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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3:40:53  浏览:81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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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1]6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使外商投资企业更好地贯彻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字[2000]295号)和《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字[2000]878号)文件精神,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结合外商投资企业的特点和管理需要,现将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周转金余额处理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不再实行中方职工住房基金和中方职工住房周转金管理制度,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周转金余额,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企业2000年度会计报表的有关数额,全部划入合资中方账户反映,留待企业清算时处理。
二、关于用住房周转金购置的财产设施的清算处置问题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3]474号)和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222号)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时,用住房周转金购置的财产设施不得作为企业的清算财产。企业清算完毕后,结余的中方职工住房周转金和用该项周转金购置的财产设施一并交给中方接收单位处置,如无法交给接收单位的,应变现后上缴财政部门。
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今后财务政策衔接问题
从2001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含新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后,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职工提缴住房公积金,不得再从成本中提取中方职工住房补助基金,有关财务处理按国家统一财务制度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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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基础教育特聘教授评聘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教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基础教育特聘教授评聘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提高上海市基础教育师资培养与培训质量,充分发挥长期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实践的优秀教师的示范作用,经研究,市教委决定实施“上海市基础教育特聘教授”(以下简称“特聘教授”)评聘工作,现将《上海市基础教育特聘教授评聘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基础教育特聘教授评聘试行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七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

上海市基础教育特聘教授评聘试行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为进一步深化上海市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大力推进课程教材改革和教学研究与实践,切实提高上海市基础教育师资培养与培训质量,充分发挥长期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实践的优秀教师的示范作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决定实施上海市基础教育特聘教授(以下简称“特聘教授”)评聘工作,并委托华东师范大学和上海师范大学具体实施。

  一、目的意义

  实施上海市基础教育特聘教授评聘工作,是上海市推进教师教育创新与基础教育改革的新探索与新尝试,是提高上海市基础教育师资培养与培训质量、提升基础教育师资教学研究与实践能力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培养与培训具有创新理念和创新能力的新一代高素质教师的重要平台。

  二、范围与名额

  (一)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在岗的高级教师。

  (二)基础教育系统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及管理实践第一线具有高级职务的人员。

  (三)上述人员须在实施特聘教授评聘工作的上一年度12月底前在编在岗。

  特聘教授评聘工作每3年进行一次,每次评聘人数控制在100人。

  三、聘任条件

  (一)具有高尚的师德,能为人师表,能发挥示范作用;

  (二)具有5年以上高级职务任职年限,并具有良好的职业声誉和社会影响力;

  (三)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并胜任教学科研工作;

  (四)具有主持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历,曾发表或出版研究论著;

  (五)具有开设特色教师教育课程经历,人才培养成绩显著。

  四、评聘组织

  (一)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委托华东师范大学和上海师范大学分别设立的特聘教授评聘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聘专家委员会)组织实施,评聘专家委员会分设文、理、综合3个学科评议组,负责对推荐上报人选的评议和评审。

  (二)评聘专家委员会及其学科评议组组建相应的专家库,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评聘专家委员会专家库一般由25-30人组成,学科评议组专家库一般由10-16人组成。每届任期内抽选的专家库成员,应按组建的程序报批。

  (三)评聘工作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次,每次评聘专家委员会的成员从专家委员会专家库中抽选13-15名专家组成执行评聘委员会。每次学科评议组成员从相应的学科评议专家库中抽选5-9名专家组成执行评议组。上述专家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在专家库内随机抽选确定。

  (四)评审工作由评聘专家委员会进行投票表决,投票表决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执行委员参加,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结果作为通过评审与否的依据,同意票超过应到委员数三分之二的评审对象为通过评审。

  (五)评聘专家委员会投票后应当场开票、唱票,并由2名执行委员和工作人员一起计票。表决票及汇总表应由华东师范大学和上海师范大学执行部门封存3年以上以备查。

  五、评聘程序

  (一)特聘教授候选人由区县教育部门推荐(专家可以向区县教育部门推荐),并填写《上海市基础教育特聘教授申报表》(附件)。

  (二)学科评议组专家对申报人的论文和著作进行鉴定。

  (三)学科评议组审阅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表决形式提出综合评议意见后报评聘专家委员会。

  (四)评聘专家委员会经讨论后以无记名投票形式作出审定意见。

  (五)通过评聘专家委员会审定并拟聘为特聘教授的候选人,在上海教育网和上海教师教育网站上公示。

  (六)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特聘教授候选人,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委托华东师范大学和上海师范大学与特聘教授签订聘任协议,颁发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制的《特聘教授聘书》,聘期为3年。

  (七)小学、初中教师的推荐人选暂定由上海师范大学负责评聘,相关人选材料送往上海师范大学;其他学段及所有校长的推荐人选暂定由华东师范大学负责评聘,相关人选材料送往华东师范大学。

  六、聘任管理

  (一)中期考核。区县教育部门和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对聘任满2年的特聘教授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中期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特聘教授所在的区县教育部门和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负责实施。

  (二)期满考核。特聘教授聘任期满后,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组织,并由所在区县教育部门和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对其在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全面考核。特聘教授的期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果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备案。

  (三)中期考核与期满考核的结果作为特聘教授岗位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对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考核不合格者,经区县教育部门协商,华东师范大学或上海师范大学核准后予以解聘,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四)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及各区县教育部门应设专门人员负责落实特聘教授的工作安排及其日常管理。

  七、职责与待遇

  (一)参与上海市基础教育与教师教育改革实践,为上海市基础教育改革提供咨询意见与建议,在上海市基础教育改革实践中发挥示范、辐射作用。

  (二)参与区县相关学科的教学研究与改革工作,指导相关中小学教师培训,在区县基础教育改革实践中发挥核心作用。

  (三)参与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基础教育与教师教育项目的合作研究,参与教师教育课程建设、课程教学、实习基地建设、实习与见习指导、学生专业发展与就业、教育专业硕士的培养与指导等。

  (四)每年应有三分之一左右工作时间服务于全市基础教育和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教师教育改革与发展工作。特聘教授在任职期间,享受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供的特聘教授津贴。

  附件:上海市基础教育特聘教授申报表





          分析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以及家庭教育现状

           北安市人民法院 钱丽星、乔铁军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外出务工人员的流动规模也不断扩大,随之产生了一个特殊的未成年群体??“留守儿童”。由于这些儿童远离父母缺乏亲子教育,他们在心理发展过程中容易产生情绪、人格、思想品德及人际交往等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迫切希望家庭、学校和社会三个方面都能重视和加强对“留守儿童”的心理教育,确保“留守儿童”的心理得到健康发展。
    留守儿童是我国社会发展转型时期所出现的一个新的社会群体,在他们的家庭中,父母双方或一方是缺失的。留守儿童在社会上的影响力越来越大,所以他们的发展问题已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关于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成长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由于受家庭环境的限制,留守儿童的教育及心理状况等都出现了一些普遍性的问题,极大地影响了儿童的健康发展,关于现今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现状总结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点:  1. 留守儿童的学习及教育环境不容乐观,城市的高度发展使得农村与城市的差距越来越大,其中很重要一点就是学习及教育环境的差距。部分村办学校教学环境差、教育资源极其匮乏,致使教学质量低下,长此以往,会影响儿童学习的兴趣,逃学、辍学、失学现象较城市高,留守儿童的义务教育质量令人堪忧,由于留守儿童的父母多在外打工,多数都由家中老人代为管教,而他们会因为教育经验的不足或者对孩子放任自流或者太过溺爱,而父母长期不在身边,忽视了孩子的日常教育问题,致使不能及时了解到孩子的思想动态,遇到问题也不能及时得到解决。  2. 农村中存在的不良风气和观念会对孩子的个性产生不良影响,反映在留守儿童身上的普遍心理问题主要有任性、冷漠、自卑、失望、敏感、自我封闭等。由于青少年是性格塑造的关键时期,但不当的教育方式会造成部分孩子缺乏自制力、固执倔强、不能自我调适情绪等。在行为特点上会表现为不合群、叛逆行为严重,是所谓的“问题学生”。在整个人的发展过程中,青少年时期是相当重要的时期,也是身心发展的转折期,在这期间,青少年的可塑性很大,但同时也会有自制力差这样的缺点,如果没有正确的教育方式,加上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逐渐养成不良的行为习惯,甚至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外出务工人员的流动规模也不断扩大,随之产生了一个特殊的未成年群体??“留守儿童”。目前留守儿童的“家庭”类型主要有:单亲监护型(由父亲和母亲一人在家抚养的类型)、祖辈监护型(父母均外出打工,子女由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抚养的类型)、亲朋监护型(把孩子托付给亲戚朋友监管的类型)。  留守儿童由于父母不在身边,所以他们得不到家庭和父母的有效监管,易产生各种安全问题。一是生理安全问题。留守儿童远离亲情的照顾,所以当他们的身体出现病变时,通常因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护理而影响健康。农村留守学龄前儿童的生活条件均比较差,加之他们一般是隔代抚养,抚养人的文化程度又往往偏低,缺乏基本的卫生保健知识,疾病预防意识淡薄,因此,常常会出现有病不能及时就医的现象。二是心理安全问题。家庭对“儿童的本体安全感的形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里的“本体安全感”就是埃里克森提出的“基本信任”,它是当孩子的基本需要获得满足后,孩子对周围人产生的一种信任感??感到世界是可靠的,人是可靠的。这种“基本信任”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儿童与作为“看护者”的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而形成的。而对于留守儿童来说,亲子互动的缺失、抚养人模糊的职责意识,造成留守儿童缺乏对信任的感受和体验,所以孩子容易产生焦虑感和对别人的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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