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开展推销员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37:07  浏览:80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开展推销员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国内贸易部


关于开展推销员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国内贸易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商业厅(委、办、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加强推销员队伍建设,提高推销员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商品营销质量,根据《关于颁布第二批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技术工种目录的通知》(劳部发【1996】290号)要求,劳动部、国内贸易部决定对推销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推销员分初、中、高三个等级,根据推销员的职业特点,对其职业资格鉴定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组织鉴定、统一证书印鉴。鉴定合格者,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核发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中国商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共同验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
级证书》。
推销员职业资格鉴定由劳动部、国内贸易部统一领导,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中国商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经研究,暂定1997年11月组织首次全国推销员职业资格鉴定。
各地劳动部门、商贸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积极组织推销员参加培训和鉴定。
从1999年起,全国推销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推销员必须持证上岗,未取得证书的推销人员,不得从事推销活动。各地商贸部门要严格管理,劳动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进行监察。
推销员职业资格鉴定的具体组织工作,按本通知所附的《推销员职业资格鉴定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附件:推销员职业资格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关于开展推销员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推销员职业资格鉴定实施办法。

一、鉴定对象
在工商企业中,从事商品推销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有志从事推销工作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
推销员职业资格分初、中、高三级。参加各等级推销员职业资格鉴定的人员,须符合《推销员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有关规定方可申报。
初级推销员申报条件:1.在本职业连续工作二年以上;2.在本职业学徒期满;3.经正规初级推销员职业技能培训,取得毕(结)业证书。满足其中一项条件,即可申报。
中级推销员申报条件:1.在本职业连续工作五年以上;2.取得本职业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在本职业连续工作二年以上;3.取得本职业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后,经正规中级推销员职业技能培训,取得毕(结)业证书,或职业学校相应专业毕业生。满足其中一项条件,即可申报。
高级推销员申报条件:1.在本职业连续工作十年以上;2.取得本职业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在本职业连续工作五年以上;3.取得本职业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经正规高级推销员职业技能培训,取得毕(结)业证书。满足其中一项条件,即可申报。

三、鉴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推销员职业技能标准》、《推销员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和《全国推销员职业资格鉴定统一教材》,分别确定初、中、高三个等级推销员职业资格鉴定内容。

四、鉴定方式
根据推销员的职业特点,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统一规范、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组织鉴定、统一证书印鉴。初、中、高级推销员的职业资格鉴定采取笔试方式进行。

五、组织实施
推销员职业资格鉴定由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国内贸易部行业管理一司负责统筹协调,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中国商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中国商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依据劳动部、国内贸易部联合颁布的《推销员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要求,组织编写全国统一教材和辅导资料,并与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共同开发鉴定题库。题库经劳动部审定后使用。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制定考务管理规定,组织全国推销
员职业资格鉴定活动。
省级劳动部门会同内贸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推销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活动,包括组建辅导站、发行教材、组织报名、安排考场、组织鉴定、阅卷和统计上报鉴定情况等。
企事业单位、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要积极协助劳动部门组织开展推销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
为做好首次全国推销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保证质量,降低成本,充分利用远程现代化教学手段,解决当前各地存在的推销员培训师资匮乏的问题,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中国商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中央电视台将于1997年第三季度举办全国推销员职业资格培训电视讲
座。

六、证书
推销员职业资格证书,由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编制证书号码,加盖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中国商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印鉴,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或委托的地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上述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根据《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部发〔1994〕98号),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的推销员,即获得推销员从业资格,可以在工商企业中从事推销工作;取得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等级证书的推销员,即获得推销员执业资格,可以依法独立开业。

七、其他
推销员职业资格培训安排、鉴定具体时间、考务管理规定等,由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另行通知。



1997年1月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键词: 洗钱罪;反向洗钱;反恐融资
内容提要: 在行为方式仅限于掩饰、隐瞒特定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前提下,洗钱罪不能规制金融机构协助将合法资金秘密转移到恐怖人员或组织账户、为实施恐怖活动提供金融服务的“反向洗钱”行为。当前国际社会反洗钱概念不仅局限于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清洗,已经扩展到制止资助恐怖活动。我们应当在借鉴国际社会和其他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以反恐融资中“反向洗钱”的入罪化为中心调整洗钱罪的行为方式,构建打击恐怖活犯罪的严密刑事法网。


 自1988年《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将毒品犯罪及其洗钱行为规定为国际犯罪以来,国际社会反洗钱浪潮风起云涌。1989年7月,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成立,专门研究和制定反洗钱措施和建议。1999年《联合国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通过,国际社会开始将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联系在一起,通过切断恐怖主义的资金来源和断绝犯罪收益的清洗实现对于恐怖活动犯罪的遏制。本文拟以此为背景,对我国洗钱罪的行为方式在打击恐怖活动犯罪中的不足进行反思,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以期促进我国反洗钱刑事立法的发展。

  一、现状:我国刑法关于洗钱罪的现有规定

  我国反洗钱法律体系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我国97年刑法首次规定了洗钱罪,同时规定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基于打击恐怖活动犯罪的需要将恐怖活动犯罪增补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提高了单位犯罪的法定刑,并同时增设了资助恐怖活动罪。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增补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进一步扩大洗钱罪的惩治范围。同时,将97年刑法中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修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对该罪的行为方式和对象进行了修正。2006年10月31日,《反洗钱法》的通过标志着我国反洗钱法律体系的初步成形,反洗钱网络趋于完善。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将单位增设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主体,使该罪进一步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200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就实践中审理洗钱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解释和明确。总体来说,到目前为止我国反洗钱在法律体系、组织机构、监督检查、资金监测和案件查处、国际合作等方面取得良好成绩,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反洗钱制度体系,反洗钱双边合作范围不断扩大,合作内容不断丰富,已成为国际社会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领域的重要成员。{1}

  根据我国刑法第191条,洗钱罪是指明知是特定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取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及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该罪的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主观上是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采法定方式掩饰、隐瞒特定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也就是说,我国刑法中的洗钱罪的行为方式是针对已经实施的特定犯罪所产生的犯罪所得和收益,就其来源和性质进行掩饰和隐瞒的行为。该洗钱行为实施于特定犯罪实施以后,针对的是特定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这也是特定犯罪被称为“上游犯罪”,而洗钱罪被称为“下游犯罪”或者“派生犯罪”的原因。

  二、问题:传统洗钱罪规制反恐洗钱行为所存在的不足

  (一)将恐怖活动犯罪作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不能有效遏制恐怖活动犯罪

  如前所述,我国刑法中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范围经历了一个逐步扩大的过程。到目前为止,我国的洗钱罪上游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恐怖活动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总数达到了81个,占我国刑法分则个罪名的18. 75%。{2}关于我国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学界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如何扩大其范围上:有学者认为应当扩展到所有犯罪,{3}有学者认为应当扩大到严重犯罪,{4}有人认为应当扩大为法定最低刑在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的严重犯罪。{5}有学者认为应当扩展到一切能够产生犯罪收益的犯罪,{6}有学者认为应当扩展到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同的范围。{7}客观来说,我国刑法关于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的规定确有其值得探讨之处,上述观点从不同视角的探讨都有其合理之处。但是,这些观点都肯定已有七类犯罪作为洗钱罪上游犯罪的合理性,并没有对已有犯罪提出过多质疑。我们认为,基于我国洗钱罪发展形势所需、反洗钱法律体系协调的需要、国际社会反洗钱的发展趋势和反洗钱刑事司法合作的要求,{8}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但是,在传统洗钱罪洗钱模式下,已有七类犯罪也并不是都适合作为洗钱的上游犯罪。对此,我们将在明确洗钱罪上游犯罪的界定标准,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内涵和外延的基础上予以分析。

  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的确定取决于界定标准的明确。对此标准,我国学界有不同观点:有学者认为洗钱罪上游犯罪应当具有非法暴利性、清洗的必要性、与洗钱的关联性、极大的危害性与立法的紧迫性、明确的法定性,{9}也有学者认为洗钱罪上游犯罪的确定应由该罪的严重程度、产生财产性收益的大小以及断绝其洗钱的后路对该罪的抑制程度来决定。{10}我们认为,上游犯罪的界定标准确定应当以洗钱罪的立法目的为依据。立法者设立洗钱罪的目的首先在于该行为对于金融管理秩序以及司法机关查获犯罪活动的妨害,同时是为了通过对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清洗的打击来实现对于上游犯罪的遏制。所以,如果某种犯罪不能够产生较大犯罪收益,或者对于洗钱行为的规制不能够实现对于上游犯罪的遏制,那么就没有必要将其规定为上游犯罪。上述前一种观点没有从设立洗钱罪对于遏制上游犯罪的意义方面强调界定上游犯罪的界定标准,并不妥当。我们在较为赞同后一种观点的基础上,认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应当至少具有非法暴利性、清洗的必要性、极大的危害性与立法的紧迫性、断绝洗钱对该罪的有效抑制性四个特点。

  关于恐怖活动犯罪的内涵,我国学界争议较大。代表性的观点有:恐怖活动犯罪是指个人或单位基于意识形态方面的政治目的,针对不特定对象或某些具有政治、民族、宗教等象征意义的特定对象,以足以引起极大的社会恐慌的手段实施的危害行为。{11}恐怖活动犯罪是指基于政治、社会或者其他动机,为制造社会恐慌,以恐怖手段所实施的侵犯人身、财产等严重危害社会而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12}在外延上,恐怖活动犯罪主要指恐怖活动组织实施的各种犯罪,{13}具体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投放危险物质罪,资助恐怖活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抢劫危险物质罪,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船舶虚假恐怖信息罪等。{14}

  在明确恐怖活动罪的内涵和外延的基础上,以洗钱罪上游犯罪的界定标准进行分析就会发现,虽然恐怖活动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与立法的紧迫性,但是在我国洗钱罪的行为方式仅是“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前提下,将其作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对于遏制恐怖活动犯罪意义并不大。

  首先,恐怖活动犯罪并不都具有非法暴利性和清洗的必要性。虽然学界对于恐怖活动犯罪的内涵界定并不完全相同,但是大多认为恐怖活动犯罪是基于政治动机,以制造社会恐慌为目的,而不以或者不主要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15}不具有明显的非法暴利性;从外延上看,虽然某些恐怖组织实施的犯罪可能产生犯罪收益,但是多数恐怖活动犯罪并不产生巨大的犯罪收益,有的甚至根本不产生犯罪收益。如投放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抢劫危险物质罪,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船舶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等。对于这些犯罪来说,由于其并不产生或者很少产生犯罪收益,也就不存在需要对其犯罪收益进行清洗(至少是大规模清洗)的问题。

  其次,断绝洗钱对恐怖活动犯罪并不具有有效抑制性。如前所述,恐怖活动犯罪多出于政治动机,以制造社会恐慌为目的,至于其是否获得犯罪收益,获得多少犯罪收益,并不是行为人所关注的主要问题。实践中,很多恐怖分子为了实现自己的政治目的是不惜一切代价,甚至自己的生命的。在此前提下,断绝对于恐怖活动罪犯罪所得及收益(在存在的情况下)的清洗,并不能实现有效遏制该犯罪的目的。

  再次,洗钱罪并不能切断恐怖活动犯罪的资金来源。既然恐怖活动犯罪不具有非法暴利性,断绝洗钱对其也不具备明显的抑制性,那么将其作为洗钱罪上游犯罪的意义何在?有观点认为,将恐怖活动犯罪纳入洗钱罪上游罪的立法意图在于断绝恐怖活动的资金来源,{16}即通过切断恐怖活动的资金链条,实现对于恐怖活动犯罪的打击。但是,在当前洗钱罪仅规定对犯罪所得及收益进行清洗的行为模式下,只有在恐怖组织将其实施恐怖犯罪所得及收益再次用于实施恐怖活动的情况下,洗钱罪才能规制。而对于非恐怖活动组织提供的资金,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合法资金资助恐怖活动来说,由于这些资金不属于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现有洗钱模式并不能进行规制,也就不可能切断恐怖活动资金来源。

  (二)洗钱罪与资助恐怖活动罪均无法规制“反向洗钱”行为

  为了打击恐怖活动犯罪,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和秩序,{17}《刑法修正案(三)》在将恐怖活动罪增设为洗钱罪上游犯罪的同时,还新增加了资助恐怖活动罪。目的是为了建立资助恐怖活动罪和洗钱罪的联结,实现对于恐怖活动罪的打击。但是,刑法所编织的打击恐怖融资的刑事法网并不严密,无论是传统的洗钱罪,还是新增的资助恐怖活动罪都无法规制恐怖融资中的“反向洗钱”行为。

  恐怖融资是恐怖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犯罪的资金来源,融资途径的畅通是恐怖融资能够顺利实现的必备条件,断绝反恐融资的渠道和资金链条有利于从根本上遏制恐怖活动犯罪的实施。从当前恐怖组织融资的渠道来看,主要为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通过被恐怖组织控制或者愿意为恐怖组织服务的合法的公司、组织,借用贸易结算的名义,在金融机构内部转移资金,{18}进而实现对于恐怖活动的资助。一般来说,恐怖活动资金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将实施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等所获得的非法收益,通过金融机构转移、清洗,资助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其二,利用合法资金资助实施恐怖活动,通过金融机构转移、清洗,资助恐怖活动。对于第一种情况,由于用于资助的资金本身就是特定犯罪的收益,金融机构转移资金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符合洗钱罪的行为特征,可按照洗钱罪定罪量刑,实现打击和惩治;但第二种情况中,用于资助的资金、物质是来源合法的资金,不是犯罪收益,更不是所谓的“黑钱”(如果不用于资助恐怖活动犯罪,该资金完全是合法收入)。这种资金在被用于资助实施犯罪之前,并不是刑法规制的对象,其之所以具有非法性,就在于将被用于资助实施非法行为。其同犯罪收益的不同在于,后者是实施犯罪的结果,非法性体现为产生该收益行为的非法性;前者并非犯罪实施的结果,而是将要被用于实施犯罪,非法性体现为用途的非法性。金融机构协助将合法资金用于资助恐怖活动犯罪的行为,是资助恐怖活动实施中一项重要的环节;也是实施大型恐怖活动必经的阶段。这种行为,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将白钱变黑”的洗钱行为,为了同传统的洗钱行为相区分,实践中一般被称为“反向洗钱”。具体来说,“反向洗钱”是指将合法资金秘密转移到恐怖人员或组织的账户的行为,其与传统洗钱行为的掩饰、隐瞒“来源”及其性质不同,反向洗钱行为主要在于掩饰、隐瞒资助的“去向”及其性质。{19}由于我国传统洗钱罪的行为方式仅包括对于已经实施的犯罪收益进行清洗一种,所以无法对“反向洗钱”行为进行有效规制。

  我国刑法虽然已经增设了资助恐怖活动罪,但是该罪同样不能规制反向洗钱行为。根据刑法第120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罪指故意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是实施活动的个人的行为。该罪得设定主要为了打击实践中通过各种方式向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提供用于实施恐怖活动的经费、场所和物质的各种行为。{20}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各种方式资助实施恐怖活动。“资助”包括筹集资金和提供资金两种具体行为,单纯的筹集资金行为,同样应以资助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资助”的方式不以金钱为限,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均属于资助行为。该罪的成立不以被资助的人具体实施恐怖活动为条件,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均属于本罪中“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21}从资助恐怖活动罪的犯罪构成看,该罪主要通过对资助恐怖活动行为的规制实现对于恐怖活动犯罪的遏制,惩治的是为恐怖活动筹集、提供资金,以及场所和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而对于提供金融服务等非物质便利的行为,却不予调整。也就是说,该罪的设定遗忘了作为恐怖主义融资最重要渠道的中间环节,即为恐怖活动提供资金转移支持的金融机构。[22}对于实践中对恐怖活动罪所产生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转移资助,从而协助他人实施恐怖活动犯罪的金融机构来说,可以依据传统洗钱罪进行惩治。但是对于仅实施对合法收益用于资助恐怖活动犯罪的情况加以掩饰和隐瞒的行为,由于其不是为恐怖活动筹集、提供资金等提供物质资助者,而且一般行为人也不需要事前与资助者同谋,也不可能构成资助恐怖活动罪。

  所以,从我国刑法现有洗钱罪和资助恐怖活动罪的规定来看,虽然立法目的在于使两者共同编制打击恐怖活动融资与清洗犯罪收益的严密法网,但是其中却缺少为利用合法资金进行资助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也即“反向洗钱”行为的规制,无法实现通过切断反恐融资渠道而实现打击恐怖活动罪之目的。

  三、展望:将反向洗钱纳入洗钱罪的行为方式

  传统洗钱罪行为方式不仅不能切中遏制恐怖活动犯罪的要害,也无法完全规制反恐融资行为。在国际反洗钱概念日益扩大,国际社会将反向洗钱纳入广义洗钱含义中的大背景下,我们可以考虑调整传统洗钱罪的行为方式,将反向洗钱行为入罪化处理,从而构建打击恐怖活动和恐怖融资的严密法网。

  (一)打击“反向洗钱”已经成为国际反洗钱的大趋势

  1999年《联合国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将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吁请所有国家采取步骤,以适当的国内措施防止和制止为恐怖主义分子和恐怖主义组织筹集经费,……并特别酌情考虑采取管制措施,以预防和制止涉嫌为恐怖主义目的提供的资金的流动。“9·11事件”以后,打击恐怖主义的浪潮将国际反洗钱推至新的高峰,防范和打击与恐怖融资有关的洗钱犯罪活动成为国际反洗钱合作的重要内容。2001年9月28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第1373号决议,禁止所有成员国对恐怖组织提供金融资源以及任何形式的金融服务;要求金融机构积极和刑事侦查部门合作,协助收集证据。2001年10月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在“40项建议”的基础上,针对防范和打击恐怖融资陆续提出9条特别建议,合称“40+9项建议”,已经成为国际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领域中最具权威性的指导性文件。{23}时至今日,从整个国际社会来看,反洗钱概念正逐步扩大,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对于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清洗,而是扩展到制止资助恐怖活动、防范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等领域。{24}严厉打击恐怖融资犯罪,有效切断恐怖活动组织和恐怖分子的资金供应链,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打击恐怖活动犯罪一条制度性经验,{25}包括打击“反向洗钱”在内的反恐融资已经成为国际反洗钱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有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可资借鉴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联合声明

中国 俄罗斯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联合声明


  2006年3月21日,国家主席胡锦涛与来访的俄罗斯联邦总统普京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联合声明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邀请,俄罗斯联邦总统普京2006年3月21日至22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两国元首在北京举行正式会谈,并共同出席了“俄罗斯年”开幕式和中俄经济工商界高峰论坛开幕式。访问期间,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和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分别会见了普京总统。两国元首全面回顾了中俄建立平等信任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十年来的发展历程,对两国各领域合作的积极进展表示满意。双方认为,中俄政治互信不断加强,合作成果丰硕,各领域合作机制有效运转,两国人民相互理解和友谊日益加深,双边关系达到前所未有的高水平。两国元首表示,继续加强中俄关系是两国外交政策的优先方向,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维护和促进地区及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2001年7月16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睦邻友好合作条约》是指导中俄长期开展战略合作的纲领性文件,为两国关系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奠定了牢固的法律基础。双方决心恪守《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原则和精神,继续增进睦邻友好,扩大互利合作,加强战略协作,把两国关系不断推向更高的水平,更好地造福两国人民。

  基于《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确定的基本原则,双方于2004年10月14日批准了《〈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实施纲要(2005年至2008年)》,这是指导两国各领域互利合作的综合性文件。两国元首对《实施纲要》的执行情况表示满意。

  双方将按以下基本原则推动两国关系发展,即坚持相互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努力增进政治互信;坚持优势互补,互利互惠,立足长远,谋求共同发展;坚持协调配合,深化战略协作,创造良好国际环境;坚持相互借鉴,扩大人文交流,巩固友好的社会基础。为此,两国元首声明如下:

  一

  (一)双方将继续保持密切的高层交往,利用各种渠道就双边关系和重大国际问题交换意见。

  (二)双方高度评价中俄总理定期会晤机制的工作。作为执行两国全面推动经贸、科技和人文合作政策的主渠道,该机制建立十年来高效运转,为推动中俄各领域合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双方支持在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框架下成立环保合作分委会和民用航空技术合作分委会。

  (三)双方指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和俄罗斯联邦安全会议领导主持的中俄战略安全磋商机制是两国新的重要对话渠道。双方商定,将在该机制框架内继续讨论涉及中俄国家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双方表示,愿继续加强两国议会交往,认为议会交往对推动双边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两国元首满意地指出,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俄罗斯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建立的合作委员会,将有助于促进两国议会交流。

  二

  (一)双方一致认为,2006年在中国举办“俄罗斯年”和2007年在俄罗斯举办“中国年”具有战略意义。“国家年”活动规模之大、内容之丰富史无前例,“国家年”活动将进一步增强中俄政治互信,深化双方在政治、经贸、科技、人文等领域的合作,巩固中俄友好的社会基础,为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全面发展注入强大的推动力。

  (二)双方满意地指出,“俄罗斯年”活动计划正在中国顺利实施,这是双方建设性协作的成果。双方责成有关部门保障“俄罗斯年”活动顺利进行并积极制订在俄罗斯的“中国年”活动计划。

  三

  (一)双方指出,2005年两国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中俄国界东段的补充协定》,标志着两国边界问题的彻底解决。

  (二)双方一致认为,两国最终完成划界工作及双方十年来顺利执行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和在边境地区相互裁减军事力量的协定,以及关于对界河中个别岛屿及其附近水域进行共同经济利用的协定,有助于把两国边界变成和平与友好的边界。边境地区的良好气氛进一步深化了两国毗邻地区和地方的交往与合作。(三)双方重申,2007年底前全部完成剩余两块地段的勘界工作,并满意地指出,有关勘界的各项准备工作正按照双方商定的进度进行。

  四

  双方决心,相互支持对方为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采取的政策和行动。俄方将继续奉行一个中国政策,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惟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俄方不同台湾建立官方关系和进行官方往来,反对包括“法理台独”在内的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不接受“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反对台湾加入联合国及其他只能由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不向台湾出售武器。

  俄方理解中方根据《反分裂国家法》为实现和平统一所作的努力,认为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政,外部势力无权干涉。

  俄方承认西藏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五

  双方满意地指出,在双方共同努力下,过去十年两国经贸合作步入快速增长的轨道,取得了重大积极成果。

  (一)2001年7月16日《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签署以来,在不到五年的时间里,双边贸易额增长了1.7倍,接近300亿美元。合作领域不断拓宽,投资合作加速发展,边境地区和地方经济往来规模快速增长,两国实业界接触和联系得到加强。

  双方一致认为,在中俄经贸合作发展的现阶段,切实提高效率,充实新的内涵,完善经贸关系的形式和方法具有现实、重大意义。双方将共同采取措施,努力实现2010年双边贸易额达到600亿至800亿美元的目标。

  为进一步挖掘合作潜力,双方将继续致力于改善贸易结构,扩大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贸易比重,提高经贸合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双方强调,中俄投资合作是两国扩大经济合作的重要途径,具有广阔前景。两国拟议中的《中俄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对于保护两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投资合作深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将继续完善投资促进会议机制,加强信息沟通与政策协调,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两国企业在基础设施建设、加工制造、高技术、能源和资源开发等领域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三)双方指出,中俄在能源领域的合作是两国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在向高水平发展,对进一步深化双边经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在能源领域,中俄双方均采取多元化战略。

  两国的能源主管部门和公司将继续积极推动从俄罗斯向中国出口原油、天然气的管道项目。

  双方支持两国企业投资开发油气资源和挖掘中国和俄罗斯的能源潜力,以及开展其他形式的互利合作,包括在石油天然气加工、石化及动力机械制造等方面的合作。

  双方注意到,两国有关电力企业正在积极工作,努力推动俄罗斯向中国大规模出口电力。

  双方指出,两国有关公司开展合作,逐步落实双方能源合作项目,进而在长期和互利的基础上签署能源领域合作的政府间、部门间协议,将促进两国经济发展并加强亚太地区乃至世界的能源安全。

  (四)双方将深化在能源设备制造、高科技、信息技术、核能、航天领域、汽车制造、农业机械制造、黑色和有色金属制造、森林工业和其他工业领域的合作,推动大项目的落实。双方将加强在金融、交通、建立经济特区方面的沟通与合作,扩大资源开发和木材、海产品深加工合作,完善交通运输及边境口岸的基础设施,促进两国地方及毗邻地区的合作。

  六

  双方指出,近年来两国中央及地方政府在环保和自然资源利用方面的合作进一步加强。成立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环保合作分委会有助于加强双方的环保合作。

  (一)双方同意,共同加强双方边境地区的环境保护,积极预防环境事故,将边界地区环境风险降至最低。双方就签署跨界水保护和合理利用合作的协定加快磋商。

  (二)双方对中国国家环保总局和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在中俄两国跨界水体水质联合监测的谅解备忘录基础上,就环境保护开始建设性对话表示欢迎。

  七

  双方指出,两国宣布发展战略协作伙伴关系方针十年来,签署《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五年来,在中俄双边关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人文领域合作持续发展。双方将加强在教育、文化、媒体、卫生、旅游和体育等领域的合作。

  八

  (一)两国在司法、减灾防灾领域,特别是在边境地区和移民领域的合作水平高,发展速度快。双方对此表示满意。

  (二)两国元首对军事领域现有协议的执行情况给予高度评价并指出,中俄军事合作得到全面顺利发展。2005年8月举行的中俄首次联合军事演习“和平使命2005”体现出中俄国防部门愿进一步加强协作,以有效应对国际和地区安全带来的新威胁和新挑战。

  九

  双方指出,近年来双方在国际事务中的合作不断扩大和深化,为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2005年7月签署的《中俄关于二十一世纪国际秩序的联合声明》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世界局势的发展表明,国际社会只有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应对新威胁和新挑战。中俄双方与大多数国家一样,主张在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基础上建立新型安全架构,它要求尊重各国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尊严的权利,尊重各国根据本国国情独立自主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尊重各国平等参与国际事务和平等发展的权利,尊重世界文化和文明的多样性。

  (一)双方指出,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双方高度评价彼此在联合国事务中的合作水平。中俄两国在联合国改革问题上开展合作的基础是,两国都认为联合国应当进行改革。双方认为,联合国改革关系到各国的切身利益,不能仓促行事,应争取达成最广泛的协商一致,应有助于加强多边行动,提高联合国的权威和效率以及应对新挑战和新威胁的能力。

  (二)双方认为,恐怖威胁带有全球性和综合性特点,并指出,应在联合国框架内就打击恐怖主义加强合作。双方支持通过《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支持在打击金融恐怖主义方面,包括在欧亚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小组框架内加强双边合作。

  (三)中俄两国承诺将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国际不扩散核武器机制。双方将继续努力推进关于缔结防止外空武器化和外空军备竞赛的文件的共同倡议。双方将继续积极推动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双方将加强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扩散的出口控制。俄罗斯将继续支持中国加入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

  (四)双方指出,将继续密切合作,通过政治和外交方式解决伊朗核问题。

  (五)双方重申,六方会谈是寻求解决朝鲜半岛核问题的现实有效途径。双方呼吁会谈各方保持耐心,显示灵活,以建设性态度继续积极推动六方会谈,和平解决朝核问题,实现朝鲜半岛无核化目标,维护半岛和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六)双方满意地指出,上海合作组织成立五年,已成为国际关系中一支独特的力量,在有效应对跨国新威胁和新挑战方面发挥着特殊作用。双方将采取一切措施,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推动安全、经济及其他领域的务实合作不断深化和发展。

  上海合作组织五周年峰会将于2006年6月在上海举行。峰会将总结该组织的工作经验,根据各成员国通过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规定的任务和原则为组织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中俄两国将推动上海合作组织的发展作为本国外交的重要环节,并将继续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密切协调立场。

  (七)双方一致认为,全面、公正和持久地解决阿以冲突是总体战略目标,这一目标只有在公认的国际法基础上,包括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和“土地换和平”原则,通过谈判才能实现。双方支持尽快恢复巴以谈判进程,并最终建立主权、民主和有生命力并与以色列共享安全与和平的巴勒斯坦国。

  (八)两国一贯主张,应使伊拉克局势尽快实现稳定,应维护伊拉克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

  (九)双方指出,中亚各国的稳定和安全,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不断进步,完全符合中俄的切身利益。双方重申将共同致力于扩大同中亚国家在双边和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的合作,重点是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两国支持中亚国家为在本地区建立无核区所作的努力,主张尽快缔结相关条约。

  (十)双方支持加快建立中俄印三方合作机制,认为这将有助于更充分发挥各国的经济发展潜力,增强国际社会应对新威胁和新挑战的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俄罗斯联邦总统

                  胡锦涛     弗·弗·普京

                    2006年3月21日于北京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