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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已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07:21:51  浏览:90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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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已废止)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一九九四年三月九日市人民政府发布营政发[1994]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城市供水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市辖区内所有供用水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全市公共供水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市自来水总公司(以下简称供水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的职责是:编制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审批供水计划,监督供水企业供水情况,对所有向社会供水的企业进行资质审查。供水部门的职责是:宣传贯彻有关供水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供水计划,保证供水质量。负责公共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 供水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 城市供水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合理使用,在优先满足人民生活用水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它用水。

第六条 城市供水要逐步实行分质供水,工业企业及其建单位必须按分质供水计划执行,否则,供水部门可停止供水。

第七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安装自来水设施的,须到市节水部门办理用水指标后,到供水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由供水部门组织设计施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安装。违者,除责令拆除设施外,已用水的要补交水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建住宅,其室内自来水管线设计须经供水部门审批。施工单位要按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工程竣工后,要将竣工图纸及资料一并交供水部门,经检查验收后,方可供水。

第九条 城市高层楼房和楼群新建、改建、扩建二次加压供水设施,须到供水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由供水部门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竣工后,由供水和卫生防疫部门共同验收合格,方可供水。

第十条 城市动迁,必须在拆迁前15日内由拆迁和建单位向供水部门提出申请报告,自拆迁之日起停止供水,自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动迁部门负责,因特殊情况需继续供水的,由动迁部门到供水部门办理继续供水手续。

第十一条 供水部门要切实做好供水服务工作,端正服务思想,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及有关规定,确保供水质标准;

(二)在正常供水状态下,保证供水管网达到国家规定的压力标准;

(三)严格遵守计量和计价标准,对用户用水计量准确,收费合理。

(四)对公共供水设施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五)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供水和节水的规定。

第十二条 供水部门因施工、维修和其它原因需要停水时,应提前通知用户(出现不可预见事故停水除外)。

第三章 水质管理

第十三条 在供水设施安装、维修、投入使用前,必须严格实冲刷、消毒制度。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有毒有害物品的生产用水,须采取间接取水方式,不得与城市供水管理直接连接。

第十五条 自备贮水设施,其放水管必须高出地面2米,保持一定剩余水头。工业用水设施要设立明显标志。

第四章 供水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通讯线路和供电线路是专用线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损坏和挂设其它线路。违者除赔偿损失外,要追究其经济或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供水水源和配水厂院墙架设的电网昼夜放电,设有明显标志,人和牲畜触电致死造成经济损失均由触电者或主人自行负责。

第十八条 城市输、配水管道及附属设施要设置显标志,其设施两侧各5米内,严禁修建任何建筑物、堆放物料、植树和从事破坏土层的活动。对影响安全供水和管网维修的违章建筑或堆放的物料以及擅自变更、动用、涂改设施标志的,要无偿拆迁,并视情节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城市供水设施不准随意迁移,确需迁移的,要经城市供水部门同意,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迁移,其迁移费用由申请动迁单位负责。未经批准擅自迁移的,视 节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供水管道上的水门、水表、排气阀等不准擅自开关,因故必须开关的,由供水部门实施。对擅自开关的,要按水门和排气阀的口径追缴损失水费。损坏上述设施的要按价赔偿。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管理上严禁装泵抽水,擅自装泵抽水的,除令其立即拆除外,按有关规定加收计划外水量水费,情节严重的,停止供水。

第二十二条 消火栓是灭火专用设施,在无火警情况下,无论是公共消火栓还是企业内部消火栓一律不得启用,确须启用的,须经供水部门同意,并办理启用手续。违者每次每小时按工业用水水价加收500立方米水量水费。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安装水表必须经营口市水表检定站选型校验合格。安装进户水管须使用无毒塑料管。违者供水部门不予供水。

第五章 维修管理

第二十四条 供水设施原则上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和维修。无力管理或维修的,可委托供水部门代为管理或维修,维修费用由委托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 用户管道发生漏水、堵塞和设备损坏时,应主动报告主管维修单位。如不及时审报,由用户负责漏失水量水费。申报后维修单位要在小漏24小时、大漏72小时内制止漏水,否则,其漏失水量水费由维修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集资安装的具有配水功能的管道,要纳入城市供水管网管理,建成后要将产权移交给水部门统一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七条 使用公共供水的农村用户,以村为单位,一律实行自管自修,并设专人负责。直径100毫米以上管理道损坏,要立即通知供水部门,在供水部门指导下维修。无力维修的,可委托供水部门维修,维修费用由委托单位负担。

第六章 计量收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供水实行以表计量,有计划地实现一户一表,装表费用一律由房屋产权单位负担。

第二十九条 水表检定部门要定期对水表使用情况进行检定或强检,以保证水表的准确度。

第三十条 用户水费由供水部门统一征收。企事业单位一律实行委托银行代收费,月末结清当月水费。逾期不交水费的,每日加收5 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不交水费或无正当理由拒交水费,视其情节限量或停水供水。

第三十一条 居民生活用水水费实行两种征收方式,一是装表户以表计费;二是无表户按人口标定计费。企事业单位一律按总表计费。

用户水表如当月发生故障,参照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或技术标定计收水费。

第三十二条 新建住宅进户达到80%以上的,由建设单位到供水部门办理立户手续,立户之前由建设单位负责交纳水费。

第三十三条 使用公共供水的农村用户在接到水量通知单后五日内,必须将水费送交供水收费部门,逾期不交的,每日加收5 滞纳金。

第三十四条 用户必须将水表保持正常受检状态。如因障碍造成无法检表,按技术标定水量收费,并限期将有碍检表的一切障碍清除,检表后多退少补。

第三十五条 用户改变用水性质的,要在当月到供水部门办理手续。无表户增减人口的,要及时向收费员报告。隐匿不报者,一经发现,装表户补交改变用水性质差价水费,无表户补交改变用水性质差价水费或追加所用水量水费。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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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蚌埠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蚌埠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蚌政办〔2009〕1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推进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蚌埠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的决定,加快发展我市创业投资事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3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政办〔2009〕1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蚌埠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市引导基金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第三条 市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市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中央、省补助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第二章 引导基金的管理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市引导基金理事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及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审计局等部门负责同志,有关金融机构或其他合作方代表,以及省内外熟悉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运作的专家(独立理事)组成。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承办具体事宜。
市引导基金理事会行使引导基金的决策管理职责,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和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负责引导基金的重大事项决策和协调,包括资金筹措、合资合作方选择、管理制度、运行方式、绩效奖惩和监管指导等。
市引导基金理事会原则上不参与市引导基金支持并参股设立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但拥有其投资决策委员会不少于2席的投票权(投资决策委员会总席位7席以内为2席,超过7席按各方实际出资比例约定)。
第五条 市引导基金理事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专业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事务,并代表引导基金行使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市引导基金理事会的要求,负责市引导基金支持设立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的参股组建、运行监管、退出回收等日常规范性管理工作。
  (二)定期向市引导基金理事会提交市引导基金运营情况和年度考核分析报告。
  (三)按照市引导基金理事会的要求,适时提供蚌埠市创业环境分析与建议报告。  
第六条 市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主要以参股、融资担保、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等形式进行。
参股,即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融资担保,即引导基金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
跟进投资,即当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时,引导基金可以按适当股权比例向该创业企业投资,发挥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发现投资项目、评估投资项目和实施投资管理的作用。
第七条 市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比例最高不超过该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总规模的3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市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第八条 市引导基金可通过以下途径退出:将股权优先转让给其他股东;公开转让股权;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到期后清算退出。
市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其他股东可以随时购买。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购买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其他股东之外的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中的股权,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第九条 市引导基金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按《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二)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四)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条 市引导基金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投资对象应当是在蚌埠市范围内注册设立的创业企业,投资于早期创新型企业的投资比例不得少于年投资总额的50%。
创业企业,是指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二)为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分散风险,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
(三)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四)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机构的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约束机制。

第三章 激励措施

第十一条 受市引导基金理事会委托,管理市引导基金支持并参股设立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的管理公司,按年度实收资本总规模的2%比例提取管理费。
第十二条 在期末清算时,可以约定将利润的20%分配给基金管理团队,利润的80%在创业投资企业各投资方之间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其中,对基金投资于蚌埠市内企业所实现的利润,市政府将把所得红利奖励给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团队的专业人员年薪10万元以上的,其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市政府全额奖励个人。
第十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因投资蚌埠市范围内未上市科技中小企业,在执行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后仍有亏损的,经市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推进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给予一定补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创新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国内联行收付清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国内联行收付清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8月20日,中国银行

江苏省、广东省、辽宁省、福建省、山东省、海南省、湖南省、河南省、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厦门市分行:
总行曾于1995年9月以中银清〔1995〕56号文向浙江省、广州市等进行收付清算系统试点的分行下发了《国内联行收付清算试行办法》。
目前,按照总行的布置,收付清算系统将于年内在12家分行进行推广。为此,现将《国内联行收付清算试行办法》下发给各推广行,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应及时上报总行收付处理中心。

附:中国银行国内联行收付清算试行办法

一、总 则
(一)为适应中国银行收付清算系统的需要,规范国内联行通过收付清算系统办理各项收付业务清算的帐务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规定以办理收付业务的国内各级机构(联行)之间通讯网络畅通,收付业务处理高度自动化为前提条件。
(三)本规定所指国内行或国内联行,均指加入收付清算系统的国内行。
本规定所指的收付业务,是指国内联行通过中国银行收付清算系统与国内、外联行或国内外代理行之间办理的收付款清算业务,包括本、外币的汇出、汇入、信用证、托收、资金业务以及信贷部门的筹款与还款、与国内、外银行相关的信用卡资金头寸清算等业务。
(四)中国银行的国内行对境外的收、付业务,凡属电子清算的均由总行统一对外办理。
(五)国内联行实行集中分层次清算制。由各省级行在总行开立一级清算帐户,总行为清算总中心;下级行在省级行开立二级清算帐户,省级行为清算分中心;如有必要可经省级行批准,设立辖内清算二级分中心,并负责其辖内收付业务的帐务清算工作。
以上清算帐户统称“国内联行清算帐户”。

二、国内联行清算帐户的开立和使用
(一)凡通讯网络和收、付业务处理自动化达到规定标准,并配备了相应的人员,经审查同意加入中国银行收付清算系统的行,可按规定分货币开立国内联想行清算帐户。
(二)凡与国内、外联行及国外代理行之间发生收付业务,所产生的国内行间资金清算,均通过清算帐户办理。
(三)清算帐户以贷记划拨为主(信汇、票汇除外)。帐户行应每日向开户行发送对帐单,开户行当日进行核对,发现不符应及时查询处理。
(四)清算帐户由帐户行每季末月20日按存、透分别计息,并向开户行发送计息清单,由开户行核对。每笔业务的起息日均以帐户行转帐日为准,对解付汇票主动借记报单以及境外的报单中注明起息日的,则以报单起息日为准。
(五)人民币清算帐户存、透实行限额管理,凡超限额的一律通过人民银行实拨头寸及时进行调整。对超过限额未调整的部分实行加息。

三、国内联行清算帐户的可转帐凭证
(一)从境外帐户行发来的下列凭证,属可转帐凭证:
1.支付委托书(包括电、信和SWIFT MT100);
2.正本汇票。
经查实后可作为可转帐凭证的有:
1.业务行的支付委托书(包括电报和SWIFT、MT100);
2.借贷记正本报单,包括SWIFT MT202、MT910;
3.境外帐户行发来的具有借贷记报单性质的查复电函、SWIFT MT199、MT299;
4.其他具有借、贷记报单性质的函、电等。
(二)国内联行填制的下列凭证为有效的可转帐凭证:
1.付款委托书(包括电、信汇委托书);
2.正本汇票;
3.退款凭证。
(三)凭证格式:
国内行填制的付款委托书分为两种,即对境外付款的委托书和对境内付款的委托书。
1.对境外付款的委托书,其主要内容参照SWIFT MT100或MT202格式之一种。
2.对境内付款的委托书,其主要内容包括:
(1)汇出行行名、行号;
(2)汇入行行名、行号;
(3)汇款人名称或帐号、地址;
(4)收款人名称和帐号、地址;
(5)业务编号;
(6)货币及金额;
(7)记帐日、起息日;
(8)密押;
(9)转汇行转汇记录(标识);
(10)附言。
其中,前九项为必备内容,最后一项可根据需要取舍,对境内付款委托书中的汇出行、汇入行场项不得出现国外银行的行名或行号。
(四)可转帐凭证的转划:
1.列明是自动划转(代号),还是境内填制的可转帐凭证,清算总中心或分中心能自动转划的,均直接将原报内容转划有关分行,并另加转划说明;对不能自动转划的,应人工操作后转划,但对原报不能做任何修改,而要在转划说明中另加有关的查询记录或其他说明。
2.转划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列明是自动转划(代号),还是非自动转划(代号)。非自动转划的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再划分不同的类型(如按业务种类划分,并以不同代号区分)。
(2)列明转划编号。转划编号中应包括转出日期(电脑自动生成)、转汇行行号、转汇行的转汇顺序号等内容。
(3)每日转划凭证结束,在关闭收付系统之前应相互核对转出、转入的凭证总笔数和收、付金额,如有不符应及时进行处理,确保转划凭证不重、不漏。
(4)通过收付系统转出、转入的收付款信息,如发现差错,应及时纠正。一旦资金头寸已经对境外或国内客户解付,具有不可撤销性,有关各方应积极配合进行追索。

四、国内联行清算帐务处理
(一)国内联行清算帐务往来通过“906国内联行清算往来”科目核算。该科目下总行按各省级行开立帐户;省级行按辖内行开立帐户。此科目余额应双方反映。
(二)收付业务帐务处理:
1.通过总行一级清算帐户收入款项的帐务处理:
(1)总行的会计分录:
借:705/901
贷:906 ××省行
或有关科目 (总行本行业务)
凡非帐户行发来的付款委托书,经查不属黑名单行的,总行未能核实头寸但决定通融付款的应通过“705”或“901”科目项下的“未达户”转帐。待头寸收妥后,立即转销“未达户”,转入“705”或“901”科目有关帐户。“未达户”应按科目分货币设立。
(2)省级行收到总行转划凭证:
借:906 总行
贷:906 辖内行
或其他科目 (省级行本行业务)
(3)辖内行收到转划凭证
借:906 省行
贷:有关科目
凡总行收到海外联行或国外代理行的报单不能立即转划分行的,则先存放于收付系统的未处理报单库内,由人工进行处理。凡国内联行间通过收付清算系统带头寸转来的报单,则双方必须转帐。对不能立即处理的,则在“906国内联行清算往来”科目下设“收款待处理专户”反映。
“收款待处理专户”应及时处理;其中,经查属于他行的,应及时通过清算系统转有关行;确属本行的,应及时向有关行查询处理,如经3个月仍未查清处理的,应返回总行处理。总行应随时了解分行“收款待处理专户”的情况。
2.通过总行一级清算帐户办理付款业务的帐务处理。对境内付款,分别填制对境外付款委托书或对境内付款委托书。有关帐务处理如下:
(1)业务发生时:
借:相关科目
贷:906 省级行
(2)省级行收到报单转划时:
借:906 业务发生行
贷:906 总行或辖内行
或贷:其他相关科目
(3)总行收到省级行报单时:
借:906 ××省行
贷:906 ××省行
或贷:705/901
或贷:其他有关科目
(4)凡收到的报单因特殊原因当日不能转划或处理的,可在“906”科目下设“付款待处理专户”核算。
借:906——××行
贷:906——付款待处理专户
对“付款待处理专户”的各笔至迟应在次日查询处理,如不能处理的应及时与汇出行联系解决。处理时转销有关帐务,会计分录:
借:906——付款待处理专户
贷:相关科目
3.错帐处理:
发生错帐时,应及时通知收报行按原收付款路线办理退款手续。退款时应填制退款报单退回原始发报行,退款报单中应列明:①查询函/电编号;②原报日期、编号;③退报理由;④原始报文的内容。

五、清算帐务的查询
当收报行收到的报单上列明收款人为本行,但由于引证的业务编号不全或无法确定受益人等原因而不能立即转帐的,由收报行径查有关的业务发生行处理;凡经总行非自动转划的报单,收报行不能立即处理而需查询的,可先查总行收付处理中心。
查询时应发出查询电,电文中应列明原报日期、有关的业务编号、货币及金额、查询内容、被查询行行名或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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