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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的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07:27  浏览:91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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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的实施细则

财政部


关于加强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的实施细则
财政部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规范审批程序,强化约束机制,根据《财政部财政专项周转金管理办法》和《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办法》,结合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有关规定在中央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少量有偿资金;
(二)收取的占用费、逾期占用费全部转为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基金。
第三条 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分配、使用、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国家发展农业、繁荣农村经济的方针政策;
(二)为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
(三)集中使用,重点投放;
(四)专款专用,到期归还,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
第四条 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种植业、养殖业;
(二)农业科技推广、应用;
(三)农副产品加工和利用当地其他资源的乡镇企业;
(四)国有农业企业和农、林、水、气、国土等农口事业单位发展多种经营;
(五)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六)适合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支持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使用期限应根据项目的建设期和实现效益长短的时间确定,一般为一、二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 使用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缴纳占用费。占用费应根据资金用途、使用期限、项目种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情况,实行差别费率。期内占用费从低,逾期占用费从高。占用费按月计算,具体费率规定如下:
(一)种植业、养殖业 1—2‰
(二)农业科技推广、应用 1—2‰
(三)农副产品加工和利用当地其他资源的乡镇企业
3—4‰
(四)国有农业企业和农、林、水、气、国土等农口事业单位开展多种经营 1—4‰
(五)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1—2‰
(六)适合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支持的其他项目
1—4‰
逾期占用费率视逾期时间长短确定。原则上按照期内占用费率的4—8倍加收。
第七条 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委托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代理发放并负责按期回收。
公司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拨款,同时将拨款、还款和占用费收入等情况及时、准确向我部报告。
第八条 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借款项目由农口各中央级主管部(局)财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统一上报我部审查。经审查同意借用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地区(部门),由我部填发借款通知书。根据借款通知书的要求,农口各中央级主管部(局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及时按项目与我部(或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并负责按期归还我部。
借用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地区(部门)在还款的同时,应将还款的有关凭证(复印件并注明合同编号)寄送我部,以便对帐。
第九条 加强对财政支农周转金的检查和监督,定期检查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违反合同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十条 实行奖惩制度,对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回收、管理工作做得好的地区(部门)给予奖励;对不能按期归还的地区(部门),除加收逾期占用费,不再安排新的借款项目外,并以内部通报的形式进行批评。
第十一条 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分配和回收,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以权谋私,违者要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1994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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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5〕1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杭州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
  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杭州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发〔2004〕42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余杭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管理。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管理工作。市发改委、教育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房管局等部门和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
  三、规划原则
  (一)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设置规模。根据城市化人口集聚、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等实际情况,以及逐步推进小班化教育和中小学(幼儿园)规模办学的需要,住宅区每百户产生的生源数(即“百户指标”)为:幼儿园9.3生,小学22生,初中11生(城市居民按每户3人口径统计)。
  市教育局直属高中段学校生源市区内平衡,按每百户产生11生测算,由市教育局在杭州市区规划区域内按规划定点负责征地和建设。
  (二)规划部门以住宅区规划居住人口和“百户指标”为依据,在分区规划、相应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含规划管理单元)和《杭州市五城区中小学布局规划》等规划阶段,同步整体做好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布点工作。
  (三)对非成片开发地块的零星住宅建设,规划部门根据“百户指标”和规划居住人口测算的生源数量,结合实际,尽可能划出扩建教育用地,专门用于邻近原有中小学(幼儿园)的扩建。
  四、建设管理
  (一)规划已明确是配套幼儿园、小学的,由土地前期开发单位或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已批准的规划建设指标建成并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使用;配套九年一贯制学校,一般由土地前期开发单位或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已批准的规划建设指标建成并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使用,其初中部分的建设经费由教育部门按有关标准给予补助;配套初中由土地前期开发单位或开发建设单位将建设用地(净地)无偿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助办理建设前期等手续,建设经费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并按照批准的规划建设指标负责项目的实施。
  (二)非成片开发地块零星住宅(含翻扩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零星开发地块的教育配套问题,应在该地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尽可能统筹安排予以解决,并充分考虑该地区原有教育设施的扩建用地;已经规划教育扩建用地的,在该地区零星地块改造时,应同步实施。
  1、未规划有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土地前期开发单位或开发建设单位在零星地块住宅建设实施前,将规划部门确定的邻近原有中小学(幼儿园)扩建用地(净地)及时无偿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并按照批准的规划建设指标负责幼儿园、小学的扩建,初中校舍的扩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按经批准的规划建设指标实施。
  2、规划部门无法按“百户指标”规划增加邻近原有中小学(幼儿园)扩建用地的,附近学区内中小学(幼儿园)按照有关规定又无法解决新增生源的,扩建经费由土地前期开发单位或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该零星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用于邻近原有中小学(幼儿园)或其他附近中小学(幼儿园)的扩建,新增生源的入学问题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决。
  (三)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定额指标见附件。
  (四)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应与住宅区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同步交付使用。市发改委、建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教育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监督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落实教育配套设施与住宅区同步实施。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成后的产权属国有,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及时申领房屋所有权证。
  (五)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不能同步建设和移交的房地产项目,由市发改委、建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等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制约措施予以处理。
  五、工作职责
  市规划局:根据《杭州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定额指标》的要求,在新建住宅区和非成片开发地块零星住宅建设的规划中,按规划“百户指标”同步配置足量的中小学(幼儿园)或者邻近原有中小学(幼儿园)的扩建用地。
  市国土资源局:对按规划已明确是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且属非出让(拍卖)地块的,负责督促土地前期开发单位或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区建设实施前及时将配套初中建设用地的净地(含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无偿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非成片开发地块的零星住宅建设,负责督促土地前期开发单位或开发建设单位及时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无偿移交邻近原有中小学(幼儿园)规划扩建用地的净地和相应扩建资金。
  市建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法规,以及经批准的规划建设指标,组织建设方案设计审查,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确保配套中小学(幼儿园)与住宅区同步交付使用,并配合市发改委做好无偿移交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审批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方案的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及批复;负责主持住宅区配套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幼儿园建成验收合格后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及时无偿(不含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初中部分)移交;研究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的相关政策。
  市房管局:负责及时办理无偿移交的幼儿园、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以及初中校(园)舍国有产权的确认手续。
  市教育局:参与市发改委、规划局、建委等有关部门组织的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设置、设计(含初步设计)方案审查;督促指导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无偿移交的小学、幼儿园的管理和使用(含九年一贯制学校);督促指导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建设用地(净地)无偿移交的初中校舍建设。
  市财政局:负责监督土地前期开发单位或开发建设单位移交的为非成片开发地块零星住宅建设项目邻近原有中小学(幼儿园)校(园)舍扩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六、附则属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幼儿园)接收后,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市钱江新城等区域,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有关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当地住宅区配套(含扩建)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资金。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协议的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管理按原操作办法执行。

  附件:杭州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定额指标(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滁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调整滁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滁政〔2009〕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滁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全日制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0万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2万元;“三无”人员及重度残疾人由原来每人每年6万元调整为8万元;其他城镇居民由原来的每人每年5万元调整为每人每年7万元。
  二、调整慢性病病种,提高慢性病报销比例
  比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执行,今后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同步调整。慢性病居民发生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年度累计超过5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由原来的50%调整为60%,每年限额由原来的2500元提高至3000元。
  三、提高门诊特大病报销比例
  提高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异和长期进行血液透析3种门诊特大病的报销比例,其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诊治费用年度累计超过500元的部分,医疗保险基金由原来的按60%支付调整为按70%支付。
  四、其他事项
  未涉及的政策部分仍按《关于印发滁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2007〕49号)和《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滁政〔2008〕54号)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滁州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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