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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17:05:22  浏览:87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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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劳动局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7月1日)

深劳培〔1998〕125号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各职业技能鉴定所、各考评员:

  为加强对考评人员的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考评员的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评员是对报考者的职业技能实施考核并评定其职业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 考评员在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应遵循客观、公正、规范、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 考评员的管理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指导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评员任职条件与资格认定

  第五条 考评员分为一级考评员和二级考评员。

  第六条 一级考评员应具有高级技师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级考评员应具有技师以上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 考评员应具有本职业(工种)或相近职业(工种)的从业经历,并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鉴定理论、技术和方法,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八条 考评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九条 考评员的申报,按照考评员的任职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经市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审核,报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参加考评员培训。

  第十条 考评员培训由市指导中心组织实施,培训内容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的法规、政策、制度和基本理论,考评员职业道德,相关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考核大纲)、鉴定程序和考评技术。

  第十一条 考评员经市指导中心培训合格后,报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由市劳动行政部门颁发资格证书和胸卡。

  第十二条 考评员聘期为三年,聘任期满,由市指导中心综合评价,决定续聘与否。

第三章 考评员的组织与使用

  第十三条 市指导中心建立健全考评员组织,加强考评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考评员的业务素质,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考评员队伍。

  第十四条 市指导中心定期组织考评员进行业务交流活动,提高考评技能。

  第十五条 一级考评员可参加高级技师、技师和高、中、初级技工的考核评定;二级考评员可参加高、中、初级技工的考核评定。

  各级考评员可参加岗位资格证书的考核评定。

  第十六条 考评员在同一鉴定所内连续二次从事考评工作后,应主动申请轮换。

  第十七条 考评员与报考人员有近亲属、师生及其他利害关系时,考评员应申请回避。

  第十八条 考评员应服从考评工作安排,因故不能参加考评工作的,应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首席考评员由鉴定所从考评组成员中指定一人担任,具体负责考评组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十条 考评员的考评行为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委派的职业技能鉴定督考员(或巡考员)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考评员在执行考评工作时,应佩带考评员胸卡。

  第二十二条 考评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前,应熟悉、掌握本次鉴定的项目、内容和评分标准。

  第二十三条 考评员须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定成绩,力求做到准确、公正,考核结果应填写在考核评分表上,并签名。

  第二十四条 考评组进行实操考核时,应对考生进行现场考核、现场评分,首席考评员负责统分。如在评分过程中出现分数异常情况,首席考评员应向督考员和鉴定所负责人汇报,并负责组织考评员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五条 考评工作结束后,首席考评员应组织考评员对本次考核进行分析,并填写《考核分析表》。

  第二十六条 考评员的每次考评工作由督考员(或巡考员)和鉴定所负责人提出评价意见,并上报市指导中心。

  第二十七条 市指导中心建立考评员日常管理档案,记录考评员的每次考评工作情况。

  第二十八条 考评员的考评费按其级别和考评工作量由鉴定所支付。

第四章 考评员的奖惩

  第二十九条 市指导中心负责组织评选每年度的优秀考评员,并报请市劳动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连续二年被评为优秀的一级考评员,可被聘为督考员。

  第三十一条 连续二年被评为优秀的二级考评员,经考评,可破格晋升为高级技师。

  第三十二条 市指导中心对优秀考评员进行宣传报导,组织考评员参加社会活动,提高考评员队伍的社会地位。

  第三十三条 无特殊原因,考评员一年内三次以上不接受考评任务的,市指导中心报请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不再用其担任考评员。

  第三十四条 考评员在考评工作中造成丢失考生工件、无法鉴定考生成绩或其他责任事故的,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解聘。

  第三十五条 考评员在考评工作中违背考评原则,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考评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考评员营私舞弊,收取考生贿赂的,取消其考评员资格并通报其工作单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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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
国税地[1988]30号

1988-12-12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现将借款合同贴花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以填开借据方式取得银行借款的借据贴花问题。目前,各地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手续不够统一,有的只签订合同,有的只填开借据,也有的既签订合同又填开借据。为此规定:凡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就借款合同按所载借款金额计税贴花;凡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借据所载借款金额计税,在借据上贴花。
  二、关于对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三、关于对抵押贷款合同的贴花问题。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与贷款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属于资金信贷业务,借贷双方应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因借款方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
  四、关于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贴花问题。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五、关于借款合同中既有应税金额又有免税金额的计税贴花问题。有些借款合同,借款总额中既有应免税的金额,也有应纳税的金额。对这类“混合”借款合同,凡合同中能划分免税金额与应税金额的,只就应税金额计税贴花;不能划分清楚的,应按借款总金额计税贴花。
  六、关于对借款方与银团“多头”签订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在有的信贷业务中,贷方是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借款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贷金额计税贴花。
  七、关于对基建贷款中,先签订分合同,后签订总合同的贴花问题。有些基本建设贷款,先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分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总合同的借款金额中包括各分合同的借款金额。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二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03年)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 文件

琼府〔2003〕23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3年4月21日召开的省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省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三、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顾全大局;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省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省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省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五、省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各厅厅长和其他政府组成人员。

六、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七、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省政府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省长出国出境访问期间,由常务副省长代行省长职务。

十一、省政府各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行政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发布有关规定。

审计厅在省长领导和上级审计机关指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省级预算、全省重大经济决策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大型项目等,由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四、各部门提请省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市、县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或建议。

十五、省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六、各部门和各市、县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



第四章 依法行政要求



十七、依法行政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八、省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议案,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行政规章,确保地方性法规议案和行政规章的质量。

十九、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符合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符合省政府的行政规章、决定、命令。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报省政府备案,由省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省政府报告。

二十、提请省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行政规章草案由省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应用中的具体问题和行政规章的解释工作由省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一、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并推进综合执法试点。



第五章 行政监督



二十二、加强对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做到有权力就有监督,不允许形成行政监督的空白。

二十三、省政府要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备案行政规章;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四、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二十五、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省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省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对来信来访反映的重大问题,要建立集体讨论制度。

二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了解、参与和监督政务。



第六章 工作安排



二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二十九、省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行政规章草案、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性会议等事项,形成省政府年度工作安排,下发执行。

省政府和各部门,对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要事先制订预案。

三十、各部门和各市、县政府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省政府报告执行情况。省政府适时作出通报。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一、省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二、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各厅厅长和其他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省政府重要工作;

(三)通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分析形势,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省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三、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提请省人大或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有关议案;

(三)审议由省政府制定和公布的行政规章草案;

(四)讨论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政府请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项;

(五)分析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形势;

(六)通报和讨论省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省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四、省长或副省长召集并主持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省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省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十五、提请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省长或主持会议的副省长确定;会议文件由省长或主持会议的副省长批准印发。省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省长或副省长确定,会议文件由省长或副省长批准印发。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省政府研究室协助,省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研究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

三十六、省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的,向省长或主持会议的副省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三十七、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省长或省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省长签发;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省政府领导同志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必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应报省长或副省长审定。

三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不得要求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市、县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市、县长参加会议的,应报省长批准;需邀请分管的副市、县长参加会议的,应报分管的副省长批准。

需要召开全省性会议,一般应当提前10天将会议方案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请省政府审批。

省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不得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取 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八章 公文审批



三十九、各部门和各市、县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海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琼府〔2001〕69号)的规定。除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各部门和各市、县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和规定程序呈批,重要事项,必须报送常务副省长、省长审批;重大问题必须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四十一、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公文应提出明确的批示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省政府领导同志应提出明确的“同意”、“不同意”或其他具体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时间;如主批人已签署明确意见,其他审批人随后圈阅,视为同意主批人意见。

四十二、省政府公布的行政规章、决定、命令,向国务院报送的请示、报告,向省人大或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省长或省长授权的副省长签署。

四十三、以省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的副省长审核后,由省长或省长授权的副省长签发。

以省政府名义发送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函件,一般由分管的副省长签发;涉及其他副省长分管的工作,应经有关副省长审核;重要事项由常务副省长或省长签发。

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省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授权的副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核报省长签发。

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四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省政府批转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九章 作风纪律



四十五、省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省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四十六、省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是工作需要,不准陪餐;不吃请,不收礼。

省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也应按此原则办理。

四十七、为保证省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省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市、县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接见、照相、颁奖、剪彩、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

各部门、各市、县一般不要邀请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应事先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要根据领导同志分工及有关规定,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

四十八、省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市、县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四十九、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中央和省委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一、省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必须经省政府同意。坚决维护行政纪律,确保政令畅通。

五十二、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离琼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省长,并指定工作人员将离琼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报省政府总值班室备查。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琼外出,应事先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由省政府办公厅向省长、分管副省长报告。

五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机关和企业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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