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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重点项目奖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3:36:21  浏览:91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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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重点项目奖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重点项目奖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漯政[2009]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重点项目奖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漯河市重点项目奖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市定重点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拉动作用,促进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增长,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漯政〔2008〕85号)关于市定重点项目贴息资金调整为市重点项目奖励资金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重点项目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预算专项安排,专项用于对市定重点项目的奖励。
  第二章 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
  上年度和当年度竣工投产(运营)达效的市定重点项目,重点用于工业重点项目,适当兼顾其他行业的重点项目。已通过其他途径享受过财政资金支持和特别财政优惠政策支持的项目,均不再享受本奖励资金。
  第四条 按市定重点项目的行业类别和实际完成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含非自行购置、购建的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等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设置不同的奖励标准。列入奖励的市直重点项目由市财政全额奖励,县区(经济开发区)重点项目由市、县区(经济开发区)财政各负担50%。
  (一)生产性项目奖励标准。
  1.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2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项目,奖励50万元。
  2.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至1亿元(不含1亿元)的项目,奖励100万元;
  3.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1亿元)至3亿元(不含3亿元)的项目,奖励150万元;
  4.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含3亿元)至5亿元(不含5亿元)的项目,奖励200万元;
  5.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奖励标准可适度增加。
  (二)非生产性项目奖励标准。
  1.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1亿元)的项目,奖励10万元。
  2.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1亿元)至3亿元(不含3亿元)的项目,奖励20万元。
  3.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含3亿元)以上的项目,奖励3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符合项目奖励条件的项目单位实行分级申报。市直项目直接向市政府大项目办申报,县区项目由县区政府大项目办会同县区财政部门向市政府大项目办统一申报,在报送市政府大项目办的同时报送市财政部门,原则上每半年申报一次。
  第六条 项目单位申报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建设地点、建设起止时间、主要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及试生产或试运营情况等。
  (二)项目的相关审批文件。主要包括备案(核准或审批)、规划、环评、土地征用、建设等环节具有法律效力的批准文件。
  (三)固定资产投资清单。主要包括设备购买合同及购置发票、土建施工合同或结算发票等以及其它能够证明项目实现投资的文件。
  (四)各单项竣工验收证明。主要包括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国家规定必须验收的各种文件。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项目审查认定、资金审批和拨付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大项目办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6月份、11月份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预审,主要审查:
  (一)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重点审查项目是否按国家有关法规和市重点项目管理要求进行施工、建设和管理。
  (二)项目是否在限定时间内如实竣工投产(运营)达效。
  1.项目是否达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2.生产能力是否达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核准或审批)的主要生产指标;
  3.产品质量检测设备是否齐全,产品质量是否稳定,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行业标准要求;
  4.安全生产措施是否完善;
  5.“三废”排放是否达标;
  6.项目效益及上缴税收情况。
  (三)项目固定资产是否完成限定标准。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认定以设备和生产厂房、营业用房、附属用房及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的招投标文件、采购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原始文件为依据。必要时,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和相关行业专家评估。
  第八条 市政府大项目办、市财政局根据认定结果和年度资金安排情况,提出奖励资金使用计划建议,经分管重点项目工作的副市长同意后,报经市政府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批下达奖励资金。市直项目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项目单位,县区、经济开发区项目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下达县区、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后,再由县区、经济开发区财政局拨付项目单位。
  第九条 列入奖励的重点项目实行一次性奖励。未申报和已申报未通过验收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定重点项目,可于下年度按本办法规定继续申报。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监督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奖励资金,必须纳入企业财务管理,用于项目的建设和生产经营,严禁挪作他用。对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或挪作他用的,由市财政局全额收回奖励资金,并取消其今后享受奖励资金的资格。
  第十一条 市政府大项目办和市财政局负责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从严查处;项目单位要主动接受执法执纪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大项目办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漯河市重点项目建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漯财〔2005〕17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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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来水厂排放废水中污染物排放量核定方法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4〕126号




关于自来水厂排放废水中污染物排放量核定方法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自来水厂底泥排污核算问题的请示》(川环〔2004〕1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自来水厂在制取生产过程中,将所产生的泥渣、废水排入外部水体,而泥渣、废水中含有导致水污染的物质,因此可以确认自来水厂为排污单位。

  自来水厂应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在制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底泥,其污水排放口应进行规范化整治,并向环保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

  自来水厂如拒绝申报,又不进行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环保部门应按照我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的规定,直接以成品水量为基数,将原水中污染物总量扣除成品水中污染物总量和以固体废弃物形式贮存或者处置的污染物总量,按照差额核定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依法给予处罚。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落实国药监械[2001]257号文件规定对OK镜说明书修改后允许销售使用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落实国药监械[2001]257号文件规定对OK镜说明书修改后允许销售使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1年5月21日,我局针对OK镜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发出了《关于加强
OK镜管理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国药管械[2001]257号),要求所有已注册OK镜产品的
制造厂家应重新对产品说明书进行核对补充。目前,多数OK镜产品说明书修改后已陆续报
到我局。

我局对报送来OK镜产品的说明书进行了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已通知申报单位重新
修改。截至目前,经我局确认的OK镜产品说明书有5份,根据国药管械[2001]257号文
中的规定,自6月30日起,所有销售使用的OK镜都应配有经重新审定的产品使用说明书。
为此,我局批准下列5家公司生产的OK镜产品允许销售使用。

1、E&E Optics Inc.
产品注册号:国药管械(进)字99第0021号;

2、美国Visionary Contact Lens
产品注册号:国药管械(进)字99第0288号;

3、美国Con-Cise contact Lens Corporation
产品注册号:国药管械(进)字99第0808号;

4、美国Metro Optics Inc.
产品注册号:国药管械(进)字99号第0889号;

5、美国CONTEX,Inc.
产品注册号:国药管械(进)字99第0071号。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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