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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意见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3:31:38  浏览:85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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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意见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关于修改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意见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16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要求,对原交通部、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发布〈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交水发﹝2001﹞151号)进行修改,删除第三部分第一段中的“报废船舶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运输,视情节轻重,予以扣留封存或者强制拆解,所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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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割胶生产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割胶生产的通知

农办垦[2011]50号


海南、云南省农业厅,海南、云南、广东省农垦总局:

  当前,天然橡胶生产正处割胶时节,经检查发现,个别胶园存在随意加涂刺激剂、加刀连割、增加割线、超水线割胶等问题,导致树体耗皮量大、伤树严重,损害了橡胶树的可持续生产能力。为保证天然橡胶的稳产高产,促进产业平稳较好发展和胶农持续增收,现就做好当前割胶生产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

  各级农业(农垦)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指导割胶生产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理顺管理关系,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工作力量,不断提高指导、协调和服务割胶生产管理的能力。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突出问题,抓紧制定具体措施,确保割胶生产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扎实做好割胶工培训工作

  各级农业(农垦)部门要结合实施“阳光工程”,创新培训机制,进一步做好割胶技术培训工作,使已经从事或准备从事割胶工作的人员能够掌握橡胶树割胶专业技能,培养和造就一批懂技术、能示范的割胶技术人员。

  三、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各级农业(农垦)部门要按《橡胶树割胶技术规程》的相关要求,狠抓《规程》落实,强化对割胶生产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农垦要严格胶工岗前培训制度,对未培训上岗的胶工,要停工接受培训,待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对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查清问题根源,及时解决。

  四、着力加强割胶生产指导与服务

  各级农业(农垦)部门要深入割胶生产第一线,加强指导和服务,切实把各项措施落实到割胶生产中。要组织专家和农技人员,进园入户开展割胶技术指导,对一些问题比较突出的胶园要落实专人负责指导。要充分发挥天然橡胶标准化生产示范园辐射带动作用,开展高效割胶现场观摩,带动提升割胶技术水平。

  五、广泛开展科学割胶宣传教育

  各级农业(农垦)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以宣传贯彻《橡胶树栽培技术规程》和《橡胶树割胶技术规程》为重点,广泛深入开展科学割胶宣传教育,解读产业政策,普及割胶知识,推介先进技术,宣传先进典型,努力提高广大胶工的科学植胶割胶意识和技能。

  各省农业(农垦)主管部门要根据以上要求,抓紧制定今年割胶生产管理指导工作方案,于6月底前上报我部农垦局(南亚办)。

  联系电话:010—59192628,010—59192659(传真)。

  电子邮箱:nkjrzch@agri.gov.cn。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3年5月12日)

教高厅〔20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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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教育部关于启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2003]1号)精神,为保证国家精品课程建设的顺利实施,特制定《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

  精品课程建设是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党政领导要给予高度重视,精心设计,精心组织。有关高等学校要在经费投入、人员保证、管理机制等各个方面不断创新,支持国家精品课程建设,保证国家精品课程的可持续发展。
  国家精品课程建设采用学校先行建设、省区市择优推荐、教育部组织评审、授予荣誉称号、后补助建设经费的方式进行。教育部将建立“中国高教精品课程网站”,发布与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有关的政策、规定、标准、通知等信息,并接受网上申请,开展网上评审、网上公开精品课程等工作。

  一、申报方式
  1.申报条件。国家精品课程原则上应是本科、高职高专各个专业的基础课和专业(技术)基础课。申报“国家精品课程”的课程必须已在高等学校(含高职高专院校)连续开设3年以上。课程主讲教师具有教授职称(高职高专院校可适当放宽条件)。有关教学大纲、授课教案、习题、实验指导、参考文献目录等已经上网。同时,为评价主讲教师个人的授课效果,还需在网上提供不少于50分钟的现场教学录像。鼓励将课件或全程授课录像上网参评。
  2.申报步骤。国家精品课程申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向教育部提出,申请公文内容应包括申请学校名称、课程名称、授课对象、主讲教师姓名等,不再附申请表格和说明材料。另由申报课程所在学校组织课程主讲教师通过“中国高教精品课程网站”直接提交课程的申请表格、说明材料以及课程上网的网址(包括进入密码)等。教育部不直接受理高等学校提出的国家精品课程评审申请。
  3.申报时间及受理机构。国家精品课程自2003年起,连续评审5年,每年评审一次,申报截止日期为当年的9月15日(2003年将根据情况适当延期)。国家精品课程申报受理机构为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邮政编码:100816,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7号)。

  二、评审方式
  教育部将委托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国家精品课程评审。评审过程分为四个阶段,即:资格审查,网上教学资源评审,教学效果评价(学校举证、审看录像、网上学生评价)和公示材料(包括申请表格、说明材料、上网资源、学校举证、教学录像、网上学生评价意见)30天。情况特殊的也可委托专家到校现场复审。公示期内如无异议,由教育部授予“国家精品课程”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三、运行管理
  1.课程上网。由有关高等学校和主讲教师保证“国家精品课程”在网上的正常运行、维护和升级。确因技术原因需要中断的,必须在“中国高教精品课程网站”中注明原因。所在学校和课程人员应及时排除问题,尽快恢复上网课程的正常运行。
  2.年度检查。国家精品课程每年检查一次,检查工作由教育部委托有关机构和专家在网上进行,特殊情况也可到校检查。检查不合格的课程取消“国家精品课程”荣誉称号,停拨维护升级费,但保留其两年内申请复查的资格。复查合格的恢复“国家精品课程”荣誉称号,但不补拨维护升级费。被取消“国家精品课程”荣誉称号的课程不能重新申报国家精品课程。

  四、知识产权管理
  国家精品课程视为职务作品。凡申请国家精品课程评审的高等学校和主讲教师将被视为同意该课程在享受“国家精品课程”荣誉称号期间,其上网内容的非商业性使用权自然授予全国各高等学校。国家精品课程要按照规定上网并向全国高等学校免费开放,高等学校和授课教师要承诺上网内容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五、经费支持
  教育部对“国家精品课程”提供经费支持。支持经费包括建设补助费和维护升级费。建设补助费在评审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拨付,维护升级费在年度检查通过后拨付。我部将根据每门国家精品课程上网内容的多少和维护、升级情况适度调整支持额度。

  六、其他
  本办法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本办法由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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