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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地质矿产部关于发布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22:54:38  浏览:80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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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地质矿产部关于发布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地质矿产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地质矿产部关于发布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地质矿产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矿局(厅)、中国地质机械仪器工业总公司、地矿部直属厂: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13号文件精神,结合地质机械仪器制造行业的特点,现发布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示范文本(GF—91—0104),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略)



1991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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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的意见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的意见
 
建办建[20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

为贯彻落实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规定》)、〈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办建[2001]2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保证按计划完成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就位的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均应按照新的资质标准就位。就位的企业包括:

(一)按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8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建[1995]666号)、《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1996]608号)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试行)》(建施[1993]770号),领取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和施工承包企业;

(二)领取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专项承包企业和非等级企业;

(三)领取了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资信、资格、许可、认可等证书的企业;

(四)按照《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建建[1995]533号)设立,并取得了资质证书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五)符合《规定》以及《标准》所列条件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二、申请与审批

(一)建筑业企业应当严肃认真地做好申请工作,如实填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资质就位期间,每个建筑业企业只能申请一次,其主项资质和增项资质应同时申请。

(二)根据新的资质等级标准,按照建筑业企业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中外合资、合作建筑业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按建设部建建[1995]533号文执行。

建筑业企业定级后连续三年年检合格,就位时可申请晋升一个资质等级。

原总承包企业不能达到新的总承包序列中相应类别最低级别资质标准的,应当按所能达到的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企业相应类别、级别就位。

(三)就位期间不接受新成立施工总承包序列各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企业改制、成建制分立、合并的除外。

(四)经审查,建筑业企业达不到所申请级别标准的,资质审批部门按企业实际达到的级别批准资质。

(五)资质就位期间,中央管理的企业所属企业申请特级和一级资质的同时,还申请二级及以下资质增项的,由建设部审批。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设部审批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其二级及以下资质增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六)直接向建设部建筑管理司申请的中央管理的企业,是指中央管理的建筑业企业和有建筑业企业的中央管理的大型工贸企业。目前仅指如下企业:

1、中央管理的建筑业企业(集团):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中煤建设集团公司、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中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土木工程集团公司、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

2、有建筑业企业的中央管理的大型工贸企业:

国家电力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上述企业以外的中央管理的企业及所属建筑业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地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接受申请。

三、工作步骤

全国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就位工作定于2001年7 月1日开始至2002年6月30日结束,分为三个工作阶段:

(一)就位准备阶段:2001年4 月27日开始至6 月30 日结束。

1、认真学习、广泛宣传《规定》、《标准》、《实施意见》和本就位意见,使各地区、各部门和建筑业企业均了解其内容。特别是从事资质管理工作的人员和建筑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切实掌握新的规定和标准。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以及中央管理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和《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这次资质就位工作的方案或计划,在今年5月底以前报建设部建筑管理司。

3、加强对使用计算机进行申请和审批的培训。这次资质就位工作,将对部分企业采取网上申请和审批与纸面申请和审批相结合的办法,具体办法另行通知。各地和中央管理的企业应尽快建立和完善本地区有关建筑业企业数据库,特别是工程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的数据库。

(二)申请与审批阶段:2001年7月1日开始至2002年6月30日结束。

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接受建筑业企业申请,按照《规定》和《标准》,对建筑业企业分批进行资质审批,换发新的资质证书。

建设部对特级、一级资质建筑业企业的就位,分四批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可根据工作进程,分别参加其中各批的申请,也可集中在一批申请。

第一批申请期为2001年7月1~15日;
第二批申请期为2001年10月8~20日;
第三批申请期为2002年1月4~15日;
第四批申请期为2002年4月1~15日;

2002年4月16日以后,不再接受企业的就位申请。

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总后营房部等部门尚未脱钩的直属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由其主管部门于第四批申请期内向建设部建筑管理司申请。

二级以下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以及劳务分包企业就位的时间安排,在2001年7月1日~2002年6月30日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三)工作总结阶段:2002年7月1日开始至9月30日结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以及中央管理的企业,在就位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资质就位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提出工作总结报告,于2002年8月30日前报建设部建筑管理司。

四、资质证书的换发

(一)建筑业企业按照新的资质标准就位后,由资质审批部门向企业发放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新资质证书,同时将旧证书收回销毁。

(二)2002年7月1日前,没有取得建筑业企业新资质证书的,可以继续使用旧资质证书,2002年7月1日后旧的资质证书停止使用并作废。

(三)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旧的资质证书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销毁。其中直接向建设部申请资质的企业,其旧的资质证书由建设部建筑管理司收回销毁。

五、工作纪律

(一)从事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的人员,要认真学习、正确掌握《规定》和《标准》。各级审批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对企业填报的资料、数据认真核对,严格把关,并建立岗位责任制,防止和避免失职、渎职行为。

(二)在资质审批工作中,要严格按程序办事,严格执行《规定》和《标准》,重大问题要经集体研究决定,并应有文字记录。各级领导干部不得越权随意干预资质审批工作。

(三)在资质审批工作中,对各类企业的申请要一视同仁,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防止暗箱操作,坚持依法行政。

(四)要建立健全审查、监督、管理制度,防止各种不廉政和腐败行为。对在资质审批工作中徇私舞弊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关于印发珠海市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珠海市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05〕28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九日

珠海市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

为了进一步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确保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2005年就业工作各项目标任务,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的通知》(粤发〔2003〕13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扩大与促进就业民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04〕6号)、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5〕37号)、《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珠字〔2003〕5号)、《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珠办发〔2003〕21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内容
(一)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
(二)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情况。
(三)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情况。
(四)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情况。
(五)强化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情况。
(六)落实各项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情况。
(七)帮助困难群体就业情况。
二、指标和分值
(一)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17分)。
1.区政府制订深入实施“扩大与促进就业”民心工程实施方案并把城乡统筹就业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将公共就业服务“新三化”建设纳入再就业目标责任考评,明确职能分工(3分)。
2.将2005年度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逐级下达到街道(镇)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年度考评工作(2分)。
3.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新增就业岗位数(3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计划数(3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数(3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计划数(3分)。
(二)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14分)。
1.区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出台贯彻国家、省和市的各项扩大与促进就业政策的实施办法,且具有结合实际、实际操作性强等特点(1分)。
2.各有关部门能及时兑现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各项补贴资金和小额担保贷款(12分)。
3.向社会公布政策咨询及举报投诉电话(1分)。
(三)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12分)。
1.出台有关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的政策文件,明确具体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3分)。
2.把就业服务全面延伸到农村,聘请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和落实劳动保障协管员工作经费(4分);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和培训转移就业的原始台帐和信息库(2分)。
3.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基地和接收安置基地,区建立1个以上、年总安置能力(指对本省农村劳动力)500人以上的接收安置基地(3分)。
(四)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21分)。
1.加强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区建立远程可视招聘系统并开通使用(2分);实现省、市、区和100%的街道(镇)联网(4分);区使用《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管理软件》、《再就业扶持管理系统》(2分)。
2.区全面建立财政核拨经费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4分);将高校毕业生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1分),对登记求职的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成功率不低于40%(2分)。
3.加强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工作职责、业务流程、资料台帐、服务规范、管理制度、信息系统、设施标识和人员配置等“八统一”规范建设(4分),全部启用《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就业服务管理系统》(2分)。
(五)强化职业培训(11分)。
1.抓好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基地建设。区劳动保障部门的综合性培训基地开展培训工作(1分);完成市下达的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计划任务,再就业培训后再就业率不低于60%,创业培训成功创业率不低于30%(8分)。
2.抓好高技能人才培养。完成市下达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数(2分)。
(六)落实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15分)。
1.区把再就业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落实到位(2分),落实劳动力市场和信息网络运行费用(2分),落实街道(镇)机构人员与业务经费(2分)。
2.按规定落实各项再就业补贴,及时审核、拨付社保、岗位、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补贴资金(3分)。
3.区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经费并及时拨付各项补贴资金(4分)。
4.加强和规范再就业资金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不挤占、挪用专项资金(2分)。
(七)落实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工作(10分)。
1.区全面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行动,年底前帮助70%以上城镇“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实现就业(4分)。
2.落实公益性岗位申报制度。区政府将公益性岗位开发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街道(镇)以及各级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完成市下达的年度“4050”人员再就业人数(3分)。
3.抓好农村年人均收入1500元以下贫困家庭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年底前50%以上青壮年劳动力的贫困户每户有1人经培训后成功转移就业(3分)。
各项考评内容的评分计算标准和统计方法,见《2005年度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评分表》(附件1);各区2005年度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见《2005年各区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表》(附件2)。
对在2003年、2004年度市考评办法中明确的工作项目未能完成的,区必须在2005年6月15日前整改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并在6月20日前向市政府作详细报告(送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否则按市考评办法确定的该项目分数在2005年考评总分中加倍扣分。
三、考评步骤
(一)自评。2006年1月10日前,各区政府组织对本区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填写《评分表》,连同2005年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总结和自评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核对。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区自评情况进行核对。核对有疑问的,有关区应对该项考评内容进行核实,并补充相关材料。
(三)抽查。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检查组,赴各区、街道(镇)、社区进行实地抽查核实,街道(镇)抽查面不少于50%,社区抽查不少于3个。
(四)评定。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自查、核对和抽查的结果提出初评意见,提请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单位会议评定。
四、奖惩办法
(一)考评分数在90分及以上的,为达标区,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对2003年至2005年连续三年达标或2004年、2005年评分均在95分以上的,可参加再就业工作先进区评选。
(二)考评分数在70分以下的,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政府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在考评中或考评后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区,一律取消其评选资格,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已表彰的,撤销表彰,收回所发奖金。
(四)对被通报批评或追究领导责任的区,取消其当年参加市政府综合性评优活动的资格。
五、其他事项
(一)市直有关部门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按签订的责任书执行。
(二)市技工学校主管部门要抓好市技工学校建设,进一步完善并重点加强实习设备建设,确保技工学校建设不被省扣分。
(三)市人事部门要抓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完善有关政策和措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四)本办法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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