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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2:53:06  浏览:88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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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淮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淮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门令第16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皖政〔2009〕61号)、住建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6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城镇廉租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市监察、发改、民政、财政、公安、社保、物价、国土、建设、统计、规划、税务、金融管理、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各区、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协助城镇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办理住房保障的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保障对象和认定标准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探索廉租住房租售并举、共有产权等保障方式。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要做到应保尽保。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家庭)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六条 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市城镇低收入家庭,申请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且在本市生活和居住;

(二)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 平方米;

(四)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600 元。

因求学将户口迁出的未毕业子女,可以计入申请家庭人口。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适时对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月人均收入标准提出修改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申请家庭的户口,按以下标准认

(一)申请对象以自然家庭为一个申报户,原则上以家庭户口簿记载为准(申请人配偶与申请人不在同一户口本上的也应该包括在内);

(二)因无住房暂时落户在集体户口、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者亲戚、朋友处的申请家庭,视为单独一户;

(三)同一住址内有两个以上户口薄的,按户口簿分别认定。低保家庭人口以同期本市民政部门批准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确定的人口为准。

第八条 前款规定的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廉租住房申请人有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义务。

第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

(一)私有房屋;

(二)承租的公有房屋(不含集体宿舍),但其租金达到同类房屋市场租金水平的住房除外。

(三)申请家庭已在市房地产信息系统登记备案待入住的商品房、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四)自申请之日前3 年内出售、转让或者出租的住房,但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因重大疾病或特殊变故而出售、转让住房外。

此项所称的重大疾病的范围,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07 年4 月)进行认定,且须提供二级以上医院(指区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有主任医师签字,并加盖诊断证明章的病情诊断证明书和治疗凭证等。此项所称的特殊变故,包括自然灾害、重大交通事故、火灾等,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五)已拆迁的房屋,其中尚未落实还原住房的,按拆迁还原合同记载的原房屋面积认定;已安置尚未入住的,按实际安置面积认定;以货币方式补偿的,按货币补偿面积认定。住房建筑面积的计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原则上按照市房地产信息系统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认定,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按照转让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载明的面积计算;申请家庭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应当合并计算住房面积。

第三章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第十条 采取租赁住房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实行分类施保。无住房的全额,以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 平方米为保障标准,城镇低保家庭按每平方米每人每月12 元补贴,城镇低收入家庭按每平方米每人每月10 元补贴。

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现住房面积)×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 元。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市价格管理部门适时调整租金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廉租住房申办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家庭推选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三)现住房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

(四)家庭低收入证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

(五)军、烈属或残疾人等相关证明;

(六)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收入按其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认定;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没有工作单位的,其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其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进行核定,出具收入证明。离退休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凭上一年养老金代发金融机构专用存折中发放数额证明其收入;未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离退休金发放单位出具其收入证

明。

第十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受理后15 个工作日内登记、造册、建档,并对申请人身份、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召集居民代表民主评议,集体研究;初审符合条件的进行为期3 天的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街道办事处汇总核实后,由街道办事处连同登记、造册、公示的全部资料报送区政府承办单位。

第十四条 区政府承办单位在收到报送材料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情况的核定工作,并将核定结果返回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第二次公示,时间为3 天。公示无异议的,加盖区政府公章后由区政府承办单位将全部材料报送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公示有异议的,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申请资格。

第十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自收到区政府申报材料10 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家庭的情况进行审查、备案。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淮北日报》、市房地产管理局网站进行公示,时间为5 天,无异议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 实行租赁住房补贴的,各区政府承办单位依据审批和资金拨付计划安排,并通过当地银行按季度发放租金补贴。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持统一发给的磁卡或存折按季度到指定银行领取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七条 实行实物配租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实物配租房源位置、套数、套型等情况,制定配租方案,经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按住房困难程度、登记先后次序等采取公开摇号方式确定承租家庭。获得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淮北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同时办理相关入住手续。获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拒绝签订合同的,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

第十八条 在廉租住房保障审核过程中,市直相关部门需要密切配合,及时准确提供申请家庭的有关信息资料。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房产信息,公安管理部门提供户籍、车辆信息,民政管理部门提供城镇居民低收入生活信息,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提供相关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信息等。

第五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二)按政策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资金;

(三)市县(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四)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五)省级财政补贴;

(六)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七)廉租住房出售收入;

(八)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不得用于其它开支。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决算管理制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下一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并与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衔接,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廉租住房的来源如下:

(一)政府出资兴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二)政府出资购置或回购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四)腾退或空置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直管公有住房;

(五)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现租住的直管公有住房;

(六)原承租户腾退的廉租住房;

(七)政府根据本地情况多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二十三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将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 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配建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由政府采取划拨方式供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廉租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十五条 鼓励社会机构投资建设廉租住房、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或捐赠廉租住房、资金等。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六章 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城镇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统计发放工作由区政府承办单位负责,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各项基础工作。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承办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报送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租金补贴计划,以便市政府有关部门统筹安排资金。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应每年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情况及住房情况进行一次摸底审核,并将审核情况及时报送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区政府应建立健全落实廉租住房各项保障制度,确保应保家庭得到保障。

第二十九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公示,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廉租住房。

第三十条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

做到应保尽保。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低保、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三十一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的收入、住房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第三十二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必须按照《淮北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定期交纳房租,不得拖欠。

第三十三条 对租赁合同期已满或因家庭收入、人口、住房情况发生变化已不再符合承租廉租住房条件,需要腾退,但立即迁出又有困难的,经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承诺期限内续租,续租租金按同等地段市场租金交纳。

第三十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负责做好管理范围内的廉租住房租金的收取、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家庭人均月收入连续1年以上(含1 年)超出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未及时申报的;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未及时申报的,对已获得租赁补贴的,停发租赁住房补贴,并责令其退还已获得的租赁补贴;对已获得实物配租的,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补交同等地段市场租金和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自查处之日起3 年之内不得申请廉租住房。

第三十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没收非法所得,自查处之日起3 年之内不得申请廉租住房。

第三十七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无正当理由连续6 个月以上(含6 个月)未在廉租住房中居住的,或者无正当理由累计6 个月以上(含6 个月)拒不交纳租金的,责令其补交租金,退出廉租住房,自查处之日起3 年之内不得申请廉租住房。

对不能按期腾退廉租住房且无正当理由的,依法责令其退房。

第三十八条 廉租住房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濉溪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08〕5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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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署〔2010〕1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地林直、中省直有关单位:

  《大兴安岭地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29日行署、林管局第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十一月三十日




大兴安岭地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平抑价格的调控机制,保障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安定困难群众生活,避免因价格异常波动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精神,依法完善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增强价格调控监管能力。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28号)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主要经济手段,是国务院授权地方政府多渠道筹集,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兴安岭地区境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大兴安岭地区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由主管物价工作的行署、林管局领导任组长,物价、财政、审计、地税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各县、区也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重大事项由地、县(区)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决策,地、县(区)组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中心(设在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调中心),具体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日常业务工作。
第二章 征收的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凡在大兴安岭地区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及进出口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月缴纳价格调节基金。月纳税总额1万元以下的单位和个人免征价格调节基金(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总和)。
对涉及居民的水、电、气、热、学校(学前教育、学历教育、义务教育)、医院等公益性事业不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矿石开采及冶炼企业,木材加工及销售的企业按照营业收入的0.1%-1%征收;从事原煤生产、销售的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1%-2%征收。
第八条 从我区边境和口岸(包括临时过货通道和管道输送)进出口木材、石油、煤炭、边境贸易等,依照不同类别,按其进出口报关总额的0.1%?0.5%征收。
第九条 属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需要提高标准的,从新标准执行之日起,按上调部分一年收入的5%一次性征收。新增收费项目,自收费之日起,按一年收入的3%一次性征收(提高标准的收费项目,按上调部分一年收入的2%一次性征收)。
第十条 纳税不在本行政区域的企业,由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或授权价格主管部门)委托相关部门按照该企业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代为征收,设立代征专户,每季度纳税申报后次月15日之内,全额及时缴入地级价调基金专户。
第十一条 除以上几种特殊行业外,其它行业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分别按照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1.5%征收。
具体计算公式是:价格调节基金=增值税*1.5%
价格调节基金=消费税*1.5%
价格调节基金=营业税*1.5%
第三章 征收部门及减免政策
第十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由政府委托地税部门代征。价格调节基金缴纳单位或缴纳人向所属地税部门申报税款时应当同时申报价格调节基金。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部门代征或自征特定领域的价格调节基金,同一领域、同一行业全区委托代征部门原则上应当一致。
第十三条 对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和地林直企事业单位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纳入地级价格调节基金专户管理,用于全区范围内平抑物价和价格调控。
各县(区)按权限征收属地的价格调节基金。
在县(区)属地内的中省直和地林直企事业单位征收纳入地级价格调节基金专户的基金,减除上缴省级价调基金、代征费和价调工作经费后,余额按照50%的比例划拨给缴纳单位所属县(区)价格调节基金专户,用于当地政府的价格调控工作,县(区)价调基金不足时可以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出使用地级价调基金申请。
第十四条 中省直企事业单位缴纳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单位或缴纳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也可以申请减半、缓缴、免缴价格调节基金。申请价格调节基金的减缴、缓缴和免缴的程序为:申请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要说明减、缓、免价格调节基金的理由、时限,按照征收管理权限报地、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经过审批同意后,由价调中心通知代征单位,并抄送申请单位或个人。
对于我区的新兴产业、低碳环保企业和政府扶持的企业,可给予相应的政策减免,具体减免规定按减免、缓细则执行。
第四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专项基金,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在当地财政部门设立专户统一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财政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财务监督。
审计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年度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对征收、减免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由各级价调中心统一到本级财政部门领取、发放至代征部门。
第十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年度预决算制度,年终结余,结转下年滚动使用。预决算由价调中心编制,报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代征部门应当认真做好基金的足额收缴和管理工作,当月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于下月10日前上缴地、县(区)级价调基金专户。代征部门要严格执行征缴规定,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从价格调节基金中提取适当比例的费用用于弥补代征部门的征收成本。对代征、自征价调基金部门的劳务费,按实际上缴价调基金专户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由价调中心履行手续,经本级财政审核后,于次月10日前一次性拨付,作为代征收(自征)部门的劳务补偿。县(区)价调中心应在每季度末,将上缴国库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情况,经财政部门确认后书面报送地区价调中心。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征收、使用、结存等情况报告给同级人民政府和地区价调中心。
第二十条 地、县(区)价调中心可从当年价格调节基金入库总额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作为政策宣传、项目调研、专家论证、评审监督以及价调中心办公经费和管理费用,经费的支出和使用计划由价格调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的规定,在当年征收中省直的价格调节基金总额中上缴30%;在属地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总额中上缴5%,作为省级价格调节基金,地、县(区)价调中心应分别计算出当年上缴额,以文件形式报经同级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审定后,地、县(区)财政部门分别直接汇缴。
为强化全区价格调节基金调控能力,各县(区)价调中心应从本级价调基金专户中,按本年度实际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总额的5 %,于每年年末前上缴地级价格调节基金专户,作为地级价格调节基金平衡使用。
第二十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应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主要用于:一是平抑突发性价格异常波动;二是政府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时的政策性补偿;三是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价影响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重大节假日或者发生自然灾害、疫情时对低收入困难群体和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价格补贴救助;四是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五是扶持农产品生产;六是国务院、省、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调控和稳定物价的项目等。
第二十三条 除政府用于必要的补贴外,对属于扶持生产、经营性项目的价格调节基金,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十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使用单位必须按照项目形式提出申请,用途必须符合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申报使用地级价格调节基金的,必须是地林直或在地级注册登记的企业,方可直接向地区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县(区)政府或者注册地在县(区)的企业申报使用地级价格调节基金的,应首先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县(区)政府批准后上报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履行审批程序;申报使用县(区)级价格调节基金的,应由在县(区)注册登记的企业提出申请,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
地、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对申报项目进行调研论证,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同级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批准。价格主管部门下达项目单位的用款计划后,地、县(区)财政部门方可办理拨款手续。
当市场物价出现异常波动时,地、县(区)两级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动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调研论证后履行审批程序。
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单位,改变申请用途的,价格主管部门有权责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追回拨付的价格调节基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违规及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或个人,可由属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于以阻挠、谩骂、殴打等行为严重干扰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地、县(区)两级价调中心、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和代征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地方政府有关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依照有关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减缴、缓缴、免缴价格调节基金的;
(二)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价格调节基金的;
(三)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征缴、监督和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
(五)违反规定批准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申请,对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单位监督不力,造成基金使用不符合申请用途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有抵触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 月1 日起实施,同时《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建立地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大署办〔1994〕26号)、《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加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的通知》(大署办〔1994〕55号)和各县、区此前制定的价格调节基金文件废止。







简论新时期公安执法思想和观念的破旧与立新

王银梅(西北第二民族学院法律系 法律硕士 副教授 宁夏 银川 750021)

李 龙 (宁夏人民警察学校 副校长 高级讲师 宁夏 银川 750021)


摘要: 执法思想和观念是涉及公安执法和管理工作的根本性问题。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公安执法思想和观念上存在的问题较多,已严重影响了公安执法工作。因此,正确认识转变公安执法思想和观念的重要性、必要性,深入了解问题产生的原因,探索和构建新时期公安执法思想观念的内容和途经在当前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公安工作 思想观念 转变 改革

On Brokening and Forming Ideology of Public Security Job
Wang Yinmei (Dept. of Law, the Second National Institute of Northwest, Master of Law, Associate Professor, Yinchuan, Ningxia 750021, China)
Lin Long (Ningxia Police School, Vice-president, Senior Lecturer, Yingchuan, Ningxia, 750021, China)
Abstract: The ideology of enforcement of the law are the basic problem that involve the public security enforce the law and administrative job. For a variety of reasons for a long time,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on the sense of enforcement of the law. Those have influenced the public security enforcement work. So it is important and necessary to understand and change the ideology of the enforcement of the law, to make a thorough understanding of the reason which produced those problems and to form a new ideology.

Key Words: the public security work, ideology, change, reform


引言:
人民警察是国家重要的执法力量。其全部活动与执法工作密切相关,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以维护法制的权威和尊严为目的。执法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重要职权,警察执法的二元性(刑事执法,行政执法)特点决定了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不仅关系着党的执政地位、国家的长治久安、人民的安居乐业,而且也关系着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着法律的实施和法制的权威、关系着社会秩序与公正、关系着民众的权利与自由;同时,也关系着警察自身的形象和处境。因此,无论如何认识执法活动在警察职务活动中的重要性,其现实与历史意义都无不为过。
执法活动对警察而言无时不在,无处不在,涵盖着警察工作的全部内容。然而,长期以来,警察的执法活动并没有令社会各个阶层十分满意。警察团队和警察个人也曾经并在当前仍然为此付出着形象、声誉和物质方面的沉重代价。因此,正视警察执法理念中存在的问题,探究其生成的原因,重塑与社会发展和民众需要相协调一致的新型警察执法理念,在警察执法理念领域开展一场破旧与立新的“革命”既具现实的紧迫性,又具历史的长久性。

一、 问题的提出:激情与理性的结合与碰撞

在人民警察之中,开展一场执法理念之“革命”是一个富有激情的、有胆识的,虽然令人感觉“迟到”但毕竟真正开始得到了警察群体高度关注的问题。说其“迟到”是因为警察执法思想的落后与不合时宜由来已久,对之进行“革命”的呼声虽然在理论界曾经此起彼伏,但在警察实务各界并未受到过热烈的呼应。【1】说其“富有激情”和“胆识”是因为它不仅抓住了当前警察执法问题中深层次的根本环节,可以从根本上除弊兴利,而且对于重塑公安(警察)形象,赢得党和人民的信赖、支持起到基础性,长期性的效用,这场“革命”所包涵的意义的多样性、现实性、历史性,必将令人为之振臂高呼。
一般来说,在当代社会生活中,一个既能引起党和国家重视,又能促动民众心旌神往,还能使职业人士产生认同和共鸣的问题往往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它是关系到党和政府形象的问题。
第一、 第二、它是关系到社会和民生大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第三、它是社会和民众尽管曾经付出过沉重代价,不断进行追求但却因各种原因仍然尚未完全变为现实的问题。
第四、它是以关怀人类权利的实现、自由的保障、正义的伸张、公平的实现为核心的问题。第五、它是能够使不具有或还缺乏文明因素的民族、社会、国家跨入文明队伍前列的问题。
第六、它是能够唤起民众对国家和社会生活充满热情、对法律——道德充满尊敬,从而不断改造自己生活质量和生活观念的问题。【2】
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总体上讲与这些特征 均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当代中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国家的综合国力不断增强,经济发展如日中天,民主政治建设不断进步,社会各项事业蒸蒸日上。社会主义中国已进入到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在告别了左倾思想统治和短缺经济时代、解决了温饱问题之后,自由、文明、民主、法治、秩序已成为社会和民众新的追求和向往。所有这些不仅是理性力量的胜利,也是激情燃烧的结果。在过去到现在的几十年中,由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观念的偏差,给社会尤其是民众个人造成了切肤之痛。因此,自觉进行执法观念之革命,既具激情化、同时更具理性化。是激情和理性的结合和碰撞。这种理性和激情,是对人治传统思想的反思、反叛和质疑,是求变欲望的表现,是对将人作为工具、对象而非目的厌恶、憎恨和放弃。是对执法活动“内忧外患”的积极慎视。体现了关怀人文的情感冲动。
因此,我们应该而且必须善待这种理性和激情。因为它给我们提供了正视问题的勇气和超越现实的动力,能够促使我们从思想深处解放“自我”,并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使我们最大程度地追求合理性,最终达到追求真理的彼岸。

说明:本文在撰写中参考了以下著作:《法的价值论》(卓泽渊着,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权利现象的逻辑》(公丕祥着,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20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张文显著,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法理学论丛》第一、二、三卷(张文显、李步云主编,法律出版社2002年、2003年、2004年版)。

我们还必须正确理解理性和激情的关系。尤其是在思想“革命”的初期,我们既需要激情的呼唤、呐喊、行动,因为它可以起到振聋发聩、警醒世人的作用,可以使“革命”具有巨大的精神力量的支持。更需要理性的思考,因为“革命”不仅需要激情作动力,更需要有明察秋毫、见微知着、把握未来、克服盲目、迷信、冲动的能力和水平。 忽视激情会使理性失去生机和活力,而忽视理性则会使“革命”因缺乏理性思考而缺乏深度和广度。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使“思想革命”具有积极的助推力并保证其不误入歧途。

二、从公安执法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看传统执法思想的主要表现及生成原因。

(一)当前公安执法活动中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
1、有的一味强调专政职能,忽视社会管理和服务功能。因而以管人者自居,甚至把群众做为专政对象,加速了与社会与公众的对立。
2、有的把执法和管理活动作为谋取小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工具,以执法、管理的名义,实施滥收滥罚,导到“三乱”不断。【3】
3、有的重打击、轻保护,忽视民权、民意、民情、民心,片面地、简单地将打击犯罪等同于保护人民,忽视对公民权益尤其是私权利的充分保护。
4、有的执法不计成本,不惜伤害无辜。习惯于传统的执法行为模式(如大清查、大行动,大轰大嗡等)。
5、有的标签主义思想严重。执法看对象,对领导、集体和对民众个人,缺乏一视同仁的态度。对弱势群体更是另眼相看(即只看其是否违法违规,不看其社会贡献)。
6、违法违纪屡有发生。表现为:
一是一些领导干部贪污受贿问题不断发生,上至各级领导干部下到各警种民警层层均有。有的甚至疯敛财,被称为“造币机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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