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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1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1:30:58  浏览:97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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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1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2011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

财库[2011]4号


2009-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规范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程序,财政部制定了《2011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现予以公布,请照此执行。

  附件:2011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附件:

  2011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



  为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规范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程序,特制定本规则。

  一、招标方式

  记账式国债发行采用荷兰式、美国式、混合式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为利率、利差、价格或数量。

  (一)荷兰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或利差时,全场最高中标利率或利差为当期国债票面利率或基本利差,各中标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中标机构)均按面值承销;标的为价格时,全场最低中标价格为当期国债发行价格,各中标机构均按发行价格承销。

  (二)美国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当期国债票面利率,中标机构按各自中标标位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承销;标的为价格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为当期国债发行价格,中标机构按各自中标标位的价格承销。标的为利率时,高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一定数量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标的为价格时,低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一定数量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背离全场加权平均投标利率或价格一定数量的标位为无效投标,全部落标,不参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或价格的计算。

  (三)混合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当期国债票面利率,低于或等于票面利率的标位,按面值承销;高于票面利率一定数量以内的标位,按各中标标位的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承销;高于票面利率一定数量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标的为价格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为当期国债发行价格,高于或等于发行价格的标位,按发行价格承销;低于发行价格一定数量以内的标位,按各中标标位的价格承销,低于发行价格一定数量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背离全场加权平均投标利率或价格一定数量的标位为无效投标,全部落标,不参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或价格的计算。

  二、投标限定

  (一)投标标位变动幅度。利率或利差招标时,标位变动幅度为0.01%;价格招标时,标位变动幅度在当期国债发行文件中另行规定。

  (二)投标量限定。国债承销团成员单期国债最低、最高投标限额按各期国债招标量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是:乙类成员最低、最高投标限额分别为当期国债招标量的0.5%、10%;甲类成员最低投标限额为当期国债招标量的3%,不可追加的记账式国债最高投标限额为当期国债招标量的30%,可追加的记账式国债最高投标限额为当期国债招标量的25%。单一标位最低投标限额为0.2亿元,最高投标限额为30亿元。投标量变动幅度为0.1亿元的整数倍。

  (三)最低承销额限定。国债承销团成员单期国债最低承销额(含追加承销部分)按各期国债竞争性招标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甲类成员为1%,乙类成员为0.2%。

  上述比例均计算至0.1亿元,0.1亿元以下4舍5入。

  三、中标原则

  (一)募入。全场有效投标总额小于或等于当期国债招标额时,所有有效投标全额募入;全场有效投标总额大于当期国债招标额时,按照低利率(利差)或高价格优先的原则对有效投标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或将全部有效投标募完为止。

  (二)最高中标利率标位或最低中标价格标位上的投标额大于剩余招标额,以国债承销团成员在该标位投标额为权重平均分配(取整至0.1亿元),尾数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四、追加投标

  (一)对于允许追加承销的记账式国债,在竞争性招标结束后,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有权通过投标追加承销当期国债。

  (二)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追加承销额上限为该成员当期国债竞争性中标额的25%,计算至0.1亿元,0.1亿元以下4舍5入。追加承销额应为0.1亿元的整数倍。

  (三)“荷兰式”招标追加承销价格与竞争性招标中标价格相同;“美国式”和“混合式”招标追加承销价格,标的为利率时为面值,标的为价格时为当期国债发行价格。

  五、债权托管

  (一)在招投标工作结束后,各中标机构应通过国债招投标系统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选择托管。逾时未填制的,系统默认全部在国债登记公司托管。

  (二)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于规定的债权登记日对当期国债进行总债权登记和分账户债权托管。

  (三)国债债权确认时间,按国债发行款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的时间确定。国债发行缴款与债权确立方式以当期发行文件规定为准。

  六、分 销

  记账式国债分销,是指在规定的分销期内,中标机构将中标的全部或部分国债债权额度转让给非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行为。

  (一)分销方式。记账式国债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和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销售的方式分销。具体分销方式以当期发行文件规定为准。

  (二)分销对象。记账式国债分销对象为在国债登记公司开立债券账户及在证券登记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的各类投资者。国债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非国债承销团成员通过分销获得的国债债权额度,在分销期内不得转让。

  (三)分销价格。国债承销团成员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七、投标系统与应急流程

  (一)投标系统。记账式国债发行招投标工作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进行,国债承销团成员通过上述系统远程终端投标。

  (二)应急流程。远程终端出现技术问题,国债承销团成员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将内容齐全的“记账式国债发行应急投标书”或“记账式国债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传真至国债登记公司,委托国债登记公司代为投标。应急投标时间以国债登记公司收到 “记账式国债发行应急投标书”或“记账式国债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的时间为准。竞争性应急投标和追加应急投标的截止时间分别为当期国债竞争性投标和追加投标截止时间,债权托管应急申请截止时间为当期国债债权托管截止时间。

  八、其 他

  (一)除另有规定外,财政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发行记账式国债按本规则执行。

  (二)本规则未尽事宜,以各期记账式国债发行文件为准。

  (三)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11年12月31日。

  附:1.记账式国债发行应急投标书

  2.记账式国债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

  

附1:

  

记账式国债发行应急投标书
  业务凭单号:A01

  

  财政部:

  由于我单位国债招投标远程终端系统出现故障,现以书面形式发送   年记账式(附息/贴现)(   期)国债发行(竞争性/追加)应急投标书。我单位承诺:本应急投标书由我单位授权经办人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具有与系统投标同等效力,我单位自愿承担应急投标所产生风险。

  

  投标方名称:               托管账号:       

  投标日期:    年   月   日【要素1】

  债券代码:       【要素2】

  

  投标标位( %或 元/百元面值)
  投标量(亿元)

  标位1 【要素3】 
  
  投标量【要素4】
  

  标位2
  
  投标量
  

  标位3
  
  投标量
  

  标位4
  
  投标量
  

  标位5
  
  投标量
  

  标位6
  
  投标量
  

  合计
  


  

  (注:标位不够可自行添加)

  

  电子密押:                                                                                                      ( 16位数字)

  

  经办人签字或盖章:          复核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单位印章

  

  注意事项:

  1、单位印章应与投标方名称相符;业务凭单填写须清晰,不得涂改。

  2、本应急凭单进行电子密押计算时共有4项要素,其中要素1在电子密押器中已默认显示,如与应急凭单不符时,请手工修正密押器的要素1;要素2-4按应急凭单所填内容顺序输入密押器,输入内容与应急凭单填写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3、传真电话:010-66061821、66061822、66061823。

  

  

  附2:

记账式国债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
  业务凭单号:A02

  财政部:

    由于我单位国债招投标远程终端系统出现故障,现以书面形式发送   年记账式(附息/贴现)(   期)国债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我单位承诺:本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由我单位授权经办人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具有与系统投标同等效力,我单位自愿承担应急投标所产生风险。

           

  投标方名称:                    托管账号: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要素1】 

  债券代码:        【要素2】  

  

  

  

  托管机构
  债权托管面额(亿元)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要素3】
  

  证券登记公司(上海)
  

  证券登记公司(深圳)
  

  合计【要素4】
  


  

  

  

  电子密押:                                                                                                       ( 16位数字))

  

  经办人签字或盖章:          复核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单位印章

  

  

  注意事项:

  1、单位印章应与投标方名称相符;业务凭单填写须清晰,不得涂改。

  2、本应急凭单进行电子密押计算时共有4项要素,其中要素1在电子密押器中已默认显示,如与应急凭单不符时,请手工修正密押器的要素1;要素2-4按应急凭单所填内容顺序输入密押器,输入内容与应急凭单填写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3、传真电话:010-66061821、66061822、66061823。

  

    


附件下载:

附件:2011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doc
http://gks.mof.gov.cn/redianzhuanti/guozaiguanli/gzglzcfg/201101/P02011011060997204346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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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为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三)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二)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三)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在提起公诉时,连同全案卷宗、证据材料、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征得被告人、辩护人同意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人民法院认为依法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第四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第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分别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通知可以使用简便方式,但应当记录在卷。

  第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除人民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以及其他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派员出庭的案件外,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

  第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独任审判员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然后依次宣布案由、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告知各项诉讼权利。

  独任审判员应当讯问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是否自愿认罪,并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辩护。

  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

  第八条 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当庭宣判,并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

  (三)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

  (四)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

  (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决定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条 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内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法定要求,向人民法院移送有关材料。


谁在说李达昌是贪官?

  杨涛
     
近段时间,关于李达昌被捕的事件,在媒体和网络都讨论的热火朝天。李达昌之所以受到如此关注,是因为一是他是一位学者型高官,他曾四川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但此前却曾在西南财大任教;二是他在位时就主动请辞,愿到学校教书,回到西南财大任经济学院和财政税务学院的博士生导师。
对于李达昌的被捕,笔者在《中国青年报》发表《从李达昌被捕看“知易行难” 》文章表明了惋惜之情,也分析了学者型高官落马的原因。但近些天,笔者却发现,不知从何时起,李达昌被戴上了“贪官”的帽子。如人民网上一篇广为流传《贪官李达昌“洗脚”难上岸》的文章称:“现在看来,这都是李大官人苦心积虑、精心策划的一场骗局,所有“宣传效果”都是虚张声势铺排渲染出来的,是一个掩耳盗铃的“人造景观”。与一群贪官们沆瀣一气,挪用一亿元公款,给国家造成了难以估计的损失,”、 “当年红极一时的政坛明星李达昌机关算尽,躲进大学殿堂仍然逃不脱“伸手必被捉”的“腐败宿命”。这告诉我们一个道理:贪官即使“洗腿”也难以堂堂正正地上岸,出水更看两脚泥,“腐”的前因早晚会换来“败”的后果。”
“贪官”在当前的语境下,是有特定含义的,这个词语对于老百姓理解而言,通常是指那些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等贪图钱财利益的官员。但是,这个词语并不包括那些滥用权力和玩忽职守但没有获取钱财的官员,这些官员可以称之为“渎职官员”,从广义上讲也可称为之“腐败官员”,但不是“贪官”,因为他们的行为与贪图钱财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我们看到,在《刑法》中“贪污贿赂罪”这些惩治“贪官”的罪名放在第八章,那些惩治滥用权力和玩忽职守的官员的罪名却放在了第九章的“渎职罪”中,说明两种行为毕竟还是有区别的。
李达昌有无贪污受贿行为,我不得而之。但从目前的报道来看,李达昌涉嫌的犯罪事实是:1997年1月左右,财政部拨了1亿元的专款给中国进出口银行,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向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中川国际)提供了5年期1000万美元的专项贷款。财政部明确要求,这笔资金应用于解决乌干达欧文电站赔偿风险准备金。这笔钱到中川国际账上后,李达昌利用手中职权,多次批准挪用,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每日经济新闻》1月18日)这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行为,而这一行为完全有可能是为了公家的利益(即将本应用于特定用途的公款挪着其他公共事业,当然这只是猜测,报道中并没有详细阐明),事实上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仅仅是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李达昌进行立案侦查的。而且至少报道中并没有提到,李达昌是在涉嫌滥用职权过程中,有收受贿赂或贪污等贪图钱财的行为,因此,称李达昌“贪官”是一种偏离报道本身、先入为主的说法。
这种先入为主的说法,极易引发“媒体审判”,干扰公众的视线,影响公正的侦查与审判。现在,我们从大量的网友的留言中,已经看到这种说法正在以讹传讹,网友对于“贪官” 李达昌义愤填膺,认为一个学者也如此不清廉。而实际上应当说,一个学者也不能约束好自己的行为,不遵守法律,滥用职权,给国家带来重大损失。
由此,必须引发我们对于媒体评论公正性的思考。媒体言论是公民言论自由的体现,必须予以保障,这是一个法治社会的底线。但是,媒体言论必须受到限制,不能无限度地侵犯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在我看来,公正的评论必须坚守二条底线,首先是必须保证要根据新闻报道的原意来进行评论,不能超越报道的本身,自己虚构事实进行评论;其次,在对媒体报道中有关事件和人物进行评论时,可以批评、反驳,不能有辱人格,使用侮辱性的言语。
当然,我们也有权利怀疑李达昌在涉嫌滥用职权过程中,有收受贿赂或贪污等贪图钱财的行为,要求有关部门在查处其时不要忘记查查其有无“贪官”行径,这是公民在行使合理怀疑权。但无论如何,在新闻报道都没有报道其有“贪官”行径前,就评论其是“贪官”是极不妥当的的做法。这一事件本身必须引起公众、媒体和评论人的注意和反思。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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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 欢迎光临、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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