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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4 02:17:35  浏览:86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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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团贷款暂行办法》(银发〔1997〕415号文印发)等2件规章(附件1)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银发〔1993〕49号)等22件规范性文件(附件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废止的规章

(共2件)

一、《银团贷款暂行办法》(银发〔1997〕415号文印发)

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新增资本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0〕68号文印发)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共22件)

一、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银发〔1993〕49号)

二、关于下发《金融诈骗案件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195号)

三、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和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318号)

四、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390号)

五、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章程(范本)》的通知(银发〔1997〕474号)

六、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现场稽核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1997〕497号)

七、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指标报表填报说明和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报告书的通知(银发〔1997〕549号)

八、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65号)

九、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524号)

十、关于印发《关于县(市)城市信用合作社归口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的具体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68号)

十一、关于印发《关于组建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的试点工作方案》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银发〔1999〕210号)

十二、关于剥离不良贷款相应的表内应收利息处置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45号)

十三、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城市商业银行股东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246号)

十四、关于印发《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303号)

十五、关于执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银发〔2000〕359号)

十六、关于明确呆滞贷款划分标准的通知(银发〔2000〕363号)

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准入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173号)

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16号)

十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过程中股东资格审查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423号)

二十、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1〕357号)

二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30号)

二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等若干会计财务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2〕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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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渭南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渭南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渭政办发〔2008〕201号



临渭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管委会:

现将渭南市城乡建设局制定的《渭南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

销售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渭南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

销售管理办法

渭南市城乡建设局

一、为规范渭南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行为,依据《渭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渭政发[2006]61号)制定本办法。

二、渭南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工作,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市房改办具体组织实施。

三、渭南市城区每一个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后,由市房改办组织开发企业编制成本预算报告,向市物价局提出销售价格申请。市物价局按规定对销售价格核定之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批复。

销售价格批准后,由市房改办组织,在《渭南日报》等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开发企业可依此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市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预售许可手续。

四、渭南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具有渭南城区常住户口,家庭年收入在2.5万元以下,无房住或人均住房低于20平方米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和城区居民。

五、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在申请购买期限内向市房改办提交下列材料;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3.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家庭年收入情况证明和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申报办理地点:渭南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二)审查。市房改办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市城乡建设局审查。

(三)公示。对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市房改办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居住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四)批准。经公示无异议的,市房改办在申请表上签署批准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进行核实,确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出具书面通知。

(五)购买。申请人持签署过批准意见的申请表,到开发建设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申请人数多于该项目所建房屋户数时,优先保证市区拆迁中未纳入住房安置计划且符合第四条购房条件的拆迁户购房,其余人员按报名先后顺序购买。

六、购房人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按该套住房总价款2%的数额一次性缴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基金由市房改办代收,缴市城乡建设局统一管理,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按规定程序向市城乡建设局申请使用。

七、购房人入住到成立业主委员会期间,由市房改办监督开发建设单位实施物业管理。入住户数达到50%以后,由市物业管理处牵头,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聘请物业公司实施管理。

八、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关于规范银行卡网络服务机构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规范银行卡网络服务机构的通知
银发[1995]333号

1995年12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1993年以来,“金卡工程”部分试点城市或地区的人民银行分行牵头组织各国有商业银行和有关部门建立了银行卡网络服务机构。
为了规范此类服务性机构的管理,保证银行的资金安全,特别是防止此类机构办理金融业务,现通知如下:
一、此类机构是非营利性的信息服务机构,不是金融性机构,不准办理金融业务,应以为银行卡业务服务为宗旨,只能从事跨行信用卡授权及清算信息转换和代理发卡行委托的授权业务。
二、各地方此类机构的名称应统一为“×××市(地区)银行卡网络服务中心”,简称“网络服务中心”。
三、网络服务中心实行会员制,由各发卡银行(含邮政储蓄)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出资,平等互惠,本着“公开、透明、公益、自我发展”的原则开展业务,执行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其服务收入只限用于维持中心的正常运营和拓展服务范围,不能分红。网络服务中心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
四、网络服务中心目前只限在“金卡工程”试点城市和地区组建,由所在城市和地区的人民银行分行牵头(省会所在城市由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牵头),各商业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经地方政府同意,并报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才能到当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成立地方性网络服务中心,应以当地银行卡业务的需求规模为依据,充分利用原有的通信网络等技术设备和人力资源,避免重复投资,并要做好与当地其他信息服务中心的衔接工作。
五、全国性银行卡网络服务中心的组建工作,由人民银行总行牵头,成员单位为各商业银行总行和其他有关部门。
六、银行卡网络服务中心由人民银行组织各会员单位共同管理,在成立银行卡协会的地方也可委托协会管理。银行卡网络服务中心要定期向会员单位汇报财务收支和经营状况,接受会员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七、本文下发前已成立的此类网络服务机构,必须按本文精神进行调整,制定管理章程,并报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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