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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系统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4:20:03  浏览:90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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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系统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系统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的通知


2003-09-24

教体艺〔2003〕9号


  为确保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能够及时、有序、高效地应对可能发生的非典疫情,我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制定了《教育系统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

  现将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校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按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非典防控工作预案,于2003年10月30日前报教育部非典办(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教育系统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是一种由新型变异冠状病毒引起的传染性强的呼吸系统疾病,世界卫生组织称其为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SARS),其发生、传播、流行的规律目前尚未完全掌握。鉴于该病是一种呼吸道传染病,可能具有冬春季节高发的特点。

  为确保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能够及时、有序、高效地应对可能发生的非典疫情,预防和控制非典疫情在学校的发生和蔓延,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工作预案。

  一、工作目标

  (一)普及非典防治知识,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自我防护意识。

  (二)完善非典疫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三)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预防和控制非典疫情在教育系统的发生和蔓延。

  二、组织管理

  (一)教育部职责

  教育系统非典防控领导机构为教育部非典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平常时期为教育部卫生防疫与健康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指挥教育系统非典防控工作。

  主要职责:在国务院防治非典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指导和落实教育系统非典防控的各项工作;及时收集教育系统非典疫情信息和防控工作情况,分析、研究教育系统防控工作形势,提出各级各类学校防控非典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高等学校加强非典防控中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校园秩序的稳定;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地、各校非典防控工作的经验和做法,组织有关专家对学校非典防控工作提出指导意见;督导、检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高校对中央有关防治非典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根据疫情对学校教学安排及其它相关工作做出及时调整。

  按照“平战结合”原则,平常时期由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负责学校非典防控工作的业务指导。发生非典预警时,立即启动教育部非典防控办公室,并集中进行办公。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一把手”负责的教育系统非典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指挥与落实本辖区内学校非典防控工作。

  各级教育系统非典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根据本地区教育系统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非典防控对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非典防控工作预案;监测与汇总上报所辖学校非典病例发生情况;检查督促所辖学校落实各项非典防控措施;总结推广学校非典防控工作的做法与经验。

  疫情发生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所在地政府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部署启动各自非典防控工作预案,并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所辖学校落实非典防控措施。

  (三)各级各类学校职责

  各级各类学校应成立由“一把手”负责的学校非典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落实学校的非典防控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根据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非典防控工作预案制定本校的非典防控工作预案。建立健全非典防控责任制度,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检查督促学校各部门认真落实各项非典防控措施;开展对学校师生的卫生宣传教育;建立每日学生缺课登记制度,查明学生缺课的原因;及时了解学生身体状况,发现发烧、咳嗽等症状的学生,要及时督促到医院就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对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的隔离消毒工作;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卫生等有关部门汇报学校非典病例发生情况。

  疫情发生时,各级各类学校应根据所在地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部署启动各自非典防控工作预案,组织落实各项非典防控措施。

  三、经常性预防与控制措施

  (一)宣传教育

  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非典等呼吸道传染病的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师生员工公共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改变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陋习,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中小学校还应利用家长会、家长学校等形式,向家长讲解预防非典等呼吸道传染病知识和学校非典防控工作要求,以取得家长的配合与支持。

  (二)预防措施

  各级各类学校应严格学校门卫管理,坚持凭证出入和来访登记等制度,加强对校内各类房屋出租的管理,及时掌握校内各种人员流动情况。

  改善学校卫生设施与条件,加强对教室、图书馆、食堂、宿舍等人群聚集场所的通风换气和校园内公共设施及公共用具的消毒,搞好校园环境卫生。

  各级各类学校应坚持学生因病缺课登记制度(中小学校还要坚持晨检制度),做好因病缺课学生情况统计分析工作,一旦发现发热、呼吸道感染病人异常增多,要及时报告当地疾病控制部门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并主动协助当地疾病控制部门进行调查分析。

  校医院(医务室)或指定人员对学生及教职工的发热情况进行监测与排查。

  学校应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锻炼时间,组织学生参加多种形式的户外运动,督促学生课间到室外活动,呼吸新鲜空气,增强体质。

  (三)督导检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所辖学校的非典防控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学校要坚持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四、预警与应急

  (一)事件的分级

  卫生部组织专家评估委员会对非典疫情进行评估,判定疫情的预警级别,并根据疫情控制情况,及时调整级别。

  根据卫生部《2003-2004年度全国卫生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非典疫情的预警级别划分为一般事件、重大事件和特大事件。

  一般事件是指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

  重大事件是指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市(地);

  特大事件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省份,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二)应急措施

  1.建立非典疫情每日“零报告”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每日定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本地本校出现的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在病例诊断改变(包括疑似病例转非典病例、疑似病例排除、非典病例转疑似病例、非典病例排除)、病人治愈出院或死亡时,疫情责任报告人应及时上报有关变更信息。

  对于不在学校所在地的高校学生病例,应由学生所在学校及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对于离开了学校的患者或密切接触者,学校应与其保持联系,以便对患者和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管理。

  2.避免人群聚集和流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组织师生参加各类大型集体活动。学生的社会实践、社区服务等活动应进行相应调整。学校也不要安排教师外出参加大型教学教研活动。

  加强对学校人员出入的管理,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校园。暂停成人教育和业余培训班教学活动。

  3.加强校园环境的清洁及消毒工作。对学生宿舍、食堂、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厕所等人群聚集的场所要按照相关要求、安排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消毒,并保证空气流通。对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住所和活动过的场所要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终末消毒。

  4.建立考勤制度。对缺勤的师生员工要逐一进行登记,并立即与其取得联系,查明缺勤的原因。对学校及托幼机构师生员工每日进行体温监测,发现发热患者,劝其及时就医或在家医学观察(每天测量体温,询问有关症状),暂停上学或上班。

  5.调整教学方式。中小学若发现个别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在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观察的同时,可对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所在班暂停集中上课,学生在家进行医学观察2周后,如无新发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可再行复课。若学校发现多个班有学生感染,学校可报请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并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全校停课,并及时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停课放假期间,学校领导和教师要坚守岗位,注意加强与学生及家长的联系,要求学生尽量少到公共场所活动。对于家庭确有困难不能离校的学生,学校要给予关心并妥善做出安排。

  对出现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的高校,学校可根据其活动范围,在相应的范围内调整教学方式和学习方式,暂时避免集中上课,采用网上授课、电话咨询与指导、学生自学等方式进行学习,做到教师不停课、学生不停学、师生不离校,保证学校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6.密切接触者的隔离观察。高校校医院要安排一定数量的病房作为隔离观察室,同时,要事先与当地卫生部门协商,确定指定的收治医院。一旦发现有发烧、咳嗽、全身酸痛等疑似非典症状的病人,要在第一时间内利用学校临时隔离观察室进行隔离观察(一人一室),并及时联系有关医疗部门使用专用车辆送指定医疗机构诊治与隔离。对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同宿舍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必须进行隔离观察2周。观察期间不能参与集体活动,隔离场所要选在相对独立、通风良好的房间或区域。

  7.加强宣传工作与舆论导向,尊重和满足师生的知情需求。在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非典科学防治知识的同时,主动、及时、准确地发布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非典防控的信息,使学校非典的信息公开、透明,对学生和教职工进行正确的引导,稳定师生的情绪、心态,消除师生员工不必要的紧张和恐惧心理。

  (三)应急反应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所在地卫生部门公布的非典疫情预警级别,做出相应的应急反应。

  1.一般事件的应急反应

  (1)疫情发生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应急反应

  发生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启动应急工作预案,开展学校非典防控工作,落实各项非典防控应急措施。

  (2)疫情发生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应急反应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下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报告后,应立即向教育部报告,并派人指导与督促疫情发生地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各项非典防控措施,协助解决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同时,向本地区教育系统进行通报,对非典疫情实行“零报告”制度。

  (3)教育部应急反应

  教育部接到疫情地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报告后,及时向全国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工作通报,督促各地认真开展非典防控工作,协助解决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4)未发生疫情的地区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应急反应

  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非典防控工作。

  2.重大事件的应急反应

  (1)疫情发生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应急反应

  除做好一般事件的应急反应工作外,根据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启动本地教育系统应急工作预案,对本地学校非典防控工作进行部署,根据本地疫情,实施各项应急措施。

  (2)教育部的应急反应

  及时向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非典疫情通报,协调解决发生疫情地区教育系统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派专家到当地指导非典防控工作,督促各地认真开展非典防控工作等。

  3.特大事件的应急反应

  (1)教育部的应急反应

  按照国务院防治非典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教育系统非典防控工作;教育部非典防控办公室集中办公并实行24小时值班;全国教育系统实行非典疫情每日“零报告”制度;根据全国疫情,及时调整非典防控政策;对各地教育系统非典防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等;协调解决发生疫情地区教育系统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2)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应急反应

  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教育部的要求,启动本地区教育系统应急工作预案,对本地区学校非典防控工作进行部署,落实各项非典防控应急措施。

  五、保障措施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应认真总结非典防控的经验与教训,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切实可行的非典防控工作预案,并在2003年10月30日前,将工作预案报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二)各高等学校要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对校医院布局、设施与条件进行调整和改善,加强医院网络建设,以具备应对非典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能力。要在与校医院相对独立的区域内尽快安排一定数量的病房作为临时隔离观察室。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学校卫生管理人员和校医(保健教师)进行非典防治的业务培训,在2003年11月底以前完成对高校校医院、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及中小学卫生人员的培训工作。

  其培训内容应包括《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以及“非典”防治基本知识、因病缺课筛查与登记、疫情报告程序与基本要求、非典防控工作预案、非典隔离与消毒等。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安排必要的经费预算,用于改善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和条件(如体温测量计、消毒药品等),尤其是要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洗手设施和改善宿舍卫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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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0〕1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延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员工作职责》、《延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员考核办法》、《延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栏目内容维护分解表》和《延安市人民政府内网栏目内容维护分解表》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延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市政府内网网站(以下简称内网网站)管理,确保门户网站、内网网站内容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信息化办公室对门户网站、内网网站工作进行指导、内容审核、考核、运行维护管理和技术保障。

  第三条 门户网站、内网网站实行集中管理、分散维护的方式,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及中省驻延单位负责门户网站对应职责的栏目内容保障及更新维护工作;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内网网站对应职责栏目内容保障及更新维护工作。

  第四条 门户网站、内网网站所发布内容不得违反国家《互联网管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门户网站、内网网站所发布内容实行“谁发布、谁负责”的制度;各内容保障单位必须建立网站保障工作机制和信息审核发布制度,凡上传门户网站、内网网站的信息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查批准;信息员使用的电脑、移动介质必须固定,要做到专人、专机、专用,确保上传信息发布的安全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 各内容保障单位要建立信息员制度,贯彻《延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员工作职责》,加强管理,考核奖惩。

  第七条 新闻类资源信息发布时限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政务信息公开不得超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服务类、在线办事信息发布时限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八条 市信息办要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对各单位内容保障及信息更新、维护工作情况进行通报,保证市政府门户网站各栏目信息全面、及时更新。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员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积极协助市信息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负责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建立并维护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负责梳理本单位的行政服务事项,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和维护本单位的行政服务事项。 

  四、负责本单位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中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内容的添加、维护、审核和校对工作。 

  五、负责向市政府门户网站报送本单位工作动态等方面的信息,并做好上报信息的审核、登记工作。 

  六、负责对市政府门户网站互动交流类栏目中收到的针对本单位咨询、投诉、建议的信息进行及时处理。 

  七、负责本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处理工作。  

  八、负责市政府门户网站中由本单位保障的相应栏目内容报送和维护工作。  

  九、负责本单位网站的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公众参与栏目功能的完善和日常维护工作。  

  十、负责承办由市信息办安排的政府网站的其它工作。

  

延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员考核办法   

  

  为了增强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面推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根据各单位的职能,对信息员分为两类: 

  (一)门户网站各县区政府信息员;  

  (二)门户网站市级内容保障单位信息员。  

  二、考核内容  

  各单位信息公开目录建设情况;行政业务服务事项的公开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处理情况;互动交流栏目中咨询、投诉、建议的回复情况;各单位对市政府门户网站相应栏目内容的保障情况及动态信息报送情况;对公开信息的维护情况等六个方面。  

  三、考核标准  

  考核总分为100分。  

  (一)是否完成各单位信息公开目录的建设,分值为30分,依据完成比例,予以核减。  

  (二)各单位行政业务服务事项的公开情况,分值为25分,依据公开服务事项的比例,予以核减。  

  (三)各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处理情况,分值为5分,按照答复的比例和及时性,予以核减。  

  (四)各单位互动交流栏目中咨询、投诉、建议的回复情况,分值为15分,依据答复的比例和及时性,予以核减。  

  (五)各单位对市政府门户网站相应栏目内容的保障情况及动态信息报送情况,分值为20分。  

  各县区每月应提供信息不少于60条,市级各部门每月应提供信息不少于20条;保障各自对应栏目信息的及时性和完整性。依据提供信息的数量、质量和时效性,予以核减;各单位提供的信息,经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人员审核,不适合公布的信息,不计入统计数量;凡提供虚假信息,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视情况扣5-10分。  

  (六)对信息的维护情况,分值为5分。如监测到信息没有及时维护的情况,发现一条扣0.5分。  

  四、考核方式  

  (一)各单位信息员按照考核内容的六个方面进行分类统计,在每季度末月20日前上报市信息办。  

  (二)市信息办对各单位信息员上报信息数量核实后,统计得分,并及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予以通报。  

  (三)年终综合累计得分情况,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予以通报,并纳入县区、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五、奖励办法  

  年终评选出县区先进集体3个和优秀信息员3名,市级部门先进集体3个和优秀信息员10名,予以表彰。  

  六、本办法由延安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政办128附表



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做好2002年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做好2002年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财企[2002]4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外经贸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外经贸局、各驻外经贸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2002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对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为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而从国(境)内商业银行获得的流动资金贷款予以贴息。为做好2002年财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贴息的企业和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 申请贴息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外经贸部批准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    
  2、未发生拖欠、挪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行为。
  3、服从财政、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我驻外经济商务机构的协调。

  (二) 申请贴息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按《国外经济合作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该项目的统计资料。
  2、项目合同于2002年 1月1日至2002年 12月 31日期间生效,且单个项目的新签合同额在 1000万美元 (或其他等值货币) 以上 (含1000万美元)。
  3、项目的贷款合同于2002年 1月1日至2002年 12月 31日期间生效,且贷款金额在 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含1000万元人民币)。
  4、签约企业与贷款企业必须一致。
  5、符合我国外经贸政策。

  二、申报材料及程序

  (一)企业申请贴息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贴息申请报告。
  2、申请贴息项目的合同商务部分副本(中文本或中译本)。
  3、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书面意见,包括:项目开工日期、工程的形象进度、预计竣工日期等。
  4、企业与银行签定的贷款合同副本。
  5、银行拨付贷款的转帐凭证和企业付息的结算清单。

  (二)申报程序
  1、地方企业(包括在地方的中央企业)将上述材料于 2003年2月底前分别报送所在地省级财政和外经贸主管部门, 各地财政、 外经贸部门按本通知规定对申请贴息的项目进行初审后,于 2003年3月底前联合向财政部、外经贸部申报。
  2、中央管理的企业将上述材料于2003年3月底前分别报送财政部、外经贸部。
  3、财政部、外经贸部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后,联合下达贴息资金批复。
  4、贴息资金由外经贸部直接拨付给企业。

  三、贴息标准

  (一) 贴息标准: 根据贴息资金规模以及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2002年贴息不高于1个百分点。
  (二) 贴息期限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最长不超过3年。
  (三) 正常贷款之外的加息、罚息等不包括在贴息范围之内。
  (四) 每个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只能有一笔贷款享受贴息。
  (五) 贴息金额以人民币计算并支付。

  四、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做冲减当年财务费用处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骗取和截留贴息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财政部、外经贸部将全额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其贴息资格,同时, 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财政和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对贴息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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