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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六十一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0:33  浏览:84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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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六十一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六十一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办法》(国专发法字[1998]第11号)以及《关于进行专利吨代理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国专发法字[1998]第12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在1998年已对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辽宁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的281家专利代理机? 购停辜疑嫱庾ɡ砘菇辛俗ɡ砘鼓昙臁O纸着ü?998年年检的227家专利代理机构予以公告。

北京市
机构代码:11002
农业部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大院
邮 编:100026
负责人:陈如明
电 话:010-65003833
机构代码:11005
地质矿产部专利代理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阜城门外北街277号
邮 编:100037
负责人:莫 迪
电 话:010-68329333
机构代码:11006
机械工业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
地 址:北京市阜城门外百万庄南里1号
邮 编:100037
负责人:梁 挥
电 话:010-68351309
机构代码:11007
核工业专利法律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阜城路43号
邮 编:100037
负责人:高尚梅
电 话:010-68416002
机构代码:11008
航空航天工业部航空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和平里小关东里14号
邮 编:100029
负责人:杜永保
电 话:010-64918407
机构代码:11009
航空航天工业部航天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和平里滨河路1号
邮 编:100013
负责人:安 丽
电 话:010-68373447
机构代码:11010
电子工业部专利服务中心
地 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74号院内
邮 编:100039
负责人:苏路群
电 话:010-68215163
机构代码:11011
兵器工业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10号
邮 编:100081
负责人:刘东升
电话:010-68414477-4362
机构代码:11012
煤炭工业专利事务中心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霞光里8号
邮 编:100016
负责人:廖立全
电 话:010-64678866-1331
机构代码:11013
石油工业专利服务中心
地 址:北京市和平里七区16楼
邮 编:100013
负责人:刘天语
电 话:010-64210627
机构代码:11014
化学工业部化工专利服务中心
地 址:北京市安定门外小关街53号
邮 编:100029
负责人:揭玉斌
电 话:010-64437115
机构代码:11015
中轻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阜外大街乙22号
邮 编:100833
负责人:孙家蔚
电 话:010-68396604
机构代码:11016
铁道部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铁路专利咨询服务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直门外大柳树北
邮 编:100081
负责人:曾晓芒
电 话:010-63249112
机构代码:11017
交通部专利服务中心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240号
邮 编:100029
负责人:蒋瑞年
电 话:010-64912277-2401
机构代码:11018
邮电部专利服务中心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号
邮 编:100083
负责人:孔庆义
电 话:010-62304026
机构代码:11019
冶金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灯市口大街74号
邮 编:100730
负责人:陈肖梅
电 话:010-65251227
机构代码:11021
中科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00号6层
邮 编:100080
负责人:李 悦
电 话:010-62613755
机构代码:11023
煤炭科学研究院专利事务部
地 址:北京市和平里煤炭科学研究院
邮 编:100013
负责人:冀鸿恩
电 话:010-64214223
机构代码:11024

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第二研究院专利代理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永定路50号
邮 编:100854
负责人:王克刚
电 话:010-68386595
机构代码:11026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70号
邮 编:100081
负责人:徐永乐
电 话:010-62180545
机构代码:11027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专利代理服务部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58号(北京3048信箱)
邮 编:100011
负责人:颜志祥
电 话:010-64241861
机构代码:11028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西直门内西章胡同9号
邮 编:100035
负责人:王连发
电 话:010-62229257
机构代码:11034
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8号
邮 编:100083
负责人:邓 颐
电 话:010-62311523
机构代码:11036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专利服务中心
地 址:北京市复兴路22号南门1号楼
邮 编:100842
负责人:张奎元
电 话:010-66886213
机构代码:11038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阜成门外大街2号8层
邮 编:100037
负责人:林柏楠
电 话:010-68516688
机构代码:11040
北京科益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镇清河大楼丁二
邮 编:100085
负责人:王从武
电 话:010-66332420
机构代码:11042
新华夏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复兴路63号
邮 编:100036
负责人:杨玉荣
电 话:010-68158208
机构代码:11043
国防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阜成路26号(北京市第122信箱)
邮 编:100036
负责人:张复华
电 话:010-66357067
机构代码:11044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专利代理服务中心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北里4号
邮 编:100073
负责人:何小穆
电 话:010-66967353
机构代码:11100
北京市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6号
邮 编:100035
负责人:王燕秋
电 话:010-66160610
机构代码:11102
首都专利代理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苑东里1区12号院内
邮 编:100029
负责人:杨思东
电 话:010-64924695
机构代码:11105
柳沈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汇宾大厦A0601
邮 编:100101
负责人:沈尧曾
电 话:010-64993490
机构代码:11111
京市梦实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土路甲98号
邮 编:100037
负责人:苏 瑞
电 话:010-68337903
机构代码:11113
北京市建筑工程专利代理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4号
邮 编:100039
负责人:朱 琨
电 话:010-68224422-2283
机构代码:11114
京市科技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西直门外南路19号
邮 编:100044
负责人:谢小延
电 话:010-68354577

机构代码:11116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公司专利代理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房山区凤凰亭路9号
邮 编:102500
负责人:黎宗坚
电 话:010-69342614
机构代码:11117
北京首钢华夏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首钢办公厅
邮 编100041
负责人:李永东
电 话:010-68292092
机构代码:11120
北京理工大学专利代理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白石桥路7号
邮 编:100081
负责人:高燕燕
电 话:010-68912328
机构代码:11126
北京市第三专利代理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2号
邮 编:100088
负责人:李全旺
电 话:010-62014574
机构代码:11127
北京三友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北京市北三环中路40号
邮 编:100088
负责人:李 强
电 话:010-62041515
机杨构代码:11129
北京市海淀区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21号
邮 编:100083
负责人:谷永久
电 话:010-62546298
机构代码:11132
小松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前门西大街8号楼1002室
邮 编:100051
负责人:陈祚龄
电 话:010-63172986
机构代码:11135
华能集团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17层
邮 编;100036
负责人:管新国
电 话:010-68223972
机构代码:11136
大兴县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大兴县黄村兴丰大街北头
邮 编:102600
负责人:高云瑞
电 话:010-69242225
机构代码:11137
北京金之桥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9号希格玛公寓A座108号
邮 编:100080
负责人:林建军
电 话:010-62577065
机构代码:11138
三高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蓟门东里12楼1单元201号
邮 编:100088
负责人:何文彬
电 话:010-62042352
机构代码:11139
北京科龙环宇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4号公寓楼一层101室
邮 编:100088
负责人:孙皓晨
电 话:010-62356877
机构代码:11200
北京大学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大学红一楼102号
邮 编:100871
负责人:陈美章
电 话:010-62751284
机构代码:11201
清华大学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院内
邮 编:100084
负责人:丁英烈
电 话:010-62784623
机构代码:11203
北京工业大学专利代理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平乐园100号
邮 编:100022
负责人:张 慧
电 话:010-67392381
机构代码:11204
北京北化大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5号
邮 编;100029
负责人:霍京华
电 话:010-64214681
机构代码:11205
北京农业大学专利代理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17号主楼138房间
邮 编:100083
负责人:张红莲
电 话:010-62336241
机构代码:11207
北京科技大学专利代理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学院路30号
邮 编:100083
负责人:刘月娥
电 话:010-62332553
机构代码:11210
祥云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蓟门东里2号楼
邮 编:100088
负责人:秦月贞
电 话:010-62044013

机构代码:11212
北京市第一轻工业总公司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交道口菊儿胡同7号
邮 编:100009
负责人:崔圣伦
电 话:010-64010612
机构代码:11214
北京申翔知识产权服务公司专利代理部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小区东里13号楼1门201室
邮 编:100088
负责人:杨庆云
电 话:010-62058625
机构代码:11215
小龙专利代理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8号6分箱
邮 编:100081
负责人:容敦璋
电 话:010-66812529-9373
机构代码:11216
北京三幸商标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亚运村汇园国际公寓G座0708号
邮 编:100101
负责人:刘激扬
电 话:010-64924350
机构代码:11218
北京思创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4号
邮 编:100013
负责人:韦庆文
电 话:010-64216131-2424
机构代码:11219
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9号中服大厦1300室
邮 编:100020
负责人:穆德骏
电 话:010-65002933
机构代码:11221
北京邦大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40号
邮 编:100088
负责人:魏殿绅
电 话:010-62028637
机构代码:11222
北京市化工专利代理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郊化工路西口
邮 编:100022
负责人:刘 钧
电 话:010-67723642
机构代码:11225
北京京强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里小区蓟门商场招待所201房间
邮 编:100088
负责人:林 强
电 话:010-62021633-36
机构代码:11226
北京法苑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31号牡丹宾馆7001室
邮 编:100083
负责人:陈俊由
电 话:010-62025544-7001
机构代码:11227
北京集佳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甲42号
邮 编:100088
负责人:唐 华
电 话:010-62352183
机构代码:11229
北京亚沛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1号5号楼205室 (希格玛写字楼内)
邮 编:100088
负责人:王亚轩
电 话:010-62214423
机构代码:11230
北京万科园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77号北京电影制片厂内
邮 编:100088
负责人:张亚军
电 话:010-62352426
机构代码:11232
北京慧泉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21号
邮 编100083
负责人:王顺荣
电 话:010-62013322-4150
机构代码:11233
北京科兴园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3号
邮 编:100016
负责人:王 蕴
电 话:010-64355266
机构代码:11234
中国商标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甲1号
邮 编:100044
负责人:李彦章
电 话:010-68369685
机构代码:11235
北京奥瑞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北三环西路1号
邮 编:100088
负责人:朱黎光
电 话:010-62017895

机构代码:11236
电力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德外六铺炕
机构代码:100011
负责人:常 力
电 话:010-64015184
机构代码:11238
北京博圣通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57号远望楼宾馆14号
邮 编:100088
负责人:黄 薇
电 话:010-62354433
机构代码:11239
北京映泰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大街甲1号中昊财务办公楼
邮 编:100088
负责人:李恩泰
电 话:010-62070070
机构代码:11240
北京蓟阳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1号5号楼107室
邮 编:100088
负责人:邓亚琥
电 话:010-62225136
机构代码:11241
北京双收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号办公楼511号
邮 编:100088
负责人:吴忠仁
电 话:010-62045614
机构代码:11242
北京港归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西直门外大柳树路2号铁科院老协
邮 编:100081
负责人:韩宝田
电 话:010-63224420
天津市
机构代码:12002
天利专利事务所
地 址: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60号
邮 编:300222
负责人:李志英
电 话:022-28346666
机构代码:12100
天津市专利事务所
地 址:天津市河西区佟楼宾馆路28号
邮 编:300074
负责人:王融生
电 话:022-23346040
机构代码:12101
天津市机械工业管理局专利事务所
地 址:天津市红桥区金钟桥大街15号
负责人:300091
负责人:杭九全
电 话:022-27272017
机构代码:12103
天津市卫生局专利事务所
地 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24号
邮 编:300192
负责人:董光仁
电 话:022-23681647
机构代码:1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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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劳社工〔2007〕11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工伤康复中心、各相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精神,制定了《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七年九月七日





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规范工伤康复行为,建立健全现代工伤保险制度,促进工伤康复事业发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工伤康复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指导、协调、监督,以及对工伤康复费用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南京市工伤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工保中心”)组织工伤康复标准的制定,负责工伤康复对象的审核、工伤康复费用的核拨、结算及相关业务管理。

第四条 南京市工伤康复中心(以下简称“康复中心”)负责对工伤康复对象的确认及工伤康复工作。

第五条 康复对象是指因工伤(含职业病)致残或造成身体伤害、功能障碍等,在医疗机构治疗过程中或伤病情相对稳定后,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而进行康复治疗的工伤职工。

第六条 由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南京市工伤康复中心组建市工伤康复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工伤康复的日常管理和对康复对象的康复政策咨询、宣传工作,办公室设在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七条 由南京市工伤康复中心组建市工伤康复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工伤康复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第八条康复对象的确认程序:

(一)康复检查: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康复对象,由康复中心对其进行康复检查。

(二)医疗康复:需医疗康复的康复对象,由康复中心提出意见,经市工保中心审批确认后转入康复中心进行医疗康复。

(三)职业康复:需职业康复的康复对象,由康复中心确定,经市工保中心审批确认后转入康复中心进行职业康复。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在工伤发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预报,并按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康复对象进行工伤康复。

第十条 工伤康复采取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相结合的方式。工伤康复可根据工伤病人的病程长短,采取门诊、住院、家庭随访等多种康复医疗服务形式,合理使用工伤康复治疗经费。住院康复原则上由康复中心统一管理,在康复中心以外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康复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原则上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 工伤康复实行“先治疗康复、后评残补偿”的原则,即经评价确定所有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工伤人员,其康复治疗必须在伤残评定前完成;除旧伤复发的工伤人员外,工伤人员伤残评定后发生的康复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原则上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 工伤康复费用,按国家、省、市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



第二章 康复管理



第十三条 康复评估。康复中心采取早期介入的办法,对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工伤人员进行伤情了解,并提出康复评估意见。

第十四条 康复计划。康复中心收到康复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的康复申请后,应在5日内提出康复计划。康复计划包括:康复项目、项目开展次数、康复时间、康复费用和康复效果。康复计划由康复中心对工伤人员进行评估后提出,经办机构核准后实施。康复计划未经核准所发生的康复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五条 除康复中心外的其他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的康复项目和收费标准,须事先报送市工保中心批准,市工保中心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所发生的康复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六条 康复计划完成后,康复治疗终止。否则,康复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确需延长康复期限的由康复中心提出意见,报市工保中心核准后实施,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七条 康复中心或其他医疗机构对所有康复对象应建立康复档案,详细记录康复治疗过程。康复档案包括:康复计划、康复治疗处方、康复实施人、康复实施时间、康复次数、经康复对象本人签字的康复执行单、康复前评测、康复中评测和康复后评测。康复对象的康复档案记录不全、不详或不实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八条 市工保中心对全市需要进行康复的工伤人员进行合理安排,工伤职工持市工保中心审批等材料到康复中心或其他医疗机构办理康复手续和进行康复治疗。



第三章 费用结算



第十九条 在康复中心发生的康复费用由康复中心于每月10日前向市工保中心申请核拨。市工保中心在15日内向康复中心拨付合理康复费用的90%,其余10%费用年终考核后,视考核情况拨付。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康复治疗费用,由康复对象所在单位到市工保中心按规定进行核报。

第二十条 康复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费用不得记入康复费用中。

第二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

(一)一次性生活用品的费用;

(二)与工伤治疗无关的费用;

(三)未经市工保中心同意而超出康复计划内容的费用;

(四)超出南京市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住院服务设施标准的费用,以及康复对象自行要求使用的费用。

(五)康复期间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致伤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二条工伤职工或者工伤职工单位要求转送康复机构治疗,经市工保中心确认的,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应予以配合;拒绝工伤职工转院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该指定医院承担;情节严重的取消工伤保险定点医院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县级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本办法,制定本统筹地区康复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 月1日起试行。


电力监管信息公开办法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电力监管信息公开办法》(电监会12号令)

各有关单位:

《电力监管信息公开办法》已经2005年11月9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八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电力监管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规范电力监管信息公开行为,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监管信息,是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在履行电力监管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文件、数据、图表等。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全国电力监管信息的公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监管信息的公开。
第四条 电力监管信息公开遵循合法、及时、真实、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阻挠或者限制电力监管信息公开的活动。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公开下列电力监管信息:
(一)电力监管机构的设置、职能和联系方式;
(二)电力监管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电力监管各项业务的依据、程序、条件、时限和要求;
(四)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电力监管职责的情况;
(五)其他应当公开的电力监管信息。
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在制定规章、规则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的过程中,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意见。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公开电力监管信息的建议。
电力监管机构认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公开的监管信息符合公开条件的,应当予以公开。
第九条 除电力监管机构向社会公开的电力监管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电力监管机构向其提供与自身有关的电力监管信息。
第十条 电力监管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保证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并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

第三章 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公开电力监管信息,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
(二) 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三) 新闻发布会;
(四) 政策法规文件汇编;
(五) 其他方便获取信息的方式。
重大电力监管信息应当通过新闻发言人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公开电力监管信息,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请提供有关电力监管信息的,可以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
对于要求提供电力监管信息的申请,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答复。可以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答复。答复不予提供有关信息的,应当告知理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对派出机构实施电力监管信息公开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电力监管机构建立电力监管信息公开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电力监管信息公开的工作程序、职责分工和责任。
第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公开有关电力监管信息的;
(二) 公开的电力监管信息不完整、不真实的;
(三) 未及时更新已公开的有关电力监管信息的;
(四) 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五) 违反规定擅自公开有关信息的;
(六) 违反规定收费的。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电力监管机构没有履行电力监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区域监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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