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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15:27  浏览:97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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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市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15日

  


连云港市市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储备管理,规范土地市场运行,有效配置土地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和《江苏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省政府1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与储备工作领导小组是市区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市区土地储备的有关政策和制度,部署市区土地储备重要工作;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与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推进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与储备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的各项决定,审查土地储备及实施方案和土地储备融资计划。

  第五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是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机构,负责市区土地储备工作,统筹市区土地收储、整理、供应的规划与计划管理、信息管理。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报批和权属登记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住房、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各区政府(含园区管委会,下同)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第六条 我市市区土地储备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供应、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计划与管理

  

  第七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八条 我市市区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财政、发展改革、规划、人民银行等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市区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经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与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五)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六)年度储备土地融资计划、土地储备预算;

  (七)年度储备土地供应预测收入。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明确各类储备土地的宗数、位置、面积等具体内容。

  第十条 经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作为实施土地储备的依据,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未列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不得进行储备。

  第十一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土地储备及实施方案,经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与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及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土地的四至范围、面积、现状;

  (二)土地的权属、用地手续批准情况;

  (三)储备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地块的规划条件;

  (四)征地补偿费用、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收购补偿费用、前期开发整理费用、财务费用等土地储备支出;

  (五)安置房源、安置用地、产业用地的规模;

  (六)储备地块的筹资方案;

  (七)土地供应预测收入;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 范围与程序

  

  第十三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四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五条 收购国有土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一)申请收购或主动收购。申请收购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持有关资料向市土地储备机构提出土地收购申请。主动收购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有关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应当进行储备的土地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收购事宜。

  (二)勘查情况。市土地储备机构对拟收购土地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及地上附着物情况进行勘查。

  (三)确定规划。市规划部门提供拟收购土地的用地规划条件。

  (四)费用测算。市土地储备机构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收购价格。

  (五)报批方案。市土地储备机构拟定土地储备方案,报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与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确认。

  (六)签订合同。土地储备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合同》。

  (七)支付费用。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合同》的约定,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收购费用。

  (八)权属变更。市土地储备机构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九)交付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合同》的约定,向市土地储备机构交付净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六条 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土地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市人民政府优先购买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购买合同,按照土地原交易价格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价款,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对拒绝政府收购而擅自转让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让手续。

  第十七条 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八条 对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实施城市规划纳入战略储备的土地,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手续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配合各区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报批组件,依法支付相关费用,并配合各区政府组织实施土地征收。

  战略储备土地范围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拟定,报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与储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九条 通过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依法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经市土地储备机构申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后,向市土地储备机构颁发土地证书,使用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条 纳入市级储备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筹集资金并及时拨付。



第四章 开发利用与供应



  第二十一条 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市土地储备机构有权对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保护、管理和临时利用,并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整理进行融资等活动。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开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前期开发整理应满足土地出让的基本条件,进行必要的道路、供水、供电、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前期开发整理费用要严格控制并计入土地储备支出。

  第二十三条 储备土地在供应前,市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依法以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利用储备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

  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一般不得超过两年,不得影响土地供应。

  第二十四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对纳入储备的土地应当新建围墙、栅栏或临时性建筑和设施加以保护,指派专人看守,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制止非法侵占、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储备土地出让,应当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未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土地不得供应。储备土地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划拨方式供应以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向社会提供。

  第二十六条 储备土地供应时,已经抵押的储备土地,应当先行依法解除抵押权。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土地储备的资金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预决算管理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以及会计核算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储备支出;

  (二)财政部门按照土地出让收入5%的比例提取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三)土地储备机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的资金;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其他可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二十九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市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宗地成本核算制度。收储土地所有发生的费用应当按照宗地核算,纳入宗地成本,其中属于成片开发的储备土地,先按照成本概算核定拨付,待片区成本核定后,再按照片区进行宗地成本决算。

  土地出让金缴清后,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在1个月内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宗地成本预决算,市财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宗地成本拨付市土地储备机构。

  第三十条 土地储备融资实行计划管理。土地储备融资计划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经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与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

  市土地储备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审计、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市土地储备机构执行会计核算制度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提高储备资金管理效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处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三条 土地储备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土地储备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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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生态园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莞生态园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府〔2008〕12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生态园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东莞生态园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

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莞生态园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有效地发挥财政投资的作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以及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莞生态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运用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东莞生态园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和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建设资金的核算和监督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管委会具体负责东莞生态园开发建设工程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市财政局负责加强对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并由市会计核算中心实行集中核算。

第五条 成立东莞生态园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财务专责小组(以下简称财务专责小组),小组由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以及市财政局职能科室有关人员组成。



第二章 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市会计核算中心设置专职会计、出纳,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建账。会计核算必须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出纳应互相监督,定期对账,日清月结,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七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账务处理用借贷记账法记账。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薄、编制会计报表一整套程序必须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要求。

第八条 市会计核算中心应当每月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于次月10日前送管委会,并报送财政局。

第九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工程项目概(预)算



第十条 管委会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的程序、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报送有关职能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管委会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编制工程概算,经管委会负责人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管委会应当严格执行限额设计、限额建设,按批准的工程概算控制工程造价。凡超出批准概算投资总额的,必须专题报告说明原因,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管委会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投资规模和工程进度,编制年度工程预算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工程用款的申报与支付



第十三条 属于政府公开招标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材料及设备、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必须按规定程序实行公开招投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管委会按中标价或采购价与施工单位、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签订合同,作为办理工程拨款的依据。招投标和采购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等工程资料应送市会计核算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资金按工程项目预算、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拨付。当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提交20%履约保证的可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0%)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毕后,提交请款报告60天内付至结算价的95%,其余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付清。

第十五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等原因,造成工程项目在批准概算投资额度内变更,必须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组、规划建设科审核后,单项工程变更预算价在50万元内(含50万元)的,由财务专责小组审定;超过50万元的,由财务专责小组初审后,上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经批准的工程项目变更,基建工程款支付列入计量支付。单项变更工程价款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可按审定金额80%支付进度款;单项变更工程款在50万以下的,以财务专责小组审核后可按审定金额50%支付进度款。余下进度款,在工程竣工结算后清算。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的合同价格、工程结算应严格按中标价格执行,禁止扩标。合同执行过程中,经批准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增加部分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组织招标。

第十七条 申请工程用款的开户银行、银行开户名称和银行账号必须与合同提供的开户银行、银行开户名称和银行账号相符。用款单位申请工程款时,凡与合同所提供开户银行、银行开户名称和银行账号不符的,市会计核算中心有权拒绝付款。

第十八条 工程用款申报审批日期为每月10日至25日。工程用款的拨付,必须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才能办理拨款手续。具体程序是:

(一)由用款单位根据合同和工程进度提出工程用款申请和填写工程用款审批表。

(二)工程用款审批表经监理公司、项目组、规划建设科、招标合约科、业务分管副主任和常务副主任加具审核意见,送市会计审核中心审核后,送市财政局审核。

(三)工程用款审批表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四)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分管领导的批示,办理拨款,市会计核算中心根据市财政局出具的拨款通知书,将工程款从市会计核算中心基建工程专户中直接拨付给用款单位。



第五章 工程项目决算



第十九条 管委会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迅速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管委会将有关基建资料送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进行结算评审。

第二十条 管委会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完毕后,管委会应当编制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作为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和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依据。



第六章 工程项目管理费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到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放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零星购置费、业务招待费等。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管理费由管委会根据实际需要作出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预拨管委会管理费用周转资金金额10万元。管委会每月终了将管理费用支出凭证及汇总清单经管委会负责人审核加具意见后,填写工程用款审批表,按工程用款拨付程序报批后,市会计核算中心据实列支,市财政局给予补充管理费用周转资金。

第二十四条 管委会应当加强工程项目管理费的管理,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管理费管理制度,按照规定严格控制管理费用支出。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对管委会建设工程项目资金使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参与工程项目招投标、拆迁补偿、材料采购、工程变更等工作,把好工程用款审批关。

第二十六条 市会计核算中心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及时掌握各项工程项目资金运作情况,对违反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必须予以制止和纠正;对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管委会反映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管委会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重大项目应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依法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妇联关于在妇联系统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通知

全国妇联


妇字〔2004〕34号



全国妇联关于在妇联系统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妇工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武警部队政治部,全国妇联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是在国际形势继续发生深刻变化、我国改革发展处于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极其重要的会议。会议对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作出了重大战略部署,对于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是全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根据中央精神,现就妇联系统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战略要求,深刻阐述了新形势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科学总结了我们党执政55年来的主要经验,明确提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对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主题鲜明、内涵丰富、思想深邃、论述精辟,具有很强的政治性、理论性、思想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决定》抓住了治国理政的根本,抓住了党的建设的关键,抓住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与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根本结合点,是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上的一次重大飞跃;是我们党运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纲领;是我们党贯彻群众路线,集中全党智慧,体现全党意志,不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不断开拓马克思主义理论新境界的光辉文献。胡锦涛同志在全会上作的重要讲话,对于我们深入学习领会、全面贯彻落实全会精神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全会还通过了同意江泽民同志辞去中央军委主席职务的决定和调整充实中央军委组成人员的决定,高度评价了江泽民同志为党、为国家、为人民作出的杰出贡献和他胸怀宽广、高风亮节的崇高精神风范。全会决定由胡锦涛同志任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这有利于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制度,有利于加强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也充分表达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对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高度信任和衷心拥戴。
各级妇联组织和广大妇联干部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大意义,在广大妇联干部和妇女群众中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全会精神的热潮。通过学习,把干部群众的思想高度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把干部群众的力量高度凝聚到贯彻落实全会精神的实践中来,以实际行动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全会的内容和精神
学习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重点是要学习领会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这个主题,从理论和实践的高度,提高认识,加深理解。要深刻认识中央作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重大战略决策的历史条件和时代背景,准确地判断新世纪新阶段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全面把握我们党肩负的历史使命对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新要求;要深刻认识我们党执政55年来,在治国理政、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所积累的主要经验及其对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指导作用;要深刻认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从党的执政理念、执政基础、执政方略、执政方式、执政资源和执政环境等方面准确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主要内涵,自觉地按照中央的战略部署和总体要求,加强妇联组织的能力建设,更好地履行和承担起团结动员广大妇女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伟大实践的神圣职责;要深刻认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主要任务,紧密联系妇联工作实际,研究提出加强妇联组织能力建设的具体意见和措施,不断提高服务大局、服务妇女、服务基层的水平。
三、以全会精神为指导,进一步加强妇联组织的能力建设
群众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做好党的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决定》明确提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必须“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加强和改进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各类群众团体的领导,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他们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要“积极研究和把握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探索新途径、新方法,不断提高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服务群众的本领”。这些重要论述,充分体现了新形势下做好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性,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群团组织的殷切期望。各级妇联组织要按照《决定》精神,以强烈的时代紧迫感和政治责任感,紧密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密结合妇女发展的实际,紧密结合妇联自身建设的实践,进一步明确加强妇联组织能力建设的目标与任务,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加强妇联组织的能力建设,有效地延伸党的群众工作手臂,扩大党的群众工作的覆盖面,团结带领全国妇女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不断推进妇女工作的新实践,开创妇联工作的新局面。
四、在全会精神鼓舞下,进一步团结动员广大妇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建功立业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包括亿万妇女在内的全体人民的共同奋斗目标。各级妇联组织要牢牢把握当代我国妇女运动的主题,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提高服务大局、服务妇女的能力为核心,以妇联组织的发展壮大为基础,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通过加强能力建设,更好地发挥宣传妇女群众、教育妇女群众、引导妇女群众、提高妇女群众的组织优势和工作优势,更好地履行促进男女平等、维护妇女权益的基本职能,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维权,自觉地在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中思考、规划和推进妇女发展和妇女工作,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广大妇女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把广大妇女团结在党和政府的周围,凝聚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发展的伟大事业中来,动员和引导广大妇女紧跟时代步伐,进一步发挥聪明才智,挖掘智慧潜能,激发创造能力,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实践中再建新功、再创新业。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既是当前的紧迫任务,又是长期的战略任务。各级妇联组织要高度重视,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抓紧制定学习贯彻方案,精心安排组织好党员干部的学习。要将学习贯彻全会精神同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结合起来;同贯彻落实党对群众工作的新要求、新部署,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妇女事业的创新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同全面推进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引领广大妇女积极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开展有广度、有深度的学习教育活动。各级妇联领导班子要带头学、深入学、融会贯通地学,用领导班子丰富的学习成果带动和推进广大党员干部的学习。要采取集中培训、理论研讨、举办报告会等多种形式,把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通读文件与专题研讨结合起来,力求把中央的精神学深、学透。要加强对学习的督促检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学习全会精神的过程作为各级妇联领导班子和广大妇联干部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的过程,作为提高能力、增强本领的过程,作为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过程。
请各地妇联及时将学习贯彻全会精神的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妇联办公厅。
全 国 妇 联
200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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