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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17:28:54  浏览:96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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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4]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天津市市政管理局:

为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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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停止案件审批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停止案件审批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1]第68号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厦门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倒卖进口“红油”案件是否属于越权审批问题的请示》(闽工商公字[2001]第10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1995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审批规定》。通过几年的实践,案件审批制度对掌握案件的动态,指导案件的查处,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弊端。为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减少行政审批,使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独立办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0年4月在重庆市召开的全国公平交易执法工作会议上宣布不再审批案件,关于2000年12月1日以局令第100号,正式废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审批规定》。在此期间,你省漳州市龙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厦门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倒卖进口“红油”案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再审批案件的情况下,你局于2000年8月对该案件作出批复,不属于越权审批。

二00一年三月十六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质矿产局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质矿产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质矿产局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质矿产局



各区县财政局、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现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由、区县地质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采矿权登记,其采矿权使用费由区、县地质矿产行政管理部门收取,并按月全额汇缴到市地质矿产行政管理部门,由市地质矿产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缴入市财政局开设的财政专户;
2.探矿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由市财政局统一监制,市地质矿产局统一领取发放。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199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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