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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大连铁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2:04:15  浏览:81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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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大连铁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大连铁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8年4月7日  证监发字[1998]50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大连铁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

会证监发字[1998]49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和423号文

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

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

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户。

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

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按时上报有关发

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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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名刊工程首批入选学报建设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名刊工程首批入选学报建设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教社政厅〔2004〕1号


  现将《教育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名刊工程首批入选学报建设座谈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校社科学报发展的实际,遵照执行。

教育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名刊工程首批入选学报建设座谈会会议纪要

  2004年2月26日至27日教育部在北京召开了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名刊工程首批入选学报建设座谈会。袁贵仁副部长出席会议并讲话,教育部社政司负责同志主持会议。《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文史哲》、《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中国人民大学学报》、《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思想战线》、《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和《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1家首批入选名刊工程学报的主管校领导、主编以及高校学报界资深的老同志参加了会议。会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落实江泽民同志关于哲学社会科学的三次重要讲话、《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发展繁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若干意见》,明确首批入选学报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落实名刊建设方案,研讨名刊建设思路。现将会议有关内容纪要如下:

  会议进一步分析了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名刊工程建设所面临的有利形势和条件。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后,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新阶段,党和国家将大力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任务提高到了事关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局的重要地位,将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能力和成果看作是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1月5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文件深刻阐述了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性,总结了我们党领导哲学社会科学的经验,明确了哲学社会科学的指导方针,制定了新时期哲学社会科学的十年发展目标,全面部署了哲学社会科学的一系列重大事项,是指导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推进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文件进一步统一了社会各界对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认识,极大地提高了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信心和积极性,必将对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高校是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一支重要方面军。高校人力资源丰富、学科齐全、文理兼备、教学与科研紧密结合,这些都是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得天独厚的优势。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应抓住机遇,开拓创新,努力实现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全面繁荣和发展。教育部根据党和国家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总体目标,结合高校实际,提出了《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发展繁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若干意见》,开始实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名刊工程建设就是教育部实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会议认为,教育部启动的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名刊工程是国家重点支持的、为进一步加强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展示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一项重大工程。首批进入名刊工程的学报要努力做大做强、起到很好的示范和引导作用,经过5年的集中投入和建设,能够办成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品牌期刊;出版一批代表国家水平的优秀学术成果,引领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学术研究方向,推动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繁荣发展;造就一支政治强、学术造诣深、学风好的学者队伍;规范学术秩序、净化学术环境;更新办刊理念、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体制和办刊机制,形成鲜明的办刊特色,努力扩大学报的发行量和社会影响力,从整体上提高我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期刊的办刊水平。

  会议在如何建设好名刊工程问题上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达成了共识。会议认为,名刊工程是个综合性很强的工程。第一,名刊工程是一个导向工程。学报建设要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和与时俱进的学风;在理论研究、学术探索上,多刊发具有原创性和创新性的重大研究成果,在解决现实课题上,多刊发涉及国家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重大研究成果,引领学术方向、反映高校学术水平,培育学科特色,推出学术新人。第二,名刊工程是一个建设工程。教育部规划名刊工程采取整体设计、分步实施、滚动发展、有进有出,不搞终身制,为各学报的发展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首批入选名刊工程的学报,只能说明其前期工作做得比较好,基础比较好,但是距离我们建设名刊工程的既定目标还有相当大的距离,还有很多工作有待于我们付出艰苦的努力和辛勤的劳动。第三,名刊工程是一个创新工程。入选名刊工程的学报要创新办刊理念,改变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报“大而全”的现状,逐步成为有关学科领域的权威期刊。学报编辑部要更新观念,树立学术服务社会的思想,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功能。创新办刊机制,要遵循学术期刊的办刊规律,借鉴国外先进的办刊理念,实施双向匿名审稿制。第四,名刊工程是一个特色工程。入选名刊工程的学报要结合本校的重点学科、重点基地和重大课题办出特色,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在本校优势学科方面有所为,在本校弱势学科方面有所不为。学报还要突出地域特色和历史特色。在办刊方式上也可办出特色,通过连续发表某一重大问题的相关系列论文来培育一定的特色。第五,名刊工程是一个整体工程。名刊工程建设要统筹考虑,入选名刊工程的学报之间既要展开竞争,各刊要创建独具特色的栏目,也要讲究合作,进行相对集中的学科专业分工,形成相对优势和特色,达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目的。第六,名刊工程是一个质量工程。质量是刊物的生命,名刊应是高质量、高水平的期刊。名刊工程建设要树立精品意识,用科学合理的奖励机制吸引优秀学术论文,不断提高刊物的国内、国际知名度和权威性。第七,名刊工程是一个责任工程。教育部、学校和编辑部对名刊工程建设都有一定的责任。教育部要做好名刊工程建设的宏观指导和组织工作;学校要支持学报的改革和创新,尤其是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发挥学报主编及其编辑人员的积极性,在物质条件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树立一流大学必须办一流学报的办刊理念;编辑部要策划、组织和刊发一流的稿件。第八,名刊工程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了名刊以外,这个工程还包括名栏、名文章和名编辑。名栏是指有些学报在整体水平上不够入选名刊的条件,但某些栏目十分优秀,刊发的文章质量好、水平高,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名文章是指在学校社科学报上刊发的优秀文章;名编辑是指能策划和组织优秀栏目和文章,具有很高的鉴赏力的编辑。名刊工程作为系统工程,从多个层面鼓励和引导高校学报多发好文章,提高高校学报的整体水平。

  各校主管校领导在会上分别介绍了各自入选学报的建设方案。会议认为,各校的建设方案指导思想和建设目标明确,措施得力、切实可行,学科优势和办刊特色突出。在确定建设方案的基础上,与会校领导与我部签定了《教育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名刊工程建设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明确了教育部、主办高校和编辑部在名刊工程建设中的责任和权利,它将成为名刊工程经费拨付、中期检查评估和终期检查验收的依据。

  会议针对如何体现名刊工程的整体形象问题进行了讨论,入选名刊工程的11家高校学报主编结合会议精神,起草了《建设高校学术理论名刊,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繁荣--首批入选教育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名刊的11家学报联合倡议书》。倡议书倡议:作为入选名刊工程的学报首先要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和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学术结合时代,注重社会思潮、理论前沿和学术热点的导向和研究。第二,要实行学术资源整合,树立特色化的发展理念,走特色化的发展道路。第三,要贯彻双百方针,坚持解放思想,求真务实,积极推进理论创新,营造有利于发现真理、繁荣学术的创新环境,提供大胆探索、自由思考的学术空间,鼓励不同学术观点、学术流派和研究方法的争鸣与切磋。第四,要严肃学术纪律和学术规范,倡导优良学风和文风,强化行业自律,接受社会监督。第五,要互通信息,交流经验,把一家学报的成功做法或行之有效的经验,如设栏目主持人、设主题研讨、召开学术座谈会等,变成11家学报的共同财富,并进而向整个高校学报界推广,带动高校学报整体水平提高。第六,要加强宣传,扩大影响,联合发布广告,既要立足于办好每家学报,又要充分发挥11家学报的整体效应、协同效应,使11家学报真正成为整个高校约1000家学报的排头兵。第七,要设立具有联络性质的“高校社科名刊主编论坛”,由各家学报定期轮流主办,交流经验和做法,协调各家学报的工作。

  会议还就名刊工程建设的下一步工作进行了部署:1、各校须根据会议精神和要求,继续修改和完善名刊工程建设方案,学报编辑部要在办刊机制、队伍素质、策划组稿和匿名审稿等方面苦练内功,尤其要在队伍建设上注重可持续性发展。2、11家入选名刊工程的高校要树立联合攻关办名刊的意识,建立联合攻关办名刊的有效机制。入选名刊工程的11家学报既要突出个性和特色,又要打造整体形象,形成有机整体。3、根据《教育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名刊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对首批入选名刊工程的11家学报制定中期评估检查办法。4、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名刊工程建设中名刊的评审标准,拟于2005年评审第二批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名刊工程中的名刊,各校社科类学报及专业性期刊可以参评。5、制定名刊工程中名栏的评审标准和办法,2005年启动对名栏的评审工作。


石家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石政发〔2004〕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八日



石家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冀政〔2004〕43号)和《关于积极实施十项民心工程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冀建〔2004〕22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驻石家庄市长安区、桥东区、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区域内的符合市政府规定的最低收入保障线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城镇居民。



  第四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是指市政府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五条石家庄市房产管理局(房改办)是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市内各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申请廉租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一年(含一年)以上的;



  (二)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年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



  (三)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人员,须具有石家庄市区城镇常住户口。



  第七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三)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实物配租主要面向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有特殊困难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条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给予政策优惠;对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数额按照当年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计算公式为:租金补贴(元)=(当年市场平均租金-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租金补贴面积(平方米)。



  有住房但面积不足的,给予差额补贴。



  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



  当年市场平均租金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石家庄市房产管理局(房改办)核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面积标准,由市房产管理局(房改办)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公布一次。2004年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面积标准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下。



  实行实物配租的,每套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在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以内。



  第十三条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向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市常住户口、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以及房产证或住房情况证明。



  第十四条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核实,然后将有关材料和表格上报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核。审核工作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户口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



  各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根据住房困难程度和家庭人员健康状况等条件确定配租方式和轮候方式,建立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



  第十五条各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应将审批资料上报市房产管理局(房改办)备案。市房产管理局(房改办)根据各区审批上报的享受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户数和补贴总额申请市财政廉租住房补贴资金,并于每年7月份向各区拨付廉租住房补贴资金。各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对于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各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上报市房产管理局(房改办)备案;对申请廉租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定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



  第十六条各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要建立廉租住房会计报表制度,市房产管理局(房改办)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并接受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



  第十七条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每年向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等情况。各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应当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定期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在户口所在地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复核公示,符合申请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条件的,可继续轮候享受廉租住房。



  第十八条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在家庭收入连续一年超出规定标准的,或者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发生变化一年的,经核实后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收回廉租住房。



  第十九条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产管理局(房改办)申诉,由市房产管理局(房改办)作出裁决。



  第二十条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办法,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取消其申请资格。



  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金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金补贴: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房管、房改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当地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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