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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二十批)撤销车辆产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8:10:29  浏览:96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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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二十批)撤销车辆产品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二年第45号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二十批)撤销车辆产品


  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1号)精神,国家经贸委决定撤销不符合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关于在生产和使用环节治理整顿载货类汽车产品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2]808号)及车辆管理有关规定的车辆产品,现公告如下:

  1、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目录》序号1)

  解放牌 CA1140P1K2L2RA80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原目录型号:CA1140P1K2L2RA80)

  解放牌 CA1140P1K2L6T1A70型平头6×4载货汽车及底盘

  2、东风汽车公司(《目录》序号3)

  东风牌 EQ9160TCL1型车辆运输车

  东风牌 EQ9161TCL型车辆运输车

  3、中国第一汽车集团青岛汽车厂(《目录》序号64)

  解放牌CA9200L2A80型半挂车

  解放牌CA9250TJZPL3A80型半挂车(原目录型号CA9250TJZPL3A80)

  解放牌CA9260L3A80型半挂车(原目录型号:CA9260L3A80)

  解放牌CA9270L4A80型半挂车

  解放牌CA9270L5A80型半挂车

  解放牌CA9271L3A80型半挂车

  解放牌CA9271L5A80型半挂车

  4、湖北三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目录》序号76)

  十通牌STQ5030XXY1型厢式运输车

  5、湖南重型汽车制造厂(《目录》序号81)

  湖南牌HN3152自卸车

  6、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目录》序号91)

  乘龙牌LZ5291MTYA型运材车

  7、北京市威腾挂车厂(《目录》序号(一)24)

  威腾牌BWG9750型低平板半挂车

  8、天津劳尔工业有限公司(《目录》序号(二)13)

  LOHR牌LR9150TCL1车辆运输半挂车

  LOHR牌LR9151TCL车辆运输半挂车

  LOHR牌LR9170TCL车辆运输半挂车

  LOHR牌LR9171TCL车辆运输半挂车

  LOHR牌LR9600TD低平板半挂车

  9、唐山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目录》序号(三)03)

  天长达牌TZ9150BG型半挂车

  10、内蒙古汽车修造厂(《目录》序号(五)02)

  环风牌NQX9260型半挂车

  11、沈阳新阳汽车改装厂(《目录》序号(六)23)

  新阳牌XY9180TCL型车辆运输车

  12、沈阳市万事达汽车改装厂(《目录》序号(六)34)

  万事达牌WSD9151TCLX车辆运输半挂车

  万事达牌WSD9151TCL型车辆运输半挂车

  万事达牌WSD9150TCLX车辆运输半挂车

  万事达牌WSD9150TCL型车辆运输半挂车

  13、营口东林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原:营口东林软篷车厢有限公司) (《目录》序号(六)40)

  东林牌YDP9200XXYRP型厢式运输半挂车

  14、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四平专用汽车厂(《目录》序号(七)10)

  雄风牌SP9140-1型半挂车

  雄风牌SP9140-2型半挂车

  雄风牌SP9210TJZ型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雄风牌SP9200TJZ型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雄风牌SP9260TJZ型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15、东风四平改装车有限公司(《目录》序号(七)14)

  吉平牌SPC9263型半挂平板车

  16、黑龙江农牧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目录》序号(八)01)

  农牧牌QNM9160JY型轿车运输车

  17、大庆井田汽车改装厂(《目录》序号(八)21)

  井田牌DQJ9130TYC型纵伸式运材车

  18、淮阴市汽车改装厂(《目录》序号(十)16)

  永旋牌 HYG9223型半挂车

  永旋牌 HYG9224JL型半挂车

  永旋牌HYG9201TJZ型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永旋牌HYG9202TJZ型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19、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无锡柴油机厂(《目录》序号(十)18)

  凤凰牌FXC9170型半挂车

  凤凰牌FXC9200TJZ型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20、江苏东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目录》序号(十)31)

  东堡牌LY9131TCL型车辆运输半挂车

  东堡牌LY9730TDP型低平板半挂车

  东堡牌LY9131TCL型车辆运输半挂车

  21、江苏通运集团江阳汽车厂(《目录》序号(十)40)

  江阳牌JQ9260型半挂车

  江阳牌JQ9330型半挂车

  22、无锡市交通汽车改装厂(《目录》序号(十)56)

  二泉牌XQX9220型半挂车

  23、扬州盛达特种车有限公司(原江苏江扬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特种车辆厂)(《目录》序号(十)57)

  金鸽牌YZT9230TJZL型半挂车

  24、扬州通华专用车股份有限公司(原扬州通华半挂车有限公司) (《目录》序号(十)65)

  通华牌THT9152TCL型车辆运输半挂车

  通华牌THT91210TD型低平板半挂车

  通华牌THT9740TD型低平板半挂车

  通华牌THT9960TD型低平板半挂车

  25、杭州南方半挂车有限公司(《目录》序号(十一)04)

  陆氏牌LSX9150TJZ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陆氏牌LSX9200TJZ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26、温州专用汽车总厂 (《目录》序号(十一)11)

  宝鹿牌WZ9170TJZ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宝鹿牌WZ9171TJZ型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27、扬子汽车总厂(《目录》序号(十二)12)

  扬子牌YZK9280型半挂车

  28、滁州市汽车改装厂(《目录》序号(十二)22)

  扬天牌CXQ9220TJZGL型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扬天牌CXQ9220TJZPL型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扬天牌CXQ9131TCL型车辆运输半挂车

  扬天牌CXQ9160型半挂车

  扬天牌CXQ9161TCL型车辆运输半挂车

  扬天牌CXQ9194型半挂车

  扬天牌CXQ9138型半挂车

  29、山东梁山通亚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目录》序号(十五)14)

  通亚达牌 STY9150TJZ型集装箱半挂车

  通亚达牌STY9380型半挂车

  30、山东东岳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目录》序号(十五)28)

  圣岳牌 SDZ9270半挂车

  31、泰安专用汽车制造厂(《目录》序号(十五)33)

  五岳牌TAZ5031XXY型厢式运输车

  五岳牌TAZ9620型半挂车

  五岳牌TAZ9740型半挂车

  32、漯河车辆总厂 (《目录》序号(十六)23)

  飞轮牌LHC9260TJZP型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33、老河口市特种车辆改装厂(《目录》序号(十七)19)

  楚光牌 LTG9160型半挂车

  34、湖北神鹰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目录》序号(十七)28)

  神鹰牌YG9160TCL型车辆运输半挂车

  35、武汉江岸车辆厂(《目录》序号(十七)41)

  神骏牌JA9272型半挂车

  36、武汉科联汽车有限公司(《目录》序号(十七)56)

  科联牌 KLC9270H型半挂车

  科联牌 KLC9270TJZH型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37、广东省顺德挂车厂(《目录》序号(十九)07)

  银道牌 SDC9160P型半挂车

  38、广州港口机械实业总公司(《目录》序号(十九)12)

  广正牌GJC9940TD低平板半挂车

  39、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柳州特种汽车厂(《目录》序号(二十)02)

  柳特神力牌LZT9170TJS型驾驶室运输半挂车

  40、重庆红岩专用汽车制造厂(《目录》序号(二十一)04)

  红岩牌CQZ9170A半挂车(原CQZ9170A半挂车)

  红岩牌CQZ9170B半挂车(原CQZ9170B半挂车)

  红岩牌CQZ9170C半挂车(原CQZ9170C半挂车)

  41、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四川专用汽车厂(《目录》序号(二十二)01)

  远达牌SCZ9150TJZ型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远达牌SCZ9200TJZ型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42、汉阳特种汽车制造厂(《目录》序号四、01)

  汉阳牌HY9620型半挂车(原:HY9620型50吨半挂车)

  43、山东泰安交通车辆厂(《目录》序号四、10)

  鲁峰牌ST9760型半挂车

  44、承德陆上先锋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目录》序号四、20)

  太极牌CDG9640DC型半挂车

  45、天津环亚特种挂车制造有限公司(《目录》序号四、21)

  HYE牌HYE9640TDP低平板半挂车

  46、青岛特种汽车厂(《目录》序号四、32)

  青特牌QDT9170XXY(原目录型号QDT9170XXY)型厢式运输半挂车

  青特牌QDT9171XXY型厢式运输半挂车

  青特牌QDT9180XXY型厢式运输半挂车

  青特牌QDT9230型半挂车

  青特牌QDT9240XXY(原目录型号QDT9240XXY)型厢式运输半挂车

  47、威海开发区汽车改装有限公司(《目录》序号四、44)

  三威牌WQY9170X厢式运输半挂车

  三威牌WQY9170半挂车

  三威牌WQY9180X厢式运输半挂车

  三威牌WQY9180半挂车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二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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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查处税务案件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局


税务机关查处税务案件办法(试行)

1989年6月10日,国家税务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务案件查处工作,以严肃税收法纪,保证税收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述的税务案件,是指一切违反由税务机关主管的各项税收法规的案件。
第三条 税务案件查处工作的任务是:调查处理纳税单位、个人和代征、代扣、代缴税款的单位、个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上单位和个人统称被查处对象)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 查处税务案件必须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以事实为依据,以税收法规为准绳,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五条 税务机关查处税务案件,要依靠群众,加强与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

第二章 案源、受理及管辖
第六条 税务案件的来源包括:
一、各级税务机关发现的;
二、有关税务机关移送的;
三、有关部门批办或转办的;
四、群众举报的;
五、被查处对象自述或申诉的。
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对上条所列的案件,均应受理。
第八条 举报用书面或口头均可。受理口头举报,可以笔录,也可录音;笔录经与举报者核实无误后,应由其签名、盖章或押印。如举报者不愿公开自已的姓名,应为其保密。对不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的问题,应告知举报者到有权处理的单位反映,或将其举报材料转有关单位处理。
第九条 税务案件的查处,原则上应由被查处对象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但对税法另有规定和情况特殊的,也可由案发地的税务机关负责;涉及其他地区的,有关地区的税务机关应予协助查处。
第十条 查处的税务案件如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权的,有关的税务机关应本着有利于查处的原则,协商确定查处权;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裁定,有关税务机关必须执行。

第三章 立案与调查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对受理的税务案件,都要听取知情人和有关单位及群众的意见,根据违章情况确定查处办法。
一、对违章事实比较清楚、情节轻微、数额较小、不需要组织调查即可定性的税务案件,可不立案。
二、对违章行为比较严重、情节恶劣、案情复杂、数额较大、涉及面广、影响较大、需要组织调查处理的税务案件,均应立案。具体立案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对需要立案查处的税务案件,由主管税务机关的主办单位或主办人员提出税务案件立案报告,经主管负责人审批后立案调查。
第十三条 立案后,办案税务机关应组成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经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十四条 调查时,应找知情人或被查处对象了解案发情况及有关线索;根据需要,查阅与被查处对象有关的帐簿、报表、票证等纳税资料,检查其商品、货物和资金往来情况,收集违章证据和有关资料。
一、调查、取证和收集有关资料时,应出示有关证件,按规定进行检查。
二、调查取证时,必须有2人以上参加。涉及国家机密的证据,必须执行有关保密法规的规定并予保密。
三、调查取证时,不能收取原物的,可拍照、影印、复制,但要注明原物的保存单位和出处,并由原物保存单位和个人签名、盖章。
四、收集证言时,要事先了解证人与被查处对象的利害关系和证人对案情的了解程度。取证时,要使出证人明了出证要求和出证责任。证言材料要由证人用钢笔或毛笔书写;证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可由其亲友或他人代写,并经本人认可;必要时也可使用录音、录相手段。书面证言材料应由证人签名、盖章或押印;由亲友或他人代写的,还应有代写人的签名、盖章。
五、任何人不得涂改和毁弃证明材料原件。出证人要求部分或全部更改证言时,应当允许,但要写明更改原因,并不退还原证。
六、要认真鉴别证据,严防错证、伪证。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要重新取证或补证。
七、为查清案情,需要解决专门性问题的,可聘请有关单位或专门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并请鉴定单位和鉴定人签名、盖章。
第十五条 调查机关和调查人员应将认定的事实同被查处对象见面,认真听取其申辩,然后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立案依据、违章事实、问题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查处对象的基本情况、态度和对其处理意见及其依据,以及调查机关(组)名称、调查人员(签名)和报告时间等。
第十六条 调查人员如发现超过原定调查任务以外的违纪问题时,应向其派出机关报告,由派出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确属举报者有意诬告,或证人出具伪证,或故意干扰和阻挠调查的,应建议有关单位对有关人员严肃查究。
第十七条 案件查清后,应报经领导批准,转入定性处理。

第四章 处 理
第十八条 对一切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都应按照《税收征管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对立案查处的税务案件,都应经过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议。
一、在做出处理决定或审查结论前,要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审理。
二、审理人员应仔细审阅所有案件材料,如发现案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手续不全等情况,应让调查人员予以增补。
三、审理结束后,审理人员应签署审理意见或写出审理报告,说明调查人员对案件的事实是否调查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等,连同调查报告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报请领导审查决定。
第二十条 对被查处对象主动交待的税务违章问题,可根据其书面交待的违章事实进行处理。如核实后发现交代不实的,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被查处对象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凿的税务案件,可定案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已定性的税务案件,即可按规定进行处理,并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写《税务违章处理通知书》,书面通知违章者执行,并注明有关复议事项。但在处理临时经营或其他异地经营者的违章行为时,对无法履行书面手续的,可不办理书面处理通知。
二、违章者接收《税务违章处理通知书》应有签收手续。违章者为单位的,应由其负责人或其他主管人员在通知书的回单上签名和写明收件时间,并加盖违章单位的公章;违章者为个人的,应由其本人或其同住成年亲属在通知书的回单上签名、盖章、押印和写明收件时间。
三、由邮局寄递《税务违章处理通知书》的,违章者应将通知书的回单寄(送)给发出的税务机关。
四、对超过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而未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税务机关应填写催缴《税款(滞纳金、罚款)通知书》,书面通知其限期执行。
五、对违章者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县(市)以上(含县、市,下同)税务机关可采取以下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入库。
2.吊销其税务登记证、收回有关税务票证,限期缴纳。
3.书面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停止其营业,限期缴纳。
4.对临时经营者,经县(市)以上税务局长批准,可按规定扣留纳税人的部分货物,限期缴纳;对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市)以上税务局长批准,可将所扣留的货物变价抵缴其应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
5.采取上述1.2.3.4项措施无效时,可书面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对税务违章情节达到检察机关受理偷税、抗税案件立案标准的,除特殊情况外,应由县(市)以上税务机关填写《税务案件移送书》,连同案件的有关材料,书面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七、对冲击税务机关,以暴力威胁或围攻、殴打、侮辱税务人员的案件,应由县(市)以上税务机关填写《税务案件移送书》,书面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处理。如情况紧急时,可先报案,后补办书面移送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不立案的税务案件,由主办税务人员查清事实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经领导批准后处理;对不属于本级处理权限的,应书面报请上级税务机关处理。处理不立案的税务案件,也应作简要记载和保存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对临时经营或其他异地经营者违反税收法规需要补税、加收滞纳金或罚款的,在时间紧事先不能履行报批手续的情况下,可由主管税务机关的主办单位或主办人员直接决定处理,事后应补办报批或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属于举报失实的案件,应予销案,必要时还应通知被查处对象及举报者。

第五章 复 议
第二十五条 违章者同税务机关在税务违章处理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首先按照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执行,然后在《税务违章处理通知书》寄(送)达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者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逾期未答复或对答复不服的,申诉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违章者未按原处理决定执行或逾期申请复议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税务违章处理通知书》寄(送)达之日的确定:通知书由邮局寄递的,其寄达之日为违章单位接收通知书的人员或违章者个人、违章者个人的同住成年亲属在寄递通知书的挂号信回执上签收的时间;由税务机关派人送交的,其送达之日为违章单位接收通知书的人员或违章者个人、违章者个人的同住成年亲属在通知书回单上签收的时间。
第二十七条 违章者未按期申请复议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税务案件查处工作结束后,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应将有关材料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归档;并按规定对举报有功者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办案人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回避:
一、办案人员与违章者是近亲属的;
二、办案人员本人或其近亲属与被查处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三、办案人员与违章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查处工作的。
第三十条 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应保护被查处对象和举报者、证人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严禁对被查处对象和证人采用逼供、诱供、指供等违反法纪的手段。
二、要保护举报者和证人,不准以任何方式将举报者和证人的姓名告诉被查处对象和无关人员,不准以任何方式将举报材料和证明材料交给被查处对象及其亲友。
三、不准将案情向无关人员泄漏。
四、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办案人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对意见分歧较大的,应报请领导解决。但不得将分歧意见告诉被查处对象和无关人员。
五、坚持原则,秉公办案,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的范围与《税收征管暂行条例》相同。
第三十二条 查处税务案件的有关报告书、提请书、移送书、通知书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1989年7月1日起实行。


厦门市公交客运经营行为违章记分考核办法(试行)

福建省厦门市交通委员会


厦交运管[2004]5号

厦门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公交客运经营行为违章记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4-12-08

各公交客运企业:

  为规范公交客运经营行为,提升行业形象,建立公交客运市场长效监管机制,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了《厦门市公交客运经营行为违章记分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试行过程中,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市运管处公交管理科。

                          厦门市交通委员会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交通 公交客运 考核 通知

  抄送:各区交通局,市运管处。

  厦门市交通委员会    2004年11月16日印发

厦门市公交客运经营行为违章记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公交客运管理,规范运输市场行为,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提高公交客运行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提升行业形象,建立公交客运市场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国家及有关部委、省市政府关于公交客运、道路客运业、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交客运的经营者和公交客运驾乘人员。

  第三条 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交通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督。

  市、区运管机构职责分工如下:

  跨辖区公交客运经营行为违章记分由市、区运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实施;

  辖区内公交客运经营行为违章记分由辖区运管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各级运管机构对违章经营行为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外,同时对经营者和驾乘人员违章经营行为及安全责任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记分考核与管理。

  第五条 公交客运违章行为记分考核周期为12个月,即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每个考核周期的记分初值为零,即记分累计值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第六条 公交客运违章行为记分分值,按照违章经营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分为1-24分,最高分值为24分。具体违章经营行为记分分值详见《厦门市公交客运经营行为违章记分考核标准》(附件一)。

  第七条 同一趟次运输过程中的同一个违章经营行为只记分一次;同一趟次运输过程中的不同违章行为应分别记分。

  构成《厦门市公交客运经营行为违章记分考核标准》所列违章行为之一的,按规定分值对驾乘人员、经营者和公交线路分别记分。

  第八条 对驾乘人员违章情况依据考核期内违章记分累计值进行考核;对经营者和线路依据违章记分分值率进行考核。经营者和线路违章记分分值率计算公式分别为: 经营者分值率=
经营者违章记分总值
×100%

本单位被查车辆总数×考核期起止天数

线路分值率=
本线路(单元)违章记分总值
×100%

本线路(单元)被查车辆总数×考核期起止天数

  线路违章记分分值率的排名折算成分值。年度线路违章记分分值率从低到高排序,排名处于前20%的,得100分;排名处于20%至前50%的,得80分;排名处于50%至管理部门划定的线路违章记分分值率的,得60分;其余的线路,不得分。线路考核得分分为年度考核得分和平均考核得分,平均考核得分是指本办法实施以后线路累计考核得分除以考核年数。计算公式如下:

平均考核得分=
线路累计年度考核得分

考核年数


  第九条 驾乘人员违章记分累计值作为驾乘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审验的依据;经营者违章记分分值率作为质量信誉考核、文明评比、公交线路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的依据;线路考核得分作为线路文明评比、线路经营权期限、线路经营权期满延展、线路服务质量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十条 违章记分的考核处理

  公交客运违章记分考核是一个动态管理的过程,各级运管机构要对公交客运企业及其驾乘人员的经营行为、公交线路服务状况进行跟踪管理,实时监控,每季度每条线路的车辆检查次数不少于车辆总数的30%。

  (一)驾乘人员违章记分的考核处理

  在考核期内,对违章记分累计值满24分的驾乘人员,责令其重新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其遵纪守法意识。学习结果作为该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审验和消除违章记分累计值的依据。

  (二)经营者违章记分的考核处理

  年度累计违章记分分值率最高的经营者,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得参与下一年度有关公交线路的投标活动。

  (三)线路违章记分的考核处理

  线路考核得分从高到低排序。平均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同时线路经营期满前一年度考核得分100分的,线路经营者有资格申请特许经营期延展8年;平均考核得分80分以上的,线路经营者有资格申请特许经营期延展5年;平均考核得分70分以上的,同时线路经营期满前一年度考核得分80分以上的,线路经营者有资格申请特许经营期延展3年;平均考核得分60分以上的,线路经营者有资格申请特许经营期延展1年;其余线路的特许经营期不再延展。

  考核期不满1年的,按实际已考核的季度排名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对线路的考核,行业管理部门既可以单条线路考核,也可以实行多条线路作为一个单元整体考核、记分。但多条线路合成单元整体考核的清单应当提前公告。

  第十二条 公交客运经营行为违章记分渠道:

  1、管理部门现场查处或监控;

  2、群众举报投诉,经查属实的;

  3、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属实的;

  4、上级机关或相关部门转来的信访件,经查属实的;

  5、公交服务质量考评委的意见;

  6、其他途径。

  第十三条 各级运管机构在违章记分时应开具《厦门市公交客运经营行为违章记分通知单》(附件二)。《通知单》分为“存根联”、“通知联”和“抄送联”。“通知联”交给经营者,“抄送联”每月汇总后于次月5日前转交给市运管处公交客运管理科,作为违章记分考核统计的依据。

  道路运政执法人员开具《通知单》应根据《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整改通知书》中所认定的违章事实和本办法规定的与其违章事实相对应的违章记分考核项目及其分值进行记分。违章行为按照记分考核项目和分值标准每发生一次,记一次分。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违章记分有异议提出陈述和申辩的,道路运政执法人员及相关的运管机构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经复核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道路运政执法人员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增加记分项目和分值。

  第十五条 运管机构应当及时受理道路客运经营行为违章记分考核当事人的投诉,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处理。

  第十六条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前应将违章记分统计情况在市运管处网页上公布。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日起施行。

附件一:

厦门市公交客运经营行为违章记分考核标准

违章
代码 违章行为 驾乘人员记分 经营者
记分 线路
记分
31201 车辆未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每车次) 4 4 4
31202 车辆检测不合格,继续营运 2 2 2
31203 车辆未在规定期限年审 4 4 4
31204 道路运输证未加盖有效年度审验章 1 1 1
31205 车辆营运期满后继续营运 6 6 6
31206 营运中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1 1
31207 车辆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证营运 4 4 4
31208 车辆无道路运输证擅自从事营运活动 8 8 8
31209 使用报废车辆运营 6 6 6
31210 擅自改装已取得营运证的车辆 4 4 4
31211 没备足专用发票或使用无效票证 2 2 2
31212 乘客需要票据无法提供票证或不给票据 2 2 2
31213 使用的票证与车辆所属单位不一致 2 2 2
31214 无故不按核定的时间发车 2 2 2
31215 不在核定站点上下客 2 2 2
31216 采取欺骗手段揽客 4 4 4
31217 中途无故中断运输,卖客、盘客、甩客 4 4 4
31218 不按核定的线路、区域从事经营活动 4 4 4
31219 擅自绕道行驶 4 4 4
31220 超越道路运输证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6 6
31221 未经道路运政机构批准擅自开行或调整公交线路 8 8  
31222 使用无效(超期)线路牌 2 2 2
31223 伪造、转借线路牌 4 6 6
31224 不按规定放(挂)置岗位服务证 1 1
31225 营运中未随车携带从业资格证 1 1
31226 所驾营运车辆与从业资格证核准的从业资格不一致 2 2 2
31227 持无效从业资格证件 4 4 4
31228 使用伪造、倒卖、租借从业资格证件 4 4 4
31229 无从业资格证件驾驶营运车辆   6 6
32230 车号牌不齐或字迹不清晰 1 1 1
32231 前车门两侧未喷涂经营者名称 2 2 2
32232 车辆外观明显脱漆、凹陷、破损、不整洁,乱贴广告 2 2 2
32233 车内四周破损,座垫凹陷以致松动、严重变形 1 2 1
32234 车辆随意张贴广告 1 1 1
32235 车厢内不按规定张贴线路站点图 1 1
32236 车上不按规定张贴价格标签和监督、举报电话 1 1
32237 线路标识牌不醒目的 1 1
32238 线路标识牌不齐或破损、残缺的 2 2
32239 车辆不坚持日洗趟扫 1 1 2
32240 车内脏乱不整洁 2 1 1
32241 仪表缺损或仪表盘上堆放杂物 2 1 1
32242 不按规定安装卫生容器 1 1
32243 车内无消防器材或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更换和维护 2 2 2
32244 自制线路牌证 2 2
32245 不报站、不疏导旅客 1   2
32246 车辆未按规定安装报站器或报站器坏不及时修理或
营运途中,因报站器坏驾驶员不口头报站的 1 1 1
32247 空调车在规定期限内不开空调 1 1 1
32248 不落实尾气治理措施   1 1
32249 尾气排放超标   1 1
32250 不讲普通话和服务用语 1   2
32251 讲服务忌语 1 1 1
32252 辱骂或殴打乘客 6 6 6
32253 车辆因故不能行驶,不向乘客解释、致歉或车辆载客加油 1 1 1
32254 车辆因故不能行驶,不安排转乘 4 4 4
32255 不主动宣传动员为老、弱、病、残、孕、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 1   2
32256 乘客下车,未提醒携带好随身物品 1 1 1
32257 拾物拒不上交 2 2 2
32258 车内发生盗窃、打架等违法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或不及时报告 2 2 2
32259 不阻止乘客携带可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上车 4 4 4
32260 驾乘人员仪容仪表不整 1 1 1
32261 驾乘人员乱扔废弃物、吐痰、聊天或在车内抽烟、吃零食 1 1 1
32262 驾驶员行驶中打手机 1   2
32263 开快车抢客 2 2 2
32264 限鸣喇叭区域内鸣喇叭 2 1 1
32265 在人行横道,不减速礼让行人 2 1 1
32266 违章超车 4 4 4
32267 闯红灯 4 4 4
32268 公交车不依次进站上下客 2 2 2
32269 3辆以上公交车同时到站,第四辆及以后的公交车不二次进站 2 2 2
32270 公交车在停靠点上下客完毕后超过30秒不驶离 2 2 2
32271 公交车不在靠边行车道上停车或上下客 4 4 4
32272 公交车发车准点率达不到95% 1 1
32273 车未停稳上下客 4 4 4
32274 车未停稳上下客,致乘客摔伤 8 8 8
32275 未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1
32276 报送虚假的统计资料   1 1
32277 企业没有设立投诉电话   1 1
32278 投诉不及时处理、反馈,造成上访   4 4
32279 工作人员受理投诉不认真、不耐心,造成群众投诉   4 4
32280 不积极配合管理部门处理投诉和纠纷 4 4 4
32281 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查属实的 6 6 6
32282 拒绝依法暂扣证件 6 6 6
32283 拒绝接受依法检查 6 6 6
32284 在抢险救灾或应急事件中不服从管理部门调度 12 12 12
32285 严重扰乱运输秩序,影响公交市场稳定 12 12 12
32286 擅自转让、转包线路经营权 12 12
32287 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员工集体上访、罢运等不稳定事件 12 12
32288 在市重大活动期间严重违章被管理部门通报的 12 12 12
32289 发生全、主责以上的重大行车安全事故(死一人以上) 12 12 12
32290 发生全、主责以上的特大行车安全事故(死三人及以上) 24 24 24




附件二:

NO:

单 位

第一联:存根联

车辆牌号

车 型

线 路


姓 名

资格证号


违章时间

违章地点


违章来源
检 查

新闻单位

其 他


投 诉

相关部门


违章代码

经 营 者

记 分 值


线 路

记 分 值


驾 驶 员

记 分 值

乘 务 员

记 分 值



  你(单位)可在收到本通知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部门提出陈述或申辩。逾期不陈述或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执法单位(盖章)
            200 年 月 日
签收单位(盖章):
签收人:
2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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