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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政府驻北京联络处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07:43:13  浏览:88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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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政府驻北京联络处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政府


外地政府驻北京联络处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地政府驻北京联络处的服务和管理, 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外地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 驻北京联络处( 以下简称驻京联络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 以下简称北京市经协办) 是驻京联络处的管理部门, 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 凡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驻京联络处, 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 向北京市经协办办理登记手续, 领取管理登记证。
第五条 驻京联络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须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办理的批准文件;
二、派出地政府确定该驻京联络处职责、任务、隶属关系、行政级别、人员编制、机构设置、负责人任职的文件, 以及工作人员名册;
三、办公地址和联络电话, 办公用房证明书( 产权证书或承租合同) 。
第六条 管理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每年的第一季度, 驻京联络处应办理当年的登记手续。
第七条 驻京联络处应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八条 北京市经协办负责向驻京联络处传达或直接发给与其工作有关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
第九条 由派出地调入驻京联络处的工作人员, 一律申报北京市暂住户口。已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同意申报北京市常住户口的驻京联络处工作人员, 其户口由所在驻京联络处集体管理, 不得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人员调整办理户口迁入迁出, 凭北京市经协办出具的证明, 向北京市公
安局申请办理。
第十条 驻京联络处所需工勤服务人员, 原则上应从北京市招用, 所需干部也可从北京市在职干部中聘用, 通过北京市劳动、人事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 应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
第十二条 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外地企业驻北京联络处, 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经协办负责解释。北京市经协办可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作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2年6 月1 日起施行。



199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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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人发[2006]130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事局,省直和中央在闽单位,各大中专院校,省属人才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我省各地各类企事业单位建立省级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规范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家人事部等六部委《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要求,我厅制定了《福建省省级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福建省省级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我省各地各类企事业单位建立省级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省级就业见习基地),规范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家人事部等六部委《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事厅负责对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宏观管理、指导和监督;各设区市、县(市、区)人事局负责对辖区范围内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建立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目的是发挥省级就业见习基地在促进我省生源的毕业生充分就业,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培训和实践的机会,提高其工作技能和对实际工作的适应能力方面的示范作用。同时,为用人单位深入考察了解毕业生的综合素质,扩大选人视野,建立较为稳定的人才输送渠道和实现人才资源优化配置创造条件。
第四条 省级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应坚持学校、毕业生、见习基地“互惠互利、各方受益”的原则,坚持政府管理,见习基地、学校和毕业生三方自愿协作原则,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五条 确定为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条件
(一)见习基地依托的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并有长期合作的积极性。见习单位的员工一般不少于300人,每年提供的见习岗位不少于30个,属高新技术企业的可酌情适当放宽。
(二)见习基地依托单位要具有一定的见习场所(岗位),能满足相关实践教学的需求,并有相对稳定的见习指导及辅助人员。
(三)见习基地依托单位要有组织科(教)研、产品研发和生产技术活动的能力。
(四)见习基地必须建立配套的见习管理制度,包括对见习学员的管理、生活补贴发放、见习情况考核及鉴定等。
(五)见习基地必须具有一定行业或区域代表性,有承担就业见习任务的较强能力。
第六条 申请省级基地须提交的材料
(一)《福建省省级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见附件一);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三)大中专毕业生见习岗位需求;
(四)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指导师资队伍的相关材料;
(五)毕业生就业见习有关管理制度。
第七条 省级基地的申报程序
省人事厅联系的省属企事业单位直接向省人事厅申报;其他用人单位向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区)人事部门申请,经设区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
  第八条 经省人事厅审核合格的,由省人事厅正式行文批准设立福建省省级就业见习基地并授牌。
第九条 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职责
(一)根据省人事厅下达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计划或与省属大中专院校直接商定的毕业生见习计划,安排毕业生见习,制定见习方案,确定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活动,落实各项见习措施。
(二)负责见习毕业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见习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爱岗敬业,勤奋踏实工作。
(三)负责落实见习毕业生生活补贴、见习指导老师指导费及发放工作。
(四)负责做好毕业生见习考核和鉴定工作,出具毕业生见习鉴定意见(见附件二);负责安排或推荐见习合格的毕业生就业。
(五)可获得省人事厅颁发的“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牌匾。
(六)可优先从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获得所需毕业生的信息。
(七)可获得政府有关部门为基地设定的公共财政补贴。
(八)开展就业见习活动成效突出的有获得表彰的权利。
第十条 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管理
(一)见习基地、学校和见习毕业生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进行见习活动:一是由学校与见习基地联系集体报名,学校与见习基地签订见习协议书(见附件三);二是学生持学生证或毕业证等材料直接到见习基地报名,学生与见习基地签订见习协议书(见附件四);三是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见习供需见面会,学生与见习基地签订见习协议书。
(二)见习基地应负责安排见习毕业生见习岗位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日常管理。见习活动结束后,见习基地应为毕业生作出见习考核鉴定,向学校及基地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反馈当年见习活动情况。
(三)见习基地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每年应向省人事厅书面报告见习基地的工作开展情况。
(四)省人事厅会同省级就业见习基地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每两年对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资格进行复核。连续两年未能完成就业见习任务的取缔其省级就业见习基地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见习基地管理的具体办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9〕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五年多来,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工作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以国有企业改革为重点的体制机制创新取得重大突破,多种所有制经济蓬勃发展,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自主创新能力显著提升,对外开放水平明显提高,基础设施条件得到改善,重点民生问题逐步解决,城乡面貌发生很大变化。实践证明,中央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战略的决策是及时的、正确的。但也要清醒看到,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体制性、结构性等深层次矛盾有待进一步解决,已经取得的成果有待进一步巩固,加快发展的巨大潜力有待进一步发挥。在当前形势下,认真总结振兴工作实践经验,进一步充实振兴战略的内涵,及时制定新的政策措施,既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全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需要,也是推进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需要。为此,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化经济结构,建立现代产业体系
  (一)加快推进企业兼并重组。要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进一步打破地区、行业、所有制界限,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东北地区企业联合重组涉及“债转股”资产处置的,应根据实际情况试行新的处置方式,合理处置“债转股”股权。支持中央大型企业集团和地方企业相互联合重组。鼓励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参与老工业基地企业改革重组。优先支持实现兼并重组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二)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平等保护各类产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落实融资、财税及市场准入等方面的政策,积极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金融服务和社会事业等领域。推动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和外资经济的融合,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允许职工在企业改制中持有一定比例股份。引导中小企业创新体制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充分发挥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大企业聚集的优势,鼓励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形成产业链的协作配套关系,促进其向“专精特优”方向发展。完善中小企业创业融资服务,继续推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支持东北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扩展业务。
  (三)做优做强支柱产业。贯彻落实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加快淘汰落后,防止重复建设。积极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用现代信息手段改造传统产业,提高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提高对东北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项目的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比例。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优势产业、骨干企业、重要品牌扩大市场份额。大力发展东北地区具有优势的大型铸锻件、核电设备、风电机组、盾构机械、先进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大型农业机械、高速动车组、大功率机车、高档数控机床等市场急需产品及关键配套件。鼓励采购国产设备和推广应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进出口银行每年安排一定的信贷额度用于支持东北地区重大技术装备出口,人民银行和外汇局要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努力促进东北地区汽车产业调整结构,重点发展自主品牌汽车、小排量汽车、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继续调整钢铁工业产品结构,加强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提高市场竞争力,同时加大资源勘探开发和对外合作力度,提高矿石资源的保障水平。优化提升石化产业,抓紧组织实施大型炼油、乙烯项目,提高加工度,发展精细化工、化肥等。
  (四)积极培育潜力型产业。依托装备制造业整机制造能力强的优势,发展基础配套零部件、加工辅具和特殊原材料等。依托国防军工企业汇集的优势,发展军民两用技术,促进军民融合,增强军工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依托原材料加工基地的优势,努力发展下游特色轻工产业。依托农林产品商品量大、品质好,畜牧养殖业发达的优势,大力发展农林畜产品精深加工业。依托北方中药材资源优势,发展现代中药(北药)产业。依托地处东北亚中心的地缘优势,加强与周边国家的能源和资源开发合作。积极发展航空航天、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鼓励地方政府设立专项扶持资金,支持潜力型产业发展。
  (五)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继续支持中外金融机构在东北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城市进行金融改革创新,积极稳妥地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推动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拓宽汽车消费融资渠道。推进东北产权交易平台互联互通、区域整合和功能拓展。支持大连商品交易所建设亚洲重要期货交易中心,在做精做细现有上市期货品种的基础上,推出东北地区具有优势、符合大连商品交易所功能定位的期货品种。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研究制定东北地区物流业发展专项规划,统筹建设一批重点区域物流园区。加快发展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建设好大连、哈尔滨、大庆三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积极支持延吉、绥芬河等城市利用独特区位优势发展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贯彻落实文化产业调整振兴规划,支持文化创意、出版发行、影视制作、演艺娱乐、文化会展、数字内容和动漫等文化产业加快发展,打造具有东北地方特色的文化品牌。加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和文化惠民工程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扩大对外文化交流。大力发展旅游业,抓紧研究出台东北地区旅游业发展专项规划,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一批特色鲜明、吸引力强的旅游目的地,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大东北无障碍旅游区。
  (六)扶持重点产业集聚区加快发展。推动辽宁沿海经济带、沈阳经济区、哈大齐工业走廊、长吉图经济区加快发展,建设国内一流的现代产业基地。组织编制发展规划,支持沈阳铁西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暨装备制造业发展示范区和大连“两区一带”等装备制造业集聚区发展,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推进内蒙古东部地区能源重化工基地、黑龙江东部煤电化工基地和辽西北煤化工基地建设,提高资源转化利用水平。充分发挥沈阳、长春、哈尔滨、大连和通化等高技术产业基地的辐射带动作用,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先导产业和产业集群。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一批有影响、有规模的特色产业园区,加快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和轨道交通装备产业园发展,抓紧研究创建大连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静脉产业类)。加快推进东北地区符合条件的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区和重点省级开发区升级工作。
  二、加快企业技术进步,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七)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力度。企业技术改造是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的重要内容,也是振兴工作取得成效的一条重要经验。要继续加大对企业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从现有相关投资专项中分离设立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专项,以及利用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近期筛选一批项目予以重点支持。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用于东北老工业基地中央企业的比例应有所增加。抓紧完成装备制造产业投资基金设立工作,重点支持东北地区装备制造企业技术改造和兼并重组。
  (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人才优势,建立健全鼓励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要在老工业基地重点发展领域,依托重要骨干企业、重大工程项目,组织实施一批带动力强、影响面广、见效快的技术创新和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要充分利用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科研和产业优势,通过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创新能力建设专项,支持建设一批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突破一批核心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支持企业有效吸纳利用国际创新资源,提高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支持老工业基地引进一批重点行业发展急需的创业、研发领军人物及团队。国家“千人计划”、“百人计划”等项目要重点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鼓励采取技术入股、期权激励等更加灵活的政策措施,为引进高端人才并使其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环境。
  (九)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大力推广应用自主创新成果,努力将其转化为先进生产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大对新能源、新材料、生物、信息、航空航天、高速铁路等高技术领域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支持力度。积极推动产学研用相结合,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向企业转移自主创新成果,鼓励更多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在创业板上市融资。继续组织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重点用于东北老工业基地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和创新能力建设等。有关地方政府要制定政策,支持老工业基地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
  三、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巩固农业基础地位
  (十)大力发展现代农业。东北地区具有发展现代农业得天独厚的条件。要围绕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抓紧研究制定加快东北地区现代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结合实施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加强东北地区粮食生产能力建设,形成稳固的国家粮食战略基地。加大粮食丰产科技工程实施力度,大力推广高产优质、节本增效新技术。优化农机结构,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加大农机具停放场库和机耕道建设力度。研究实施深松等重点环节农机作业补贴。抓紧研究稳定玉米、大豆生产的长效机制,适时对东北地区玉米、大豆继续实行国家收储政策。发挥国有农场在建设现代农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大力开展“场县共建”,为地方农业发展提供示范和社会化服务。加强东北地区农业对外合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到周边国家和地区从事农业合作开发。
  (十一)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条件建设。开展以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以水、电、路、气等为重点的村镇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引嫩入白、三江平原灌区、尼尔基水库下游灌区、绰勒水利枢纽下游灌区、大安灌区、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等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加快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节水灌溉示范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实施农户科学储粮专项,推广科学储粮技术,支持粮食银行等新型粮食仓储流通业态发展。推进散粮“入关”铁路直达,提高散粮铁水联运比例,建设大型粮食物流基地、节点和战略装车点,以及粮食仓储和烘干设施。积极推进农业信息化,建立和完善农业科技支撑和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统筹城乡发展,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小城镇和中心村发展,全面改善村镇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取消农村公益性建设项目县及县(场)以下资金配套。
  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全面振兴创造条件
  (十二)加快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开工建设京沈、沈丹、哈齐客运专线和吉图、大丹、哈牡、哈佳等铁路,推进牡绥等既有线路改造和东北沿边铁路、伊尔施—阿日哈沙特铁路、白音华—赤峰—锦州港煤运专线、同江铁路大桥、沿海疏港铁路建设。统筹干线和支线机场建设,完善东北地区机场布局,抓紧推进“十一五”期间东北地区机场的改扩建和新建迁建工作,做好“十二五”期间机场改扩建、新建迁建的前期工作。根据东北地区公路建设相对滞后和高寒地区的特点,进一步加大对黑龙江、吉林和内蒙古东部地区的高速公路和“村村通”公路建设投资力度。成立东北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推进组,协调、指导和推进东北地区交通设施建设,组织编制东北地区综合交通运输规划。
  (十三)优化能源结构。抓紧开工建设内蒙古东部和东北两大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内蒙古东部和黑龙江煤电外送通道等项目,加快辽宁红沿河二期工程、徐大堡和吉林核电项目的前期工作。加强东北地区电网建设,大力推进既有电网改造,提升骨干电网送电能力。加大农村电网特别是粮食主产区和林区的电网改造力度。研究解决风电等分散电源上网问题。率先在东北电网开展智能电网建设试点。
  五、积极推进资源型城市转型,促进可持续发展
  (十四)培育壮大接续替代产业。发展接续替代产业是资源枯竭城市实现经济转型的根本出路。组织实施好资源型城市吸纳就业、资源综合利用和发展接续替代产业专项,扶持引导资源型城市尽快形成新的主导产业。鼓励开发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支持。对资源型城市发展接续替代产业,在产业布局、项目审核、土地利用、贷款融资、技术开发、市场准入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资源型城市接续替代产业园区建设,积极承接产业转移。组织研究制定资源型城市接续替代产业发展规划并做好实施工作。
  (十五)构建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抓紧出台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由政府统筹部分准备金专项用于解决资源型城市环境治理等问题。在资源开采处于成长期或成熟期的资源型城市开展可持续发展试点。抓紧研究制定《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条例》。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出台支持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将转型工作情况纳入资源型城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十六)进一步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加强对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工作的指导,提高资源枯竭城市财力性转移支付使用效益。中央财政要加大对资源型城市特大型矿坑、深部采空区治理的支持力度。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资金在安排上要向东北老工业基地资源枯竭城市倾斜。支持资源枯竭城市资源型企业开发利用区外、境外资源。
  六、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大力发展绿色经济
  (十七)加强生态建设。坚持以生态为主导的林业和林区经济发展方向,进一步调减东北地区国有重点林区木材采伐量,促进林区经济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加强育林和管护。高度重视大小兴安岭的生态屏障作用,组织编制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规划。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国有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切实加强天然草场恢复和保护、黑土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等生态工程建设。切实加强湿地保护与恢复、沙化土地治理和矿山环境整治等生态工程建设,组织实施黑龙江扎龙湿地核心区生态移民。
  (十八)积极推进节能减排。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加强重点污染源总量控制。限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扩张,关停小火电、小钢铁、小造纸、小水泥等污染严重的小企业。以能源、原材料、装备制造和农产品加工等行业为重点,加强对各类工业园区的建设管理,推行清洁生产。支持开发和应用低碳技术。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大力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发展节约能源、节省土地的环保型建筑和绿色建筑,组织实施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十九)加强环境污染治理。加强松花江、辽河等重点流域的水污染防治,支持松花江流域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有偿取得和排污权交易试点。加大城市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推广垃圾分类回收、清洁焚烧,逐步提高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以及排污收费标准。严格监控和防治工业污染,统筹解决农业面源污染。全面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创建环境优美的农村新面貌。
  七、着力解决民生问题,加快推进社会事业发展
  (二十)千方百计扩大就业。要切实把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落实促进大学生、农民工和困难群体的就业政策,确保就业形势稳定。发挥好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积极开发公益性工作岗位,努力使“零就业家庭”实现至少一人就业。积极落实扶持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创业带动就业。鼓励服务业、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更多吸纳就业,引导和支持困难企业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技能培训等办法,尽量不裁员。
  (二十一)积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推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进一步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积极推进农村新型养老保险试点,全面提高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覆盖面。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完善工伤保险政策法规,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抓紧解决“老工伤”人员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问题。
  (二十二)解决好住房、冬季取暖等突出民生问题。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下大力气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问题。加大城镇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规模和国有林区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农村危房、危旧校舍改造力度,继续做好煤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支持开展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大对东北高寒地区热电联产项目支持力度,加快东北地区城市集中供热管网改造,解决好城市低保户冬季取暖问题。推进农村开发式扶贫,扶持更多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
  (二十三)促进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研究和推进各级各类教育改革,提高办学质量,为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提供人才支撑。充分发挥东北地区高等教育资源丰富的优势,提高重点高校的办学层次和水平。结合老工业基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合理确定职业教育专业和办学规模。继续加大对东北地区职业教育实训基地、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支持力度。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扩大城镇职工和居民的医疗保险覆盖面。
  八、深化省区协作,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
  (二十四)推进区域一体化发展。鼓励东北地区实行跨省(区)经济合作,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提高一体化发展水平,近期先行组织开展旅游、物流、交通和科技方面的一体化协作。认真组织实施《东北地区振兴规划》,做好规划任务落实、督促检查工作,加快规划内重大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推进内蒙古东部地区与东北三省的产业对接和合理分工。进一步研究支持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的税收政策。
  (二十五)建立东北地区合作机制。建立东北地区四省(区)行政首长协商机制,定期研究协调跨省(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产业布局,以及区域协调发展等问题,并对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九、继续深化改革开放,增强经济社会发展活力
  (二十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努力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增强老工业基地经济活力。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要坚持依法按程序办事,公开透明操作,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东北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部门要抓紧总结前期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试点政策。妥善处理中央企业和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及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工伤保障和社会职能移交等问题。抓紧完成东北地区装备制造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工作。加快推进粮食、商贸、建筑、农垦、森工、文化等领域的国有企业改革。
  (二十七)加快推进其他领域改革。尽快确定东北符合条件的地区开展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积极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研究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完善企业债券发行政策,探索多样化的企业债信用增级方式。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快发展农业保险,扩大试点范围、增加险种,加大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力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林业要素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加强服务。清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好符合条件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降低费率和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等政策措施,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城市供热体制、农村水利管理体制改革。
  (二十八)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推进辽宁沿海经济带和长吉图地区开发开放。推动《中国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与俄罗斯远东地区合作规划纲要》早日签署并协调组织实施。抓紧编制实施黑瞎子岛保护与开放开发规划。把沿海沿边开放和境外资源开发、区域经济合作、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结合起来,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建设边境贸易中心、经济合作区、出口加工区、进口资源加工区。研究建立中俄地方合作发展基金,支持中俄地区合作规划纲要项目的实施。利用境外港口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合作,推进黑龙江、吉林江海陆海联运通道常态化运营。积极探索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制度创新,加快推动以大连大窑湾保税港区为核心的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抓紧建设好绥芬河综合保税区和沈阳保税物流中心,促进东北地区保税物流和保税加工业的发展。开展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推动东北地区与港澳台地区加强经贸合作。
  实现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历史任务。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齐心协力,真抓实干,推动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实现新的跨越,加快形成具有独特优势和竞争力的新的增长极,为全国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国务院
                            二○○九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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