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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3:57:05  浏览:80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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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1991年4月2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化工建设、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化工建设工程质量,争创更多的优质工程,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结合化工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化学工业部优质工程奖是化工行业工程建设部级质量奖,获奖工程的质量应达到化工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或同类装置的较高水平,并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部优质工程奖每年评选、审定、颁布一次。获化学工业部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可由部择优推荐参加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
第四条 部优质工程奖评选工作由化学工业部工程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负责,部优质工程奖办公室设在部基建司。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凡列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化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项目,均可参加化学工业部优质工程奖评选。建设项目是指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使用功能的 完整项目,包括主体工程和辅助生产的配套工程。
由我国勘察、设计与施工的对外承包、援助工程项目及外国独资项目不列入评选范围。
第六条 优质工程奖项目只能报评一次,除因手续不齐全没有进行评选而保留资格延至下届参加评选的项目外,报审过的项目无论获奖与否,均不得重复申报。
第七条 凡已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优质工程评选的工程项目,不再参加部优质工程奖的评选。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八条 申报化学工业部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必须按规定通过国家工程竣工验收,自竣工验收至申报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第九条 申报化学工业部优质工程奖项目的主体装置的设计一般应获得部或省级优秀设计奖。
从国外引进技术、设备和中外合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其国外设计部分需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确认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第十条 评选化学工业部优质工程奖项目的具体条件:
(一)必须按照国家和银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检验评定标准验收评定,单位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优良品率在80%以上,其主体生产装置必须优良。工程质量等级必须经部质量监督站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和鉴定。
(二)按国家批准的建设工期,提前或按期建成投产,工程投产后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全部工程实际耗用投资除国家和地方政策性因素外,不超过国家批准的总概算(包括修正概算)。
(四)建设中坚持施工程序和文明施工,没有发生过四级(含四级)以上重大质量事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
(1)死亡2人或2人以下的;
(2)重伤3人或3人以上、19人或19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和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五)“三废”治理工程按设计要求建成投产,切实做到“三同时”。
(六)技术档案和竣工验收资料齐全。

第四章 申报办法和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部优质工程奖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会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按照“化学工业部优质工程奖申请表”(见附表)的内容逐项据实填写清楚,填写不全的不能参加评选,填表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要填齐全称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凡申请参加评选的项目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同意并统一上报。部直属直供项目,可直接向部申报,但要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申报部优质工程奖的单位要报《化学工业部优质工程奖申请表》一式5份,并附优质设计证书、竣工验收证书等复印件和工程照片5-7张或录像带一套。
第十四条 评选复查工作,视项目情况由化学工业部或委托部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初评小组到现场复查,复查工作主要是复核现场的工程质量,被复查单位要提供下列资料:工程优秀设计证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鉴定书,工程施工原始记录、施工技术资料、建设期间的有关文件及历年生产情况,装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资料。
第十五条 初评小组对现场进行核验和评定,并写出初评报告,提交化学工业部工程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部优质工程奖评比工作一般在四季度进行,各建设单位的申报和化工厅(局)统一报出工作在三季度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每年评选的具体时间和要求由化学工业部另行通知。申报工作要在规定的截止时间报化学工业部优质工程奖办公室。

第五章 奖励
第十七条 凡获化学工业部优质工程奖的项目由化学工业部对建设及主要施工、勘察、设计单位授予荣誉奖,颁发部优质工程证书和奖牌。并由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在装置适当部位嵌刻“化学工业部优质工程奖”荣誉标志,在化工报上公布表彰。
第十八条 获奖项目的建设、施工、勘察、设计单位可发给职工一次性奖金,奖金来源按国务院规定支付。奖金只发给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中与获奖工程直接有关、作出贡献的人员。
第十九条 在获奖项目中,虽承担部分勘察、设计、施工任务,但质量达不到优良标准的单位和人员,不能受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九日发布的《化学工业部优质工程项目奖评选办法(试行)》同时废目。

附件:

化学工业部优质工程奖申请表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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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名称(全称) │ 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 单 位 公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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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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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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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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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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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 │ │ │ ┃
┃ │ │ │ ┃
┃ 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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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施 │ │ │ ┃
┃ │ │ │ ┃
┃ │ │ │ ┃
┃ 工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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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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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地点 │ │ 建设性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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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设计评定时间│ │优秀设计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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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工时间 │ │ 竣工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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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竣工验收时间 │ │组织验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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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概算 │ │ 竣工决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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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 ┃
┠─────────────────┼───────────────┨
┃ 设计规模及主要工程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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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验收评定的单位工程 │ 合 格 品 │ 优 良 品 ┃
┃ 工 ├────┬────────┼──────┼────────┨
┃ 程 │ │ 个数(个) │ │ ┃
┃ 质 │ 数 量 ├────────┼──────┼────────┨
┃ 量 │ │ 面积(平方米) │ │ ┃
┃ 情 ├────┼────────┼──────┼────────┨
┃ 况 │ │ 按个数(%) │ │ ┃
┃ │ 百分比 ├────────┼──────┼────────┨
┃ │ │ 按面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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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 报 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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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勘 │ ┃
┃ 察 │ ┃
┃ 设 │ ┃
┃ 计 │ ┃
┃ 主 │ ┃
┃ 要 │ ┃
┃ 优 │ ┃
┃ 缺 │ ┃
┃ 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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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施 │ ┃
┃ 工 │ ┃
┃ 主 │ ┃
┃ 要 │ ┃
┃ 优 │ ┃
┃ 缺 │ ┃
┃ 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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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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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 │ ┃
┃ │ ┃
┃ 经 │ ┃
┃ │ ┃
┃ 济 │ ┃
┃ │ ┃
┃ 效 │ ┃
┃ │ ┃
┃ 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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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重 │ ┃
┃ │ ┃
┃ 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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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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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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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 │ ┃
┃ │ ┃
┃ 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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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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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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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 │ │ 工 程 质 量 │ ┃
┃ │ 单位工程名称 │ 工程量 ├─────┬─────┤ 评定结果 ┃
┃ 号 │ │ │合格品率% │优良品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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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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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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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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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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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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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机关(省.自治区.市化工厅.局)意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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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评小组意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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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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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优质工程奖审定委员会意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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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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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凡申请参加化学工业部优质工程奖评选的项目,都要实事求是地填写此表。
2.申报理由栏,应根据《化学工业部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获奖条件,对申报工程的理由加以说明。
3.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评定结果栏,分别填写优良、合格,优良品率以单位工程个数计算。
4.勘察设计和施工主要优缺点栏,主要填写设计和施工特点,在提高质量方面采取的重大技术改进措施和先进技术。
5.工程质量鉴定意见栏,由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
6.报送的申报表和文字材料一律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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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档案法制化建设的现状与对策

张智涛


  现代档案事业在社会化、信息化建设中,越来越表现出对法制化的依赖。因为“社会化”的档案事业方方面面都与社会相关联;“信息化”的档案事业需要有科技的发明和进步作支撑。而对档案工作中各种社会关系的协调以及档案科技知识产权的维护,则需要靠法制来保障。加强档案法制化建设,是适应新时期档案工作发展的新形势,推动档案事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那么,档案法制化建设的现状如何?存在哪些问题?如何推动档案法制化建设健康发展呢?以下是笔者对此问题的一些粗浅认识。

  一、档案法制化建设的现状

  1、社会档案法制意识淡薄。
  意识决定行动,档案法制意识在人们遵守和执行档案法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档案法制化建设需要得到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但由于档案工作不可能成为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档案部门不处于热线,往往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和支持,甚至档案部门自身也对档案行政执法存在认识上的偏差,致使档案行政执法“软弱无力”,不足以对违法者形成影响,更不可能真正制裁其违法行为。由于全社会档案法制意识淡薄,使得档案行政执法缺乏广泛的社会基础,在作出具体执法行为时困难很大,与工商、税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相比,显得苍白无力。

  2、档案法规体系尚待健全。
  近年来,我国的档案法规建设取得了很大进步,重新修订了《档案法》,颁布了《档案法实施办法》,此外,各级地方档案事业管理部门也纷纷出台了地方性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这些法规为解决新时期档案工作遇到的新问题提供了依据,但是,与档案法制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现有的档案法津法规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以及执法严密性,档案法规体系尚待完善。例如在确定违法情节、裁定标准等适用哪些具体条款时难以把握,弹性大,执法手段单一,对有法不依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怎么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

  3、档案行政执法力度不够。观瞻十余年来的档案行政执法情况,可以发现,很多地区违反《档案法》及有关档案法律法规的事件仍时有发生,但真正得到处理的却极少。个别地方办了个别案件,也是草草收场,达不到宣传教育效果。不少执法人员存在档案部门是“软单位”、无权无势没有必要得罪人的思想,做“老好人”,逢事绕着走,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孰视无睹,得过且过,违法不究。
  4、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档案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理念、法制业务素质等,还远远不能适应档案法制建设的需要。有些档案执法人员对档案法律、法规研究得不够,不熟悉有关法律条文,哪些情况属于违法行为,应该如何处罚,心中没底。基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多同志并没有拿出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去学法、懂法、执法,而只是忙于各种具体事务。另外,从基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已开展的学法活动来看,多数单位也仅局限于法律条文的学习,而研究如何运用这些法规去处理问题、解决问题的并不多。

二、档案法制化建设的对策

  1、做好档案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营造档案法制化建设的社会氛围。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经常性地组织开展现场咨询、广播宣传、悬挂标语、布置展板、发放宣传资料、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的档案法规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干部群众贯彻执行档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提高对档案工作的支持度和参与度,为档案法制化建设营造一个优良的外部环境。使社会公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同志充分认识到,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等是法律的规定,保护档案是必须履行的义务,不按规定移交档案、档案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等行为是违法行为。是否重视和加强档案管理工作,不仅是一个工作态度问题,而是是否守法、执法的原则问题。当档案法制意识在社会各层面中具有较高的普遍性时,档案法制化建设便会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加强档案立法工作,建立健全档案法规体系。必须将档案立法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抓,既要强调国家制定的档案法律的科学性、严密性、系统性和前瞻性,又要增强国务院及省(市、自治区)以下各级档案法规的具体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档案法规体系的严肃性、权威性,增加其灵敏度和惩戒力度。建立健全档案法规体系,对于加强档案法制建设,保障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无疑具有现实而又深远的意义。
  3、深入开展档案执法检查工作,加大对档案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档案执法是档案法制建设的关键环节,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是法律赋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神圣职责。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坚持联合执法检查与独立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档案行政执法机制,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综合档案馆建设等进行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违规案件,对违法违规现象予以通报,督促整改,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积极实施“人才兴档”工程,努力培育一支过硬的档案行政执法队伍。执法人员素质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法律的实现程度。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实施“人才兴档”工程,重点加强对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加大培训考核力度,使他们不仅熟悉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还要了解《宪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条文,不断提高其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与此同时,从制度上规范和约束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培养一支既具备系统的档案工作知识,又具备系统的法律知识、思想工作作风过硬的档案执法队伍。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验收环节实施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验收环节实施办法


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



渝规审发[2006]6号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

验收环节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和实施市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管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是指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第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验收环节的主办事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办部门)负责实施。主办事项并联下列协办事项:

(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审批;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审批;

(三)建设工程环保验收或环保预验收审批。

第四条 协办事项由下列部门依法办理:

(一)城市规划部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二)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三)环保部门审批建设工程环保验收或环保预验收。

市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以下统称协办部门。

第五条 主办部门应在其政务办理大厅向社会统一公示实施竣工验收备案及其并联审批项目的工作流程、办理期限、申请材料目录及法定形式、附带收费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事项。

协办部门应将本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及法定形式全面、准确地提交主办部门统一公示。

主办部门应在其政务办理大厅统一设置主协办部门接件窗口,并会同协办部门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第六条 协办部门应指派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驻场人员)进驻主办部门政务办理大厅,进驻人员应具备审查本部门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的资格和能力,代表本部门领取并审查协办材料、出具申请材料审查意见、接收相关函件,向主办部门送达协办意见等,同时负责解答申请人的相关咨询。

协办部门指派或更换驻场人员,应向主办部门出具公函。协办部门更换驻场人员的周期应不短于3个月。

驻场人员应遵守主办部门政务办理大厅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服从主办部门政务办理大厅的统一管理。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主办事项,应向主办部门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主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必须注明联系人和电子邮件地址);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5、《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6、《重庆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7、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书》;

8、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9、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10、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11、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2、施工单位提供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证明;

13、经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

14、商品房工程应提供《新建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

1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提供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6、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但主办部门不得以此为由要求申请人办理其他部门的许可、审批、备案手续)。

(二)城市规划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图(其中建筑工程只提交建施图);

2、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量绘制的1:500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地形图;属市政管线工程的,提交经重庆市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的管线竣工图和测量资料;

3、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编制的房屋竣工测量报告。

(三)公安消防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1、各阶段审核意见书

(1)初步设计消防审核意见书;

(2)施工图设计消防审核意见书(限2006年1月1日前消防部门已颁发施工图设计消防审核意见书的建设项目)。

2、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

3、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质量验收报告表(附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质量合格承诺书》、设计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质量合格承诺书》、施工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合格承诺书》、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监理合格承诺书》)。

4、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表上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5、消防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应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6、填写《消防产品选用清单》表格,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7、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8、经消防部门审核同意的施工图(限2006年1月1日前消防部门已审核同意施工图的建设项目,包括总平面图、标准层平面图及非标准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消火栓及喷淋系统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防排烟系统图)。

从2006年1月1日起,消防部门不再审查建设项目施工图,也不再颁发施工图设计消防审核意见书。

(四)环保部门所需申请材料(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分为环保验收或环保预验收):

1、环保验收: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分为4种形式):

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污染物排放申请表(适用于以污染物排放为主的建设项);

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适用于以生态影响为主、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适用于以生态影响为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适用于以生态影响为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2)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或环评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验收调查报告(填写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的建设项目,申请人不提供此项申请材料)。

2、环保预验收(试生产):

(1)重庆市建设项目环保预验收(试生产)申请表。

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时,应按部门分类成套提供。申请人不再单独向协办部门申请规划、消防、环保验收。主办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自行到协办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协办部门不得在主办部门之外另行单独接件。

第八条 主办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应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会同协办部门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未提供协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的,主办部门应书面征求协办部门是否需要组织专项验收的意见。协办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件的次日内向主办部门反馈书面意见,确认该工程是否需要本部门专项验收。若协办部门确定该工程需要本部门专项验收的,主办部门应告知申请人补充申请材料并附协办部门确认意见。

主办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的当日或次日将申请材料分送驻场协办部门,协办部门驻场人员代表本部门对所需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并在收到主办部门分送的申请材料的次日内向主办部门回复协办材料审查意见。逾期不回复审查意见的,视为认可本部门所需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办部门应自统一接件之日起5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同时抄送协办部门;主办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协办部门接到受理书面凭证后,应按照本系统上下级的审批权限,及时确定承办部门,但应由协办部门负责统一与主办部门进行工作衔接。

第十条 协办部门应自接到受理书面凭证之日起10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回复主办部门,因情况特殊难以在10日内回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日回复审查意见,但应在10日届满前将延长期限的情况以书面方式告知主办部门,主办部门的办理时限相应顺延。主办部门接到协办部门延期告知后,向申请人出具主办事项延期审批通知并说明理由。

协办部门在10日内未回复审查意见且未告知延长时限的,主办部门应中止办理主办事项,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通知,同时向协办部门发出协办事项催告函。协办部门应自接到协办事项催告函之日起10日内回复审查意见。协办部门逾期不领取协办事项催告函或者在催告期限内仍不回复审查意见的,视为协办部门同意协办事项,主办部门应恢复办理主办事项,并向申请人出具恢复办理的书面通知,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

协办部门在催告期限内回复审查意见的,主办部门应恢复办理主办事项,并向申请人出具恢复办理的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 协办部门应在规定的审查期限内选择“同意”、“不同意”、“需转报中央国家机关批准”三种审查意见中的一种回复主办部门。

协办部门回复前款三种审查意见之外的审查意见的,视为未回复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协办部门回复“同意”的审查意见的,若涉及缴费、领证等事项,应附缴费、领证的具体金额和方式的书面告知书一式三份,主办部门同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应将协办部门所附缴费、领证的具体金额和方式的书面告知书一份给申请人,转告其按协办部门的规定缴费、领证。

第十三条 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附不同意的书面理由;不附理由的,视为协办部门未回复审查意见。

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查意见(附理由)的,主办部门应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同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并附协办部门“不同意”的审查意见,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

第十四条 协办部门回复“需转报中央国家机关批准”的审查意见的,主办部门应作出中止办理主办事项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通知。待中央国家机关出具审批意见后,应恢复办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恢复办理的书面通知。

第十五条 主办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决定。决定备案的,作出备案决定;决定不予备案的,作出不予备案决定,并说明理由。

主办部门办理主办事项依法需要进行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中介机构评估等事项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但应作出中止办理的决定,将进行以上事项的相关依据、内容和起始时间等书面告知申请人。上述事项完毕后,主办部门应立即恢复办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恢复办理的书面通知。

第十六条 并联办理环保预验收的,申请人在领取备案决定后,还应依法向环保部门申请环保正式验收。

第十七条 主办部门应自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之日起10日内以电子触摸屏或网上公布等多种形式公示办理结果。

第十八条 主办部门向申请人送达相关材料,按照申请人提供的电子邮箱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到主办部门政务办理大厅领取。申请人领取材料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并填写送达回执。申请人逾期不领取的,视为相关事项已告知或相关文书已送达申请人。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日”,指法定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工程范围



一、2005年7月1日前开工建设的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2005年7月1日后开工建设的主城区以内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下列建设工程:

(一)国家和市的重点建设项目;

(二)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18层以上(含18层)的单体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单跨跨度18米以上(含18米)的厂房或20米以上(含20米)的建构筑物工程;

(三)含有前款单体和建构筑物规模标准的住宅小区项目,或者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

(四)桥梁、地铁、轻轨、隧道、跨区市政道路、日供水或处理能力在5万吨以上的给水排水、日处理能力在500吨以上的垃圾处理以及其他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分期建设项目按总规模控制,建设工程的规模标准以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审查意见为准);

(五)大专院校建设项目;

(六)特殊公共建筑工程,其他工程技术复杂、施工难度高的建设项目。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情况依法另行界定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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