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市区供水管理办法修正案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城市市区供水管理办法修正案
(2003年3月25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5月8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公布)
一、第一条的《城市供水条例》前增加“国务院”。
二、第七条第一款的“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改为“城市管理局”,增加一句“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作为最后一句。删去第二款。
三、第八条的“地质矿产”改为“国土资源”。
四、第十二条的“供水主管部门”改为“城市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第十四条的“供水主管部门”改为“城市管理、建设主管部门依各自职责”。删去第二款。原第三款的“供水主管部门”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将此款作为第二款。
六、第十六条改为: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项目的选址、设计审查,建设单位应通知城市管理部门参加。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通知城市管理部门参加。
城市供水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七、第十九条的“供水主管部门”改为“城市管理部门”,“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改为“或待新建供水设施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供水企业无偿移交”。
八、第二十条“规划”后的“供水”改为“城市管理”。
九、第二十一条的“由供水主管部门按建设部有关规定进行资质审查认证”改为“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十、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公共供水企业下达供水计划,应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
十一、第二十六条删去第三项。原第四项作为第三项。原第五项作为第四项,并删去“日用水一千立方米以上的用户立户、改变用水性质、停水后需恢复用水者,应先经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再到公共供水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十二、第二十七条的“应当经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水单位或个人”改为“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水单位或个人,并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最后一句的“供水主管部门”改为“城市管理部门”。
十三、第三十三条两款均删去“加压”。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
“建设、使用二次供水设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批准,并遵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
(二)使用二次供水设施,应领取城市管理部门颁发的《二次供水设施使用许可证》和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许可证》。
(三)二次供水设施应按规定维修、清洗、消毒、防腐。”。
十五、原第三十四条作为第三十五条,以下顺延。删去第一款的“未经消防部门和公共供水企业同意”;同时删去第二款的内容。
十六、第四十三、四十四条的“供水主管部门”改为“城市管理部门”。
十七、第四十五条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改为“城市管理部门”。
十八、第四十六条第一句的“供水主管部门”改为“城市管理部门”,第二项增加一句作为最后一句:“尚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对设计单位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十九、第四十七条第一句的“供水主管部门”改为“城市管理部门”,第四项的“一千元至三千元”改为“三千元至五千元”,第七项改为“使用二次供水设施未按规定领取《二次供水设施使用许可证》的,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第二款的“经供水主管部门批准或授权,供水企业可停止供水。”改为“可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停止供水”。
二十、第四十八条的“供水主管部门”改为“城市管理部门”,第二项删去“要求”。
二十一、第四十九条的“供水主管部门”改为“城市管理部门”。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被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人不按规定履行义务的,可由城市管理部门代为履行,所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负担。”
二十三、原第五十条的“供水主管部门”改为“城市管理部门”,并将本条作为第五十二条,以下顺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颁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颁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7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 72 号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颁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予以公布。
省 长 习近平
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为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福建省人民政府对2000年底以前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政府规章进行清理。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对 下列部分规章予以废止:
一、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的(共15件);
二、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不再适用的(共10件);
三、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共15件)。
以上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见附件。
附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共40件)
附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共40件)
一、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的(共15件)
(一)福建省无线电管理规定
1979年9月27日福建省革命委员会颁发(闽革〔1979〕71号)
说明:已被《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1998年公布施行)代替。
(二)关于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几项规定
1982年10月2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2〕131号)
说明: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公布施行)已作出新的规定 。
(三)关于扶持食品工业的若干政策规定
1985年1月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5〕3号)
说明: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公布发行)已作新的规定。
(四)福建省地方小矿开采暂行规定
1985年3月2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5〕22号)
说明:已被《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1998年公布施行)代替。
(五)福建省新产品投产技术鉴定管理办法
1985年4月2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5〕31号)
说明:已被《福建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闽政〔1998〕9号文)代替。
(六)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
1985年12月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5〕87号)
说明:已被《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7年公布施行)代替。
(七)福建省关于乡镇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的实施办法
1987年8月2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7〕综200号)
说明: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公布施行)、《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1998年公布施行)已作出新的规定。
(八)福建省关于整顿木材流通渠道和保证林农合理收益的若干规定
1987年11月2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7〕79号)
说明: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公布施行)、《福建省森林条例》(2001年公布施行)已作出新的规定。
(九)福建省农作物种子苗木管理试行规定
1987年11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7〕81号)
说明: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公布施行)已作出新的规定。
(十)福建省农业承包管理规定
1988年2月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8〕7号)
说明:已被《福建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1995年公布施行)代替。
(十一)福建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
1988年6月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8〕25号)
说明: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公布施行)、《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1994年公布施行)已作出新的规定。
(十二)关于加快发展水产业的若干政策规定
1991年11月2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91〕37号)
说明: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海洋经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998年发布)等政策措施代替。
(十三)福建省抵押物登记办法
1993年10月1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93〕34号)
说明: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公布施行)、《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1996年公布施行)等法律、法规已作出新的规定。
(十四)福建省消防监督管理办法
1994年7月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
说明:已被《福建省消防条例》(1996年公布施行)代替。
(十五)福建省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1997年5月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97〕15号)
说明: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商投资进一步发展的若干规定》(闽政〔2000〕文190号)代替。
二、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不再适用的(共10件)
(一)关于福建省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试行办法(草案)
1979年11月28日福建省革命委员会颁发(闽革〔1979〕94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不再适用。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二轻工业的几项暂行规定
1980年4月1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0〕33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不再适用。
(三)关于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
1984年4月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4〕44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不再适用。
(四)关于进一步搞活企业的十条措施
1985年4月1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5〕41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不再适用。
(五)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实施细则
1985年5月2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5〕综293号)
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不再适用。
(六)福建省非农业建设使用耕地缴纳垦复基金的暂行规定
1987年4月2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7〕24号)
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不再适用。
(七)关于发展城市肉食品生产基地的若干意见
1987年11月1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7〕73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不再适用。
(八)福建省企业兼并的暂行规定
1988年11月2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8〕63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不再适用。
(九)关于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政策的补充规定
1992年1月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92〕综39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不再适用。
(十)福建省加快发展旅游业的若干规定
1992年7月1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92〕综198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不再适用。
三、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共15件)。
(一)福建省酒类专卖管理暂行办法
1979年3月29日福建省革命委员会颁发(闽革〔1979〕22号)
说明: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二)福建省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管理办法
1985年2月2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5〕综120号)
说明: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不相适应。
(三)关于木材运输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5年3月1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5〕17号)
说明: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森林条例》等新的法律、法规不相适应。
(四)福建省关于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1988年8月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8〕35号)
说明: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不相适应。
(五)福建省鼓励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暂行规定
1991年5月1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91〕综112号)
说明: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农业综合开发的暂行规定
1991年10月1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91〕30号)
说明: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等法律、法规不相适应。
(七)福建省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
1993年6月1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93〕20号)
说明: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八)福建省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电力项目的暂行规定
1993年6月2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93〕23号)
说明: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不相适应。
(九)福建省社会事业发展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1994年3月3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
说明: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不相适应。
(十)福建省鼓励外商投资高速公路的暂行规定
1994年5月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94〕24号)
说明: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法规不相适应。
(十一)福建省关于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补充规定
1995年11月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95〕32号)
说明: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十二)福建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1996年1月1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96〕3号)
说明: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不相适应。
(十三)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审批程序规定
1997年9月1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97〕31号)
说明: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相适应。
(十四)关于鼓励外贸出口的若干规定
1998年6月2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98〕17号)
说明: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不相适应。
(十五)关于扶持鞋帽、纺织服装、罐头食品、鳗鱼扩大出口的若干规定
1999年4月2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99〕文69号)
说明: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不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