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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39:42  浏览:96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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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


(1996年3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5号令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黄浦江防汛墙的保护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黄浦江防汛墙,是指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黄浦江沿岸建设的、具有挡洪防潮能力的城市堤防设施,包括护坡、桩基、墙身、底板、承台及抢险通道等。
第三条 (黄浦江防汛墙保护范围)
黄浦江防汛墙保护范围,是指黄浦江干流浦西吴淞口至西河泾、浦东吴淞口至闸港和支流各河口至第一座水闸之间的防汛墙及其墙体外缘水域侧5米、陆域侧10米范围内的全部区域。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黄浦江防汛墙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养护、管理工作及其他有关活动。
第五条 (主管与协管机关)
上海市水利局(以下简称市水利局)主管本市黄浦江防汛墙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水利局所属的上海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负责黄浦江防汛墙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所属的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其中市政公用岸段防汛墙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本市规划、港务、海监、航道、公安、财政等部门应当协同防汛墙管理部门做好黄浦江防汛墙的保护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所辖范围内黄浦江防汛墙保护管理的组织落实工作。
第六条 (养护责任)
市水利局负责黄浦江防汛墙养护的规划、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工作。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负责黄浦江防汛墙养护的具体组织、指导、督促工作。
黄浦江防汛墙的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分工:
(一)沿江专用岸段的防汛墙,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外滩地区等重要公用岸段的防汛墙,由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负责;
(三)市政公用岸段的防汛墙,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
(四)其他公用岸段的防汛墙,由所在区的防汛墙管理部门负责。
沿江专用岸段的防汛墙,由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与养护责任单位落实养护责任。
第七条 (养护责任变更登记)
沿江专用岸段防汛墙的养护责任单位发生变更时,原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在变更前持与养护责任接受单位签订的养护责任变更协议,到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申请办理养护责任变更登记手续。养护责任的转移,以养护责任变更登记手续办结时为准。
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对沿江专用岸段防汛墙养护责任变更登记的申请,应当及时办理,并同时与养护责任接受单位明确、落实养护责任。
第八条 (养护技术规定和标准)
市水利局应当根据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制订黄浦江防汛墙维修养护技术规定和标准。
第九条 (养护责任要求)
黄浦江防汛墙的养护必须按照本市防汛墙保护管理工作的要求进行。养护责任单位应当落实专人负责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按期完成;对各种危害防汛墙安全的行为加以制止;发现防汛墙损坏时,立即向防汛墙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临时应急措施。
第十条 (维修养护监督)
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黄浦江防汛墙设施和维修养护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养护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维修养护任务,并严格按标准验收。
在汛期到来之前,市水利局应当会同市市政局对黄浦江防汛墙设施做好全面检查工作,督促养护责行单位落实有关渡汛措施。接到黄浦江防汛墙设施损坏或者有关险情的报告时,防汛墙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责令有关养护责任单位修复,必要时应当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到现场督促修复,并给
予技术指导。
第十一条 (禁止行为)
在黄浦江防汛墙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船舶、竹排、木排等水上运输工具在行驶中碰撞防汛墙;
(二)在5米抢险通道内行驶2吨以上车辆;
(三)改变防汛墙主体结构;
(四)带缆泊船或者进行装卸作业;
(五)打桩、爆破;
(六)危害防汛墙安全的其他行为。
在黄浦江防汛墙保护范围外的附近地区从事施工或者作业,不得危害防汛墙的安全。
第十二条 (限制行为)
在黄浦江防汛墙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下列行为,必须事先经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同意;其中涉及市政公用岸段的,须事先经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同意:
(一)堆放货物,安装大型设备;
(二)搭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取土、开挖、敷设各类地下管线;
(四)疏浚河道;
(五)从事可能影响防汛墙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墙体凿洞开缺行为的限制)
确因建设工程需要,必须在黄浦江防汛墙上凿洞、开缺的,应当事先报请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同意,由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报请市防汛指挥部批准;其中涉及市政公用岸段的,应当事先报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同意,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报请市防汛指挥部批准,同时抄送市水利局备案。

对实施上述行为的申请,受理单位应当在受理后的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维修养护费、运行管理费的列支)
黄浦江防汛墙的维修养护费和运行管理费按下列规定列支:
(一)沿江专用岸段的防汛墙,在各单位缴纳的堤防维护费的返回部分中列支;
(二)外滩地区等重要公用岸段防汛墙以及部队和市属事业单位负责养护的其他岸段防导墙,在市堤防维护费中列支;
(三)市政公用岸段的防汛墙,在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列支;
(四)其他公用岸段的防汛墙,在各区留存和市财政返回的堤防维护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抢险应急工程经费)
黄浦江防汛墙抢险应急工程经费,应当先从市防汛抢险应急费中垫支,事后按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经费申报程序)
黄浦江防汛墙维修养护经费按下列程序申报办理:
在每年10月前,各单位应当将下一年维修养护计划报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由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综合平稳并编制年度工程计划和用款计划,经市水利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区财政部门按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拨款并监督使用。
第十七条 (防汛墙设施的综合利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综合利用黄浦江防汛墙设施时,必须保证防汛墙功能的正常发挥,并承担相应的养护责任。
第十八条 (处罚规定)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水利局或者市市政局按照管理分工,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改变黄浦江防汛墙主体结构,在防汛墙保护范围内打桩、爆破,未经同意取土、开挖、敷设各类地下管线,擅自在防汛墙墙体上凿洞、开缺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黄浦江防汛墙上带缆泊船、进行装卸作业,或者擅自在黄浦江防汛墙保护范围内疏浚河道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在黄浦江防汛墙保护范围内堆放货物、安装大型设备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船舶、竹排、木排等水上运输工具碰撞黄浦江防汛墙,擅自在黄浦江防汛墙保护范围内搭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在5米抢险通道内行驶2吨以上车辆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黄浦江防汛墙养护责任单位发现防汛墙损坏不立即报告并按期修复,黄浦江防汛墙养护责任单位发生变更不按规定办理养护责任变更登记手续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水利局可以委托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或者区防汛墙管理机构、市市政局可以委托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处罚程序)
黄浦江防汛墙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条 (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黄浦江防汛墙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复议与诉讼)
当事人对防汛墙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防汛墙管理执法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



199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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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贪污罪的认定

孙浩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第382条、第383条均规定了贪污罪。认定贪污罪除应符合犯罪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外,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认定。
一、贪污罪与非罪的界限
(1)贪污罪与错款、错帐行为的界限。司法实践中,多发生因业务不清或工作疏忽而导致的错款、错帐现象。错款、错帐行为,因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贪污故意,也不具备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故不应认定为贪污罪。
(2)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行为的界限。区分二者的界限一是根据贪污的数额,二是根据其他情节。根据《刑法》第383条的规定,个人贪污5000元以上的,构成犯罪,贪污不满5000元的,一般不构成犯罪,情况较重的,才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对数额不大的侵占公共财物的行为;滥发资金、福利费、补助费的行为等,均不宜按贪污罪处理。对责任人员应按有关规章制度进行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并责令赔偿对公共财物造成的损失。
二、贪污罪与有关犯罪的界限
(一)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界限
贪污罪的客观方面包括窃取、骗取、侵占的行为。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其一,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对象是公共财物。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盗窃罪、诈骗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侵占罪的对象是保管物、遗忘物和埋藏物。其二,客观方面不尽相同。本罪是,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的;而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窃取、骗取、侵占则不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问题。其三,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二)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与职务侵占罪在主观上都是故意,并且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上都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必备内容,因而二罪较为容易混淆。但二者区别亦较为明显,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犯罪客体不同。本罪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而职务侵占罪的客体则是简单客体,即只侵犯单位财物所有权。其二,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则是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
三、贪污罪共犯的认定问题
正确认定贪污罪,应正确处理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或委托经手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相勾结侵占本单位财物的案件。
司法实践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相勾结共同侵占本单位财物的案件时有发生。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按贪污罪的共同犯罪处理;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与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相勾结,利用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按职务侵占罪 的共同犯罪处理;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与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孙浩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客运企业及车辆公交化公司化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6〕27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客运企业及车辆公交化公司化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主城区客运企业及车辆公交化公司化改造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重庆市主城区客运企业及

车辆公交化公司化改造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主城区公共交通汽车客运营运与管理体制的决定》(渝府发〔2006〕12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主城区公共交通汽车客运营运与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6〕259号)精神,加快我市主城区公交客运体制改革步伐,推进主城区客运企业营运线路及车辆的公交化、公司化改造(以下简称“双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双改”工作目标

用三年时间,将市公交集团和其他各类客运经营业户纳入主城区规划的公共交通汽车客运范围内的20座及以上客运车辆进行“双改”,建立健全公共汽车客运统一的进入退出、经营模式、服务质量、经营政策、公益义务等规范,理顺现有国有公交企业与社会客运企业的关系,解决纳入公交线网的班线客运企业及线路、车辆进入公共汽车客运领域经营的政策问题,为全面实行主城区公交客运线路特许经营制度奠定基础。通过主城区公共交通汽车客运公司化和公交化改造,提升公交客运的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营造城市公交安全、便捷、舒适、和谐的社会氛围,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的需要。

二、“双改”工作步骤

(一)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主城核心区(起讫点均在内环高速公路以内)的客运企业25户、客运车辆4080辆、营运线路203条的“双改”工作。其中,市公交集团6家公司、客运车辆3599辆、营运线路184条,其他客运企业19户、其他客运车辆481辆(含个体工商户18辆)、营运线路19条。

(二)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对纳入主城区规划的公共交通汽车客运范围内,尚未进行“双改”的市公交集团的客运车辆和其他各类客运企业及客运车辆进行“双改”,于2007年12月基本完成主城区客运企业及车辆的“双改”工作。

三、实施公交化改造的基本要求

(一)企业应以优质服务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乘车出行的需要和经营平过或微利为基本目的;

(二)企业应实行路队化管理,并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三)有经培训合格的驾驶员、乘务员和管理人员。安全员、调度员等专职或兼职人员岗位职责明确;

(四)线路管理规范,按规定的线路、路号、班次、票价、站点、时间组织营运;

(五)车辆均应使用CNG客车,车内设施设备完善、清洁,车辆运行的票务和价格管理规范,实施IC卡服务;

(六)服从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公众监督;

(七)认真履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共交通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服从政府及管理部门因公共利益需要的应急调派用车。

四、实施公司化改造的基本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

(二)拥有主城区营运的20座及以上客运车辆100辆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200万元以上;

(三)使用自有支配资金购买营运车辆;

(四)组织线路运营管理工作;

(五)统一管理公司的营业收入和收益分配;

(六)依法与驾、售人员建立劳动用工关系;

(七)健全并落实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八)直接承担客运线路运营相关法律责任。

五、鼓励现有客运企业重组整合

(一)股份制改造:主城区各类客运企业(含个体经营户)通过资产重组,组建达到“双改”要求并符合《重庆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规范》的股份制公交客运企业。

(二)支持有一定规模的客运企业收购运行车辆较少的客运企业(含个体经营户)的车辆。被收购方的线路经营权由行业管理部门直接许可给收购方。收购方应采取措施达到“双改”要求并符合《重庆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规范》。

任何企业和个人均不得炒买炒卖“经营权指标”。重组、并购各方应协商一致,妥善推进“双改”工作,处理好各类遗留问题,确保稳定。

六、“双改”工作的具体实施

在2006年12月31日前进行“双改”的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2006年11月1日至12月15日为企业整改阶段,各客运企业要按照《重庆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规范》和公司化、公交化改造的基本要求进行“双改”。

(二)2006年11月16日至12月25日为申报验收阶段,申请验收的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

1.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执照;

2.在主城区营运的客运车辆(20座及以上)明细表,车辆总数达到100辆以上;

3.价值10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营运流动资金的资信证明;

4.相应管理机构(含安全、调度、服务质量、投诉等)和管理制度的资料;

5.《重庆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规范》中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材料;

6.固定办公场地证明;

7.线路路队管理方案和运行计划;

8.实行公司化、公交化经营的承诺书;

9.企业“双改”工作的总结;

10.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2006年12月31日至2007年3月31日为停业整改阶段。未达到《重庆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规范》和公司化、公交化改造基本要求的客运企业,其车辆在2007年1月1日停止营运。企业应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在2007年3月25日前再次申报验收,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市运管局收回其经营权。

七、政策措施

(一)经验收合格,确认为公交企业、公交线路和公交车辆的,将实行统一的税费征收、线路准入、站场使用、单车核载、运力投放、职工劳动保障、承担政府确定的公益义务、应急性义务等政策规范。

(二)自愿退出客运市场的企业,其客运车辆可由政府按相关规定进行收购。

(三)在“双改”中,企业因重组整合、车辆过户而产生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应予以优惠或减免。

(四)验收合格的公交企业和线路、车辆,按《重庆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规范》和公司化、公交化改造基本要求实施管理。

(五)各客运企业在实施“双改”以前,以任何形式的挂靠、承包、租赁等方式变相转让客运线路经营权的,在解除挂靠、承包、租赁合同或协议时,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市劳动保障局、市信访办要指导企业依法处理好其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保持企业内部和社会的稳定。

八、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工作机构

1.组建工作小组。由市交委、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市公安交管局、市运管局、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组建主城区“双改”工作小组,由市交委副主任梁培军任组长,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市公安交管局、市运管局、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各明确一名联络员,“双改”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运管局。

“双改”工作小组在重庆市主城区公共交通汽车客运营运与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领导下,按照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主城区客运企业及车辆“双改”的组织协调,研究处理有关问题,督促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组织力量实施“双改”验收。

2.组建验收小组。由市交委、市监察局、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交管局、市运管局、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消费者协会等单位、有关人员和行业专家、市民代表等组成“双改”验收小组(验收小组人员及分组另行确定)。验收小组根据“双改”工作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安排,按照《重庆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规范》和公司化改造基本要求实施验收。

(二)职责分工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主城区公共交通汽车客运营运与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分工要求,有关部门要做好以下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加强对“双改”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传达政府的有关精神,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宣传报道先进事迹和“双改”的成果。

市交委:在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配合下,制定《重庆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规范》,报市政府审批;会同主城各区政府制定《重庆市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线网专项规划》,报市政府审批。

市信访办:制订稳定工作预案。

市国资委:负责对国有企业“双改”工作的组织指导,对达不到“双改”规范要求的,组织企业进行重组整合。

市工商联:负责对主城区民营客运企业(含个体经营户)“双改”工作的组织协调,对达不到“双改”规范的,牵头组织进行重组整合。

市市政委、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对经“双改”达标后的主城区公交客运车辆按统一标准减免过路过桥年费。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督促“双改”企业按有关规定,落实企业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事项,并督促企业优先聘用原驾乘人员和管理人员就业。

市公安交管局、市运管局:负责“双改”后公交客车准载人数的核定;进一步落实公交客运线路始末站和途经站点;指导、安排和督促公交站台公司为进入站点停靠的所有线路按统一标准式样制作公示站牌。

市公安交管局、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加大监管力度,严禁“双改”验收未达标的车辆上路营运。

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对自愿退出客运市场的客运车辆,制订政府收购方案。对“双改”后公交客车营运票价进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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