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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西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4:28:26  浏览:95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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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西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规定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营口西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营口西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规定》业经第十四届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营口西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营口西大街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提升营口地区文化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营口西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以下简称营口西大街)是指辽河大街西段平安路口至得胜路口之间临街区域。
  第三条 营口西大街优秀近代保护建筑(以下简称保护建筑)实行挂牌保护,参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管理。
  第四条 营口西大街保护管理遵循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环保、公安、消防、旅游、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和西市区政府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营口西大街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营口西大街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具体负责营口西大街的保护开发、招商引资、文化交流、经营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营口西大街的开发利用应当体现历史文化内涵,展示地域文化特色,浓缩城市精华,彰显城市魅力,打造城市名片。
  第八条 鼓励入驻营口西大街的单位和个人经营传统老字号店铺、开设私人博物馆(室)、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活动中心等文化活动场所。
  提倡经营古玩字画、民间工艺品、民间美术品、传统饮食、欧式酒吧、文化旅游用品、商务会馆等与历史文化街区内涵相符的项目。禁止洗浴、网吧、现代超市等项目入驻。
  第九条 经营者设置的店面老字号招牌,应当符合营口西大街统一的设计方案,按照审批实施。
  第十条 营口西大街保护建筑使用人应按照有关租赁合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保护建筑进行维护和修缮。
  第十一条 保护建筑维护和修缮时,在主体结构、高度、形制、格局、体量、色彩等方面,应保持原有建筑的历史风貌。临街立面不得安装与历史街区风貌不协调的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保护建筑及构件。
  第十三条 对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管理历史街区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市政府将给予适当表彰或奖励。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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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对家居香港新界的烈属实行定期抚恤的复函

民政部 财政部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对家居香港新界的烈属实行定期抚恤的复函
民政部、财政部



广东省民政厅、财政厅:
你省民政厅(85)民优发字第14号关于对家居香港新界的烈属实行定期抚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根据民政部[1983]优35号给你省民政厅复函中关于对家居港澳的烈属应同居住内地烈属一样给予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的精神,家居香港新界的烈属,也按有关规定享受定期抚恤待遇。其
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发放办法,由你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所需经费由你省从地方财政中另拨专款解决。
此复。



1985年6月11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丽水海关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丽水海关的批复

(2005年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文件国函〔2005〕5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丽水海关的请示》(浙政〔2004〕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丽水海关(正处级),隶属杭州海关。

二、核定丽水海关人员编制20名,在海关系统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另增加编制。以上人员主要从应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及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丽水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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