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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3:26:26  浏览:98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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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10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六十二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5日通过并公布,自2002年11月10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2002年10月25日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修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四项法规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十三条。
第十九条修改为:“市运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确定出租车的颜色及不同颜色出租车限制行驶的区域”。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本决定自2002年11月10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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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


达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57号



《达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9月21日达州市人民政府第1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何 健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达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古树名木是国家重要的生物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为加强对我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绿化条例》及《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年代久远、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以及列入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或者稀有、濒危及珍贵树木。

第四条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辖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市、县(区、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古树名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古树名木。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职责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第六条 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机关、学校、部队、团体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公园、风景名胜区、寺庙等单位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管护;

(二)城市规划区内道路、街巷、公共绿地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管护;

(三)住宅小区、城镇居民区内非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业主或街道办事处负责管护,在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居民负责管护;

(四)铁路、公路、水库和河道用地管理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和水利部门负责落实管护;

(五)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指定专人管护;

古树名木的管护单位或个人发生变更,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等部门办理管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有义务予以制止,并向主管部门举报。

鼓励单位、个人资助、认养古树名木。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从城市维护费、林业绿化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九条 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技术规范管护古树名木。

古树名木长势衰弱或濒危,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报告林业、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其要求进行治理和复壮。

古树名木死亡,应当报县级林业、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方可处理。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等部门应加强对古树名木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宣传普及古树名木的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即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与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签订管护责任书,落实管护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管护古树名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及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制定移植保护方案。规划区以内的按下列规定程序报批:

(一)三百年以上(含300年)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其它古树名木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移植的古树名木,应由专业绿化作业单位按照批准的移植保护方案实施移植和保护管理,移植所需费用和管护费用由申请移植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三条 因自然死亡影响交通、危及安全必须砍伐或因国家建设需要,须移栽城市规划区外古树名木的,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确需采伐、移栽天然原生珍贵树木中一、二级保护树种的,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必须采伐、移栽三级保护树种的,应经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经批准移植的古树名木,建设单位必须制定移植方案,由林业或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批准的移植方案和移植地点实施移植,并按规定进行检疫,办理木材运输证,实行凭证运输。移植施工费用及移植后三年内的专用管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损害、破坏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一)攀树、折枝、剥损树皮;

(二)借用树干做支撑物或倚树搭棚;

(三)刻划、钉钉、挂绳挂物;

(四)损坏古树名木附属设施;

(五)在树冠垂直投影范围内挖土,使用明火,排放废气、倾倒污水污物、堆物、封砌地面;

(六)其他损害行为。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古树名木生长需要,拟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并将保护档案送国土资源、环保、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方案。规划和建设局在办理有关规划建设手续时,要征求林业、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砍伐、擅自迁移城市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城市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根据《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四十六条之规定,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从其规定)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追缴非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每株树木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每株树木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擅自移栽古树名木和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的,根据《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非法购买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移栽的,没收树木或其变卖所得,可并处购买价1至3倍的罚款;擅自移栽致使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死亡的,处评估价3至5倍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21世纪国际秩序的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21世纪国际秩序的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以下简称“双方”),

值此第二次世界大战胜利60周年和联合国成立60周年之际,

本着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世界和平与发展所负的历史责任,

恪守1997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世界多极化和建立国际新秩序的联合声明》阐述的建立多极世界和国际新秩序的主张,

确认2001年7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睦邻友好合作条约》重申的双方战略协作伙伴关系,

声明如下:

一、当今世界正经历历史性的变革。建立国际新秩序的过程将是复杂而漫长的。

和平与发展仍是时代主题。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作为当前人类发展阶段的重要趋势,其发展进程存在不平衡和矛盾的现象。国家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大大加强。

21世纪人类面临的中心任务是维护全人类和平、稳定和安全,在平等、维护主权、互相尊重、互利和确保子孙后代发展前景条件下实现全面协调发展。

人类拥有共同实现上述目标的机遇,也面临国际恐怖主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贫富差距、环境恶化、传染病、有组织跨国犯罪、贩毒等诸多全球性挑战。

二、只有以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为基础,在公正、合理的世界秩序下,才能解决人类面临的问题。世界各国应严格遵守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

应充分保障各国根据本国国情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平等参与国际事务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必须和平解决分歧与争端,不采取单边行动,不采取强迫政策,不以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各国的事情应由各国人民自主决定,世界上的事情应以多边集体为基础通过对话和协商决定。国际社会应彻底摒弃对抗和结盟的思维,不寻求对国际事务的垄断和主导权,不将国家划分为领导型和从属型。

三、联合国是世界上最具普遍性、代表性和权威性的国际组织,其地位和作用不可替代。联合国应在国际事务中发挥主导作用,成为制定和执行国际法基本准则的核心。

联合国维和行动应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必须严格遵守安理会相关决议,开展联合国与区域、次区域组织的合作。联合国在研究全球经济和发展问题上应发挥更大作用。

联合国改革的目的,应是加强其在国际事务中的主导作用,提高效率,增强应对新挑战与威胁的潜力。推进改革应以协商一致原则为基础,充分体现广大成员国的共同利益。

四、全球化进程的积极意义是,借助空前活跃的经贸关系和极为广泛的信息开放,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全球化的发展很不平衡,发达国家和地区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差距拉大。为使全球化进程健康发展,应加强国家间和地区间的协调与互利合作,消除经济关系中的一切歧视,缩小贫富差距,通过扩大和深化经贸、科技交流促进共同繁荣。

国际社会应制定全面和广为接受的经贸体制,其途径是平等谈判、摒弃以施压和制裁迫使单方面经济让步的做法、发挥全球和地区多边组织机制的作用等。

五、占世界人口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是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力量。国际社会应高度关注消除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发展水平差距的问题。解决该问题的途径首先是保障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均能平等利用全球化带来的社会经济、科学技术、信息、文化及其他机遇,加强南北、南南互利合作,实现共同发展,有关国家应履行其在联合国及其他多边框架内所承担的相应义务。

六、人权具有普遍性。各国应尊重《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根据本国国情和传统促进保障和维护人权,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通过对话与合作解决分歧。国际人权保护应建立在坚定维护各国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基础之上。

七、必须尊重多民族国家的历史传统及其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共同发展和维护国家统一的努力。任何旨在分裂主权国家和煽动民族仇恨的行为都是不能接受的。不能无视主权国家社会发展的客观进程,不能从外部强加社会政治制度模式。

八、世界文化和文明的多样性应成为相互充实而不是相互冲突的基础。当今世界的主流要求不是搞“文明冲突”,而是必须开展全球合作。应尊重和维护世界文明的多样性和发展模式的多样化。各国历史背景、文化传统、社会政治制度、价值观念和发展道路的差异不应成为干涉别国内政的借口。应在相互尊重和包容中开展文明对话与经验交流,相互借鉴,取长补短,以求共同进步。应加强人文交流以建立国家间友好信任的关系。

九、双方呼吁国际社会共同努力,建立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的新型安全架构。此架构应以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为政治基础,以互利合作和共同繁荣为经济基础,并应建立在尊重各国平等安全权利的基础上。平等对话、协商和谈判应成为解决矛盾和维护和平的手段。

双方支持维护和巩固全球战略稳定以及军控、裁军与防扩散法律体系和多边进程。双方主张尽快促成《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生效,努力推动加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等军控、防扩散条约的普遍性和有效性。双方呼吁和平利用外空,防止外空武器化和军备竞赛,为此应制定相关的国际法律文件。

双方认为,面对新威胁和新挑战,必须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以及相关材料的扩散。双方决心为此在相关国际组织和论坛框架内紧密合作,同时与其他国家扩大协作。应在国际法框架内,通过政治、外交和国际合作解决扩散问题。

双方将促进落实以《联合国宪章》和其他相关国际法准则为基础,在联合国主导下,建立应对新威胁和挑战的全球系统的倡议。应在新的安全架构内,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探索切断恐怖主义资金来源和社会根基的途径,根除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思想,即暴力、种族、民族和宗教仇恨等思潮。在此问题上不应采用双重标准。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应坚决谴责恐怖分子和恐怖组织对人权的粗暴侵犯。必须防止恐怖主义组织获取、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

十、区域一体化是当前国际形势发展的重要特征。双方指出,建立在地区开放、平等合作和不针对其他国家基础上的多边区域组织在国际新秩序形成过程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在经济领域,地区倡议应促进贸易共同体更加开放和富有成效。在地区安全领域,建立兼顾各参与方利益的、开放的、不针对其他国家的安全合作机制具有根本性意义。双方支持各地区一体化组织建立横向联系,营造互信、合作氛围。

十一、中俄新型国家关系正为建立国际新秩序作出重大贡献。中俄关系的实践印证了本声明所述原则的生命力,同时表明,在此基础上可以有效发展睦邻友好合作关系,解决各种问题。

两国决心与其他有关国家共同不懈努力,建设发展与和谐的世界,成为安全的世界体系中重要的建设性力量。

十二、建立合理和公正的21世纪国际秩序是一个不断寻求各方都可接受的立场和决定的过程。只有在国际社会所有成员都赞同其宗旨和准则的情况下,国际新秩序才真正具有普遍性。

双方呼吁世界各国就建立21世纪国际秩序问题开展广泛对话。世界的未来、人类进步及应对挑战与威胁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一对话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俄罗斯联邦

主 席 总 统

胡锦涛 弗拉基米尔·普京



二00五年七月一日于莫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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