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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6:19:35  浏览:85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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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为了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工资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我们提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地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坚持改革方向,认真总结经验,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000年十一月六日

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和五中全会《建议》的精神,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现就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 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建立现代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总体目标,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在国家的宏观指导下,企业结合推进劳动用人制度等项配套改革,根据生产经营特点自主建立科学、规范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价格的调节作用,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拉开各类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差距。通过改革形成有效的分配激励与约束机制,以及工资能增能减的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必,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二、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工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1. 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要求并根据人力资源管理的特点,积极探索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提倡推行各种形式的岗位工资制,如岗位绩效工资制、岗位薪点工资制、岗位等级工资掉等。要进行科学的岗位设置、定员定额和网位测评,做到以岗定薪。要以岗位测评为依据,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合理确定岗位工资标准和工资差距。提高关键性管理、技术岗位和高素质短缺人才岗位的工资水平。岗位工资标准要与企业经济效益相联系,随之上下浮动。职工个人工资根据其劳动贡献大小能增能减。企业内部实行竞争上岗,人员能上能下,岗变薪变。
2. 实行董事会、经理层成员按职责和贡献取得报酬的办法。
要在具备条件的企业积极试行董事长、总经理年薪制,董事会和经理层其他成员的工资分配,执行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按照其承担的岗位职责和做出的贡献确定工资收入,并实行严格的考核和管理办法。一般情况下,对董事会成员要考核其资产运营和投资决策方面的业绩,主要以资产保值增值为评价标准;对经理层成员要考核其履行经营管理职责和取得业绩情况。要将考核结果与董事会、经理层成员的工资收入相联系,拉开工资收入差距。董事会成员的工资分配办法要通过股东大会讨论决定,经理层成员的工资分配办法要通过董事会讨论决定。
3.对科技人员实行收入激励政策。
科技人员实行按岗位、按任务、按业绩确定报酬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要合理拉开科技人员与普通职工、做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与一般科技人员的工资收入差距。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并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同科技人员分别签订工资协议。实行按科技成果奖励办法,如项目成果奖、科技产品销售收入或利润提成等,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重奖。奖励办法,公司制企业由企业董事会提出,经股东会讨论后决定;非公司制企业由企业领导班子提出,经职代会讨论后决定。
三、积极稳妥开展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试点工作
1. 探索进行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点。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股份制改造或产权管理清晰的竞争性企业,可以进行职工持股试点,试点方案要因地制宜、因企制宜,经过审批后移步推行。
坚持职工持股自愿原则。职工持股资格、认购股份数额和股份认购方案,要通过职工集体讨论或其他方式民主决定,并经股东大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后执行。经营管理人员、业务和技术骨干的持股数额可适当高于一般职工,但企业股份不能过分集中在少数人手里。经营者持股数额一般以本企业职工平均持股数的5至15倍为宜。要严格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职工持股可以实行多种形式,要以职工出资认购股份为主,也可对职工实行奖励股份等办法。
2. 积极试行技术入股,探索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办法。
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试行科技成果和技术专利作价折股,由科技发明者和贡献者持有。以科技成果入股的,科技成果作价金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以高新技术成果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35%。
由本企业形成的科技成果,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将过去3-5年实施转化成功的科技成果所形成利润按规定的比例折股分配。群体或个人从企业外带入的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可直接在企业作价折股分配。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股份应占有较大的比重。
科技成果评估作价可由企业与科技发明、贡献者协商确定,也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技术入股方案,公司制企业由董事会提出,非公司制企业由经营领导班子提出,经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产权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3. 具备条件的小企业可以探索试行劳动分红办法。
劳动分红办法,原则上只在资本回报率和净资产收益率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的小企业试行。公司制企业,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非公司制企业,经产权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试行劳动分红办法。劳动分红的方案要征求职代会或工会的意见,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和产权主管部门审核。
4. 正确处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
按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分配要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股份分红应以企业盈利为前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利润分配,既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不得损害国家和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股份分红不能侵蚀工资,工资分配不能侵蚀利润。实行职工持股和技术入股的企业,要完善工资支付制度,按照当地政府颁布的工资指导线和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合理增加工资。要坚持投资风险与收益一致的原则,职工持股、技术入股与其他股份实行同股同利原则。不论职工以何种形式入股,均应承担相尖的风险峰,不得实行与经济效益相脱离的"保底分红"和"保息分红"办法。
四、加强基础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约束机制
1. 加强企业内部分配基础管理工作。
要继续建立健全岗位测评、定员定额和考试考核制度,搞好工资统计、管理台帐、职工奖惩、经济核算等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并在日常管理中狠抓制度的落实。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内部用人制度、职工培训制度改革,制订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工资支付办法,规范工资支付行为,要规范经营管理人员的职位消费行为,提高收入分配透明度。
2. 实行人工成本的合理约束。
企业内部要建立以人工成本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约束机制,从有利于产品市场竞争和节约人工成本目的出发,加强人工成本的监控与管理,对工资增长进行合理约束。提倡实行"模拟市场核算、实行成本否决"的人工成本控制办法。
3. 职工民主参与决策和监督。
要进一步完善职工民主参与收入分配决策和民主监督的制度。在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责,建立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上,结合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充分发挥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在工资收入管理和改革中的积极作用。
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非国有企业,只要建立了企业工会的,都要大力推行工资集体轩商制度;在国有企业特别是已改制的国有企业中要积极进行工资集体协商试点。
五、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对企业内部分配的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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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房屋拆迁听证规则》的通知

海南省建设厅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房屋拆迁听证规则》的通知
琼建住房(2005)160号


颁布日期: 2005.10.19 颁布单位: 省建设厅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房屋拆迁听证规则》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建环)局,三亚市房产局,海口市、洋浦开发区拆迁办公室: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城镇房屋拆迁听证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镇房屋拆迁听证文书格式参照文本(14种)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海南省城镇房屋拆迁听证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房屋拆迁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管理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听取申请人和拆迁当事人的意见,保证其陈述、质证和申辩的权利。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拆迁当事人是指房屋拆迁许可、拆迁行政裁决或者行政强制拆迁所涉及的拆迁人、被拆迁人以及房屋承租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和拆迁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和拆迁当事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一)在编制城镇房屋拆迁年度计划过程中,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社会影响较大的拆迁项目;
(二)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前,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项目;
(三)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面积比例超过20%的,或者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达200户以上(少数民族50户以上)拆迁项目,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四)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听证;
听证时间不计入有关时限。
第五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包括申请人、拆迁当事人、审查申请的工作人员、拆迁单位、评估机构以及听证代表等相关单位及人员。听证代表可由管理部门邀请人大、政协以及社区等具有社会公信的代表组成。参加听证的听证代表一般为3人以上单数。
申请人和拆迁当事人可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代理权限。
第六条 管理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的10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七条 听证设主持人1名,听证员1至3名,记录员1名。主持人由管理部门指定,听证员和记录员由主持人指定。记录员负责听证记录工作。
申请人和拆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听证员或者记录员与拆迁项目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第八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员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
(二)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听证纪律、听证的组成人员,告知申请人和拆迁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三)审查听证申请的工作人员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
(四)申请人和拆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并进行质询和申辩;
(五)拆迁单位、评估机构等相关单位陈述意见;
(六)听证代表进行质询,发表意见;
(七)最后陈述;
(八)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九条 申请人或者拆迁当事人一方无故缺席听证或者在听证过程中擅自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陈述、质证和申辩的权利,不影响听证进行。
第十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事由;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申请人和拆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人代表姓名,以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
(四)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以及听证代表的姓名;
(五)审查听证申请的工作人员、申请人、拆迁当事人、拆迁单位以及评估机构等相关单位的陈述、质证和申辩的内容;
(六)听证代表的意见;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员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
听证笔录中有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当事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
(三)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延期听证的,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一)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过程中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提出的事实有待调查核实的;
(二)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中止听证的,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十四条 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管理部门决定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有权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听证权利的;
(二)有权申请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
(三)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声明退出的;
(四)当事人在告知后明确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的;
(五)需要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决定。
第十七条 组织听证所需经费由管理部门承担,列入管理部门预算;组织听证必需的场地、设备、工作条件,由管理部门给予保障。听证事项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主管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管理部门不得向听证参加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对违反行政许可法和本规定,不履行法定告知听证义务、不举行依法或依申请应当举行的听证,以及组织听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根据2005年5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城镇房屋拆迁信访事项进行听证会的,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

内务部


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

1950年12月11日,内务部

第一条 略
第二条 略
第三条 革命残废军人,依其残废轻重和失去劳动能力之大小,确定残废等级。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劳作能力全失且必须有专人照顾者,为特等残废:
甲、失去三肢以上(包括三肢以上伤后完全失去作用)者;
乙、三肢以上瘫痪者;
丙、具有一等两条者;
丁、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级的各一种情形者;
戊、上肢或下肢全部失去,不能安装假腿假臂者。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一等残废:
甲、两肢部分失去,或伤后完全失去作用者;
乙、双目失明者;
丙、脊髓椎神经受伤,致下肢瘫痪者;
丁、脑神经受伤,致成痴呆或经常发生严重癫痫者;
戊、嘴嚼及语言机能均全废者;
己、手指完全失去者;
庚、具有二等甲级两种情形,或二等甲级的和乙级的各一种情形者;
辛、重要脏腑或其他部分受伤相当于上列各款之伤残者。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二等甲级残废:
甲、一腿或一足,一臂或一手失去,或伤后完全失去作用者;
乙、两肢以上伤后部分强直,尚能勉强动作者;
丙、两耳全聋且哑者;
丁、两眼角膜受到损伤或烧伤及眼底出血或混浊,视力高度障碍(仅能看见一米突近之物体),且根本不能恢复者;
戊、生殖器损伤,失去生殖机能者;
己、大便或小便失禁,漏屎或漏尿者;
庚、嘴嚼机能全废者;
辛、重要脏腑或其他部分受伤相当于上列各款之伤残者。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二等乙级残废:
甲、一肢骨折伤后强直或一肢关节僵直,致运动受重大障碍者;
乙、两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失去,兼有其他三指以上折断或全失者;
丙、失去全部足趾或足之一部者;
丁、语言全废者;
戊、口腔负伤致牙齿脱落大部,不能安装假牙,致嘴嚼发生困难者;
己、一目失明,另一目视物不清,或双目视物不清,仅能看见两米近之物体,且短期不易恢复者;
庚、头部或腰部因伤致运动发生较重障碍,且不易恢复者;
辛、重要脏腑或其他部分受伤相当于上列各款之伤残者。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三等甲级残废:
甲、一目失明或双目视力均有障碍不易恢复者;
乙、鼻子脱落者;
丙、两耳全聋者;
丁、一手拇指失去,或一手拇指自第一指骨处断离兼有食指或其他二指以上折断者;
戊、足趾失去过半,或足跖关节强直者;
己、伤筋伤骨动作不便者;
庚、其他相当于上列之伤残者。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三等乙级残废:
甲、语言障碍不清者;
乙、听觉有重大障碍者;
丙、一手拇指自第一指骨处折断,或其他一指以上折断者;
丁、足趾失去两个以上者;
戊、关节筋肉因伤伸缩不便者;
己、一侧睾丸摘去者;
庚、伤愈后精神有障碍者;
辛、其他相当于上列之伤残者。
凡伤愈后并未影响其劳作能力者(如子弹穿皮伤肉)不得列入残废等级。
下略。
附:现行残废抚恤标准表
(单位:元)
----------------------------------------------------------
| 享受抚恤人员 |革命残废军人、工 |参战民兵、民工|
| 和抚恤种类 |作人员、人民警察 | 残废抚恤金 |
| 款 数 |------------------|--------------|
| |在职残废|在乡残废|在 职|在 乡|
| 残废等级 |抚恤金 |抚恤金 | | |
|------------------|--------|--------|------|------|
| | |因战致残| 72 | 520| 72|460|
| |特等|--------|--------|--------|------|------|
| | |因公致残| 62 | 480| | |
| |----|--------|--------|--------|------|------|
| | |因战致残| 60 | 460| 60|400|
|残|一等|--------|--------|--------|------|------|
| | |因公致残| 50 | 430| | |
|废|----|--------|--------|--------|------|------|
| | |因战致残| 44 | 260| 44|230|
|抚|二等|--------|--------|--------|------|------|
| |甲级|因公致残| 38 | 240| | |
|恤|----|--------|--------|--------|------|------|
| | |因战致残| 36 | 196| 36|170|
|标|二等|--------|--------|--------|------|------|
| |乙级|因公致残| 30 | 186| | |
|准|----|--------|--------|--------|--------------|
| | |因战致残| 30 | | |
| |三等|--------|--------| 100| 100 |
| |甲级|因公致残| 24 | | |
| |----|--------|--------|--------|--------------|
| | |因战致残| 24 | | |
| |三等|--------|--------| 80| 80 |
| |乙级|因公致残| 20 | | |
----------------------------------------------------------
说明:表内所列残废抚恤金的款数,都是全年应领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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