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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2:00:28  浏览:88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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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0〕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现将《眉山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眉山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眉府办发〔2007〕12号)废止。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眉山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河道采砂管理,规范采砂行为,维护江河流势稳定,确保河道行洪、堤防工程和通航安全,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河道砂石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境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资源适用本办法。

河道采砂是指在行洪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等管理与保护范围内挖砂、抽砂、采石、取土、淘金(含淘取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等活动。

第三条 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分级管理原则和委托管理权限负责河道采砂许可、现场指导与监督检查工作。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负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河道采砂必须确保河道防洪安全,防止无序开采和掠夺性、破坏性开采。

第五条 河道砂石资源开采实行统一规划。

省管河道的砂石资源开采规划,由所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水利勘察设计单位编制,按规定程序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市管河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县管河道采砂规划,由所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水利勘察设计单位编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采砂规划涉及航道的,设计单位应征求航道主管部门的意见。

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应当依照上述规定重新报批。

第六条 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确定可采区、禁采区、可采期、禁采期、年度控制采砂总量及深度、可采区内采砂方式及采砂机具控制数量、堆砂场的控制数量及布局、弃料复平要求措施、规划实施意见及建议等。

(一)禁采区和可采区的划定。

1.禁采区的划定。各类拦河(闸坝等)、跨河(渡槽、桥梁等)、穿河(管路、电缆等)、临河(堤防、码头、渡口、护岸工程、取水口等)建设项目规定的保护范围实行禁采;水文测流断面上下游、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河段实行禁采;饮用水源保护区实行禁采;国家重点建设需要和政府有特殊要求的河段实行禁采;其他依法应禁止采掘的区域。

2.可采区的划定。禁采区以外区域为可采区。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的划定。

每年6月1日~9月30日为禁采期,当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可采期。

第七条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根据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和当年水情、工情、汛情、砂石资源分布和补给的实际情况,汛后应及时编制河道采砂项目年度实施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批准采砂规划的河道主管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各县(区)应综合考虑河道采砂料场规模、储量和市场供需状况,充分考虑防洪安全、通航安全、河势稳定和环境保护,确定合理的开采年限。

第八条 河道砂石资源开采实行采砂许可证制度。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发放,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可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

河道采砂许可证使用四川省水利厅统一印制的《四川省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使用采砂船在河道内采砂的,在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前,应提交海事主管部门颁发的船舶、船员相关证书。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应到海事主管部门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开采作业。

第九条 河道砂石开采权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或申请方式获得。

开采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可采区,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公开竞争方式出让开采权,由可采区所在县(区)按照招标、拍卖、挂牌有关程序组织实施。

开采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下的可采区,可通过向所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的方式办理采砂许可证,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河道工程建设项目不受开采量限制,均采用申请方式获得采砂许可,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河道采砂申请书采用四川省水利厅统一制作的《四川省河道采砂许可证申请表》。

第十条 依法取得河道砂石开采权的单位或个人,应同有发放采砂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采砂协议,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按规定一次性缴清砂石资源费、河道采砂权价款(开采权出让金)。

第十一条 办理采砂许可证程序。

通过申请方式获得河道采砂权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批准的,应及时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获得河道采砂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办理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二条 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和解缴。

河道砂石资源费由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征收。

省管河道委托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其收取的河道砂石资源费按省20%、市20%、县60%的分成比例,一次性缴入省、市及县(区)所属支库。市管河道委托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河道砂石资源费按市20%、县80%的分成比例,一次性缴入市及县(区)所属支库。扩权县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河道采砂权价款处置。

河道采砂权价款应当依法缴入同级财政,专项用于河道采砂规划方案编制、河道采砂日常监督管理、河道保护工程、堤防工程建设以及河道疏浚等,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四条 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方式采砂;

(二)采砂业主在开采现场悬挂县(区)统一规范格式的标志牌,注明地址、业主姓名、范围、有效期限、开采深度、开采总量、作业方式、举报电话和安全警示性标志等;

(三)开采的砂石土料应按指定的地点堆放或随采随运;随时清除或平复砂石料、弃料堆体及采砂坑道,清除河道行洪障碍物;按河道整治要求及时平整开采后的河床,保持水流畅通;

(四)紧急防汛期,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参加防汛抢险;

(五)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应当全部撤离河道或停放在交通海事主管部门指定的安全地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

(六)符合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七)自觉接受水利、安全生产监督、交通、公安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采砂业主在采砂活动中未经许可,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料,安装分筛、冲洗等设备,搭建料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通道、搭建便桥等;

第十六条 为确保涉河建筑物、采砂船只及作业人员安全,保证采砂料场和河道及时得到整复,各采砂单位和个人在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时,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防汛安全保证金,并签订河道、采砂场整复合同及防汛安全责任书。

防汛安全保证金实行专户储存管理。批准的采砂期满后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规定总量,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终止采砂活动,并清除或复平弃料堆体,清除河道行洪障碍物,其机械、船只撤离河道上岸或按指定地点安全停泊。无违规行为的,所交防汛保证金如数全部退还(按指定地点停泊的船只必须在汛期结束后,未出现安全事故才退还所交保证金)。否则,所交保证金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用于河道平整清障及河道维护。

防汛安全保证金具体金额由所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开采地点、开采量及开采方式等予以确定,并在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和申请办理时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按照“谁发证、谁管理”的原则,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发证机关负责河道采砂的现场管理。负责河道采砂现场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履行河道采砂管理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采砂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采砂单位或个人就执行实施方案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采砂单位或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采砂单位或个人停止违法实施方案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机具。

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的规定,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可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可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在禁采期,采砂机械、船只未按规定撤离河道,影响河势稳定、阻碍河道行洪、危及河岸堤防安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视其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和化整为零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河道采砂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进行处罚。

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三)规定在河道内堆放砂石及废弃物阻碍行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拒绝、阻碍现场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采砂用于防汛抢险的,经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应在本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加强河道采砂日常监管,打击非法采砂活动。

第二十五条 对需公开出让采砂的国有河滩地上附作物的补偿,由各区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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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资系统改革总体方案和哈尔滨市市属物资企业下放所在区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发〔2004〕10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资系统改革总体方案和哈尔滨市市属物资企业下放所在区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物资系统改革总体方案》和《哈尔滨市市属物资企业下放所在区管理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哈尔滨市物资系统改革总体方案





  为全面落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全市国企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快物资系统改革步伐,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理顺行政职能和国有资本、职工国有身份有序退出为目标,坚持机构改革与企业改制相结合、招商引资与结构调整相结合、体制创新与安置职工再就业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区两级政府和企业的积极性,加快国有物资企业改制步伐,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转换经营机制,激活内部动力,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和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社会稳定原则。要将行政管理职能划转与人员分流安置相结合,严格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切实维护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

  (二)坚持安全退出原则。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实施改制重组,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企业顺利交接,确保国有资本、国有职工和企业经营者安全退出。

  (三)坚持整体下放原则。要将资产优良企业与资产欠佳企业、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一并整体下放到所在区,由所在区组织实施改制退出,实现市物资系统所属企业由原来按行业管理向按行政区划属地管理的转变。

  三、主要内容
  (一)机构改革
  1、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机构改革与组建市商务局一并考虑。撤销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将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分别划入市商务局和市经委,其中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报废汽车回收(废旧金属回收)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专项管理、物资行业协会及其他物资行业宏观管理职能划入市商务局,煤炭市场管理职能划入市经委。
  2、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现有在职职工45人,其中原机关人员31人、事业单位人员14人(含经费自筹编制3人);离退休职工100人,其中离休干部24人、退休职工76人。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分流安置:⑴市管干部6人(局级5人、处级1人)由市委统一安置;⑵按规定享受分流政策的处以下干部16人,其中12人根据本人申请提前办理退养或退休手续,4人予以重新安置;⑶行政管理人员8人(含重新安置的4人)随职能划入市商务局;⑷煤炭市场管理人员5人随职能划入市经委;⑸机关离退休职工划归市商务局统一管理。
  3、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集体办、信息中心和老干部活动室等3个事业单位及其人员14人划入市商务局,人员经费暂由市财政承担,待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时一并研究解决。局办公用房及其所属财产统交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

  (二)企业改革
  截至2003年末,市物资系统共有国有企业18户、集体企业28户,2004年5月市燃料公司划归哈物业供热集团后,现有直属国有企业17户、集体企业28户;国有企业在职职工2697人,离退休职工1476人;集体企业在职职工901人,退休职工239人;资产总额10.9亿元(其中50%土地使用权价值1.1亿元),负债总额10亿元,净资产0.9亿元,资产负债率91.7%。按照市物资系统机构改革与企业改革同步进行的部署,17户直属国有企业整体下放到所在区管理,由所在区组织实施改制退出,其中下放到道里区10户、道外区6户(其中参股企业1户,股本金30万元,占总股本的15%)、南岗区1户;28户集体企业全部随主办国有企业一并下放。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2004年8月中旬):在认真调研、摸清底数、全面规划的基础上,制定下发《哈尔滨市物资系统改革总体方案》和《哈尔滨市市属物资企业下放所在区管理的实施方案》。

  (二)组织企业下放交接(2004年8月底):〖HT4”SS〗由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会同市政府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编制下放企业资产、人员表册,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由市政府组织召开市属物资企业下放交接会,一次性完成下放交接工作。

  (三)组织实施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机构改革(2004年9月)。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原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行政管理职能及人员划转、享受政策人员分流、离退休人员并入市商务局和所属事业单位划转工作。

  五、相关政策
  (一)机构改革政策
  1、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原机关人员享受哈办发〔2001〕42号文件规定的人员分流政策。
  2、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行政管理职能划转遵循“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行政管理职能及人员编制同时划入市商务局和市经委。

  (二)企业下放政策
  1、下放企业的资产,以2003年末经市财政局审核的财务决算为准,企业下放时不再进行新的资产评估。
  2、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2003年末以前借给下放企业的资金,与企业其他资产一并划转,在改制时可转为国有权益。
  3、下放企业处理银行不良贷款,可继续享受贷款折扣、一次性清偿终结银行债务的优惠政策。
  4、下放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和医药费标准,按哈办发〔2004〕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组织领导
  成立市深化物资系统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副书记、市长石忠信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方世昌和副市长王大伟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发改委、编委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房产住宅局、国土资源局、人事局和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等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全面负责市物资系统改革的组织协调工作。



哈尔滨市市属物资企业下放所在区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放开搞活物资企业,市政府决定将市属物资企业下放所在区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两年内国有、集体物资企业的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全部退出为目标,坚持政策扶持、转制放活、平稳过渡三项原则,充分发挥市、区两级政府和企业的积极性,从大局出发,认真执行政策,严明工作纪律,严格程序,统一标准,精心组织,实现市属物资企业顺利下放交接,促进全市物资经济的繁荣和协调发展。

  二、下放范围
  下放所在区管理的市属国有物资企业共17户,其中道里区10户、道外区6户(其中参股企业1户,股本金30万元,占总股本的15%)、南岗区1户;集体企业28户全部随主办国有企业一并下放。

  三、相关政策
  (一)下放企业的资产,以2003年末经市财政局审核的财务决算为准,企业下放时不再进行新的资产评估。

  (二)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2003年末以前借给下放企业的资金,与企业其他资产一并划转,在改制时可转为国有权益。

  (三)下放企业处理银行不良贷款,可继续享受贷款折扣、一次性清偿终结银行债务的优惠政策。

  (四)下放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和医药费标准,按哈办发〔2004〕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核实(2004年7月前):〗由市政府物资系统改革调研小组负责,原则上以2003年末经市财政局审核的财务决算报表和人员统计报表为准,对企业上报的数据逐一进行调查核实,保证各项基础数据准确无误。

  (二)制定方案(2004年8月中旬):在认真调研、摸清底数、全面规划的基础上,制定下发《哈尔滨市物资系统改革总体方案》和《哈尔滨市市属物资企业下放所在区管理的实施方案》。
  (三)组织交接(2004年8月底):由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会同市政府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编制下放企业资产、人员表册,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由市政府组织召开市属物资企业下放交接会,一次性完成下放交接工作。

  (四)检查验收(2004年底)。市属物资企业下放工作推进组对企业下放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全面总结市属物资企业下放工作,向市政府汇报。

  五、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下放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下放企业工作,认真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有序组织推进工作,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确保思想不散、秩序不乱。

  (二)企业下放过程中,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准隐匿、转移、转让、变卖国有、集体资产;不准抽逃企业资金,突击花钱,私分钱物;严禁弄虚作假、涂改、销毁账目。对违反纪律的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三)下放企业在未交接前,停止调入职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如需调动,须待企业交接结束和进行离任审计后办理手续。
  (四)下放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所提供的情况要真实,资料要完整,数据要准确,并对其负责。

  六、组织领导
  在市深化物资系统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市属物资企业下放工作推进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方世昌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副市长王大伟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发改委、编委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房产住宅局、国土资源局、人事局和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等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制定企业下放方案、协调政策落实、组织交接和检查验收等工作.
  附件:下放所在区管理的市属物资企业名单



下放所在区管理的市属物资企业名单





  合计45户,其中国有企业17户、集体企业28户。

  一、道里区(国有企业10户、集体企业15户)
  (一)哈尔滨市金属材料总公司
  所属集体企业:
  1、哈尔滨市金属切割厂
  2、哈尔滨市金属公司第三供应站

  (二)哈尔滨物资销售总公司

  (三)哈尔滨市木材一公司
  所属集体企业:
  哈尔滨市第三燃料公司三悦旅社

  (四)哈尔滨进口设备配件公司
  所属集体企业:
  哈尔滨市友联物资贸易商行

  (五)哈尔滨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
  所属集体企业:
  1、哈尔滨生产资料贸易中心
  2、哈尔滨生产资料服务站

  (六)哈尔滨市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
  所属集体企业:
  1、哈尔滨市龙江物资再生利用公司
  2、哈尔滨市金属物资再生利用公司
  3、哈尔滨市物资再生利用第一经营部
  4、哈尔滨市物资再生利用第三经营部

  (七)哈尔滨松花江物资公司

  (八)黑龙江龙兴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九)哈尔滨市协同机电产品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机电设备总公司)
  所属集体企业:
  1、哈尔滨市机电公司绝缘材料分公司
  2、哈尔滨市机电公司机械设备经销部
  3、哈尔滨市机电公司京海成套设备公司
  4、哈尔滨市机电公司道里门市部
  5、哈尔滨市机电公司劳动服务公司

  (十)哈尔滨华滨实业公司

二、道外区(国有企业6户、集体企业8户)
  (一)哈尔滨市恒森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建材总公司)所属集体企业:
哈尔滨市物建建材有限公司

  (二)哈尔滨物资贸易中心
  所属集体企业:
  1、哈尔滨市物资贸易中心经销站
  2、哈尔滨市物资贸易中心第二经销站

  (三)哈尔滨国华物资经贸公司

  (四)哈尔滨松花江物资贸易中心

  (五)中集哈尔滨集装箱有限公司
  所属集体企业:
  哈尔滨物资实业总公司

  (六)哈尔滨市化工轻工材料总公司
  所属集体企业:
  1、哈尔滨市化轻总公司物资经销公司
  2、哈尔滨市道外化轻物资商场
  3、哈尔滨市先锋化轻材料经销站
  4、哈尔滨市化轻总公司哈特胶粘剂厂

  三、南岗区(国有企业1户、集体企业5户)
  (一)哈尔滨聚祥实业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木材总公司)
  所属集体企业:
  1、哈尔滨市南岗木材加工厂
  2、哈尔滨市哈西木材加工厂
  3、哈尔滨市道外木材加工厂
  4、哈尔滨滨西木制品加工厂
  5、哈尔滨市哈西木材加工厂林木产品经销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6年7月26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这对于规范行政机关有效地依法行政,改进行政管理工作,加强
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为切实做好行政处罚法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行政处罚法在我区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结合我区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大意义。各级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乡、镇人大主席团)、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及其他机关、组织,要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高度提高对实施行政处罚法重要意义的认识,把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
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抓紧做好。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全区组织开展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宣传活动,使各族干部职工和广大人民群众熟知行政处罚法,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不断提高依法办事和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各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和各级领导干部要带
头学习,带头宣传,带头依法办事。县级以上各级司法行政、新闻、宣传、广播电视等单位要采取生动有效的形式,加强行政处罚法的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要抓紧组织对全区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要结合“三五”普法工作,把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宣传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在全区形
成学法、知法、守法和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舆论和法制环境。
二、抓紧做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订工作。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尽快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规定不符合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要抓紧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清理修订工作必须在1997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此之前,尚未清理修订的法规、规章仍然有效。
除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外,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地区行政公署、州(市)、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已经设定行政处罚的,自1996年10月1日起一律无效。全区乡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应当按照上述要求,抓
紧对本机关、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凡不符合要求的,制定机关应当明文予以废止。
三、依法清理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及其所属部门要按照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规定,抓紧清理现行各类行政执法机构,对不符合法定资格的执法组织分别情况予以纠正。凡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改为
以该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非行政机关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应予废止或者改由地方性法规作出授权;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自行委托某些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收回行政处罚权,确有必要委托的,可以通过法定程序由地方性法
规或者规章作出规定。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证件和着装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应于1996年10月1日前完成;对规章授权某些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清理可以延期到1997年6月30日前完成。
四、加强监督工作,提高执法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确保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序,不断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要以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为契机
,对执法人员加强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要把建立高效、廉洁的执法队伍,作为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关键工作来抓,务必抓出成效。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及有关部门应当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采取措施,保证
实施行政处罚法各项工作的及早到位和扎实开展。
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把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列为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督促政府积极动员,全面部署,抓紧做好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行政处罚法在我区的全面贯彻实施,进一步开创我区法制建设的
新局面。



199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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