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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8年农村公路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2:14:26  浏览:95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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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8年农村公路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印发2008年农村公路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8〕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2008年中央1号文件和全国农村公路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推进农村公路管理与养护改革,大力发展农村公路交通,现将部制定的《2008年农村公路工作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2008年农村公路工作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2008年中央1号文件和全国农村公路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稳步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做好2008年农村公路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量力而行,突出重点,全面提升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健全路站养运发展机制,推进城乡客运协调发展,努力实现农村公路交通又好又快发展目标。

  (二)落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的新要求,稳步推进农村公路建设;落实促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新要求,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交通;落实改善民生、加强公共服务的新要求,服务农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落实建设创新型交通行业的新要求,着力推进理念、科技、体制机制和政策创新,努力解决制约农村公路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新时期农村公路稳中求进、好字优先、科学发展。

  (三)认真落实部《关于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廉政工作的意见》,坚持预防与惩处相结合,完善制度,加强监督,做好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廉政工作。

  二、加大投入,推进农村公路稳步发展

  (一)按照今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继续加大对农村公路的投入力度。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更多的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使今年农村公路建设投资比去年有大幅度增长。

  (二)调整投资结构,转变农村公路发展方式。要实现农村公路发展由速度型向质量型转变,正确处理好规模和结构、速度和质量、公平和效率的关系,调整和优化投资结构,突出建设重点,优先解决没有通公路地区的通达问题。部今年将在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选择若干地州市进行试点,加大支持力度,加快特殊困难地区农村公路的发展。

  (三)在资金使用上,鼓励各地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

  (一)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部制定的质量年活动总体方案的要求,制定本省份质量年活动实施方案,分解质量目标,落实质量责任,组织、指导省级以下交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开展好质量年活动,确保今年质量目标的实现。

  (二)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适合本地区实际的质量管理模式,健全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完善质量与安全管理网络,加强质量监督,组织农村公路质量督查,分析本地区质量状况,每半年通报一次质量抽查情况。

  四、以人为本,提升农村公路交通安全水平

  (一)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农村公路新改建项目应按有关要求设置安全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二)加强施工安全监管。各地要结合今年的“隐患治理年”活动,落实责任,抓住关键,针对当地施工安全的薄弱环节,组织专项督查,重点加强对山区农村公路路基高边坡和隧道开挖、满堂支架的石拱桥、梁桥施工的安全管理。

  (三)加强危桥改造。今年要启动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要用三年左右时间,逐步消灭县道中桥以上、乡道大桥以上的危桥。

  公路安保工程实施经验,安排必要资金,抓好试点,逐步推开。有条件的省份,要加大投资力度,加快实施步伐。

  (五)加强渡改桥、渡口改造工程建设。各地要针对渡改桥、渡口改造工程建设特点,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管理制度,加强质量管理,解决项目进展慢、投入不均衡等突出问题。

  五、深化改革,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一)推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各地要认真落实省级政府出台的实施方案,做到责任落实、机构落实和资金落实;要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健全管理养护体系,建立协调、监管、考核机制。要按照部制定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和《农村公路养护技术指南》的要求,抓紧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

  (二)加强农村公路保护工作。各地要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加大对农村公路上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力度,按照全国治超办的统一部署,在加强执法监管的同时,通过设置限高、限宽等设施,防止超重车辆行驶农村公路,保护好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提高农村公路服务水平。

  六、发展客运,提高农村公路交通服务水平

  (一)加强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农村客运站点要与农村公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要加强对农村客运站建设的管理,解决目前存在的征地难、成本高、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客运站建设标准要以满足需求为原则,合理确定,不要求一乡一站或都建等级站。

  (二)加大对农村客运的政策扶持力度。要根据农村客运的公益性特点,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原则,积极争取地方政府财政补贴和优惠政策,使农村客运开得通,留得住,有效益。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引导,改善服务,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

  (三)加快完善农村客运网络。要根据农村公路通达、通畅情况,及时开通农村客运班线,科学调整、改造和延伸现有客运线路,适当增加班次密度,努力提高客运班车在农村地区的覆盖面。

  (四)创新农村客运组织方式。要学习借鉴城市公交运输组织模式,在乡镇、村庄比较集中的地区,实施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增加停靠站点,滚动发车,定线循环,促进农村客运网络和城市公交网络的合理衔接和有效融合,最大程度地减少中转次数,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出行。

  (五)规范农村客运市场。要加强农村客运市场监管,严把客运市场准入关,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优化农村客运运力结构,让农民群众坐上安全车、放心车。

  七、完善措施,确保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畅通

  (一)落实政策,促进农产品流通。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大监督力度,认真落实“绿色通道”通行费减免政策,特别是落实对省内外合法整车装载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无差别减免通行费政策,进一步完善“绿色通道”网络和标识,提高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通行能力和通行效率。

  (二)加大源头监管力度。要从装载环节入手,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按规定装车、配载和运输,严厉查处冒充鲜活农产品车辆和超限超载等扰乱运输市场秩序的不法行为。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检查,对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整改,并进行通报,为鲜活农产品快速进入市场提供强有力的运输保障。

  (三)加强宣传,营造“绿色通道”运行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加大对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相关政策、装载要求等方面的宣传,让更多的鲜活农产品运得出来,让更多的农民群众享受“绿色通道”政策带来的实惠。

  (四)继续落实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免征养路费和农机跨区作业免费通行的政策,促进农业发展、农产品流通和农民增收。

  八、加强行业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发展

  (一)加强统筹协调,促进农村公路全面发展。要统筹城乡交通发展,统一规划,完善路网结构,发挥整体效益;统筹考虑农村公路路面、桥梁、安保设施、渡口改造工程的实施,全面提升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水平。要协调好农村公路建设速度、质量与效益的关系,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协调好建设、养护、运输的关系,推动路站运一体化。

  (二)加强管理,提升行业管理水平。要针对农村公路交通的特点,落实环境友好、资源节约、以人为本的建设理念,研究加强行业管理的新政策、新措施。推广适合农村公路特点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对基层人员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强化地方政府对农村公路交通的管理职能。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与审计。

  (三)加强宣传,树立行业形象。要继续加大对农村公路和农村客运网络建设的宣传力度,组织农村公路专题宣传,开展质量年宣传月活动,注重网络媒体作用,发挥行业媒体专业优势,进一步丰富报道形式、深化报道内容、扩大宣传效果。

  稳步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大力发展农村公路交通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从加强行政能力建设入手,落实新要求,采取新举措,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全面完成2008年农村公路各项工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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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05年)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津政发〔2005〕0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于2005年4月22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五年五月九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5年4月2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

        第4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一、第十四届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发〔2005〕2号),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市人民政府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为保持政府工作的连续性,根据市长的分工,一位市政府领导因公出境或离开天津时间较长时,由另一位市政府领导临时处理有关应急事项。

  十、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的机关工作,处理市长授权的其他工作。

  十一、市长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十二、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确定的职责负责本部门的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四、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财政收支平衡。

  十五、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六、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研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和制定规章,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七、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九、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政府和社会管理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行政规章、有关政府投资建设等重大决策,按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区县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根据有关规定,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以及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行政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定,确保地方性法规议案和行政规章的质量。

  二十四、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五、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行政规章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行政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六、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章;接受执法检查,办理议案和建议。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向其通报工作,办理建议案和提案,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直接向有关监督部门报告,必要时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九、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坚决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区县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市人民政府实行行政责任问责制度。

  三十、市人民政府对部门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的重点是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等。市人民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政绩突出、群众满意的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部门给予批评。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认真解决群众的合理要求。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市人民政府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设立新闻发言人,加强政府信息披露和宣传工作。

          第七章工作秩序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按照市人大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年度工作重点,制定季度工作计划。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和市政府的工作要点、工作安排,制订本部门的年度和半年工作计划,并将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同时可根据需要抄送有关部门。

  三十五、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区县人大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做好工作安排。

  三十六、对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工作部署和决定的事项,各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抓好督查落实,及时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汇报,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会议制度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决定和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区县长列席;可以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和市委有关部委以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新闻媒体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有关部门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以及市委的重要决定、工作部署。

  (二)研究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市级财政预算。

  (三)研究审议需要向国务院请示、报告或者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向市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讨论和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和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政府规章草案。

  (四)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计划和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以及根据有关规定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五)分析形势,通报情况,部署工作,通报和讨论市人民政府其他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区县长列席;可以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领导同志和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

  四十、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需要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

  (二)研究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向市人民政府请示的涉及全市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根据需要,可安排与议题有关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区县长列席。

  四十一、根据工作需要,市长和副市长可不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研究推进某一方面的工作,根据议题需要确定出席人员。

  四十二、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根据各副市长的提议和工作需要统筹协调后报市长确定。会议要充分准备,重大问题和各部门有不同意见的问题,有关领导要事先搞好协调。会议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议题和会议材料一般情况下至少在三个工作日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三、市人民政府各类会议的会议纪要,一般由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也可委托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定,重大事项的报道须报市长审定。

  四十四、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出席会议,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会议的,应提前向市人民政府秘书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四十五、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年度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上级精神,安排部署工作,总结交流经验,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请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出席会议,主办部门要牵头做好筹备工作。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业会议,研究、协调、部署各项业务工作,一般不得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由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自行安排,并向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专业会议一般不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

  四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精简会议,提高会议质量,控制会议规模。除正常例会外,能不开则不开,能少开则少开,能小范围开的就不要扩大范围,可降低规格召开的就不要高规格召开,要尽可能用电视电话会形式召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一般不邀请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邀请国家各部委和外省市、自治区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必须提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章公文审批

  四十八、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对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公文办理质量的考评工作。

  四十九、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收件、登记、分发办理,按照公文审批程序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提出拟办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批。对涉及两个以上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管工作的公文,应依次呈送分管的领导审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市政府办公厅收到外省市、外商、企业等给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领导同志涉及政务的函件,应先转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五十、市人民政府令、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报送国务院的请示和报告,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他重要文件,由市长签发。

  五十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把关后,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副秘书长或秘书长核转分管副市长、市长签发。副市长签发公文时,对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公文,应经有关副市长审核同意后再签发;属于重大问题,或涉及机构、人、财、物及规划、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送市长签发,或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为减少重复审批,公文在拟办过程中已经有关领导同志同意,办文过程中又无重大改动的,可不再重复报有关领导同志审核,由主管副市长签发。

  五十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可以代市人民政府行文。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包括转发文件),根据文件内容,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也可委托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签发。属于市人民政府机关内部事务的办公厅公文,由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签发。

  五十三、市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领导同志审批请示性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签批公文应使用钢笔或毛笔。

  五十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必须由部门或区县的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不在时,可指定负责常务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各部门、各区县的请示、报告,主送写市人民政府,并将公文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的材料,必须以部门或区县政府负责人个人的名义并签字署名。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的公文不得多头报送。

  五十五、市人民政府内部承办文件实行实名制,文件、材料的起草人、核稿人必须签署本人姓名。文件的承办要实行会办制,凡涉及分管部门较多的事项,承办人要主动协调、实行会办。要提高办文质量和办文效率,紧急公文限时办理。

  五十六、凡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主办部门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需要部门联合行文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经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不可将未经认真研究和协商的问题上交市人民政府;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性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如实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进行协调或裁定。

  五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其内容应当是涉及全市全局性的重要决策、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需要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普遍执行或周知的重大事项。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凡不符合《天津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等有关规定的,退回报文单位重办。因报文单位不按规定办文,造成误时误事的,由报文单位负责;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责任。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五十八、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除需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开,并在《天津政报》上刊登。

       第十章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制度

  五十九、为保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出席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及重要外事、外经贸、重点工程、重要活动外,一般不参加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安排的剪彩、首发式、各类庆典等事务性活动。要切实改进会风,开短会,讲短话,注重实效,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陪会。

  六十、无特殊情况需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以个人名义为本市各部门、各地区、各单位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需经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批同意后安排,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一、要进一步改进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活动的宣传报道。市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和参加一般专业性会议的新闻报道要严格控制。

  六十二、外事出访,要确属工作需要,有实际内容;要有计划性,尽量减少顺访,缩短出访时间。

  副市长的外事出访,由市外事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签署意见,由市长批准(担任市委常委的还需报市委书记批准),然后由市长签发报国务院审批。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出国访问,由市外事部门报主管副市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同意后,报市长批准。上述部门的副职领导出访,需由市外事部门审核,呈主管副市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批准。

  领导同志出访和返程,要妥善安排,既要保证安全、畅达,又要简化程序,精减人员。

  六十三、市长、副市长会见来访的外国官方人士和港、澳、华侨客人,由市外事办公室统一协调,呈有关市领导同志批准;会见来访的经贸界外国和港澳人士,由市商务委协调后,呈有关市领导同志批准;会见来访的台湾人员,由市台办审核,呈有关市领导同志批准。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及各企事业单位不得直接给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发送参加外事活动的请柬。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外事会见的宣传报道,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根据需要决定。

         第十一章请示报告制度

  六十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请示报告的内容,包括每半年和全年的任务完成情况;市政府交办事项的完成情况;本部门职权以外需要市政府决定的事项。遇有紧急重大情况、突发事件等情况,要及时请示、报告。对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特大刑事案件、重大灾情疫情等方面的紧急重大情况,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及时处置,并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六十五、副市长、秘书长出差超过两天、出国访问或休假,应当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市长请示,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离津。

  六十六、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正职领导出差、出访或休假,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并由委局或区县政府办公室将外出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正职领导因公外出回津后,需本人书面或口头向主管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销假并汇报情况,一些比较重大的问题,需向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报告。

  六十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要随时掌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离津外出的情况,及时向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报告。

          第十二章作风纪律

  六十八、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人民政府每季度安排一次知识讲座,讲座内容围绕政治、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积极参加,认真学习。

  六十九、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到讲实话、办实事、察民情,经常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深入基层调研、检查工作,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便民。

  七十、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七十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七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2003年元旦、春节市场供应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2003年元旦、春节市场供应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有关地方商委(内贸办、财贸办):

  2003年元旦、春节即将来临,为做好两节期间食品市场供应,确保食品卫生质量安全,以优质的商品和优良的服务让广大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节日期间食品卫生质量安全

  食品的卫生质量安全状况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节日市场欢乐祥和的氛围和扩大内需政策的落实。保证节日食品市场品种丰富、安全放心,是各级经贸主管部门和食品加工、流通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进一步健全食品卫生质量安全工作制度。蔬菜、肉类、水产品和豆制品等“菜篮子”产品是节日百姓餐桌的主要品种,涉及到采购、加工、批发、运输、储存、销售等各个环节。各有关单位要从构筑绿色产业链入手,建立健全各环节的工作制度,逐级、逐环节落实工作责任。食品加工企业要严把原材料入厂关和产品出厂检验关,经检测不合格的原料,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未达国家标准的产品一律不得出厂销售。流通企业要进一步规范各类食品的进货渠道,并通过抽检、索证、认定、认证等手段严格食品市场准入制度,严防质量过期商品和含有有害物质的食品,特别是含“瘦肉精”的猪肉流入市场。

  (二)加强节日市场食品卫生质量安全监测、抽检。为落实全国“菜篮子”工作会议精神,今年9月份我委要求各级经贸主管部门从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的角度,重点对进入加工、流通过程中的“菜篮子”产品的药物残留进行监测,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行业自律性抽检。全国三绿工程工作办公室于2002年12月10日在京召开了食品安全检测工作会议,对建立“三绿工程”检测网络和开展节前食品安全检测工作进行了专门部署。各级经贸主管部门要切实按照有关要求,加大对批发、加工和零售等环节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卫生抽检、监测力度,层层设防,有效防止不合格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坚决杜绝改换食品包装、标签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必须严肃查处。

  (三)加强对食品卫生质量安全工作的自查自纠。要查找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要主动配合工商、质检、卫生等执法部门开展食品卫生质量安全执法行动,打击经营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行为。

  二、大力倡导优质诚信服务,营造繁荣、活跃、安全的节日市场氛围

  节日期间,食品加工、流通企业职工要坚守岗位,领导干部要深入第一线,千方百计地组织适销对路的食品供应市场,做好各类促销活动,适当延长营业时间,方便居民的生活,确保食品丰富、市场繁荣和稳定。

  (一)精心组织各类商业促销活动,确保营销安全。要精心策划形式多样的营销活动,把商品消费和服务消费有机融合起来,营造节日气氛,吸引城乡居民节日消费。同时,要加强商业促销活动的组织管理,制订相关预案措施,防止因商业促销活动使人群聚集造成秩序混乱、交通堵塞和人员伤害。

  (二)积极组织优质适销货源,满足居民节日需要。各单位要认真细致地搞好元旦、春节市场需求预测,结合节日市场特点,积极组织适销商品货源,丰富市场商品品种。要适应居民消费结构的变化,加大优质食用农产品的采购力度,增加优质品牌主副食品供应。做好节日市场的应急供应预案,实现供应总量平衡,品种结构合理,上市均衡有序。

  (三)大力倡导诚信服务,真情服务广大城乡居民。各食品加工、流通企业要根据节日市场的需求特点,努力增加服务项目,扩大服务领域,改进服务方式,延长服务时间,倡导网上订购、送货上门等服务新形式,将服务延伸到社区、农村、工厂、学校和部队。发挥劳动模范、服务明星的示范作用,大力推进诚信服务和商德商誉教育,美化购物环境,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

  (四)切实关心职工生活,确保商贸系统和社会稳定。要主动关心、积极帮助解决特殊困难群体家庭的实际困难,开展上门服务和慰问活动。落实好粮油帮困商品货源,确保供应。要关心节日加班的职工生活,做好后勤服务工作。各单位党政领导要切实履行稳定工作责任制,认真排查和及时化解不稳定因素,努力做好维护稳定的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加强节日值班,严格值班制度,完善各项应急预案,确保信息联络畅通。发生重大或突发事件要快速反应,及时上报,妥善、有效地处置。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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