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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施行乌鲁木齐市黑甲山雅玛里克山蜘蛛山旧城改造开发优惠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3:14:33  浏览:98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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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施行乌鲁木齐市黑甲山雅玛里克山蜘蛛山旧城改造开发优惠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施行乌鲁木齐市黑甲山雅玛里克山蜘蛛山旧城改造开发优惠办法的通知
文号:乌政办[2003]59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黑甲山雅玛里克山蜘蛛山旧城改造开发优惠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施行。
二OO三年七月二日

乌鲁木齐市黑甲山雅玛里克山蜘蛛山旧城改造开发优惠办法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黑甲山、沙依巴克区雅玛里克山及青峰路、新市区蜘蛛山(以下简称“三山”)旧城改造开发,是市人民政府为民造福,提高我市城市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环境和各民族居住条件,加快创建园林城市和建设现代化国际商贸城的一项重大举措。为保障改造开发的顺利进行,充分调动开发企业、驻区单位和个人拆迁安置、综合开发的积极性,凡参与“三山”片区旧城改造开发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均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一、凡在“三山”改造范围内的拆迁安置住宅用地按划拨土地供应。
二、凡在“三山”改造范围内开发建设的商业及商品房用地,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该出让金通过市财政全额返还,可用于该片区基础设施建设。
三、对参与“三山”开发建设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免收城市公用设施配套费、墙体改革费、工程造价定额编制测定费;减半收取拆迁管理费、消防集资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对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地下管(道)线接(开)口费、土地测绘费,垃圾处置费,规划选址、规划设计、规划测图等方面的费用予以优惠。
四、凡参与“三山”改造开发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工程启动三年之内依法征缴的税收,可通过财政补贴的办法予以部分返还。
五、三山改造坚持“特事特办”的原则,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纳入“绿色通道”予以支持。项目启动一年内投资额应达到该项目总投资额的30%,否则该项目予以收回。
六、凡在“三山”改造范围内参与荒山绿化开发建设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均享受市政府2002年2月5日发布的《乌鲁木齐市荒山绿化承包管理办法》(市政府第37号令)规定的优惠政策。
七、凡在“三山”改造范围内的拆迁安置和补偿按下列规定执
行:
(一) 凡有合法手续、证据齐全的,按国家及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
(二)具有部分手续或无手续的,参照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2001年4月2日《关于雅玛里克山宝山路段绿化拆迁区部分群众上访问题的处理决定》精神执行。
(三) 对“三山”改造范围内的拆迁居民,根据城市规划统一要求,原则上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相结合,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八、“三山”改造范围内常住外来人员服从政府统一规划并支持“三山”改造的,由各区改造指挥部提供名单,经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审核、签署意见后,按照规定的落户程序逐级上报市公安局、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审核办理落户相关手续,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残疾人员,复员转业军人,五保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员,及1987年12月31日以前入住的人员,一律免缴城市增容费;
(二)1988年1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期间入住的人员,每人需缴纳城市增容费500元,方可办理申请落户手续;
(三)1993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入住的人员,每人需缴纳城市增容费1000元,方可办理申请落户手续;
(四)1998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入住的人员,每人需缴纳城市增容费3000元,方可办理申请落户手续。
九、本办法只适用于由市规划委员会审批确定的“三山”规划范围。
十、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三山”改造指挥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十一、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市“三山”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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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关于下发《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统计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关于下发《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统计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1996年11月19日,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武汉、成都、南京、广州、济南、杭州市分公司,总公司营业部:
为了更好地执行《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统计制度(暂行)》,现将《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统计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细则是对《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统计制度(暂行)》的补充和解释,与《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统计制度(暂行)》同时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各分公司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告总公司计财部。

附: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统计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本系统的业务统计工作,加强统计管理,全面、准确、及时地编报有关业务统计报表和信息资料,为各级领导及有关部门科学决策、管理指导保险工作提供服务,根据《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统计管理
第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公司计财处内必须设立计统科,并由一名处长(副处长)负责计统工作。地、市、州中支(分)公司及县(市、区)支公司必须配备一名专职统计人员。
第三条 统计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一定的统计业务专业知识。各公司应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性,统计人员调动必须征得上级公司的同意。
第四条 各级统计机构及人员必须严格遵照《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其职责。
第五条 各级公司计统部门负责各专业统计和综合业务统计的协调,各专业部门均应将其专业统计年报及时抄送同级计财部门备案。
第六条 财产保险业务统计报表和业务统计调查表的设计、指标解释、组织填报等事项由统计部门统一管理,以确保统计口径一致,防止报表泛滥。有关部门需要增加统计项目和增加非一次性的各类统计调查表时,必须经统计部门审核批准,否则基层单位统计部门有权拒绝填报。
第七条 计统部门是各级保险公司对外公布数据的唯一数据提供单位,综合业务统计报表的有关数据是各级保险公司对外公布的唯一标准口径数据。各部门若需向外公布数据,需将提供对象及数据要素报计财处(科)审批,较为重要的数据,须报主管统计的总(副)经理批准。
第八条 统计人员在完成相应的报表上报后,应根据统计数据,结合本单位、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地分析和研究,并撰写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统计分析报告,报送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
第九条 业务部门每开发一个新险种,应填制新险种通知表通知计财部门,以利于计财部门编制险种代码,确定新险种的统计口径。
第十条 各级公司要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
一、各支公司有关业务部门要按统计内容要求,及时、清楚、全面、细致地填写,并向计统部门提供各类原始统计凭证,包括保(批)单、赔款计算书、未决赔款估损通知书、无赔款优待费、日结单等。
二、各支公司统计员要根据上述原始单证,及时、准确地进行分组,登录统计台帐。
三、对上述原始统计单证要分类装订成册,按年月编好顺序号,及时归档。
四、各公司要加强统计和会计的对帐工作。

第三章 报表管理
第十一条 现行统计报表有以下几种:
一、统计快报
(一)统计快报月报表
(二)统计快报汇总表
(三)统计快报简析表
二、月报表
(一)保财统97H1中保财产保险公司业务统计月报汇总表
(二)保财统97F1中保财产保险公司业务统计月报分析表
(三)保财统97Y1企业财产保险统计月报表
(四)保财统97Y2家庭财产保险统计月报表
(五)保财统97Y3工程险/责任险/其他财产保险统计月报表
(六)保财统97Y4机动车辆保险统计月报表
(七)保财统97Y5船舶保险统计月报表
(八)保财统97Y6货物运输保险统计月报表
(九)保财统97Y7航空航天保险统计月报表
(十)保财统97Y8能源保险统计月报表
(十一)保财统97Y9出口信用保险统计月报表
(十二)保财统97Y10农业种植保险统计月报表
(十三)保财统97Y11农业养殖保险统计月报表
三、半年报表
(一)保财统97B1企业财产保险统计半年报表
(二)保财统97B2家庭财产保险统计半年报表
(三)保财统97B3机动车辆保险统计半年报表
(四)保财统97B4农业种植保险统计半年报表
(五)保财统97B5中保财产保险公司代办、合办业务统计半年报表
四、年报表
(一)保财统97N1中保财产保险公司经济技术指标统计年报表
(二)保财统97Y1-97Y11表以每年12月的月报表代年报表
(三)保财统97B1-97B5表以每年12月的半年报表代年报表
五、保险业监管报表(中国人民银行)
(一)银统98表 财产保险业务统计月报表
(二)银统102表 财产保险主要险种统计年报表
(三)银统103表 保险机构、人员统计年报表
第十二条 财产保险业务统计原则上执行权责发生制。凡是已发生的业务,均应作收入和支出统计。
第十三条 统计报表的编报说明:
一、1997年1月份开始使用新的统计报表,编号字头为“保财统97”,原“保统93”系列报表停止使用。
二、保险业务的统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每月的统计、会计结帐日期应当保持一致。
三、有计划单列市的省分公司,上报的统计报表不含计划单列市的数字(省会城市除外)。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除外)分公司的具体报送方式和报出时间是:
(一)报表报送方式:
1.统计快报:电脑传输
2.月报表:电脑传输
3.半年报、年报:电脑传输
(二)报送时间:
1.统计快报:于次月5日前报出。
2.月报表:于次月15日前报出。
3.半年报:上半年报表于本年7月末以前报出;下半年报表于次年1月末之前报出。
4.年报表:于次年2月底之前报出。
5.凡不能直接用电脑传输数据的分公司,按规定时间提前5天将软盘用特快专递报送总公司。
6.以报表传送成功时间或寄出邮戳时间为准。
7.业务情况简析:于次月10日前报出。
8.综合统计分析:上半年分析于本年7月末之前报出;下半年分析于次年1月末之前报出。
9.专题统计分析:于次年1月底之前报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属公司的报表上报方式和时间自定。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三张保险业监管报表(银统98表、102表、103表):
1.报送方式:各分公司报送中国人民银行的报表原则上采用同级报送的方式,直接报送当地中国人民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并同时抄送同级人民银行调统部门和稽核部门。
2.报送时间: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行时间为:月报在月后15天内报送;年报在年后45天内报送。
五、每年1月至11月份统计报表中人民币与外币的折算使用上年12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牌价中间价,12月份报表用当年12月31日的中间价调整。调整方法为:12月份业务本月数=全年美元累计数×12月31日人民币折美元中间价+全年人民币业务累计数-11月份业务累计数。
六、统计报表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千元(或千美元),千元以下四舍五入,不保留小数。所有的外币业务均折成美元,再由美元折成人民币业务进行计算。
七、统计报表报出前,必须进行认真复核,防止错报、漏报。报表需由主管经理、统计负责人和制表人分别签字盖章,加盖公章后方能生效。报表报出后如发现错误,应发文更正。
八、报送统计报表时遇节假日顺延。节假日是指国家规定的7天假,不含双休日。
九、总公司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分公司统计任务完成情况予以通报。

第四章 主要统计指标及统计报表解释
第十四条 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一、计量单位
各险种的计量单位以统计报表主栏确定的为准,承保对象不同,计量单位也不同。例如:企财险的计量单位为“笔”;家财险的计量单位为“户”。
二、承保数量
保险人承保保险标的的多少称为承保数量。
按照统计原则,计量单位不同的承保数量不能相加。
保险责任开始后的减保及退保,收取保费的业务不冲减承保数量。收取储金的到期返还性业务,当年承保当年减保(发生保险标的减少)、退保的,冲减本月、累计、期末有效数;以前年度承保当年减保(发生保险标的减少)、退保的,只冲减期末有效数。
保险责任到期的满期给付,只冲减期末有效数。
保险责任开始后,增加标的数量的加保,承保数量增加;不增加标的数量的加保,承保数量不增加。
三、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经被保险人确定、保险人承诺的,因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时,应由保险人承担经济补偿的最高金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费的依据之一。
保险责任开始后的减保及退保,收取保费的业务,保额不减少,收取储金的到期返还性业务,当年承保当年减保、退保的,冲减本月、累计、期末有效数;以前年度承保本年减保、退保的,只冲减期末有效数。
保险责任开始后的加保,无论标的数量是否增加,保额均随其增加,发生赔款后,原保额不减少。
责任险的保险金额填报保单上注明的最高赔偿限额。
四、保费收入
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为承担保险责任而向投保人收取的费用及返还性储金业务的储金利息收入,是按照保额和保险费率计算的保费数减去按规定减收、折扣和各种优待款后的余额。
保险合同生效后,无论保费是否收入保险公司帐户,均应作保费收入统计,保险责任开始后的减保及退保,应冲减保费收入。
储金性险种是以储金的利息作为保费收入,其保费按1年期银行利率计算的应得数填报,原则上要与会计入帐数核对相符。
按合同规定分期交费的业务,分两种情况统计:以实际收到保费的数额确定保险期限的,按实收保费统计;没有附加规定的,按应交数作一次统计。
一份保单包括两个以上不易分开的险种,保费收入统计在主险内。
五、退保费
指保险人退还给被保险人的保险费。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保险合同中途解除或保险标的危险减少、保险费率下调等情况,保险人应按有关规定将已收到的部分保险费退还给被保险人。在统计报表中,退保费直接冲减保费收入,不作单独统计。
六、储金收入
是指在储金性财产保险业务中,保户交到保险公司的存款金额。保险责任开始后的减保及退保,当年承保本年退保及减保的,要冲减储金收入的本月、累计和期末有效数,以前年度承保、本年退保及减保的,只冲减储金收入的期末有效数。
七、期末有效数
是指自承保第一份保单开始,逐笔连续累计(包括增加和减少)的数量或金额。储金性险种的承保数量、保险金额、储金收入均应作期末有效数的统计,其计算公式是:
期末有效数=上期期末有效数+本期增加(包括新保、加保等)-本期减少
(包括满期返还、退保、减保等)。
八、已决赔案件数
是指处理完毕的赔案数量(包括已注销、拒赔的件数)。按结案的次数统计,其计量单位为“件”。如某一保险标的发生并处理了若干次赔案,则统计为若干件已决赔案件数。
九、已决赔款(已决赔案金额)
是指对赔案支付的赔款金额数。是标的赔付数与其他费用(施救费、救助费、整理费)之和,扣除按规定自负比例部分和收回损余款后的实际已支付的金额,即赔款计算书上最后定损并支付的数额。
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保险人已代为支付赔款的,作赔款支出统计,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后,追偿款收入应冲减赔款支出,追偿款大于赔款时,用负数表示。
十、未决赔案件数
是指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已经发生损失并立案,但尚未处理或已处理但尚未办理结付手续的赔案数量,其计量单位为“件”,按报告期实际未决赔案件数统计。
十一、未决赔款(未决赔案金额)
是指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已经发生损失,并已立案,但尚未处理或已处理但尚未最后确定赔款金额、也未办理结付手续的赔款。按截止报告期的全部未决赔款(即尚未赔付、部分赔付或尚未注销)金额统计。
十二、满期返还数量
是指在储金性财产保险期满时,由保险公司一次性全数返还给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中的标的数量。
该项指标冲减承保数量的期末有效数。
十三、满期返还金额
是指在储金性财产保险期满时,由保险公司一次性全数返还给被保险人的储金金额。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保险人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款应计入赔款支出,不在此项统计。
该项指标冲减储金收入的期末有效数。
十四、外币
是指以外币作为保费收入的保险业务。在统计报表中以美元为计算单位。美元以外的其他外币收入和支出均折成美元计算。
十五、平均费率
指保险费收入额占保险金额的比率。是保险费率的平均水平,可以衡量保险费率制定得是否合理。其计算公式为:
保险费
平均费率=----×1000‰
保险金额
十六、损失率
指某一时期内保险标的赔偿总额占同期总保险金额的比率。一般以险种为单位进行计算,参照平均费率,可以衡量费率制定得是否合适。是研究、制定保险费率的主要依据之一。其计算公式为:
已决赔款+未决赔款
损失率=---------×1000‰
保险金额
十七、赔付率
指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赔款支出总额占同期保险费收入总额的比率,是保险人考核其业务经营成果的一种主要指标,也是调整费率的主要参考依据。其计算公式为:
已决赔款
赔付率=----×100%
保费收入
十八、计划完成数
指统计指标实际完成数占计划数的比率,说明计划完成的程度。其计算公式为:
实际完成数
计划完成数=-----×100%
计划任务数
十九、动态相对数
指某一时期内该项指标的增减速度。计算该项指标时,要注意各项指标的可比性。如统计口径发生变化,必须调整一致。
报告期指标
(一)比上年同期增减百分比=(------ - 1)×100%
上年同期指标
报告期指标
(二)比上年年末增减百分比=(------ - 1)×100%
上年年末指标
第十五条 统计报表解释
一、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统计快报表
(一)统计快报表的各项数据应与统计月报表的有关指标核对相符。
(二)“保费收入”、“赔款支出”(指月报表中的已决赔案金额)”、“储金满期返还”等指标均应填报报告期截止日的累计数。
(三)合计是指纵向第二栏至第九栏数据之和。
(四)财产保险含企业财产险、家庭财产险、工程险/责任险/其他财产险。
(五)农业保险含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
(六)各险种保费收入、储金期末有效数、已决赔款、储金满期返还等指标与统计月报表的对应关系为:
财产保险=保财统97Y1+97Y2+97Y3表相应指标合计栏的累计数
机动车辆保险=保财统97Y4表相应指标合计栏的累计数
船舶保险=保财统97Y5表相应指标合计栏的累计数
货物运输保险=保财统97Y6表相应指标合计栏的累计数
航空航天保险=保财统97Y7表相应指标合计栏的累计数
能源保险=保财统97Y8表相应指标合计栏的累计数
出口信用保险=保财统97Y9表相应指标合计栏的累计数
农业保险=保财统97Y10+97Y11表相应指标合计栏的累计数
二、企业财产保险统计月报表
表号:保财统97Y1
(一)本表是反映企业财产承保、理赔情况的统计月报表。
(二)“承保数量”:系统投保或联保的,按企业或事业的个数统计,每个单位为一笔。
(三)按照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颁发的《财产保险综合条款》、《财产保险基本条款》承保的业务分别填报综合险和基本险。
(四)“财产险”、“财产一切险”、“机损险”适用于涉外保险业务。
(五)“个体工商户险”:在个体工商户财产保险条款项下承保的业务均填入此栏。
(六)“油田险”主要指油田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保险业务。
(七)“国家储备糖险”:主要指中国储备糖总公司存储在各地的储备糖的财产保险业务,一般是仓储业务。
(八)“其他”:报表中未列明的其他险种。
三、家庭财产保险统计月报表
表号:保财统97Y2
(一)本表是反映家庭财产承保、理赔情况的统计月报表。
(二)“普通家财险”是指保险期限为1年的收取保费的家财险业务。
(三)“承保数量”:每一张保单为一个数量单位。集体投保的,按人计算,每人为一户。
(四)储金性家财险的“保费”:以保户储金为本金,按银行储蓄利率计算的应得利息数填报。应与会计数一致。
(五)储金性业务保险责任开始后的退保分两种情况统计:当年承保当年退保的,冲减承保数量、保险金额、储金收入的本月、累计、期末有效数;以前年度承保在本年度退保的,只冲减承保数量、保险金额、储金收入的期末有效数。
(六)“房屋保险”:指房屋专项保险业务。
(七)“其他险”:指未列出的其他专项保险业务(如:自行车险、家用电器保险等)的合计数。
(八)“还本计息家财险”:填报保险储金与保险金额相等的“还本计息”业务。其收入作储金统计。
四、工程险/责任险/其他财产保险统计月报表
表号:保财统97Y3
(一)以保单笔数为计量单位。
(二)责任险、保证保险是指以签发专门的保险单方式承保的单独的责任、保证保险。
(三)作为各种损害赔偿保险的附加责任险,原则上应随主险统计。
(四)“钞票险”是指保险公司为使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钞票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以外事故造成损失后得到经济补偿而举办的险种。其保险责任为:火灾、爆炸;存放于保险柜(箱)内的钞票遭受盗窃或抢劫;营业员在柜台上点钞过程中遭受抢劫;解款员在缴款或
提款过程中遭受抢劫。
(五)“信用卡险”仅限于国内专业银行开办的信用卡业务。
(六)“其他”:险别中未列明的险种,应按保险类别分别统计在各类“其他”栏内。
(七)除家庭财产险、农业险以外的财产险储金业务,均统计在“四、其他险”项下的“其他”栏。
五、机动车辆保险统计月报表
表号:保财统97Y4
(一)“全险”:指同时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两种主险,统计时主险的各项指标不含同时投保的附加险。
(二)“单保第三者责任险”:指仅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一种主险。
(三)“附加险”:不单独承保,是附属于主险的险种。“承保数量”不做统计。“件数”只统计附加险单独出险件数,如:玻璃破碎、车辆丢失等。
(四)“其中:盗抢险”:“承保数量”只做单独统计,不计入小计。
(五)“其他”:是指表内未列明的其他车辆险。
(六)按自行车条款承保的自行车险归入保财统97Y2统计表。
(七)纵向“合计”、“附加险”、“其他”等项的承保数量不填报。
六、船舶保险统计月报表
表号:保财统97Y5
(一)“船壳险”、“渔船险”:是指船体本身的保险和由于碰撞造成的第三者责任险。
(二)“保赔险”:是指包括油污、沉船打捞、人员伤亡、由于船东过失造成货物损坏(包括必要的绕航费用及其他必要的费用)等责任的责任险。
(三)“集装箱体险”是指集装箱本身的保险(不含箱内货物)。
(四)“船舶建造险”是指船舶在建造过程中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由保险人承担责任的保险。
(五)“远洋”:是指涉外船壳险业务。
(六)“沿海、内河”:是指国内船壳险业务。
(七)“附加险”:是指主机损坏险、船员责任险等附加险种。
(八)保赔险业务的责任限额填入保险金额项下。保单内已明确规定责任限额的,要按规定的数额填报;保单中没有明确的,每条船的责任限额一律为5亿美元。
(九)纵向“合计”、“附加险”等项的承保数量不填报。
七、货物运输保险统计月报表
表号:保财统97Y6
此表反映国内、外业务货运险情况。国内业务按运输方式统计,涉外业务按货物流向统计。
(一)“联运”:是指在一次运输过程中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交通运输工具的保险业务。
(二)国内业务“其他”指除“铁路”、“公路”、“航空”、“水运”、“联运”以外的其他货运保险,以及特约保险业务。
(三)“出口远洋”:是指出口港澳地区以外的出口业务。
(四)“出口港澳”:是指出口香港、澳门的出口业务,包括涉外业务中的存仓险业务。
(五)涉外业务中的“卖方合同责任保险”业务统计数据如果能分清出口远洋业务还是出口港澳业务的,在统计时要尽量分开,分不清的一律列入“出口远洋”。
(六)涉外业务中的“内陆段运输保险”业务统计数据如果能分清出口远洋业务还是出口港澳业务的,在统计时要尽量分开,分不清的一律列入“出口港澳”。
八、航空航天保险统计月报表
表号:保财统97Y7
(一)无论用于任何行业的任何类型的飞机均填入本报表。
(二)“外币机队”、“人民币机队”、“地方航空公司”、“外币直升机”栏以“架”为计量单位,其他业务均以保单“笔”数为计量单位。
(三)“承保数量”:此项指标由出单公司填报。如果发生共保业务,不论是飞机险还是卫星险,其“承保数量”均由出单公司填报,参与共保的公司不报此项指标。
(四)“外币机队”和“人民币机队”是指由总公司以总保单形式统一出单承保的飞机。其中以人民币承保机身险的飞机列入“人民币机队”,其他均计入“外币机队”。
(五)“外币直升机”:是指分公司出单、以外币承保的,属小型机合同之列的直升飞机及小型飞机。
(六)“地方航空公司”:是指不属于“外币机队”、“人民币机队”、“外币直升机”的飞机。
(七)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填入相关险种的保险金额项下。“外币机队”每架飞机的责任限额为10亿美元,其他飞机按保险单规定的责任限额填报。如果发生共保业务,责任限额由出单公司填报,参与共保的公司不报此项指标。
(八)旅客法定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货物及邮件责任险、机场责任险、修理人责任险以及其他与飞机险有关的责任险的保费数填入相关的“保费收入”栏,责任限额均不填报。
(九)“其他险”:是指除飞机险、机场责任险、修理人责任险以外的其他飞机险业务。
九、能源保险统计月报表
表号:保财统97Y8
(一)以保单笔数为计量单位。
(二)“财产保险”:是指物质损失的保险业务。
(三)“责任险”:是指油污险、保赔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业务。
(四)“井控费用险”:是指井喷费用保险及其附加险。
(五)“其他险”:指除财产险、责任险、井控费用险以外的石油险业务。
(六)“建安险”:指核电站在建筑、安装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工程、材料和安装设备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对第三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七)“机损险”:因材料缺陷、设计错误、操作不当、爆炸、风暴等引起的意外事故对被保险机器设备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承担修理费、重置费。
(八)“核物质损失险”:是指对核岛建筑、机器、核燃料及其他财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核污染;对核反应堆因结构、材料、设计缺陷、操作不当及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九)“责任险”:被保险人对核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十、出口信用保险统计月报表
表号:保财统97Y9
(一)以保单笔数为计量单位。
(二)“短期综合险”:是指承保以付款交单、承兑交单、挂帐等商业信用为付款条件的,信用期在180-360天以内的出口合同。
(三)“中、长期险”:是指承保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在使用银行出口买方信贷、卖方信贷或其他方式所签定的、收汇期在1年以上的、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合同保险。本险种主要承保我国制造的大型成套机电设备和船舶等资本性货物的出口、参加国际招标、对外承包工程等。
(四)“其他险”:除短期综合险和中、长期险以外的其他形式的出口信用保险。
十一、农业种植保险统计月报表
表号:保财统97Y10
(一)凡按“棵”数承保的农作物,统计“承保数量”时均应折算成“亩”数。
(二)“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其他作物”、“森林”:均指承保农作物在生长期间发生的损失。
(三)“农作物火灾险”:是指承保农作物在收获期和场院脱粒期发生的损失,包括了其他附加责任险。
(四)“塑料大棚”:是指在塑料大棚内种植的作物。
(五)“蔬菜”:是指陆地种植的作物。
(六)表中未列明的险种,按保险标的的性质分别统计在各类“其他”栏内。
十二、农业养殖保险统计月报表
表号:保财统97Y11
(一)生猪、家禽类的“保险金额”栏均填报最高限额。
(二)“其他小计”:表内未列明的其他农村养殖保险业务。
(三)没有计量单位的栏不填报承保数量。
十三、中保财产保险公司业务统计月报汇总表
表号:保财统97H1
(一)该表是反映财产保险业务情况的综合汇总表,全面反映了财产保险公司自办业务经营规模及工作量。
(二)本表系保财统Y1至Y11表各险种相应指标的汇总表。表中各项指标与分表所列数据必须一致。
(三)汇总表与分表的对应关系为:
企业财产险的各项指标=97Y1表内合计栏的相关指标
家庭财产险的各项指标=97Y2表内合计栏的相关指标
工程险/责任险/其他财产险的各项指标=97Y3表内合计栏的相关指标
机动车辆险的各项指标=97Y4表内合计栏的相关指标
船舶险的各项指标=97Y5表内合计栏的相关指标
货物运输险的各项指标=97Y6表内合计栏的相关指标
航空航天险的各项指标=97Y7表内合计栏的相关指标
飞机险的各项指标=97Y7表的飞机险小计栏的相关指标
卫星险的各项指标=97Y7表的卫星险小计栏的相关指标
能源险的各项指标=97Y8表内合计栏的相关指标
石油险的各项指标=97Y8表的石油险小计栏的相关指标
核电站险的各项指标=97Y8表的核电站小计栏的相关指标
出口信用险的各项指标=97Y9表内合计栏的相关指标
农业保险的各项指标=97Y10表+97Y11表内合计栏的相关指标
种植业险的各项指标=97Y10表内合计栏的相关指标
养殖业险的各项指标=97Y11表内合计栏的相关指标
十四、企业财产保险统计半年报表
表号:保财统97B1
(一)“出险件数”是指当年承保或以前年度承保在当年出险的件数。
(二)“爆炸”:无论物理性爆炸还是化学性爆炸均统计入此栏。
(三)“空中运行物体”:由于飞机、人造卫星、陨石的坠落;吊车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施工中因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或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而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均统计入此栏。
(四)几种灾害同时发生难以区分时,按主要致损原因进行统计。
(五)“其他”:报表中未列明的其他灾害,如:崖崩、滑坡、泥石流等。
(六)已决赔案件数、金额与未决赔案件数、金额按6月份或12月份的保财统97Y1表相应指标填列并核对相符。
(七)“损失原因”的具体解释参照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颁发的《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十五、家庭财产保险统计半年报表
表号:保财统97B2
(一)已决赔案件数、金额与未决赔案件数、金额按6月份或12月份的保财统97Y2表相应指标填列并核对相符。
(二)几种灾害同时发生难以区分时,按主要致损原因进行统计。
(三)“其他”:是指报表中未列明的其他灾害。
十六、机动车辆保险统计半年报表
表号:保财统97B3
(一)已决赔案件数、金额与未决赔案件数、金额按6月份或12月份的保财统97Y4表相应指标填列并核对相符。
(二)几种灾害同时发生难以区分时,按主要致损原因进行统计。
(三)“其他”:是指报表中未列明的其他灾害。
(四)该表填报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拖拉机。
十七、农业种植保险统计半年报表
表号:保财统97B4
(一)已决赔案件数、金额与未决赔案件数、金额按6月份或12月份的保财统97Y10表相应指标填列并核对相符。
(二)几种灾害同时发生难以区分时,按主要致损原因进行统计。
(三)“其他”:是指报表中未列明的其他灾害。
十八、中保财产保险公司代办、合办业务统计半年报表
表号:保财统97B5
(一)代办业务是指中保财产保险公司为中保寿险公司及其他单位代理的保险业务。中保财产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代理手续费。
合办业务是指中保财产保险公司与其他单位合股、合作、合资经营,收益按比例分享,亏损按比例分摊的保险业务。本表只统计合作方的收支情况,本公司所承担责任的部分收支统计在保财统相应月报表内。
(二)本报表仅限于有代办、合办业务的分公司填报。
(三)保费收入“比上年同期±%”是指保费累计金额与上年同期的比;储金“比上年同期±%”是指累计金额与上年同期的比;赔款与储金满期返还的“比上年同期±%”也是指累计金额与上年同期的比。
(四)本表不设分表,其数据直接来源于统计台帐中的代办、合办业务部分。
(五)代理中保寿险公司的业务填报在“其他险”栏内。
十九、中保财产保险公司经济技术指标统计年报表
表号:保财统97N1
(一)本表是总结保险企业一年来整个经营活动过程和结果的综合性年度统计报表。
(二)各项指标均为全年累计数。
“本年实绩”是指报告期年度的各项指标实际完成数。
“上年实绩”是指报告期上一年度的各项指标完成数。
(三)第1项至第9项指标按12月份的业务统计月报汇总表(保财统97H1表)有关指标填列并核对相符,要注意单位金额。
(四)第10项、11项、19项参照人事部门年报有关数据填报。
(五)第12项、15项参照财会决算报表有关数据填报。年内费用支出是指营业费用和手续费之和。
(六)第17项、18项参照资金运用部门的有关指标填报。
(七)第20项参照代理网点报表有关指标填报。
(八)第21项参照附属机构的主管部门的有关指标填报。
保费(费用、利润)
(九)人均保费(费用、利润)=---------
年内平均职工人数
年内平均职工人数计算方法与人事部门相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统计制度实施细则(暂行)》是对《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统计制度(暂行)》的补充和解释,凡细则规定与制度不一致的地方均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统计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与《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统计制度(暂行)》同时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计财部负责对《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统计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制定、修改和解释。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卫生部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1994年9月2日,卫生部

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
综合医院
中医医院
中西医结合医院
民族医医院
专科医院
口腔医院
肿瘤医院
儿童医院
精神病医院
传染病医院
心血管病医院
血液病医院
皮肤病医院
整形外科医院
美容医院
康复医院
疗养院
第二部分 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
一级妇幼保健院
二级妇幼保健院
三级妇幼保健院
第三部分 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
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
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
第四部分 门诊部基本标准
综合门诊部
中医门诊部
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民族医门诊部
专科门诊部
普通专科门诊部
口腔门诊部
整形外科门诊部
医疗美容门诊部
第五部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卫生站基本标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中医诊所
中西医结合诊所
民族医诊所
口腔诊所
美容整形外科诊所
医疗美容诊所
精神卫生诊所
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卫生站
第六部分 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
第七部分 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
口腔病防治所
职业病防治所
职业病防治院
第八部分 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
急救站
急救中心
第九部分 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
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
省临床检验中心
部临床检验中心
第十部分 护理院、站基本标准
护理站
护理院

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
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
一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
(三) 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 洗胃器
电动吸引器 呼吸球囊
妇科检查床 冲洗车
气管插管 万能手术床
必要的手术器械 显微镜
离心机 X光机
电冰箱 药品柜
恒温培养箱 高压灭菌设备
紫外线灯 洗衣机
常水、热水、蒸馏水、净化过滤系统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 1张
床垫 1.2条
被子 1.2条
褥子 1.2条
被套 2条
床单 2条
枕芯 2个
枕套 4个
床头柜 1个
暖水瓶 1个
面盆 2个
痰盂或痰杯 1个
病员服 2套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 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 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 日平均每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 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 自动洗胃机
心电图机 心脏除颤器
心电监护仪 多功能抢救床
万能手术床 无影灯
麻醉机 胃镜
妇科检查床 冲洗车
万能产床 产程监护仪
婴儿保温箱 裂隙灯
牙科治疗椅 涡轮机
牙钻机 银汞搅拌机
显微镜 电冰箱
恒温箱 分析天平
X光机 离心机
钾钠氯分析仪 尿分析仪
B超 冷冻切片机
石蜡切片机 敷料柜
洗衣机 器械柜
紫外线灯 手套烘干上粉机
蒸馏器 高压灭菌设备
下收下送密闭车 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
冲洗工具 净物存放、消毒灭菌密闭柜
热源监测设备(恒温箱、净化台、干燥箱)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除增加床头信号灯1台外,其他与一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麻醉科、康复科、预防保健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输血科、核医学科、理疗科(可与康复科合设)、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 各专业科室的主任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四) 临床营养师不少于2人;
(五) 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
四、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 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 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 自动洗胃机
心电图机 心脏除颤器
心电监护仪 多功能抢救床
万能手术床 无影灯
麻醉机 麻醉监护仪
高频电刀 移动式X光机
X光机 B超
多普勒成象仪 动态心电图机
脑电图机 脑血流图机
血液透析器 肺功能仪
支气管镜 食道镜
胃镜 十二指肠镜
乙状结肠镜 结肠镜
直肠镜 腹腔镜
膀胱镜 宫腔镜
妇科检查床 产程监护仪
万能产床 胎儿监护仪
婴儿保温箱 骨科牵引床
裂隙灯 牙科治疗椅
涡轮机 牙钻机
银汞搅拌机 显微镜
生化分析仪 紫外线分光光度计
酶标分光光度计 自动生化分析仪
酶标分析仪 尿分析仪
分析天平 细胞自动筛选器
冲洗车 电冰箱
恒温箱离心机 敷料柜
器械柜 冷冻切片机
石蜡切片机 高压灭菌设备
蒸馏器 紫外线灯
手套烘干上粉机 洗衣机
冲洗工具 下收下送密闭车
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
通风降温、烘干设备
净物存放、消毒灭菌密闭柜
热源监测设备(恒温箱、净化台、干燥箱)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医医院
中医医院的门诊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85%,病房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70%。
一级中医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79张。
二、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三个中医一级临床科室和药房、化验室、X光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三) 至少有3名中医师,1名中药士,4名护士及相应的放射、检验人员;
(四) 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 洗胃机
呼吸球囊 吸引器
必备手术刀包 显微镜
离心机 分光光度计
中药煎药设备 各类针具
紫外线杀菌灯 妇科检查台
给氧装置 X光机
针麻仪 高压灭菌设备
电冰箱
蒸馏水装置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 1 张
被子 1.2条
褥子 1.2条
被套 2 条
枕头 2 个
床头柜 1 个
床垫 1.1条
床单 2 条
枕套 4 个
病员服 2 套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二级中医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80至2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中医内科、外科等五个以上中医一级临床科室;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等医技科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三) 至少有4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1名中药师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各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中医师;
(四) 每床至少配备0.3名护士。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 自动洗胃机
给氧装置 呼吸机
麻醉机 电针仪
手术器械 手术床
酸度计 分析天平
钾钠分析仪 培养箱
电冰箱 干燥箱
分光光度计 X光机
纤维胃镜 结肠镜
妇科检查台 蒸馏水器
高压灭菌设备 中药煎药设备
电动吸引器 显微镜
心脏除颤器 离心机
各类针具 B超
无影灯 骨科牵引床
尿分析仪 紫外线杀菌灯
洗衣机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 1 张
被子 1.2条
褥子 1.2条
被套 2 条
枕头 2 个
床头柜 1 个
床头信号灯 1 个
床垫 1.1条
床单 2 条
枕套 4 个
病员服 2 套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三级中医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3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针灸科、骨伤科、肛肠科、皮肤科、眼科、推拿科、耳鼻喉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1.0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三) 临床科室主任必须是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的中药师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四) 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
(五) 临床营养师不少于1人;
(六) 每床至少配有0.3名护士。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 自动洗胃机
给氧装置 电动呼吸机
多功能抢救床 心电监护仪
无影灯 麻醉机
麻醉监护仪 手术器械
萤光显微镜 尿分析仪
气血分析仪 自动生化分析仪
酶标仪 电冰箱
离心机 分光光度计
超净工作台 肺功能仪
X光机 移动式X光机
膀胱镜 纤维胃镜
电检眼镜 裂隙灯
直接喉镜 动态心电图机
妇科检查台 骨科牵引床
石腊切片机 冷冻切片机
高压灭菌设备 各类针具
药品柜 人流吸引器
电动吸引器 B超
心脏除颤器 纤维结肠镜
万能手术床 乙状结肠镜
针麻仪 鼻咽镜
血球计数器 多普勒成象仪
钾钠分析仪 牙科综合治疗台
恒温箱 紫外线杀菌灯
干燥箱 电针仪
分析天平 中药煎药设备
洗衣机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 1 张
被子 1.2条
褥子 1.2条
被套 2 条
枕头 2 个
床头柜 1 个
床头信号灯 1 个
床垫 1.1条
床单 2 条
枕套 4 个
病员服 2 套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中西医结合医院
一级中西医结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中西医结合内科、外科与预防保健科;
(二) 至少设有中药房、西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中西医结合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三) 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1名药剂士,1名中药剂士及相应的检验、放射人员;
(四) 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西医结合医师。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 (自动)洗胃机
X光机 给氧装置
呼吸球囊 呼吸机
电针仪 妇科检查台
高压灭菌设备 显微镜
离心机 紫外线杀菌灯
器械柜 抢救车
蒸馏水装置 各类针具
中药煎药设备 电冰箱
人工洗片装置 药品柜
必备手术刀包 吸引器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 1 张
被子 1.2条
褥子 1.2条
被套 2 条
枕芯 2 个
床头柜 1 个
暖水瓶 1 个
床垫 1.1条
床单 2 条
枕套 4 个
病员服 2 套
痰盂或痰杯 1 个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至349张。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设有六个以上中西医结合一级临床科室;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
(三) 设立中西医结合专科或专病研究室(组)。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0.9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有0.35名护士;
(三) 中西医结合人员占医药护技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四) 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西医结合医师;
(五) 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六) 至少有1名主管药师和1名中药师及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 自动洗胃机
呼吸机 心脏除颤器
万能手术床 无影灯
胃肠减压器 万能产床
手术器械 各类针具
妇科检查台 干燥箱
电针仪 涡轮机
高压灭菌设备 紫外线杀菌灯
电冰箱 离心机
显微镜 分光光度计
分析天平 尿分析仪
恒温箱 酸度计
器械柜 中药煎药设备
冷热水净化系统 培养箱
冰冻切片机 石腊切片机
电动吸引器 钾钠分析仪
心电监护仪 超声心动图机
麻醉机 给氧装置
产程监护仪 药品柜
骨科牵引床 蒸馏水器
鼻咽镜 B超
牙钻机 牙科治疗椅
纤维胃镜 X光机
洗衣机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 1 张
被子 1.2条
褥子 1.2条
被套 2 条
枕芯 2 个
床头柜 1 个
暖水瓶 1 个
床头信号灯 1 台
床垫 1.1条
床单 2 条
枕套 4 个
病员服 2 套
痰盂或痰杯 1 个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35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针灸科、麻醉科、预防保健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放射科、检验科、病理科、血库、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
(三) 设立中西医结合专科或专病研究所(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1.1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有0.4名护士;
(三) 中西医结合人员占医药护技管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四) 各临床科室的主任必须是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至少有40%为中西医结合医师或中医师;
(五) 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师、具有主管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师和中药师各1人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六) 至少有1名临床营养师;
(七) 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 自动洗胃机
呼吸机 心脏除颤器
肺功能仪 万能手术床
麻醉机 麻醉监护仪
高频电刀 胃肠减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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