅游纪检监察工作要点,印发地方旅游管理部门和中央一类社。各地要按照工作的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年度工作
计划,将年终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计划于3月底前一式二份报送国家旅游局纪检组、监察部,以便及时了解和掌握情况,对系统的经检监察业务指导更有针对性,更切合实际。各地旅游纪检监察部门也要加强对本地区纪检监察工作的业务指导。
为了贯彻中央当年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落实中纪委、监察部工作任务,结合旅游业的实际情况,每年第一季度召开旅游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交流会议,总结和交流工作,布置年度工作任务。
二、加强对纠风和查办案工作的情况通报。纠正不正之风是反腐败斗争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必须坚持不懈地抓治理。
1.各地旅游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协助党政领导贯彻落实有关纠正旅游从业人员私收佣金、索要小费和通过旅游渠道公费出国(境)旅游的各项规定,并及时将好的治理办法和经验,以及有典型意义的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无私奉献、自觉维护旅游业声誉的先进事迹材料,报送国家旅
游局纪检组、监察局。
2.案件查处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任务。各地旅游纪检监察部门应按照逐级负责的原则和党的隶属关系,认真负责地受理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并将办结的具有典型意义的大案要案及时抄报国家旅游局纪检组、监察局,我们有选择地在系统内通报。对严重违反国家旅游方针政策、
法规,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案件,必要时驻国家旅游局纪检组监察局配合地方纪检机关参与查处。
三、加强业务的培训工作。在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遇到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纪检监察干部需要不断更新观念,充实新的知识,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驻国家旅游局纪检组、监察局拟每年举办一至二期业务培训班或专题研讨会,系统地学习纪检监察工作的基础理论与实
践,常用法律法规知识,研讨交流适合系统纪检监察工作的经验。每期培训后视情况发给培训证书。
四、加强调查研究工作。调查研究是制定政策,解决实际问题的基础和前提。为了使工作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国家旅游局纪检组、监察局每年对各地贯彻执行旅游政策、法规的情况,特别是行风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检查和调查研究。就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与各地的
同志交流意见,共同探讨治理的办法,同时将掌握的有关问题,及时反映给有关领导和主管部门,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提出意见或建议。
五、加强信息交流的工作。为了及时交流各地纪检监察工作情况,驻国家旅游局纪检组、监察局将《旅游监察》更名为《旅游纪检监察信息》。此刊将及时转发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刊登旅游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和纪检监察工作的安
排及工作中的成功做法和经验;有深度、有普遍意义的调研材料和工作总结;治理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有效办法和措施;开展党纪政纪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的情况;宣传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先进模范事迹,通报重大的典型违法违纪案件等。希望各地旅游纪检监察部门积极撰写和
提供稿件,此刊将有选择地登载,供各地借鉴参考,以加强系统的工作指导和横向业务交流,更好地为旅游业的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服务。



1994年8月2日

卫生部关于印发《2003—2010年全国保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行动计划》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2003—2010年全国保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行动计划》的通知

卫生部文件
卫疾控发[2003]163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2003—2010年
全国保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维持我国无脊髓灰质炎状态,巩固实现消灭脊髓灰质炎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我部制定了《2003——2010年全国保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行动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2003——2010年全国保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行动计划


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2003—2003年全国保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行动计划

2000年10月,世界卫生组织(以下简称WHO)西太平洋地区宣布成为无脊髓灰质炎(以下简称脊灰)区域,标志着我国已达到无脊灰目标。实现无脊灰目标,仅仅是消灭脊灰工作的一个阶段性成果。目前,国外一些国家特别是与我国接壤的部分国家仍有脊灰流行,脊灰野病毒输入我国并引起流行的危险依然存在。在实现无脊灰目标后,WHO美洲区的多米尼加、海地和西太区的菲律宾又发生了由脊灰疫苗衍生病毒(VDPV)引起的脊灰流行,近几年我国也发现了脊灰疫苗变异病毒导致的病例,这些对于保持无脊灰目标以及全球消灭脊灰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此外,我国计划免疫和消灭脊灰工作发展不平衡,存在着许多薄弱地区和薄弱环节;部分卫生行政管理和计划免疫专业人员对消灭脊灰工作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认识不足,产生了盲目乐观、麻痹松懈思想或厌战情绪,一些地方措施落实不到位,工作不扎实,计划免疫工作出现滑坡现象。这些不利因素都严重影响着无脊灰状态成果的巩固。因此,我国维持无脊灰状态所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任务仍十分艰巨。
一、目标
(一)总目标
全国保持无脊灰状态,直至全球实现消灭脊灰目标。
(二)分目标
1. 以乡镇为单位儿童脊灰疫苗常规免疫接种率达到并维持在90%以上;
2. 急性弛缓性麻痹(以下简称AFP)病例流行病学与实验室监测各项指标持续保持在WHO无脊灰证实标准以上;
3. 具备及时发现并有效处理脊灰野病毒输入和脊灰疫苗衍生病毒循环的能力。
4. 在全国范围内完成脊灰野病毒及其感染或潜在感染材料的实验室封存与安全处理工作;
5. 按期递交消灭脊灰年度进展报告。
二、技术策略和措施
(一)提高并维持高水平脊灰疫苗常规免疫接种率
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常规免疫工作。努力提高并维持高水平的脊灰疫苗常规免疫接种率,特别要抓好边远地区儿童以及流动人口中儿童的常规免疫工作。
1. 做好儿童出生报告、登记工作,努力提高建卡(证)率
各基层接种单位应严格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落实儿童出生报告、登记制度,及时掌握辖区内所有适龄儿童(包括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的人数。儿童的及时建卡(证)率要努力达到100%。
2. 改进免疫服务形式,增加免疫服务次数,提高免疫服务质量
各地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基层接种单位的免疫服务形式,缩短免疫接种周期,增加免疫服务次数,保证免疫服务质量,努力提高及时接种率。有条件的地区应实行以乡镇为单位预防接种门诊的免疫服务形式;山区、海岛、牧区等边远地区要保证常规免疫服务次数每年不少于6次。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原因减少免疫服务次数时,应及时予以弥补。
3. 加强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的常规免疫服务工作
制订相应的对策,加强对边远、边境及贫困等重点地区的常规免疫服务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儿童的管理力度,利用各种时机和办法,为这些儿童提供免疫服务,努力提高脊灰疫苗免疫接种率。要将查漏补种工作,作为常规免疫和强化免疫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加强主动搜索,及时发现“零剂次”和未全程免疫的儿童,并予以补种。
4. 在做好脊灰疫苗基础免疫的同时,抓好加强免疫工作
严格按照免疫程序,合理安排基础免疫和加强免疫工作,切实落实加强免疫的各项技术措施,以乡镇为单位适龄儿童加强免疫接种率应达到90%以上。
5. 加强常规免疫接种率监测,科学评价常规免疫工作状况
充分利用常规免疫接种率报告与监测资料,建立免疫接种率预警机制。承担预防接种服务工作的机构和单位,应定期对常规免疫接种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接种率报告不及时、不准确的地区,应通过抽样调查等方法进行综合评价,及时发现低接种率和“免疫空白”地区,并采取相应措施。
(二)继续对高危地区和高危人群开展高质量的脊灰疫苗强化免疫活动
1. 科学调整强化免疫策略,合理确定强化免疫范围
实现无脊灰目标以后,为防止脊灰野病毒输入与疫苗衍生病毒在人群中的传播和循环,仍需继续开展较大范围或局部地区的强化免疫或“扫荡式”免疫活动。卫生部根据国内外消灭脊灰工作进展和各地实际情况,确定每年必须开展强化免疫的地区和人群,重点是与脊灰野病毒流行国家毗邻的边境地区或常规免疫工作薄弱、可能发生野病毒输入或疫苗衍生病毒循环的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也要自行确定其它仍需开展强化免疫的地区范围并组织实施,原则上应保证本辖区内所有4岁以下儿童每3年得到两剂次以上的强化免疫。开展强化免疫的最小地区范围农村以县为单位,城市则应包括整个市区范围。
确定开展强化免疫活动地区的标准为:(1)与脊灰野病毒流行国家接壤的边境地区;(2)常规免疫接种率低于90%的县;(3)AFP监测工作薄弱,主要监测指标不达标准的地区;(4)存在大量常规免疫服务难以覆盖的人群,如城市流动人口或由城市返乡人口的地区以及边远等地区;(5)其他可能发生脊灰野病毒输入的高危地区。
强化免疫活动一般仍安排在每年12月5~6日和次年1月5~6日。个别地区可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发生脊灰野病毒输入或疫苗衍生病毒循环时,由卫生部组织开展应急免疫活动。
2. 认真落实各项措施,保证强化免疫活动工作质量
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强化免疫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广泛开展切实有效的社会宣传活动,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强化免疫活动;要组织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专业人员,重点加强工作薄弱地区的强化免疫活动;要切实做好强化免疫活动的技术指导和督导工作,努力提高接种率,保证强化免疫工作的质量。
(三)进一步完善AFP监测系统,维持高水平的流行病学监测和实验室监测工作质量
AFP流行病学监测与实验室监测的工作重点是及时发现脊灰野病毒输入和疫苗衍生病毒循环;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边境、计划免疫工作薄弱等高危地区的监测工作质量。
1. 加强AFP病例报告工作,落实主动监测技术措施
继续做好AFP病例快速报告和常规报告特别是“零病例”报告工作,重点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AFP病例主动监测工作。对非脊灰AFP病例报告发病率低于1/10万以下地区,应及时分析和查找原因,必要时开展医院漏报调查或社区入户调查等主动搜索工作。
2. 加强AFP病例双份合格粪便标本的采集,提高脊灰病毒型内鉴别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各地应对报告的所有AFP病例及时采集双份合格粪便标本。对标本不合格的AFP病例、临床诊断为脊灰疑似病例、聚集性高危AFP病例,应采集5名密切接触者的粪便标本。以省为单位AFP病例及其接触者标本数少于150份的省份,还应按要求采集其他适龄儿童的粪便标本。
所有标本应及时送省级脊灰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鉴定。国家脊灰实验室应及时做好脊灰病毒型内鉴别工作,对可疑的阳性分离物,应尽快进行基因序列分析。
3. 加强高危AFP病例特别是聚集性临床符合病例的调查与处理,提高AFP病例诊断和分类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各地应严格按照卫生部下发的《高危AFP和聚集性临床符合病例调查指南》和《AFP病例专家分类诊断小组工作规范》的要求,及时发现高危AFP病例,及时开展病例相关调查,充分发挥各级AFP病例专家分类诊断小组的作用,按照AFP病例病毒学诊断与分类标准,及时对病例进行最终诊断,提高AFP病例分类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4. 加强AFP监测系统的监督评价,提高和保持监测工作水平
国家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照AFP监测工作指标和标准的要求,每月及时对AFP监测系统的工作状况进行分析,科学评价AFP监测系统的运转质量,指导各地AFP监测的工作开展。
AFP监测工作的指标和标准为:
(1)15岁以下儿童非脊灰AFP病例报告发病率达到1/10万以上;
(2)AFP病例监测报告(包括“零”病例报告)及时率达到80%以上;
(3)AFP病例报告后48小时内调查率达到80%以上;
(4)AFP病例双份合格粪便标本采集率达80%以上;
(5)AFP粪便标本7天内送达及时率达到80%以上;
(6)省级实验室28天内完成AFP病例粪便病毒分离及时率达到80%以上;
(7)未采集合格粪便标本及分离到脊灰病毒的AFP病例麻痹75天内随访及时率达到80%;
(8)阳性分离物在14天内送国家脊灰实验室的及时率达到80%以上;
(9)省级对聚集性高危病例和临床符合病例调查处理率达到100%;
(10)对所有AFP病例进行最终分类的及时率达到100%;
(11)国家脊灰实验室7天内完成省级脊灰实验室送达的阳性分离物型内鉴别的及时率达到80%以上
(12)AFP病例麻痹60天内完成病毒型内鉴别及时率达到80%以上;
(13)需进行核酸序列分析的阳性分离物应在完成病毒型内鉴别后14天完成序列检测;
(14)国家级AFP病例分类专家诊断小组对临床符合病例的复核率达到100%。
(四)加强对脊灰野病毒及其感染或潜在感染材料的实验室封存和安全处理工作
按照卫生部等6部(局、院)《全国实验室脊灰野病毒封存与处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完成脊灰野病毒及其感染或潜在感染材料的实验室封存和安全处理工作。未经卫生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应用上述材料开展任何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不定期对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检查。
对具有保存价值的上述材料,要统一移交并封存在国家指定的实验室集中保管。对不具有保存价值的脊灰野病毒及其感染或潜在感染材料,要在当地脊灰野病毒封存与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或其指定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方案》要求进行现场销毁。
此外,凡进行脊灰病毒分离及疫苗生产等单位,其安全设备和操作必须符合《方案》规定的标准。
(五)及时发现、处理脊灰野病毒输入和疫苗衍生病毒循环的疫情
发生脊灰野病毒输入和脊灰疫苗衍生病毒循环的疫情,即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必须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处理。要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AFP病例主动搜索工作,根据疫情可能波及的范围和人群免疫状况,开展脊灰疫苗应急强化免疫活动。
各地,特别是直接与脊灰野病毒流行国家接壤地区和计划免疫工作薄弱地区,要认真开展相关内容的培训,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六)及时完成消灭脊灰年度进展报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规定,于每年5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消灭脊灰工作进展情况报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同时抄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后提交国家消灭脊灰证实准备工作委员会审核。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消灭脊灰工作的领导
消灭脊灰工作,作为政府指令性计划免疫工作内容之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对消灭脊灰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执行财政部、卫生部等《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中的有关规定,保证维持无脊灰状态所需经费投入,要加大对农村卫生的投入力度,加强对边远、贫困地区和工作薄弱地区的支持。
(二)广泛宣传,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持消灭脊灰工作
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广泛的社会宣传动员活动,加大对消灭脊灰工作的宣传广度与深度,充分发挥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的作用,积极争取各有关部门的协作,提高全社会参与消灭脊灰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计划免疫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计划免疫专业队伍的稳定,建立和完善计划免疫工作人员的培训机制,重视对计划免疫工作人员特别是基层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以保障计划免疫和消灭脊灰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
(四)完善冷链建设、补充和更新机制,为计划免疫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
加强计划免疫冷链系统建设,建立完善的计划免疫冷链补充和更新机制。同时,要加强对冷链设备的科学管理,保证冷链系统的正常运转,保证疫苗接种的有效性。
(五)加强科研工作,为制定消灭脊灰的策略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各地应针对保持无脊灰状态工作中的关键技术问题,积极开展相关科研工作,科学及时地评价消灭脊灰工作的进展状况,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为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策略和措施提供科学的依据。
(六)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继续争取对消灭脊灰工作的支持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争取各有关国际组织、国家在技术、经费、设备等方面的支持,促进消灭脊灰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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