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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名单(1998年2月28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2:40:48  浏览:81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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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名单(1998年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名单(1998年2月28日)


(1998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一、批准任命许海峰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批准任命侯磊为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三、批准任命左祥为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四、批准任命王尚罗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五、批准任命杨业勤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六、批准任命索维东为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七、批准任命于万岭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八、批准任命吴光裕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批准任命张品华为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批准任命葛圣平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一、批准任命宋孝贤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二、批准任命鲍绍坤为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三、批准任命阙贵善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四、批准任命李学斌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五、批准任命靳军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六、批准任命李志辉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七、批准任命张学军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八、批准任命郭永运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九、批准任命韩忠信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十、批准任命王安新为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十一、批准任命姜兴长为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十二、批准任命张文宣为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十三、批准任命李德奎为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十四、批准任命刘晓为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十五、批准任命买买提·玉素甫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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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宿政发 〔2003〕 9号




关于印发《宿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埇桥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宿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公共秩序,把宿州建成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建成区范围内道路两侧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自觉履行“门前三包”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责任单位对其负责管理的责任区包卫生、包绿化(美化)和包市容秩序管理。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门前三包”责任制的主管机关,并负责主干道“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工作。
埇桥区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街巷道路“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工作。
建设、房管、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环保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积极协助有关单位做好“门前三包”工作。
第五条 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划分:
(一)主干道两侧:从建(构)筑物的墙基至道路的路缘石,左右至邻墙。
(二)街巷道路两侧:从各自墙基至道路中心线,左右至邻墙。
城市道路两侧出租门面房的“门前三包”责任,由承租者负责。
第六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内容和要求是:
(一)包卫生。责任区内门前无垃圾、果壳、纸屑等废弃物,垃圾按规定袋装并放入容器,定时定点投递或由环卫工人上门收集。保持室内清洁,物品摆放有序,卫生达标,墙面整洁美观,玻璃墙体明亮,楼顶、屋面无杂物,阳台、门窗保持洁净。冬季积雪和雨后淤泥及时清除。
(二)包绿化(美化)。责任区内绿化工作应严格按城市绿化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对花草树木要常年不断养护管理,无依树搭棚、践踏草坪和擅自占用绿地、损坏花草树木等行为。责任区内的建(构)筑物灯光亮化设施完好无缺损,空调外机安装、广告灯箱、店牌店招、遮阳雨棚设置、卷帘门样式、阳台封闭等符合城市容貌管理标准(主干道两侧建、构筑物严禁设置遮阳雨棚)。
(三)包市容秩序。责任区内无占道经营,无店外设摊,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扯乱挂、乱写乱画、乱涂乱贴,无乱停放车辆,无乱倒污水、垃圾杂物,无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
第七条 沿街责任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建(构)筑物进行清洗、粉饰:
(一)玻璃、瓷砖、大理石(花岗岩)等贴面外装潢类墙体,每年清洗不少于1次;外粉类墙体每两年粉饰1次。
(二)金属类栅栏,每年清洗不少于2次,原则上每年油漆1次。
(三)遮阳雨棚,每年清洗不少于2次。
前款规定的各类建(构)筑物外表应保持常新,因故造成污损的,应及时清洗、粉饰。
第八条 “包卫生”的责任单位可以采取自包、代包、联包三种形式。采取自包的,必须有专职值岗员,自备清扫保洁工具。采取代包的,委托方应与环卫单位签订代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其“门前三包”责任仍由责任单位承担。采取联包的,由相邻单位在平等的基础上,共同协商达成协议,出资自聘值岗员,自备清扫保洁工具。
代包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责任单位应与“门前三包”管理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明确“门前三包”责任人,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条 “门前三包”管理单位应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向责任单位印发《门前三包责任制考评手册》,由路段监督员定期检查考评,做到每周一检查,每月一考评,每季一奖惩。
第十一条 “门前三包”考评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一次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对“门前三包”责任人进行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二)月考评不符合要求的,除对“门前三包”责任人进行批评、责令改正外,黄牌警告一次。
(三)连续三次月考评优秀的,由“门前三包”管理部门授予流动红旗。连续三次月考评不符合要求的,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四)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拒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属经营单位的,报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报请其上级部门取消其年度先进、文明单位评比资格。
第十二条 责任单位在“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发现其他单位或个人违反“门前三包”规定的,应当加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门前三包”管理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十三条 公民有权监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对不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单位和管理部门的失职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有以下行为的,由“门前三包”管理部门给予责任单位(或违章者)批评、警告,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的,处以5元至10元罚款;
(二)在临街建筑物、设施及树木上乱扯乱挂、乱写乱画、乱涂乱贴的,处以10元至20元罚款;
(三)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以5元至20元罚款;
(四)从事屠宰、加工、维修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活动的,处以20元至100元罚款;
(五)不履行清扫保洁义务或不按规定清运、处理生活废弃物的,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
(六)损坏花草树木的,除按规定赔偿外,可处赔偿费2至5倍罚款;
(七)擅自在临街建筑物上乱立广告牌、在街道两侧堆放物料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八)建筑物和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卫生标准,经责令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九)其他违反“门前三包”管理要求的,其处罚按城市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及其人员阻挠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和其他人员对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门前三包”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以权谋私、吃拿卡要、违法乱纪的,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黄山市升空物体及影响飞行安全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黄山市升空物体及影响飞行安全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黄政〔2004〕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升空物体及影响飞行安全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4年9月16日市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黄山市升空物体及影响飞行安全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黄山机场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安全、正常、有序地进行,避免未经批准的升空物体及影响飞行安全活动危及民用航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安徽省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条例》、《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结合黄山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升空物体及影响飞行安全活动管理。

  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范围为黄山市所辖区域。

  第四条 安徽民航机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黄山机场分公司负责对黄山市升空物体及影响飞行安全活动进行管理。

  第二章 升空物体管理

  第五条 本管理规定所指升空物体,是指能够悬浮于空中的系留升空物体和飞艇、热气球、动力伞、滑翔机等航空器。

  第六条 禁止在黄山机场跑道两端延长线各10公里、宽度为5公里的机场保护区域范围内施放除经批准的系留升空物体以外的其它升空物体。

  第七条 在以黄山机场为中心,半径30公里范围内施放系留升空物体,距离地面高度超过100米(含)的,施放单位或个人应提前7日携带批准文件向黄山机场航务保障部(以下简称航务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施放地点、时间、高度。黄山机场航务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必须予以书面答复。

  第八条 经批准施放的系留升空物体,应当有可靠的固定设施,并有专人负责;遇有系留升空物体飞失的,应当立即向黄山机场航务部报告。

  第九条 在黄山市范围内放飞飞艇、热气球、动力伞、滑翔机等的飞行活动,放飞单位应提前7日携带该次飞行活动的批准文件向黄山机场航务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飞行种类、活动范围、飞行起止时间、飞行高度、安全保障措施;黄山机场航务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必须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条 升空物体的施放、回收或任务取消的全过程应当在黄山机场航务部的管理下进行,施放单位有专人负责与黄山机场航务部建立可靠的通信联络。

  第三章 影响飞行安全活动管理

  第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所指影响飞行安全活动,是指对空炮射、发射火箭,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在机场保护区域范围内施放高度超过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高度的焰火(以下简称超限高度焰火)、设置激光射灯等活动。

  第十二条 在黄山市范围内的对空炮射、发射火箭应事先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施行;在机场保护区域范围内施放超限高度焰火,施射单位应提前7日向黄山机场航务部提出书面申请,黄山机场航务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必须给予书面答复。申请内容包括:作业点、作业工具、作业高度、作业时间、射击方向、作业范围。

  第十三条 对空炮射、发射火箭,在机场保护区域范围内施放超限高度焰火等活动施射单位实施发射前,必须向黄山机场航务部申请发射指令,经批准后方可发射,发射完毕应及时通报结束时间。

  第十四条 对空炮射、发射火箭,在机场保护区域范围内施放超限高度焰火等活动施射单位在实施期间,必须与黄山机场航务部建立可靠的通信联络;遇有通信不畅时,必须立刻停止发射活动。

  第十五条 在黄山市范围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提前7日携带批准文件向黄山机场航务部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升放单位或个人及联系方法、气球的类型、数量、用途和识别标志、升放地点和计划回收区、预计升放和回收(结束)时间、预计漂移方向、上升速度和最大高度;黄山机场航务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必须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六条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前,升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黄山机场航务部申请升放指令,经批准后方可升放,升放完毕应及时通报结束时间。

  第十七条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期间,升放单位或个人必须与黄山机场航务部建立可靠的通信联络;遇有通信不畅时,必须立刻停止升放活动;升放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向黄山机场航务部报告。

  第十八条 在黄山机场保护区域范围内安装激光射灯装置,使用单位应提前15日向黄山机场综合保障部(以下简称综保部)征求意见并提供有关数据,包括:激光射灯的种类、技术数据、激光射灯安装地点、激光射灯射向及角度;黄山机场综保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必须给予书面答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升空物体及影响飞行安全活动实施期间,实施单位或个人应加强对空观察,一旦发现有飞机进入作业区域,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向黄山机场航务部报告。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未经黄山机场相关责任部门批准的升空物体及影响飞行安全活动在黄山市范围内发生。违反本规定的升空物体及影响飞行安全活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安徽省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9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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