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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9:05:39  浏览:96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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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


你厅《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这里提到的“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主要指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不包括个体诊所。
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执业助理医师不得申请个体行医、设置个体诊所。
此复。




二OO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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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水产品药物残留快速检测产品验证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水产品药物残留快速检测产品验证工作的通知

  为推动水产品质量安全现场执法,支撑各地实施水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切实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我部将于近期组织开展水产品药物残留快速检测产品(下称“快检产品”)验证筛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快检产品验证筛选工作按照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水产品质检机构组织推荐,我部委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与标准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水科院质标中心”)开展资质核查、现场验证,我部公开发布验证结果的程序进行。

  二、请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水产品质检机构对本地区药残快检产品的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调研,择优推荐产品,并于4月30日前将推荐产品相关信息报送水科院质标中心。快检产品应满足快速、灵敏、准确、稳定及便于携带、现场操作等要求;生产企业须有自主知识产权、注册商标和固定生产场所,产品已投入使用。推荐内容应包括快检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人及电话,获得相关部门认可以及有关部门的反映等情况。

  三、委托水科院质标中心组织专家组对推荐的快检产品进行资质核查和现场验证。专家组由行政主管部门、质检机构相关专家组成,现场验证吸收企业人员参加。水科院质标中心应于7月15日前完成快检产品资质核查和现场验证工作,并将验证结果及工作总结报我部渔业局。

  快检产品推荐验证工作中出现的技术问题,请与水科院质标中心联系,其他问题请与我部渔业局联系。

  联系人及方式:

  渔业局市场与加工处郭云峰,(010)59192927、59192995(传真),电子邮件:Fishmarket@agri.gov.cn

  水科院质标中心刘 欢,(010)68672898(兼传真),电子邮件:skyzbzx@126.com


关于印发《汕头市机动车辆路桥年票通行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交通局


关于印发《汕头市机动车辆路桥年票通行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汕市交〔2008〕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辆路桥年票通行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汕头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5号)精神,特制定《汕头市机动车辆路桥年票通行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交通局
二OO八年一月三日

汕头市机动车辆路桥年票通行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笫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汕头市机动车辆路桥年票通行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市人民政府《汕头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5号)的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笫二条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下同)路桥年票通行费由市路桥收费管理处委托市公路局养路费征稽部门代征。
委托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机动车检验的非本市注册登记的私家小车(7座以下,含7座小型客车)路桥年票通行费由市路桥收费管理处直接征收。
第三条 机动车辆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载重质量和载客人数核定征费计量标准。
笫四条 除按规定免征路桥年票通行费的车辆外,机动车辆所属单位或个人应在市路桥收费管理处向社会公告的统缴期限内,一次性缴纳当年度的路桥年票通行费。按月缴纳公路养路费的车辆,应在缴纳年度第1个月养路费时一次性缴纳当年度路桥年票通行费;机动车辆在当年度内接近报废期的,缴纳至报废当月份的路桥年票通行费。
笫五条 机动车辆因被盗、抢后经公安机关侦破发还的,机动车辆所属单位或个人应持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证明资料,在10天内到市路桥收费管理处办理缴费有关手续。
笫六条 按规定需退还机动车辆路桥年票通行费的,由市路桥收费管理处在每年6月、11月份集中安排退还。
笫七条 机动车辆所属单位或个人应妥善保存路桥年票通行费缴费凭证,随车携带年票通行费随车联票据,以备查验。
笫八条 路桥年票通行费缴费凭证因故损毁或遗失,机动车辆所属单位或个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本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复印件到原缴费点办理挂失,经核实后,给予办理补票手续。
第九条 路桥年票通行费的监督管理,按《汕头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汕头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汕市交[2005]177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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