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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7:46:43  浏览:82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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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管理办法

水利部


关于征集2011年度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技术的通知

水技推[2011]13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扩大水利先进实用科技成果宣传,推动其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鼓励、指导水利行业积极采用先进实用技术,切实提高行业科技水平,促进水利事业发展,我中心依据《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管理办法(暂行)》,连续四年组织开展了《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的征集、评审和发布工作,并向列入目录的技术持有单位颁发了《水利先进实用技术推广证书》。

  2007年至2010年,共有179项水利先进实用技术和产品列入指导目录,颁发的推广证书成为水利建设与管理部门采用先进技术的重要依据。列入指导目录的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得到加强,一批先进实用水利技术成功进入水利建设主战场。部分优秀成果获得省部级推广计划的支持,并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好评。

  为做好《2011年度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的评审发布工作,现根据管理办法开展相关技术征集活动。本年度列入指导目录的技术在颁发推广证书的基础上,将在部级科技推广规划编制、科技推广项目立项、科技成果示范、培训与宣传推广等方面加大对其扶持力度。现将目录征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1.申报材料

  提交纸质材料(申报书及相关材料)一式四份,具体要求见《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管理办法(暂行)》(附件1),另需提交申报书(附件2)电子版。

  2.文档下载

  文档电子版从“中国水利科技推广网”(www.cwsts.com)下载。

  二、联系方式

  受理单位: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3号C座905室

  邮  编:100038

  联 系 人:陈梁擎

  联系电话:010-63205470  手机:13161322468

  传   真:010-63205467

  E-mail: chenlq@mwr.gov.cn

  三、申报截止时间

  受理申报的截止时间为7月31日,以材料到达北京的邮戳日期为准。

二O一一年五月四日



附件:
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管理办法(暂行)
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申报书
http://www.mwr.gov.cn/slzx/tzgg/tzgs/201105/P020110513336652960184.doc
附件1

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扩大先进实用水利科技成果的宣传,推动其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鼓励、指导水利行业积极采用先进实用技术,切实提高水利行业科技水平,促进水利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水利建设需求和科技发展水平,按照技术先进、经济实用的原则遴选水利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材料,编制、发布《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第三条 《指导目录》的产生、实施与管理,应公开、公正、公平,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指导目录》每年发布一次。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凡与当前国民经济、社会和水利发展水平相适应,涉及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领域的实用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材料均可申请列入《指导目录》。
第六条 受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委托,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以下简称推广中心)负责《指导目录》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流域机构水利科技主管部门为申报技术的推荐单位,对所属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推荐。
水利部直属单位及水利行业外的国内外机构可直接申报。
第八条 申报的技术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
(二) 工艺成熟、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三) 具有国内应用实例,应用时间达一年以上;
(四) 技术适应性强,推广应用前景广阔;
(五) 知识产权权属明确。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为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的技术持有单位。
第十条 推广中心受理材料申报的截止时间为每年7月31日,材料要求一式五份,分别装订成册,内容包括:
(一) 申报书;
(二) 专利证书或其它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三) 具有相关资质的部门出具的技术性能、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四) 验收报告、鉴定报告、获奖证明及其它必要的技术资料;
(五) 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 《指导目录》实行专家评审制。
第十二条 推广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
专家委员会由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9人。
第十三条 推广中心依据专家评审结果,于9月30日前通过中国水利科技网、中国水利科技服务网对《指导目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推广中心在公示期内受理异议申诉,进行异议核查。
第十五条 《指导目录》于10月31日前发布。
推广中心根据《指导目录》向技术持有单位颁发《水利先进实用技术推广证书》(以下简称《推广证书》)。
第十六条 《指导目录》发布的信息包括技术名称、主要性能指标、适用范围以及技术持有单位名称等内容。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推广证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后,技术持有单位可重新向推广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指导目录》与《推广证书》作为该项技术推广采用的重要依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推动工程业主、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选用列入《指导目录》的技术。
第十九条 列入《指导目录》的技术将被优先推荐申报有关部门的推广计划。
第二十条 用户采用列入《指导目录》的技术,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技术持有单位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该项技术列入《指导目录》的资格,收回《推广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 在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
(二) 技术持有单位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性能指标要求提供技术服务的;
(三) 利用《指导目录》进行虚假宣传的;
(四) 经查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五)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伪造、假冒《指导目录》和《推广证书》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从事《指导目录》组织管理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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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

国办发〔2012〕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2年12月26日



全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
(2012-2020年)

  国以农为本,农以种为先。我国是农业生产大国和用种大国,农作物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是促进农业长期稳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要求,结合实施《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和《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特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主要成效。改革开放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农作物种业发展实现了由计划供种向市场化经营的根本性转变,取得了巨大成绩,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促进农民增收作出了重要贡献,特别是为近年来实现粮食生产“九连增”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品种选育水平显著提升。成功培育并推广了超级杂交稻、紧凑型玉米、优质专用小麦、转基因抗虫棉、“双低”油菜等一大批突破性优良品种,主要农作物良种覆盖率提高到96%,良种在农业增产中的贡献率达到43%以上。二是良种供应能力稳步提高。建立了一批良种繁育基地,主要农作物商品化供种率提高到60%,其中杂交玉米和杂交水稻全部实现商品化供种。三是种子企业实力明显增强。“育繁推一体化”水平不断提高,农作物种业前50强企业的市场占有率提高到30%以上。四是法律法规和管理体系逐步完善。公布实施了种子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绝大部分涉农县(市、区)成立了种子管理机构。
  (二)发展形势。当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新阶段,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实现农业现代化对农作物种业发展的要求明显提高。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和生物技术迅猛发展,农作物种业国际竞争异常激烈。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加强种业科技创新,培育和推广优良品种,已成为突破耕地和水等资源约束、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提升农业国际竞争力的迫切需要。
  (三)存在的问题。我国农作物种业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与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一是育种创新能力较低。育种材料深度评价不足,育种力量分散,育种方法、技术和模式落后,成果评价及转化机制不完善,育种复合型人才缺乏。二是种子企业竞争能力较弱。企业数量多、规模小、研发能力弱,尚未建立商业化育种体系。三是种子生产水平不高。种子繁育基础设施薄弱,抗自然灾害风险能力差,机械化水平低,加工工艺落后。四是市场监管能力不强。种子管理力量薄弱,监管技术和手段落后,工作经费不足。五是种业发展支持体系不健全。种子法律法规不能完全适应农作物种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财政、税收、信贷等政策扶持力度有待进一步强化。
  二、总体要求
  (四)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发展现代农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以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为动力,加强政策扶持,加大农作物种业投入,整合农作物种业资源,强化基础性公益性研究,推进商业化育种,完善法律法规,严格市场监管,快速提升我国农作物种业科技创新能力、企业竞争能力、供种保障能力和市场监管能力,努力构建与农业生产大国地位相适应、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现代农作物种业体系,全面提高我国农作物种业发展水平。
  (五)基本原则。
  ——坚持机制创新。明确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是农作物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的主体。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新机制。鼓励科技资源向企业流动,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加强种业自主创新和国际合作。
  ——坚持企业主体。充分发挥种子企业在商业化育种、成果转化与应用等方面的主导作用。鼓励“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整合农作物种业资源,通过政策引导带动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入,推进“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做大做强。
  ——坚持统筹兼顾。重点支持主要粮食作物种业发展,兼顾重要经济作物。重点加强国家级种子生产基地建设,兼顾区域级和县(场)级种子生产基地,确保种子生产总量和结构平衡。
  ——坚持扶优扶强。完善法律法规,营造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农作物种业发展环境。重点支持具有育种能力、市场占有率较高、经营规模较大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吸引社会资本和优秀人才流入企业。
  (六)发展目标。
  到2015年,初步形成科研分工合理、产学研结合的育种新机制,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基本完成与其所办种子企业“事企脱钩”;以西北、西南、海南为重点,初步建成国家级主要粮食作物种子生产基地,主要农作物良种覆盖率稳定在96%以上;培育一批“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前50强企业的市场占有率达到40%以上;种子法律法规更加完善,监管手段和条件显著改善,通过考核的种子检验机构年样品检测能力达到40万份,例行监测的种子企业覆盖率达到30%。
  到2020年,形成科研分工合理、产学研紧密结合、资源集中、运行高效的育种新机制,发掘一批目标性状突出、综合性状优良的基因资源,培育一批高产、优质、多抗、广适和适应机械化作业、设施化栽培的新品种;建成一批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的优势种子生产基地,主要农作物良种覆盖率达到97%以上,良种在农业增产中的贡献率达到50%以上,商品化供种率达到80%以上;培育一批育种能力强、生产加工技术先进、市场营销网络健全、技术服务到位的“育繁推一体化”现代农作物种业集团,前50强企业的市场占有率达到60%以上;健全国家、省、市、县四级职责明确、手段先进、监管有力的种子管理体系,通过考核的种子检验机构年样品检测能力达到60万份以上,例行监测的种子企业覆盖率达到50%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七)建立新型农作物种业科技创新体系。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从事农作物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引导和积极推进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逐步退出商业化育种,促进种子企业逐步成为商业化育种的主体。支持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合组建技术研发平台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八)加强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开展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搜集、保护、鉴定、深度评价和重要功能基因发掘,建设种质资源共享平台,实现种质资源依法向社会开放。加强育种理论方法和分子育种、检测检疫、抗性鉴定、生产加工、信息管理等关键技术研究,制定和完善品种真实性、种子质量等检验检测技术标准。加强常规作物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及应用技术研发。
  (九)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体系。支持有实力的种子企业建立科研机构和队伍,构建商业化育种体系,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突破性优良品种,并率先在杂交玉米和杂交水稻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支持“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整合育种力量和资源,加大科研投入,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先进育种技术、育种材料和关键设备,创新育种理念和研发模式,加快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十)做大做强种子企业。鼓励种子企业间的兼并重组,强强联合,实现优势互补、资源聚集;鼓励具备条件的种子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支持大型企业通过并购和参股等方式进入农作物种业;支持种子企业牵头或参与组织实施种业应用研究和产业化等项目。鼓励“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开展自育品种试验,采用先进种子加工技术及装备,提升种子质量。引导企业建立新品种示范网络,完善种子市场营销、技术推广、信息服务体系,建立乡村种子连锁超市、配送中心、零售商店等基层销售网络,加强售后技术服务,延伸产业链条。推动种子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企业文化和品牌建设,强化企业自律,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十一)加强种子生产基地建设。分区域、分作物建设优势种子生产基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生产基地内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确保种子生产长期稳定。支持种子企业建立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在依法自愿有偿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采取租用等土地流转方式,构建种子企业与制种大户、专业合作组织、农民长期的契约合作关系。建立政府支持、种子企业参与、商业化运作的种子生产风险分散机制。加强种子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条件,建设现代化种子加工中心和配送体系,提高种子生产、加工能力和服务水平。
  (十二)严格品种审定与保护。统筹植物新品种测试和品种区域试验,加强品种特异性、抗病性和抗逆性鉴定。建立国家级与省级品种审定协调机制,科学制定品种审定标准,规范品种审定行为,健全品种退出机制,加快不适宜种植品种退出。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扩大保护名录,切实保护原创性、突破性亲本和品种。建立品种权转让交易公共平台,制定交易管理办法,规范交易行为。在粮棉油生产大县建设新品种引进示范场,开展新品种展示示范,加快突破性优良品种推广。对在生产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新品种,国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育种者成果奖励。
  (十三)强化种子市场监管。加强行政许可全过程管理,严格准入条件和标准,依法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强化行政许可后的监督管理,建立许可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和生产经营信息报告制度。加强种子市场监督,健全种子例行监测机制,严厉打击未审先推、无证生产、抢购套购、套牌侵权和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强化进出境种子检验检疫,开展疫情监测及监督抽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健全以新品种权为主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十四)健全种子市场调控体系。建立农作物种业信息服务平台,推进物联网技术应用,引导企业建立覆盖生产、加工、流通各环节的种子质量可追溯系统。建立健全国家和省两级种子储备体系,国家重点储备杂交玉米、杂交水稻种子及其亲本,省级重点储备短生育期和大宗作物种子。种子储备实行公开招投标,国家重点支持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要主动承担储备任务,中央和省级财政对种子储备给予支持。
  (十五)提升农作物种业人才素质。支持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学习实践基地。依托重大科技项目、重要创新平台和重点创业基地,通过“千人计划”等途径,支持企业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和领军人物,支持企业选派人员到高等院校进修和培训。对种子企业科研、生产、检验、营销、管理等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加强对制种农民技术培训,培养制种能手和制种大户。严格种子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核,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
  (十六)加强种业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加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国际种子联合会等国际组织发起的活动,参与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框架下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国家间、区域间的农作物种业双边和多边合作。制定和完善外资进入农作物种业开展资源研究及种子研发、生产、经营等领域相关管理办法,规范国内种子企业、科研机构与国外种子企业技术合作,做好外资并购我国种子企业的安全审查工作。支持国内优势种子企业开拓国外市场,开展科研育种和种子生产经营合作,引进优质种质资源、先进育种和种子加工技术。
  四、发展布局
  (十七)科研目标和重点。以水稻、玉米、小麦、大豆、马铃薯等5种主要粮食作物和蔬菜、棉花、油菜、花生、甘蔗、苹果、柑橘、梨、茶树、麻类、蚕桑、花卉、香蕉、烤烟、天然橡胶等15种重要经济作物为重点,开展相关种质资源的搜集、保存、评价与利用,挖掘高产、优质、抗病虫、营养高效等具有重大应用价值的功能基因;坚持常规育种与生物技术相结合,培育适宜不同生态区域和市场需求的农作物新品种;开展种子(苗)生产轻简化、机械化、工厂化以及加工贮藏、质量检测、高产高效栽培、病虫害防控、品质测试等相关技术研究,实现良种良法配套。

专栏1 主要粮食作物种业科研目标和重点

作物 2020年科研目标
科研重点

水稻 培育年推广面积超过1000万亩的新品种3-5个;杂交水稻机械化制种面积达到50%;常规水稻商品化供种率达到70% 创制一批广适、高抗、高品质、高配合力的水稻骨干亲本以及“三系”新型不育系、对低温钝感的“两系”不育系;加强杂交水稻安全繁制种、机械化制种、种子检测、加工和贮藏等技术研究与应用
玉米 培育年推广面积超过1000万亩的新品种5-10个 建立规模化高效单倍体育种技术体系和分子标记辅助育种技术平台,构建骨干育种群体;开展玉米机械化制种、不育化制种、生产隔离、种子加工、质量检测等技术研究与应用,制定种子活力、单粒播种等质量技术标准
小麦 培育年推广面积超过1000万亩的新品种4-8个;商品化供种率达到70%以上 在黄淮海麦区发展高产、优质的强筋小麦品种和广适、节水、高产的中筋小麦品种,在长江中下游麦区发展高产、优质、抗逆性强的弱筋和中筋小麦品种,在西南麦区发展高产、优质、抗病性强的中筋小麦品种,在西北麦区发展高产、优质、抗旱节水、抗病抗逆性强的中筋小麦品种,在东北麦区发展高产、优质、早熟、抗逆性强的强筋和中筋小麦品种
大豆 培育年推广面积超过500万亩的新品种3-5个;商品化供种率达到60% 开展抗逆性鉴定和适应性评价等技术研究与应用;在东北地区重点选育一批高油、高蛋白品种,在黄淮海地区重点选育一批高蛋白、多抗品种
马铃薯 脱毒种薯覆盖率达到40% 加强品种资源保存、鉴定和遗传改良,选育高产、优质专用新品种;加强脱毒种薯繁育和质量控制技术研究与应用



专栏2 重要经济作物种业科研目标和重点

作物 2020年科研目标
科研重点

蔬菜 自主研发品种占80%以上,实现大宗蔬菜作物品种1-2轮更新;蔬菜良种覆盖率达到90%以上 加强大宗蔬菜作物农艺性状遗传规律、杂种优势利用、种子生产和精加工技术,以及食用菌种健康环境因子研究;培育适合设施栽培、露地栽培、加工生产专用的新品种
棉花 培育适应机械化作业、轻简栽培、抗病虫的新品种20-30个 挖掘高衣分、抗逆等优异资源,开展繁制种、加工、贮藏、检测等技术研究与应用;在黄河流域和长江流域棉区培育简化高效、适宜套种新品种,在西北内陆棉区培育适合机械化作业的优质、高产新品种
油菜 培育适应机械化作业、年推广面积超过100万亩的新品种10个以上 创制一批具有高含油、抗裂角、耐密植等性状优异材料和骨干亲本;培育一批高产、高油、抗病且适合机械化收获的“双低”油菜新品种;开展种子丸粒化包衣、种子发芽化学调控等技术研究与应用
花生 培育年推广面积超过300万亩的新品种5-10个;油用花生含油量达到56%以上,高油酸品种油酸含量达到70%以上 开展种子无损伤检测、脱壳、包衣、加工技术研究与应用
甘蔗 培育年推广面积超过200万亩的新品种5个以上 开展多熟期甘蔗品种的生态适应性评价研究;选育具有遗传多样性、不同熟期、高产、高糖新品种
苹果 种质资源长期保存2000份以上;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栽培占新发展苹果园面积30%左右 开展苹果生物技术、工程育种技术和砧木育种技术研究,加快培育适合不同区域栽培的新品种
柑橘 种质资源长期保存1800份以上;培育新品种10个以上;柑橘无毒化良种苗木所占比例达到60%以上 开展最佳砧穗组合选配等技术研究与应用,培育矮化、抗病性强、适应能力强的砧木类型;培育一批不同熟期、高抗、优质的新品种
梨 种质资源长期保存2500份以上;培育适合不同生态条件的新品种10个以上 开展砧穗组合亲和力鉴定技术研究,通过嫁接致矮试验,筛选优良砧木;采取远缘杂交、回交等常规育种方法和分子育种技术,选育早、中、晚熟期配套的新品种
茶树 培育适合不同生态区和不同茶类的优良新品种20个以上;无性系茶树良种覆盖率达到75%以上 开展茶树抗寒、抗病、抗虫和抗旱遗传机理及遗传转化、植株再生技术研究;筛选种内杂交和远缘杂交结实率高的亲本组合,选育一批优质、抗病、低氟、适合机采的新品种
麻类 保存种质资源10000份以上;培育新品种8个以上;良种覆盖率达到60%以上 改良纤维支数、含胶量及可纺性等参数,兼顾蛋白含量、生物产量等饲用、能源用参数,选育抗逆性强、高产、稳产、优质新品种
蚕桑 培育蚕新品种20个、桑树新品种10个、柞树新品种5个 选育病虫抗性较强、优质、高产的桑(柞)树、桑(柞)蚕新品种
花卉 全国花卉种植用种子自给率达到30% 创制一批广适、高抗、高品质、高配合力的重要花卉亲本,以及对低温、光照钝感的育种材料;选育一批有特色的、适用于不同地区、不同目标市场的新品种
香蕉 保存种质资源700份;培育新品种10个以上;年繁育优良香蕉苗占所需种苗的60% 培育综合性状好、适宜不同生态区域的新品种
烤烟 培育新品种50个以上 创制不同香气香型、重要病害抗性的骨干亲本;研究烟草不同种质、发育时期、组织器官及逆境条件下的基因表达调节机制;选育一批高香气、低焦油、抗病、抗逆、丰产新品种
天然橡胶 培育新品种2-3个;新植胶园良种覆盖率达到100%,胶园良种比例达到70% 加强砧木无性系培育理论研究,开展砧穗组合型无性系选育技术研究;选育适合不同植胶区域的抗寒、抗风、高产新品种

  (十八)生产布局。按照“优势区域、企业主体、规模建设、提升能力”的原则,科学规划建设主要粮食作物和重要经济作物种子生产基地,打造种子生产优势区,全面加强基地建设,形成稳定的种子生产能力。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强化基地管理,优化基地环境。

专栏3 农作物种子生产布局

类型 区域范围
建设内容

主要粮食作物种子生产基地 国家级
西北杂交玉米种子生产基地、西南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基地、海南南繁基地 加强田间基础设施建设和种子检测能力建设,引导有实力的企业参与农田规模化生产改造,配备种子生产专用设施设备,建设种子加工中心,提升种子生产机械化水平
区域级
根据不同区域生态特点,在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100个区域级种子生产基地 加强田间基础设施建设,配备种子加工检验设备,提高稳定供种能力
县(场)级
选择粮食作物种子生产面积在1万亩以上的大县(场),建设种子生产基地
重要经济作物种子生产基地 县(场)级 按照我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规划,选择重要经济作物种子生产规模较大、承担单位实力较强的种子生产优势县(场),建设种子生产基地 完善种子生产田间条件,建设育苗温室及种苗脱毒车间,提高种子生产设施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

  五、重大工程
  (十九)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工程。建设农作物种质资源库、生物育种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南繁科研育种基地,改善科研基础设施条件。支持开展育种理论、方法、遗传机理等重大课题和现代育种、机械化制种、种子加工、质量检测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推进农作物种质资源深度评价、材料规模化创制与利用,支持水稻、小麦、大豆等常规品种和马铃薯、甘蔗、果树、茶树等无性繁殖作物品种选育,全面提高农作物种业科技创新能力。
  (二十)商业化育种工程。支持和引导有实力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改善育种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条件,建设育种研发中心、种子加工处理中心、品种测试体系和展示示范基地。支持企业开展杂交作物育种材料筛选、组合选配与测试、新品种试验示范,培育一批突破性优良品种。支持企业与优势科研单位建立科企合作平台,充分利用科研单位人才、技术、资源和科研成果,加快提升企业育种创新能力。
  (二十一)种子生产基地建设工程。加强国家级和区域级种子生产基地建设,支持主要粮食作物种子生产大县(场)和重要经济作物种子生产优势县(场)建设,配套建设一批大型现代化种子加工中心,形成相对集中稳定的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种子生产基地。增加种子储备财政补贴,调动企业承担国家种子储备的积极性。在现有农业保险中,增加制种风险较高的杂交玉米和杂交水稻等种子生产保险。
  (二十二)种业监管能力提升工程。建设和完善一批农作物品种试验站、抗性鉴定站、新品种引进示范场、植物新品种测试(分)中心、植物品种繁殖材料保藏库(圃)以及品种真实性鉴定中心,形成覆盖不同生态区的农作物品种试验网络体系。建设和完善省、市、县三级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配备必要的检测设施设备,提升检测能力。强化基地、市场和品种管理,加强种子质量、真实性、转基因检测和检验检疫等工作。

专栏4 农作物种业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

重大工程 重点项目
支持内容

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工程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 支持育种基础理论、遗传机理等重大科学问题研究,整合作物种质资源学、功能基因组学等各种组学和育种学技术,指导育种技术创新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 支持育种前沿高新技术、主要农艺性状基因资源和位点挖掘、新型育种材料与品种创制,建立原创性的育种高新技术和育种制种技术体系,加强具有重大应用前景的新品种创制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
 (基础研究方面) 支持育种资源创新、常规育种技术研究与新品种培育,研究高效且符合我国国情的育种、繁种、制种、种子加工、储运各环节的共性关键技术并集成应用
科技基础条件平台、
  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 支持生物育种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农作物种质资源、农作物种业科学数据共享平台建设
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项目 支持生物育种领域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创新支撑体系建设
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基础研究方面) 开展功能基因克隆验证与规模化转基因操作技术、转基因生物安全技术研究
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
  (基础研究方面) 筛选有价值的种质资源,支持遗传育种理论、方法及配套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
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 开展现代育种、品种测试、机械化制种、种子加工、质量检测、疫情检测、除害处理及监测防控和种业管理等环节的共性关键技术、标准规范和配套装备研究与应用
种子工程项目(基础研究方面) 支持种质资源引进、保存与利用,以及农作物改良中心和分中心、育种及关键技术创新基地、南繁科研育种基地等基础设施建设
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
  技术计划(948项目) 支持境外优势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引进、保存、利用及外来有害生物检疫防控
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专项 支持种质资源保存、创新与利用,大力开展种质资源深度评价、创新、分发利用以及育种材料创制,开展出境种质资源查验与保护
农业部重点实验室项目 支持遗传育种理论、方法及配套关键技术等基础研究
商业化育种工程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产业化应用方面) 支持企业和科研单位加强产学研合作,构建农作物种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加速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应用
生物育种重大产业创新发展工程 扶持和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育繁推一体化”大型种子企业,形成我国农作物生物育种研发及产业化的重要平台和试验示范基地
现代种业发展基金 通过投资入股的方式支持企业开展兼并重组,培育一批“育繁推一体化”大型种子企业
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品种培育方面) 支持有实力的种子企业创制一批目标性状突出、综合性状优良的突破性转基因新品种
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  (品种培育方面) 支持“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承担育种任务
种子工程项目(创新能力建设方面) 支持具有一定实力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建设育种创新基地
种子生产基地建设工程 新增千亿斤粮食工程 重点支持国家级种子生产基地建设,在规划范围内建设区域性、规模化的种子生产基地
农业综合开发部门专项 支持农作物原原种、原种、良种繁育与加工基地建设
种子工程项目(生产能力建设方面) 在种子生产优势区支持集中建设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
种子生产保险补助 开展种子生产保险试点,给予保费补贴
种子储备财政补助 对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的贷款贴息、保管、检验、自然损耗及正常转商费用等进行补助
种业监管能力提升工程 种子工程项目(监管能力建设方面) 支持种子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和能力建设,在粮棉油生产大县建设新品种引进示范场
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品种试验)项目 支持开展国家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试验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
(种子管理方面) 支持基地管理、市场监管、新品种保护和转基因监管、检验检疫等方面工作

  六、保障措施
  (二十三)健全法律法规。加快研究修订种子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农作物品种审定、种子标签管理、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等配套规章。制定品种权转让交易、种子(苗)生产基地建设、基地认定保护等管理办法,以及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新品种保护名录、品种试验规程、审定标准等规范性文件。探索建立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完善覆盖生产、加工、流通全过程的种子标准体系。
  (二十四)建立多元化投资渠道。加大农作物种业财政投入力度,支持种质资源开发、常规品种培育、关键技术及标准研发。建立现代种业发展基金,重点支持“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支持种子企业参与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支持种子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联合、入股等方式集聚资本,引导发展潜力大的种子企业上市融资。支持育种创新、种子生产加工等条件能力建设,改善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检测条件。
  (二十五)强化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种子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种子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将种子精选加工、烘干、包装、播种、收获等制种机械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加大对制种大县扶持力度,调动基层政府发展制种产业和农民生产优质种子的积极性。金融机构特别是政策性银行要加大对种子收储的信贷支持力度。建立种子物流快捷通道,铁路部门要优先保障种子运输。对企业引进的科研人才,当地政府要参照有关政策解决人员户籍问题。
  (二十六)完善管理体系。加强国家、省、市、县四级种子管理体系建设,明确负责种子管理的机构,强化种子管理职能;健全管理队伍,强化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增强依法行政和公共服务能力;强化能力建设,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有效开展。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种子管理机构进行综合考核,对管理人员实行岗位和业绩考核。强化品种管理,改进现有农作物种业科研成果评价方式,完善育种成果奖励机制,形成有利于加强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和解决生产实际问题的评价体系。充分发挥种子行业协会的协调、服务、维权、自律作用,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服务,重点开展种子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推进企业间、行业间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工作协调组的作用,加强部门协调,密切合作,研究解决农作物种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省(区、市)要依据本规划,制定本地区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细化各项工作措施。各级农业、发展改革、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质检、林业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规划要求。











鞍山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我市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对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是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失业救济金标准等保障办法相结合,保障我市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权益的救济制度。

第三条 凡户籍在本市市区并在本市居住的城市非农人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坚持以企事业单位、家庭、个人保障为主,政府救助为辅的保障原则。

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职能部门,财政、劳动、工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保障标准

第六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月人均为150元;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标准由县(市)政府自定。

第七条 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实际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经有关部门核准后发放和补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八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关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保障对象

第九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第十条 家庭收入确定范围;家庭成员的各类工资、离退休费、失业救济金、下岗人员基本生活费、奖金、津贴、物价补贴、生活补贴;接受馈增、财产继承收入、因抚养赡养关系所得收入;失业人员通过劳动和其他渠道获得的收入;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 在计算从业人员工资收入时,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实际工资计算。具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下岗人员、无业人员,劳动所得和实际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176元)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自谋职业、自食其力。工商、税务、教育、城建等部门要为其提供政策上的优惠。

第四章 保障资金的来源及监管

第十三条 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原民政对象、无业人员、失业人员和区属以下企业在职职工(含下岗职工、离退休职工)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百分之五十;市属企业在职职工(含下岗职工、离退休职工)由市财政承担。两级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款专用、专帐管理。每年年底前由各级民政部门提出下一年的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定期拔付,年终编制决算,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保障资金的使用要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

第五章 保障资金的审批和发放

第十五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领过程中的调查、审核、上报、发放等工作,由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在民政部门指导下实施。

第十六条 凡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由户主向所在居委会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1、 无业人员(三无对象、失业人员)由户主本人提出申请,居委会初审,街道办事处复核,区民政局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
2、 在职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由户主本人提出申请,居委会与所在单位初审,街道办事处复核,区民政审批,报市民政局、市劳动局特困办和市总工会备案。
经批准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发给《鞍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街道办事处按月发放最底生活保障金。对已享受保障金并要求继续享受保障金的,每季度应提前向居委会提出申请,否则视为自行放弃享受资格。

第十七条 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要建立公开办事制度,要坚持公开、平等、民主的原则,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对保障对象审核一次,及时调整。审核结果以居委会为单位张榜公布。

第十八条 对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其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并收回《鞍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十九条 申请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应接受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的监督管理,如实反映家庭收入情况,不得隐瞒、少报、漏报。违者一经查出,立即追回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以及截留、挪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本单位或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于1998年底前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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