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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乘务员公寓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9:03:36  浏览:91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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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乘务员公寓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路乘务员公寓管理办法
1995年3月11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乘务员公寓(以下简称公寓)的管理,促进运输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寓是专为执行运输任务的乘务人员提供食宿的生产性设施,是运输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乘务员学习和进行思想教育的阵地。
第三条 公寓要坚持为运输生产、为乘务员服务的宗旨;努力为乘务员创造和提供安静、舒适、清洁、方便的食宿条件,使乘务员精力充沛地投入安全运输生产。

第二章 接待范围
第四条 接待执行行车任务的定点交路的机车乘务员、客运乘务员(乘警、检车员)、运转车长、列车货运员。
在满足正常交路乘务员食宿的情况下,接待机械保温车乘务员、出入厂架修过路机车乘务员。
在富余能力的可接待随同列车执行行车任务的行车安全监察、客运监察、列车收入稽查、卫生防疫监察、公安货物押运人员和在指定区段内随同列车执行任务的添乘干部。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铁道部、铁路局〔包括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下同〕,铁路分局〔包括广铁(集团)公司广州、长沙、怀化、广深铁路总公司,下同〕的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制定公寓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对公寓实施监督、协调、检查、指导。
第六条 跨局公寓的设立和撤销由铁道部批准;跨分局公寓的设立和撤销由铁路局批准;分局管内公寓的设立和撤销由分局决定,逐级上报备案。
第七条 公寓实行专业化管理。
第八条 公寓的定员编制,由各铁路局依据公寓类型、岗位、劳动定额和实际工作量核定。

第四章 加强管理
第九条 基础管理
1.加强队伍建设,搞好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和服务质量。
2.建立健全保证饭菜、服务、卫生、叫班质量和安全生产、机械设备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做到管理有规定、作业有程序、工作有标准、质量有考核。
3.完善设施设备
(1)保证足够床位,满足正常运输交路乘务员的需要,切实解决排队等床和住双层铺。
(2)按乘务员公寓设施设备标准抓好公寓建设。使公寓逐步达到标准化、规范化要求。
第十条 提高工作质量
1.服务工作
(1)工作人员上岗应着装整洁,态度诚恳和蔼,服务主动,热情周到,文明礼貌,工作时做“四轻。保持公寓肃静。
(2)熟知本岗位作业标准和作业程序,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和岗位责任制,做到上标准岗,干标准活。
(3)设备、备品齐全,摆放有序。
(4)公寓实行昼夜不间断服务,昼夜供应开水、热水、开放浴室。
(5)电视(学习)室、文娱室、阅览室有专人管理,制度健全,定时开放。
2.饭菜供应
(1)结合季节和地区特点,调剂饭菜品种,以单炒菜为主,现吃现炒,提高饭菜质量,做到不间断供应。
(2)要经常变换花样品种,每日供应要有稀有干,荤素搭配,做到品种多,数量准,卫生好。
(3)售饭做到迅速、准确,优先供应出乘乘务员。
(4)加强成本核算,做到价格合理。
3.卫生工作
(1)工作人员必须持健康合格证上岗。
(2)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食品加工、销售、饮食卫生“五四制”》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消灭食物中毒。
(3)餐具用后及时清洗、消毒、炊具、灶具、容器达到无油垢,保持清洁,餐具未经消毒不得使用。
(4)所有房间、走廊、楼梯保持清洁,做到无积尘、痰迹、垃圾、蛛网、灰吊、粘滑、无鼠、蟑螂、蚊蝇、虱子、臭虫、跳蚤。
(5)卧具定期洗涤。被褥定期弹网、更换。枕巾、床单、被罩实行一人一换,毛巾被10天洗消一次,保持清洁、舒适。
(6)厕所、浴室、盥洗室每日定时洗刷,达到无积水、无异味、无污垢。
(7)室外地面平整清洁,无坑洼、积水、废料、垃圾、无污染源。
(8)因地制宜,植树、栽花、种草、绿化和美化环境。
4.叫班工作
(1)值班室要准确接受派班计划,作好记录,及时输入微机联网叫班机,遇有情况及时主要联系。机务段、高度所或车站负责派班计划的调度员,应及时准确地将派班计划通知公寓值班室(一车次一通知)。
(2)值班室应有不同方向、不同性质的入寓登记簿,严格乘务员入寓登记制度,各种登记齐全,准确清楚。
(3)值班员根据派班通知(一车次一通知),实行一派一叫和执行一叫、二签、三催、四复查的叫班工作制度,做到准确叫班。
(4)严格对口交接,做到交接清楚,记录准确,互相签字。
5.安全工作
(1)严格落实治安保卫、安全生产制度,消灭人身、设备、火灾、盗窃等事故发生。
(2)有健全的设备保养、维修、操作制度,并按规定对设备进行保养维修,建立相应的设备台帐。使各种机械设备,保持良好状态。
(3)消防器材配备齐全,按期检验。
(4)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存放地、库房,应有安全防范措施。
(5)高空作业要有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 住寓管理
1.住寓乘务员凭乘务报单或乘务证件,监察人员、添乘干部凭分局以上机关签发的监察(查)证和添乘证办理住寓手续,在值班室进行登记后方可住宿。
2.公寓不接待所在地的乘务员、候班乘务员和驻站的调车机乘务员。
3.乘务单位的待班、侯班室不准设在公寓。
4.不属于公寓接待范围的人员,严禁到公寓吃饭、住宿、洗浴。
5.公寓严禁饮酒,任何人一律不得在公寓赌博、吸毒和从事非法活动。
6.住寓人员要自觉遵守公寓的各项制度,爱护公共财物。如有损坏或丢失,应按规定照价赔偿。
第十二条 财务管理
认真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搞好成本核算,降低消耗。
第十三条 共管共建
共管共建是搞好公寓管理的有效途径,共管共建各有关部门、单位既行使对公寓工作的监督、指导权力,又要承担各自业务范围内保证公寓建设的义务。各级组织要加强对共管共建工作的领导,定期召集各有关部门研究共管共建工作,及时解决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部劳资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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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对“非法所得”问题请示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


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对“非法所得”问题请示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



湖北省土地管理局、广东省国土厅:
鄂土办函[1992]33号和粤国土字[1992]13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91年4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几个问题的答复》([1991]国土函字第53号文)对“非法所得”曾作过答复,即“非法转让土地,是非法所得的前提条件,构成非法转让土地行为,其所得款额都属于非法所得,应按照《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该答复中所提“所得的款额”,不应扣除转让者原取得土地的代价(如征地费用)及对土地的投入;但在土地与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同时转让时,应扣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的价值部分。如果土地与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同时
转让,而转让价格只相当于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价格,即不含地价,对非法转让土地行为,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其他处罚予以处理。



1992年6月15日
关于诉讼时效的几个问题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时间。法律对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作了明确规定,但由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性,诉讼时效问题有时成为司法实践的难点,下面就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有关诉讼时效的三个问题谈一下自己的认识,旨在抛砖引玉,以其对此类问题求得正确理解。
  一、当事人撤诉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在民法通则中已有明确规定,在此不再赘述。民法通则对当事人撤诉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没有明文规定,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亦颇有争议。
  大概有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撤诉能引起时效中断,理由是:(1)从立法本意看,根据原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当事撤诉的,视为权利人未起诉,所以不发生时效中断的后果,但民事诉讼法没有作这种规定,也没有这种规定精神的反映,这在立法本意上对原规定予以了否定。(2)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共有三种,即提起诉讼、向当事人提出主张和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其中对提起诉讼没有作任何限制性规定,没有附加任何条件和诉讼阶段上的要求,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只能在提起诉讼后没有撤回起诉或者被按撤诉处理才算是“提出诉讼”。(3)从时效的本质意义上看,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向法院起诉,证明其主观上没有放弃权利的意思,客观上采取了“起诉”这一积极措施,只是由于其他原因,如认为债务人会自觉履行等而撤回起诉。因此,可以认为原告起诉后撤诉的应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第二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撤诉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理由是:权利人的起诉从程序意义上可理解为希望法院介入,并依照法定程序处理纠纷。至于其实体权利是否存在,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在起诉时是无法确认的。只有经过法院审理后才能知道。权利人无论以何种理由在起诉后又自动撤诉的,均表示权利人放弃了请求法院依法对其实体权利裁判的要求。既然权利人在主观上已不希望法院依法保护其实体权利,那么再使之发生起诉的法律后果,产生时效中断效力,就显得毫无意义。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类似情况像起诉不予受理、起诉被驳回、支付令失效,笔者认为都应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二、无履行期限债务的诉讼时效何时起算
  债务无履行期限就是履行期限不明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中对履行期限不明确如何履行均有规定。其实,债务无履行期限属于期限未届至的情形,债权人虽有权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此情形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如下几种类型:(1)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自催告次日起算;(2)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无履行期限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那么,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如果当事人就履行期限协商不成,在任何一方提出了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后,诉讼时效自该合理期限之次日起算;(3)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债务人当即明确拒绝,而该拒绝又是在行使抗辩权,例如,债权人未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债务人拒绝即属于行使抗辩权,或者债务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那么,债务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诉讼时效期间不起算;(4)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而该拒绝含有将来也不履行债务的意思,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不论债权人是否规定有宽限期限及该期限是否届满。
  在这里,须明确以下两点:(1)在诉讼时效期间因上述情况而进行的场合,一直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债权人也未再主张权利,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倘若债权人其后再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有权抗辩。债权人如果向法院起诉,法院应予受理,查明没有中断、中止、延长事由的,即使债务人没有以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辨,法院也应该依照职权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2)如果在时效期间届满前,债权人再次向债务人主张,则诉讼时效期间中断,债权人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自双方商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且债务人再次不履行时,诉讼时效期间又开始起算。应予指出,如果此次债权人是通过诉讼方式进行的,那么在裁决债权人胜诉的情况下,在实体法上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在程序法上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也就是债权人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的法定期间内申请执行,方可实现债权。
  有种情形与以上所谈问题相类似,在合同纠纷中,一方履行合同后,另一方本应立即付款却因无款可付写下的欠条与借款合同或民间借贷合同成立时一方写下的没还款期限的借条,两者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不同的,借款合同成立时一方写下的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写下借条的日期一般标志着合同成立,此时没有任何一方的权利受到侵害,其诉讼时效的起算适用上文所讲原则;因无款可付而写下的欠条,此时权利人已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诉讼时效应自写下欠条的次日起算。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时效如何起算
  对诉讼时效问题,法律对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有不同的规定。刑法中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实际上就是对犯罪进行追究的诉讼时效,例如,其甲盗窃价值几千元的财物,在司法机关没有立案且被害人又没有控告的情况下,从犯罪之日起经过5年后就不能再予以追究。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民事部分,其诉讼时效是适用刑法规定还是适用民法规定,实践中争议较大。有人以为应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其理由是:附带民事诉讼所解决的是民事赔偿问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诉讼时效。况且,解决这种民事赔偿问题,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人认为适用刑法的规定,其理由是:尽管附带民事诉讼所解决的是民事赔偿问题,但这种赔偿,是由刑事案件所派生的。纵观全案,该案是刑事案件,而不是民事案件。刑事部分追诉时效按刑法有关规定处理,由其派生的民事部分,也应与其一致,按刑法的规定确定诉讼时效。假如按民法通则的规定来确定诉讼时效,由于诉讼时效短,在这期间如不能及时破案,不能及时抓获犯罪分子,被害人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时效之后,即使将犯罪分子抓获进入诉讼程序,被害人又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样,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就不能被保障。笔者认同后一种意见,也就是说,按法律规定,只要可以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与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一致的。
作者单位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孙明放

电 话 13939650369

e--mail qsxmrx@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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