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0:00:22  浏览:96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


关于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水 利 部 文 件
水保【2004】93号


黄河水利委员会,山西、内蒙古、河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省(自治区)水利厅:

  淤地坝是治理黄土高原水土流失的关键措施,从2003年起,国家安排专项资金在黄土高原地区启动实施水土保持淤地坝试点工程。为加强工程建设与管理,保证工程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现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从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改善生态环境,保障黄河防洪安全,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搞好淤地坝建设的重大意义,把加强淤地坝建设管理作为当前水利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成立淤地坝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研究解决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完善并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淤地坝建设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工程建设规划、技术指导和培训以及工程组织实施等工作。其它行业、部门和个人投资建设淤地坝,均必须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淤地坝建设规划,执行淤地坝行业技术标准与规范,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检查验收。同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参与淤地坝建设的社会各种投资主体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三、淤地坝工程建设以黄河中游多沙粗沙区为重点,按小流域坝系组织实施。近期优先安排窟野河、秃尾河、孤山川、皇甫川和十大孔兑等入黄一级支流的淤地坝工程,以及现有坝系配套和改建工程。在工程建设管理中,要把有效利用和节约保护水土资源作为重要目标。在工程布局上,要与生态修复、退耕还林、农村能源建设和生态移民等生态建设工程相协调,沟坡兼治,综合治理,发挥工程建设的整体效益。

  四、淤地坝建设必须在统一规划的指导下实施。各省、自治区根据《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规划》,组织编制省、县级淤地坝建设规划。规划编制应当依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建设与管理并重,明确分阶段工程建设的目标与任务。规划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送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淤地坝建设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进行管理。骨干坝建设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中、小型淤地坝建设要明确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严格实行建设监理制和资金使用报账制。同时,淤地坝建设全面推行工程建设公示制,将投资规模、群众投劳数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后管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等主要内容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要加强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严格执行审计监督制度。

  六、淤地坝工程建成后,按水利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对单坝工程和小流域坝系分别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要同步验收运行管护方案,包括日常管理和维护、运行利用方式、大型维修资金落实途径,以及产权归属、管理单位、人员及管护措施等。对无工程运行管理方案、产权不明确、管护责任不落实的工程不得验收。

  七、淤地坝建设实行中央、地方、社会组织和个人相结合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各地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制定出台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淤地坝建设管理的政策措施,保护淤地坝所有者、使用者和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鼓励社会各种主体投资建设淤地坝,或以购买、股份制、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使用和经营淤地坝工程。

  以中央和地方投资为主建设的淤地坝,可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行使所有权,并由工程所在乡镇政府或村委会落实其经营使用权,原则上,其经营使用权要优先落实给工程所在村组群众,以保证让大多数群众从工程建设中受益。以不同投资主体为主建设的淤地坝,应依法明确其所有权和经营使用权。

  八、各地要建立健全淤地坝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和乡规民约,签订管护责任状,明确管护责任,做到专人负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淤地坝运行管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配套的管护标准,明确运行管理要求。

  九、淤地坝防汛工作纳入各级防汛工作体系,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防汛责任。对防汛任务较重的骨干坝,应当制定防汛抢险预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淤地坝防汛工作的监督检查与技术指导。淤地坝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必须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防汛抗旱和水资源的统一调度与管理。

  十、淤地坝的经营收益要建立淤地坝维修管护基金,用于淤地坝的维修、管护及防汛等费用。
  十一、各地应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情况研究制订具体的、可操作的淤地坝建设与管理政策规定。

2004-3-2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岳阳市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享受养老优待实施办法(试行)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岳政办发[2004]12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享受养老优待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岳阳市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享受养老优待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享受养老优待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计划生育工作,引导广大群众转变生育观念,提高计划生育的自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遵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的原则;
(二)尊重历史,按阶段生育政策确认奖励扶助对象,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原则;
(三)实行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资金直发农户的原则;
(四)同一对象不重复享受优待的原则。

二、奖励对象
夫妻双方均系农民,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生育两女已落实绝育手术且男女双方均年满60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经确认后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养老优待。
(一)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二)终身只生育两个女孩,并于1979年6月1日以后落实绝育手术的家庭;
(三)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终身只生育两个子女,且于1979年6月1日以后落实绝育手术后,一个或两个子女死亡的家庭;
(四)符合上述第㈠或第㈡项规定且子女死亡的家庭。

三、优待标准
被确认为农村实行计划生育享受养老优待的家庭,按下列标准领取养老优待金:
(一)子女死亡无子女户每月60元;
(二)独女户每月50元;
(三)两女结扎户每月40元;
(四)独子户每月20元。

四、资金来源
养老优待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在省定标准的计划生育事业费外专项预算安排,各负担50%。

五、发放要求
(一)由符合要求的对象提出申请,填写《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享受养老优待审批表》,并提供有效证件,村支两委、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报市计生委备案。各县、市、区在执行中有争议或难以确认的对象,报市计生委予以确认,严禁漏报或虚报冒领。
(二)县、市、区计生部门应按月提供发放对象名册,县、市、区财政部门按月将养老优待专项资金划拨到养老优待金专户上,代办金融机构按审定的发放对象名册按月将资金划转到优待对象的个人储蓄存折上,优待对象凭岳阳市养老优待个人储蓄存折领取养老优待金。
(三)养老优待金从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后的下一年1月1日开始领取,至夫妻双方死亡后的下一月停发。

六、监督管理
(一)健全工作机构。市、县(市、区)成立由政府分管计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财政、审计、监察、计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待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奖励优待金发放的监督管理。县(市、区)、乡(镇)两级计生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业务工作。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种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扶助的对象必须在乡(镇)、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县(市、区)、乡(镇)两级纪检监察部门对奖励优待对象的确定和奖金、养老优待金发放情况每年组织一至两次专门检查。凡在确定对象和发放优待金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贪污挪用等行为的,要予以严肃查处。

七、本办法自2004年7 月1 日起施行。




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8项)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128号


  《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业经2008年2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 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8项)


序号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

名称及级别
受委托

实施机关
行政许可

依据

1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核准
地级以上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2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核准
地级以上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

3
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丙级资质、事务所资质核准
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十三条

4
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按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的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丙级及以下资质核准
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十三条

5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丙级资质认定
地级以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令第412号

6
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及以下资质核准
地级以上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令第412号

7
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批
工程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令第412号

8
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
工程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二十七条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