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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医药高等院校自主权的几点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08:18:50  浏览:99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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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医药高等院校自主权的几点意见

国家医药管理局


关于扩大医药高等院校自主权的几点意见
国家医药管理局



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关于《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各级政府应当把教育体制和科研体制的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来抓。”为解决对局属高等院校在管理方面存在的权限过于集中,管得过多,统得过死以及分配中的平均
主义等弊端,现根据教育部(88)教办字444号文件精神,提出以下几点扩大院校自主权的意见,以利发挥院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多出人才,快出人才,出好人才,出更多的科研成果,更好的为医药现代化建设服务。
1.学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和按规划发展的前提下,有权接受委托培养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接受委托培养学生人数在本专业招生数的10%以内,报局备案。超过10%应报局批准。委托培养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必须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学校需编制委托培养招
生计划,报局汇总,由局报教育部、国家计委审核后纳入高等院校年度委托培养招生计划下达执行。委托培养学生所需的经费,按教育部《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的试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委托培养的学生,毕业后一律由委托单位负责分配使用。
2.学校在保证专业方向、培养目标和学制的条件下,有权对现有专业进行改造,有权自行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自编自选教材和处理其他教学业务。
3.学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招生任务、保证教学质量和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结合学校的专业方向和学科特点,有权开办以知识更新,提高专业人员技术业务水平和师资教学水平的专业培训班,培训班计划报局备案。
4.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每年有50%的毕业生由学校与用人单位直接联系分配。分配方案报局纳入国家分配计划,统一下达。
5.学校在局下达职工人数控制指标和经费之内,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有权自行确定机构(包括研究所、室)设置和人员调配、聘用、奖惩。
学校可以自行聘请名誉教授、客座教授。
6.学校应有计划的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积极创造条件,使青年教师在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的同时,3~5年内修满相应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全部课程,待国家颁发在职人员申请学位办法后,再按规定授予学位证书。
7.学校承担国家和局下达的科研任务,实行有偿合同制。在保证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学校有权自行承担科研任务和对外业务咨询服务;有权对在科学研究和教育研究方面做出成果的教师进行奖励。
8.基本建设,实行投资包干制。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投资包干的精神及国家医药管理局具体规定执行。
9.学校的预算外收入,除按15%上缴主管部门之外,其余部分的60%用于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原则上20%用于集体福利,20%用于奖励基金、岗位津贴等。
10.以上各项,随教育改革深入发展,如与国家规定不相一致时,按国家规定办。



198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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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青山前坡和冲积扇区生态治理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青山前坡和冲积扇区生态治理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呼政发[2000]66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中央、自治区驻呼各单位:
现将《<大青山前坡和冲积扇区生态治理实施办法>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O年七月二十二日

《大青山前坡和冲积扇区生诚治理实施办法》补充规定

为巩固我市生态建设成果,现就《大青山前坡和冲积扇区生态治理实施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大青山前坡生态建设项目区治理与管护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规划,综合治理,活化机制,滚动发展。
二、大青山前坡生态建设项目区治理与管护的主体是“一旗三区”。土左旗、回民区、新城区、赛罕区要按照全市统一规划,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负责做好所辖区域内的林木管护工作,抓好抚育、管理、补植、病虫害防治、防火等。
三、重点推行农户就近承包大青山前坡林地及整治后的山地,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贴。抓紧落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承包大青山绿化带及整治后的山地、冲积扇区建立绿化基地的任务。鼓励海内外各界有识之士积极参与大青山前坡生态治理工程。根据不同条件,可进行无偿划拨、租赁、转让、拍卖;也可采取股份制,以入股的形式,个人或联户入股,进行独立或联合经营。
四、继续号召全民义务植树,充分调动全社会植树造林的积极性,提倡社会各界栽种符合自身特色的主题林、纪念林,如五·四林、红领巾林、新婚纪念林等,全民义务植树也可以以资代劳。
五、市林业公安分局要协助各旗区做好大青山前坡生态建设项目区的林木保护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要坚持依法治林,严肃处理毁林案件。
六、要充分发挥国有林场(圃)在生态建设中的骨干、示范、辐射作用。在与城市建设规划区对应的大青山前坡,原则上由国有林场或区政府林业部门统一管理。
七、承包单位或个人在大青山兴办的林场、苗圃或栽植的树木,由所在旗区人民政府按规定发给林权证书,享有产品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八、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对生态建设项目区内勘探、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项目要严格审批,严格限制开采范围,并征得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要严厉打击非法开采。
九、在生态建设项目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要根据有关森林法规,向林业主管部门缴纳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和植被恢复费。
十、大青山前坡生态建设项目区内专用水源井及其扬水设施,由市水资源管理局统一管理,并负责协调坡地林木木浇灌与节水工作。
十一、各旗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大青山前坡和冲积扇区生态治理实施办法》和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印发潮州市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府办〔2005〕30号
印发潮州市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潮州市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碰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潮州市2005年再就业工作

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



为确保完成2005年就业工作各项目标任务,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5〕37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潮发〔2003〕19号)、《扩大与促进就业民心工程实施方案》(潮办发〔2004〕60号)和市政府《关于实施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潮办发〔2003〕37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内容

(一)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

(二)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情况;

(三)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情况;

(四)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情况;

(五)强化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情况;

(六)落实各项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情况;

(七)帮助困难群体就业情况。

二、指标和分值

(一)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12分)

1.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制订深入实施“扩大与促进就业”民心工程实施方案并把城乡统筹就业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将公共就业服务“新三化”建设纳入再就业目标责任考评,明确职能分工(3分)。

2.将2005年度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逐级下达到街道(镇)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年度考评工作(2分)。

3.完成市下达的年度新增就业岗位数(2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计划数(2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数(1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计划数(2分)。

(二)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14分)

1.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及时出台贯彻国家、省和市各项扩大与促进就业政策的实施办法,且具有结合实际、操作性强等特点(1分)。

2.各有关部门能及时兑现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各项补贴资金和小额担保贷款(12分)。

3.向社会公布政策咨询及举报投诉电话(1分)。

(三)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13分)

1.出台有关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的文件,明确具体的目标任务和措施(3分)。

2.把就业服务全面延伸到农村,100%的镇建立劳动保障事务机构(2分),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3分),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和培训转移就业的原始台帐和信息库(2分)。

3.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基地(3分),县、区均需建立1个年总培训能力在2500人以上的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基地。

(四)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23分)

1.配合市完成“金保工程”建设和开设劳动保障门户网站;县区建立远程可视招聘系统并开通使用(2分)。

2.县、区和50%以上的街道(镇)实现与省、市联网(6分);使用“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管理软件”、“再就业扶持管理系统”(2分)。

3.县、区全面建立财政核拨经费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4分);将高校毕业生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1分),对登记求职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成功率不低于40%(2分)。

4.加强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工作职责、业务流程、资料台帐、服务规范、管理制度、信息系统、设施标识和人员配置等“八统一”规范建设(4分),全部启用“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就业服务管理系统”(2分)。

(五)强化职业技能培训(13分)

1.抓好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基地建设。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年底前要建设一所综合性培训基地(8分);完成省下达的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计划任务,再就业培训后再就业率不低于60%,创业培训成功创业率不低于30%(3分)。

2.抓好高技能人才培训。完成市下达的高技能人才培训计划数(2分)。

(六)落实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14分)

1.县、区应把再就业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落实到位(2分)、落实劳动力市场和信息网络运行费用(1分)。落实街道(镇)机构人员与业务经费(2分)。

2.按规定落实各项再就业补贴,及时审核、拨付社保、岗位、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补贴资金(3分)。

3.县、区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农村劳动力培训经费并及时拨付培训补贴资金(4分)。

4.加强和规范再就业资金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不挤占、挪用专项资金(2分)。

(七)落实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工作(11分)

1.县、区全面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行动,年底前帮助70%以上城镇“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实现就业(4分)。

2.落实公益性岗位申报制度。县、区政府将公益性岗位开发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街道(镇)以及各级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完成市下达的年度“4050”人员再就业人数(3分)。

3.抓好农村年人均收入1500元以下贫困家庭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年底前50%以上有青壮年劳动力的贫困户每户有1人经培训后成功转移就业(2分);完成市下达的农村劳动力培训任务(2分)。

各项考评内容的评分计算标准和统计方法,见《2005年度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评分表》(附件);各县、区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按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下达2005年全市再就业工作主要任务指标的通知》(潮再就〔2005〕2号)执行。

对2003、2004年度市考核办法中明确的工作项目未能完成的,各县、区必须在2005年6月15日前整改完成原定目标责任,并于2005年6月底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否则按市考评办法确定的该项目分数在2005年考评总分中加倍扣分。

三、考评步骤

(一)自评:2006年1月15日前,各县、区政府组织对本地区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填写《评分表》,连同2005年就业再就业工作总结和自评情况书面报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核对: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县区自评情况进行核对。核对有疑问的,有关县、区应对相应内容进行核实,并补充相关材料。

(三)抽查: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检查组,赴县、区、街道、镇进行实地抽查核实。

(四)评定: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自查、核对和抽查的结果提出初评意见,提交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单位会议评定。

四、奖惩办法

(一)考评分数在90分以上的,为达标县(区),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和奖金奖励。

(二)考评分数在70分以下的,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政府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在考评中或考评后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县、区,一律取消其评选资格,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已表彰的,撤销奖励,收回奖金。

(四)对被通报批评或追究领导责任的县、区,取消其当年参加市政府综合性评优活动的资格。

五、其他事项

(一)市颁发的奖金由县、区政府掌握,作为奖励再就业工作先进单位、个人和补贴再就业工作经费。

(二)本办法由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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