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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业家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10:18  浏览:92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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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业家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企业家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家人才的成长和职业企业家队伍的形成、发展,全面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家,是指具备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企业家资格认定机构认定资格,并以经营管理企业为职业的专门家。
第三条 凡对本省的企业家进行资格培训、资格认定、任用、考核、奖惩等项管理工作,以及进行企业家人才交流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保护等有关工作,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企业家在受到不公正或者非法待遇时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投诉,受理部门必须认真负责办理,并答复企业家本人。
第五条 企业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获得社会和企业的认可;
(一)能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企业生产经营的社会主义方向,依法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并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二)精通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具有较丰富的企业经营管理经验,懂得市场战略和营销策略,熟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经贸知识、本行业的专业技术知识,以及与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有关的其他知识;
(三)具有改革意识、开放意识。竞争意识,科技意识和发展意识;
(四)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决策指挥能力、市场应变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五)以经营管理企业为职业,担任厂长(经理)职务,经营业绩突出,所任职的企业连续三年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六)能够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产品结构,并通过不断开发新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以及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和职工的收入水平,增强企业发展的后劲,实现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
(七)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开拓进取精神,廉洁奉公,联系群众,作风民主,能够做到赏罚分明;
(八)一般具有大专或者相当于大专及其以上的文化平,并持有企业家培训合格证书;
(九)身体健康,能够适应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
(十)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具备企业家条件的人员申请取得企业家资格,应当参加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企业家资格认定机构统一组织的考核和评审。经考核、评审合格后,由该机构认定企业家资格,颁发企业家资格证书。
企业家的资格应当按照其任职企业规模的大小和经济效益高低,划分为一、二、三级。
企业家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五年。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培育和发展本地的企业家市场,促进企业家市场中介组织的建立和发展,发挥市场机制在企业家资源合理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为企业家人才的交流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八条 企业家市场管理机构和企业家市场的中介组织应当建立企业家人才库企业对企业家人才需求的信息库,向社会提供企业家供求信息;为企业与企业家之间进行双向选择提供中介服务;并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有关企业家市场的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九条 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在竞争中择优选择企业家。
企业补充缺职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广开渠道,竞争上岗。竞争的方式应当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可以面向本企业、同行业竞争选聘或者从企业家人才库、企业家人才市场上挑选,也可以采用其他适当方式,并制定必要的优惠政策,从管理水平较高、经济效益较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

选拔优秀管理人员到经济效益较差的中小型企业担任主要领导职务,实现以大带小,以优带劣。
选择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应当破除身份、部门和所有制性质的界限。并逐步扩大聘任制的范围,缩小委任制的范围。
法律、法规对厂长(经理)的任职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 企业家担任厂长(经理)时的职责、权限和奖惩办法,由企业与企业家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具体协商确定,并以书面形式签订协议。
第十一条 担任厂长(经理)的企业家,必须依法从事经营管理活动,保证企业的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和职工的收入逐年提高,确保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并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担任厂长(经理)的企业家的收入,由基薪和经营业绩收入(包括企业家的风险收入)两部分构成。其中,基薪应当按月支付,经营业绩收入应当按年度支付。经营业绩收入不列人企业职工工资总额。
第十三条 企业家收入的具体支付标准,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由企业与企业家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逐步建立企业家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保障基金制度。企业家社会保障基金主要用于企业家的失业、工伤、养老和医疗等方面的保险。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企业家及其后备人才的培养工作,逐步建立正规的企业家培训制度。
培训企业家及其后备人才,应当分别情况,采用短期轮训、中长期培训、轮流上岗锻炼、到先进企业和发达地区挂职锻炼,以及到发达国家学习实践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具备条件的大专院校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置的培训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承担企业家及其后备人员的培训任务,并对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相应的培训证书。
第十七条 企业的资产所有者或者董事会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企业家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和企业家依法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情况,作为确定企业家经营业绩以及对企业家实施奖惩的基本依据。
主要包括:
(一)净利润总额;
(二)总资产报酬率;
(三)资本收益率;
(四)销售利润率;
(五)资产负债率;
(六)人均净利润增长率;
(七)资本保值增值率;
(八)职工平均收入增长率;
(九)社会积累率。
对在亏损企业任职的企业家的考核,应当以减亏为盈为主要考核内容。减亏额应当视为本年度实现的利润额。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企业家评选制度,委托有关部门和省企业家协会定期组织对企业家进行评选。对评选出的优秀企业家和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家,由省人民政府命名,并予以表彰、奖励;
优秀企业家和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家的荣誉称号在规定的期间内有效。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优秀企业家和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家奖励基金,并由专门设置的机构管理。奖励基金的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和社会捐款。
企业家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对优秀企业家和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家的奖励,选送年轻优秀的企业家出国学习实践。
第二十条 企业家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违反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物价、产品质量和劳动、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家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违反同企业签订的协议,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协议的规定处理。
企业家因其违法行为、违反同企业签订的协议或者工作上的过错,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亏损的,除按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外,企业家资格认定机构还可以视情节轻重,责令其在一定期间不得担任厂长(经理)职务,或者撤销其企业家资格。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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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市本级土地管理办法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抚府发〔2002〕3号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市本级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市本级土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你们认真贯彻实施。

二○○二年二月一日


抚州市市本级土地管理办法


为加强市本级土地管理,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依法规范土地运作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实现以地生财聚财,增加市本级财政收入,促进市本级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切实加强市本级土地市场建设

1、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2、坚持政府一支笔审批土地,市本级各类建设用地由市土地审批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3、成立市地价管理机构,加强对地价管理,对市本级各类建设用地供地价格及收购土地价格进行审核。

4、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有序、规范的土地有形市场。凡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各类土地交易必须由市土地交易中心统一运作。

二、政府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

5、征用土地是政府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直接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否则,其相互签订协议一律无效。

6、实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凡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因公共利益需要将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作价收购的土地、企业改制、旧城改造中按规划调整置换的土地、按规划计划征用的土地均纳入土地储备。

7、单位或个需要使用土地,必须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严禁单位或个人违法违规炒卖、转让土地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原使用的土地上进行扩、改建等。

8、加强土地产权登记管理,推行土地登记公开查询制度。

三、严格执行《划拨用地目录》,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

9、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外,其它用地必须出让。

10、凡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标、拍卖。

11、严格限制协议用地范围,即使采取协议方式供地的,地价不得低于基准地价,同时协议结果向社会公开。低于基准地价的土地由政府收购。

12、探索和推行多种土地有偿使用方式,供地除采用出让方式外,还可采取租赁、土地作价出资(入股)或以地换路等有偿形式。

四、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

13、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转让。

14、出让和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

15、加强对出让、租赁合同的管理,受让人和承租方未付清全部出让金、租金的,不得为其发放土地使用证。未达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16、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如申报土地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五、严格土地执法,整顿土地市场秩序

17、建立和完善土地动态巡查责任制。加强公、检、法、土地等部门的配合,加大对市本级各类违法用地的查处力度,对违法违规运作土地的人和事要依法进行处理。

18、加大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国有资产的损失,对依法应收回的闲置土地,要坚决收回。

六、加强土地收益的征收和管理

19、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要如实缴纳上交财政,不得挪用、截留、体外循环,实行收支两条线。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法院错误处理革命军人婚姻问题的通报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法院错误处理革命军人婚姻问题的通报

1953年1月23日,最高法院、司法部

江西省浮梁分院、浙江省衢县人民法院、湖南省常宁县人民法院及各省(市)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各分院:
最近接第二届赴朝慰问团转来中国人民志愿军的意见一件,对江西省人民法院浮梁分院,浙江省衢县人民法院及湖南省常宁县人民法院,处理人民志愿军朱元恩、王玉宝、吴启淮三同志的婚姻问题,有违犯婚姻法第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1951年4月25日联合指示的精神,给前方志愿军战士情绪以极坏的影响,特将以上三个案件通报如下:
一、中国人民志愿军21大站战士朱元恩的爱人,向江西省人民法院浮梁分院要求离婚。该院未征求朱元恩的意见,即予批准离婚。朱元恩收到判决书后,不同意,将判决书退回浮梁分院,该分院才纠正原来的判决,改判为不准离婚。
二、中国人民志愿军20大站战士王玉宝的爱人邵卸妹,在家与人通奸有孕,向衢县人民法院要求离婚,该院即根据这样显然违法的事实,致函20大站政治处征询王玉宝是否同意离婚。
三、中国人民志愿军20大站战士吴启淮的爱人,向湖南省常宁县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离婚,该院直接致函吴启淮征询意见,并限五日内答复。
以上三个案件的错误处理不但影响战士的情绪,和对人民法院的不满,且使战士感到祖国政府对他们照顾不够,因而妨害前线的战斗意志。为此,针对上述情况,重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1951年4月25日联合指示的精神,现役革命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必需征得革命军人同意后始得判决离婚,否则法院不得轻率判离。
二、革命军人配偶与人通奸怀孕,要求离婚,应视为破坏革命军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不得当作一般的离婚案件处理,也就不能以与人通奸怀孕为离婚的理由。法院如发现与军属通奸情事,(但严禁乡村干部自动捉奸行为)应根据具体案情,分别给以适当的批评或处分,特别是区乡干部有上述情况,更应从严处分,同时对乱搞关系的军属也应给以教育或批评。
三、革命军人配偶提出离婚,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如认为可以同意离婚时,在手续上必需致函部队政治机关,请其征求革命军人意见;或说服革命军人同意离婚,法院或人民团体,不得直接给革命军人本人去信征询意见。
四、法院应与有关机关团体联系,对革命军人的家属运用多种多样的方式进行教育和鼓励,使她们认识到她的丈夫参军尤其是参加了人民志愿军,她们本身也是无上光荣的,她们不应该以任何其他借口(除确实受丈夫虐待或丈夫家庭虐待无法生活外)来向她们的丈夫要求离婚。这样不仅从法律上保障了志愿军的婚姻,同时也积极地从思想教育方面巩固了志愿军的婚姻关系。
以上规定,希转知所属有关机关,切实遵行。
特此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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