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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饮食娱乐行业定额发票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1:27:24  浏览:81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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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饮食娱乐行业定额发票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


  《银川市饮食娱乐行业定额发票管理办法》业经1998年4月7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4月7日
          银川市饮食娱乐行业定额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饮食娱乐行业的发票及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川市区内的饮食娱乐业,包括:饮食、歌舞厅、桑拿浴、保龄球、旱冰、垂钓中心、卡拉OK、台球室、音乐茶座、游艺场等行业的发票及税收征收管理。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从事饮食娱乐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其取得营业收入时必须向消费者开具《宁夏银川市饮食娱乐行业定额发票》(以下简称:定额发票)。


  第四条 银川市地方税务局是银川市饮食娱乐行业定额发票的主管部门,各税务分(区)局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定额发票由银川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票面套印银川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定额发票面额为:壹元、贰元、伍元、壹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伍佰元、壹仟元、伍仟元。
  定额发票为存根联带报销联单页式发票。


  第六条 定额发票采用撕票的方式组合开具。开具时应加盖开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并同时使用黑(蓝)水笔加填顾客名称、经营项目和开票日期等有关栏目。
  开票金额在一元以下五角以上的按一元金额开票,开票金额不足五角的可不开票。


  第七条 财务管理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且单位发票结算金额较大的业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从严适量供给伍仟元大额发票。


  第八条 外市、县在本市市区内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收取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时应当开具收据。


  第九条 定额发票采用验旧领新的供应方式。用票人需按要求填报《银川市饮食娱乐行业定额发票核销表》,同时将已使用过的发票存根交税务机关查验,并如实申报纳税情况,经查验合格后,凭税务机关已查验的发票核销表及发票领购手册购领发票。


  第十条 为了便于开票和记帐,对未开具发票取得的零星收入,应汇同开具发票取得的收入一并登记《营业汇总凭证》作为合法记帐凭证。
  《营业汇总凭证》由银川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发放,并视同发票管理。


  第十一条 用票人不得非法买卖、转让、借用或给他人代开定额发票。开具发票必须真实、完整,严禁使用假发票、白条子及其他不合法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第十二条 各用票业户应建立健全发票保管制度和领用登记制度,指定专人专柜保管发票,以保证发票的安全。凡业主发生丢失毁损等情况,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上报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其发票的面额总值照章补税后,再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消费者要求开具发票的,用票业户不得拒开。凡拒开发票者一经举报由主管税务机关查实后,按照有关规定以偷税行为从严处理,并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者,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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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建设厅


贵州省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建设厅


(1993年12月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建制镇的规划区及风景旅游区范围内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是指临时使用的工棚、库房、周转房、商业网点、货棚、货亭、书报亭、管理用房、围墙、大门、广告牌以及其它建筑物或构筑物。
临时用地是指因工程项目施工需要材料堆场、运输道路和其他临时设施用地。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进行临时建设、临时用地,必须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以临时建设为各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第七条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一)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申请报告或其它批准文件。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进行选址、定点、确定临时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发给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单位持临时规划许可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地。
第八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一)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申请报告以及土地的使用权证件、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原有房屋的所有权证件等。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平面布置和工程设计的依据。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临时建设工程的平面布置和工作设计图,进行现场放线、验线后发给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两年。到期后,临时建设应自行拆除,临时用地应退回或恢复原土地使用性质。需要继续使用的,应重新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第十条 在建设工程施工期间搭建的临时工棚、仓库、临时围墙等,应在工程竣工后立即拆除,不得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第十一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应拆除临时建设工程和收回临时用地的,无论使用期到否,均应无条件拆除和退回,一律不给予安置或补偿。
第十二条 凡救灾、抢险、抢修市政工程设施或工程管线等紧急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可事后补办手续。
第十三条 凡未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临时建设或临时用地,以及批准后使用到期未办理延期使用手续的临时建设工程或临时用地,均属违法建设、违法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按《贵州省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暂
行规定》及有关规定予友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3日

关于做好2002年底车辆产品产销衔接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文件

国经贸厅产业[2002]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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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2年底车辆产品产销衔接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中央企业:

  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2〕24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以下简称768号文件)明确从2002年12月31日起,废止原国家机械工业局《2000年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总目录)》、《2000年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补充第一期)》、《2000年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补充第二期)》和《2000年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目录》(以下统称《目录》)内的汽车、民用改装车和农用运输车产品型号。为平稳过渡,做好产销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库存《目录》产品的销售工作

  汽车、民用改装车和农用运输车产品《目录》废止后,不再作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注册登记的依据。为此,各车辆生产企业要对《目录》内产品的库存(包括企业库存、流通环节库存及在途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认真组织好营销工作,确保在2002年12月31日前完成销售和注册登记。

  二、改进民用改装车产品的申报工作

  按照768号文件要求,汽车整车与底盘产品分开后,民用改装车产品在申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时,需要使用新的申报软件进行填报,底盘部分只填写底盘生产企业名称、底盘型号及类别,不再填报其他参数,请各民用改装车生产企业从国家经贸委网站(www.setc.gov.cn)下载申报软件。使用《公告》内整车企业生产的尚未列入《公告》的底盘或使用进口底盘改装的民用改装车产品仍按原规定申报。

  三、严格按照《公告》公布的车型组织生产、销售

  各生产企业要重视《公告》产品的申报工作,申报产品经国家经贸委《公告》发布后,必须按照《公告》公布的车型组织生产、销售。企业要加强《公告》产品检验管理,对于出厂车辆产品及进厂零部件、总成,必须增加与《公告》公布车型参数一致性检验环节,以保证出厂车辆产品与《公告》公布参数一致。

  对于申报《公告》的汽车整车、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产品,送检测机构检验的样车,原则上应为在本企业批量生产的产品。为加快新产品投入市场的进度,目前暂可将在本企业生产的研制产品作为样车送检测机构检验,企业凭检验合格的报告申报《公告》。国家经贸委将在一定的期限内从批量生产的产品中再抽取样车进行复检,具体规定另行通知。

  四、编印《2002年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汇编》

  国家经贸委拟编印《2002年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汇编》,为了做好此项工作,车辆生产企业序号需要规范并重新编排。《公告》内的车辆产品按照汽车(指汽车整车)、民用改装车、汽车起重机、外廓尺寸超限及特殊用途车辆、摩托车、农用运输车分类进行管理。排序的原则:一是民用改装车企业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排序,其他类别的车辆企业全国统一排序。整车和民用改装车兼有的企业,分别进行排序。二是同属一个企业或集团公司的企业只编一个序号。各生产企业要按附件要求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并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集团公司要列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名单并注明持股比例(附公司构架图)。

  请各地经贸委(经委)、各中央企业及时将本通知的精神传达到各生产企业,并将所属企业填写的《企业基本情况表》收齐汇总后,于2002年12月30日前统一报送国家经贸委(产业政策司)。

  附件:企业基本情况表(格式)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

企业基本情况表

企 业 名 称
   
原企业名称
  
《目录》序号
    
企 业 类 别
□汽车 □民用改装车 □汽车起重机

□外廓尺寸超限及 □摩托车 □农用运输车

特殊用途车辆

企业注册地址
  
邮 政 编 码
  
电 子 信 箱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传 真 电 话
  
企业生产地址
  

 

      (企业章)        填表日期:200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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