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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2:37:35  浏览:99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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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1996年9月23日 证监[199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各期货交易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工作安

排意见>>一文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证管办(证监会)要组织所在地的

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公司等机构传达,认真领会并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切实搞

好今年的证券期货市场工作。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工作意见的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1996年全国

期货工作安排的通知

 

1996年9月2日 国办发[1996]37号

 

各省、自治区、地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

工作安排意见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1996年8月)

 

  根据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第6次会议精神,1996年证券、 期货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

的各项任务,积极推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

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证券工作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积极稳妥地发展债券

和股票融资。今年证券市场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紧密围绕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

认真贯彻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方针,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市场行为,积极稳

妥地发展债券和股票融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证券市场,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服务。期货监管工作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证券委、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

强期货市场监管工作请求的通知>>(国发[1996]10号),加强管理,努力提高期货

市场规范化水平。今年期货市场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采取有力措施,继续清理

整顿期货市场,强化监管力度,进一步遏制过度投机,坚决打击各种非法境外期货

交易和外汇按金交易,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持期货市场的稳

定。

  今年证券、期货工作的具体安排是:

  一、加快立法进度,强化执法工作

  (一)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一简称证监会)要积极配合有关方面,继续做好<<证券法>>(草案)的修改工作,

加快制订单项行政法规,为证券、期货市场法制化、规范创造条件。证券委和证监

会要认真行使国务院赋予的监管职能,加强对有关证券、期货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

检查;对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

  (二)有条件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要建立稽查机构,充实稽查人员,完

善执法手段,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执法工作。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也要进一步

健全稽查制度,充分发挥一线监管作用。  对各类大案要案,一经发现,要及时

报告,依法严肃处理。

  二、改进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做好新股发行上市工作1995年下达的股票发行计

划,还有一部分未发行上市、今年要继续做好有关工作。今年下半年,将根据宏观

经济发展情况,编制新股发行计划。针对目前新股发行中存在的问题,今后下达新

股发行计划,改为“问题控制,限报家数”的管理办法,即由国家计委、证券委共

同制定股票发行总规模,证监会在确定的总规模内,根据市场情况向各地区、各部

门下达发行企业个数,并对企业进行审核。

  三、加强证券交易扬管理,清理证券交易中心

  (一)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管理,发挥其一线监管作用。证监会要督促证券交易

所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发挥会员大会、理事会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作用,逐步形成内

部制衡机制,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清算业务和登记公司的监管;

证券交易所要加强对会员、上市公司和市场的监管,发挥一线监管作用。

  (二)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对证券交易中进行清理整顿。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1995年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22号)规定,

证监会要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抓紧清理整顿证券交易中心。经清理保留的证券

交易中心,逐步移交证监会统一监督管理。

  前一时期,一些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交易中心违反有关规定,借用证券回购名

义变相拆借资金,严重地了正常金融秩序。各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请示的通知> >(

国发[1996]20号),主动配合中国人民银行抓紧进行清理,做好善后工作。

  四、继续做好对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的授权工作证监会要继续做好对具备

条件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授权部分监管职能的工作。已经获得的地方监管部

门要按照以下要求,在授权范围内切实做好监管工作。

  (一)地方监管部门要维护国家对证券、期货市场的集中统一管理,并按照授

权范围,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超出授权范围的事项,要及时请示证监会;

  (二)地方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时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证券委、证监会发布

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进行,不得自行制定与国家有关规定相冲突的规定和办法。确

需制定工作程序性办法的,应事先报经证监会同意,并在发布的同时报证监会备案;

  (三)地方监管部门不得干预被监管对象的正常业务活动,不得主办或协办有

关证券、期货类报刊。

  五、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期货市场

  (一)继续加强期货交易所的建设。各期货交易所要结合实际,总结经验教训,

找出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则。今年要完成各期货交易所会员制

改造工作,建立全体会员共担风险、共同监督的约束机制。目前,对已设置的异地

同步期货交易点中存在的问题,

  要尽快制定办法加以解决。各期货交易气概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今后任

何交易所由于管理不当出现问题,都要严肃处理,并该交易所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二)进一步加强以期货经纪机构的监管。暂停审批新的期货经纪公司,进一

步提高现有公司的规范化管理水平,尽快完成对期货兼营机构、证监会将建立年检

制度,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对严重违规的,要从严处理直至吊销期货经纪业务许

可证。

  根据国发[1996]10号文件的规定,金融机构有得从事商品期货交易活动。目前

有些金融机构仍在收购、友爱股或控股期货经纪公司的做法不利于稳定金融秩序,

也不利于期货市场的正常发展,应当予以制止,这类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兼营机构,

证监会不予核发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三)采取切实措施,把扰乱期货市场的机构和个人坚决清除也期货市场。证

监会要尽快制订<<关于对操纵期货市场行认定和处罚的规定>>。对少数凭借资金实

力联手操纵市场的机构和个人,一经查实,除按照有关法规进行经济处罚外,证监

会要通报各交易所和经纪机构,不得再接纳其从事期货交易。

  (四)坚决打击并取缔各种非法期货活动。在对期货经纪公司分支机构和期货

兼营机构审批工作结束后,凡未取得证监会颁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的单位,要

立即停止期货经纪业务。地方监管部门要组织力量严厉查处各种非法期货交易活动,

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对违反规定,继续非法从事境外期货业务和外汇按金交易的,

各地监管部门要配合外汇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等部门予以坚决取缔各种名目

的变相期货交易场所。

  六、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

  上市公司质量是证券市场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各有关单位要十分重视,加强

这方面工作。

  (一)建立上市公司动态监管系统,强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明确证监会和

交易所在信息披露监管工作上的分工。证券交易所负责督促上市公司依法及时、准

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发现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及时报告证监会,以保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证监会要建立对上市公司的定期抽查制度,强化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从今年开始,证蟠会将组织力量,对上市公司进行抽查,抽查的重点内容是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况。

  (二)积极帮助上市公司完善章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要帮助和督促上

市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完善公司章程,充分发挥股东大会权力机构

的作用,建立健全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的制衡机

制。让监会和交易所还要抓好对上市公司有关负责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以及与证券业务有关的中介机构的管理,积极稳妥地

开发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一)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证监会要根据有关规定对证券经营机构的承销

和自营业务进行系统监管,将自营业务、经纪业务严格分开,降低经营风险,保护

投资者利益。要定期检查证券经营机构执行各项法规的情况,对不符合条件、违法

违规者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吊销其证券业务许可证。根据分业管理的要求,创造条

件,逐步由证监会对证券经营机构实行统一的审批和监管。

  对与证券业有关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和信

息咨询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要加强监管,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证监会有权暂

停、取消其从事证券业务资格。

  (二)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有利于大中型企业发行股票,增加股市资金供应。

要尽快出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按照该办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国

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共同审批,共同管理。今后逐步由证监会对投资基金实行统一审

批和监管。

  八、进一步做好境外上市工作,扩大B股试点范围

  (一)进一步做好境外上市工作,近期选择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作为第四批境

外上市预选企业。在继续做好以香港资本市场为重点的境外上市工作的同时,要稳

妥地开辟新的国际资本市场,并抓紧与有关国家签署证券监管合作备忘录。要认真

总结上市经验,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严格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要求使用资金,提

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二)加强对企业境外间接上市的管理。这项工作必须经过严格审批,各地不

得自行其是,未经证券委批准,任何企业不处擅自境外间接上市.

  (三)总结发行B股的经验教训,扩大试点范围。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股

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89 号)及证券委关于推荐B股

预选企业的通知,认真做好筛选工作,选择一些效益好、规模大、有发展前景的企

业发行B股并不断完善B股市场。

  九、加强债券市场的监管,做好可转换债券的试点工作

  要加强对国债及企业债券上市、交易和清算活动的监管。证券交易所要尽快制

定企业债券上市交易规则。企业债券经证券交易所审核、证监批准后方可上市,并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发行企业债券要经过信用评级。

  为开辟新的融资渠道,积极稳妥地做好或转换债券的试点工作,证监会要尽快

制定试点办法,明确规定统一的审批程序,防止一哄而起。

  十、完成证券市场”九五“时期发展规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制定工作

  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了“积极稳妥地发展债券和股票融资,

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证券市场”的要求。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民经

济发展的新形势,要抓紧制定证券市场“九五”时期发展规划,在不断规范的基础

上,使证券市场在规划和质量上达到一个新的水平。

  十一、加强证券、期货监管部门的队伍建设

  首先要加强各级证券、期货监管部门的领导班子建设。要努力学习邓小平同志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要讲政治,加强民主集中和勤政廉政建设。其次

要改进工作作风,加强调查研究,对涉及证券、期货市场的重大政策性问题,要组

织力量,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调研工作。三是要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必要的干部交流。

四是各地监管部门要加强机构内部建设,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带好队伍,做好监管

工作。五是必须重视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专家水平的监管人才。六是要对从来人员

进行严格的资格考试和认定,提高整个行业人员的技能素质,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期货工作新闻报道和宣传的管理。有关新闻单位,特别是

证监会指定报刊,在新闻报道中,要正确宣传党和国家有关证券、期货工作的方针

政策,加强正面宣传和引导;在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时,要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充分,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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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6]9号





各期货经纪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期货市场保证金存管制度,规范保证金管理,保护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规范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应当在期货结算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开立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期货结算账户”)或选择已在结算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登记为期货结算账户。投资者可在期货经纪公司登记多家结算银行的期货结算账户。

二、投资者使用期货结算账户办理期货交易出入金之前,应当在期货经纪公司登记。投资者变更期货结算账户,应当在期货经纪公司办理变更登记。

三、投资者用于期货交易的出入金应当通过开设在同一期货结算银行的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和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账户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不得通过现金收付或期货经纪公司内部划转的方式办理出入金。

四、各期货经纪公司应在2006年3月10日前完成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工作,并严格按照统一格式制作汇总表。汇总表应当以Excel格式制作,同时以书面和电子化形式向派出机构备案。要确保汇总表中录入信息的准确、完整,以备今后按我会要求直接导入升级后的结算系统。以书面形式报送派出机构的汇总表要由期货经纪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

五、对于新开户的投资者,期货经纪公司应当自开户之日起按上述规定办理账户登记和出入金;对于已开户的投资者,期货经纪公司应自投资者完成期货结算账户登记之日起按上述规定为投资者办理出入金。

六、各期货经纪公司应进一步普及并提高银期转账和网上银行的使用率,加强和结算银行的沟通协作,解决银期转账和网上银行出入金业务中的问题,通过技术进步提高期货经纪公司自身管理水平,提高期货结算账户启用后出入金效率,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保证金安全存管是今年期货监管的重点工作。落实本通知的规定是各公司开展保证金安全存管工作的第一步,具体落实情况是今年年检的重要内容。从2006年3月份开始,中国证监会各监管局还将对期货经纪公司落实保证金安全存管工作的情况进行持续性的现场检查。希望各期货经纪公司高度重视,尽快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要求。

附件1: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表(自然人投资者参考格式)

附件2: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表(法人投资者参考格式)

附件3: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委托书(自然人投资者参考格式)

附件4: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委托书(法人投资者参考格式)

附件5: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汇总表(报证监局备案的统一格式)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1:

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表

(自然人投资者参考格式)



投资者姓名

身份证号码


期货经纪

合同编号

投资者在期货公司的内部资金账户


投资者电

话或手机

联系地址


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

户名
开户银

行编号
结算银行名称(明确到具体开户网点)
期货结算账户账号
此账户是否开通银期转账(Y/N)
此账户是否开通网

上银行

(Y/N)



声明:以上为本人登记的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银行结算账户,本人在公司的出入金均通过以上账户办理。

投资者签名: 被委托人签名:







附件2:

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表

(法人投资者参考格式)



开户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开户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电

话或手机号码

期货经纪

合同编号


投资者在期货公司

的内部资金账户


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

户名(全称)
开户

银行

编号
结算银行

名称(明确具体的开户网点)
期货结算

账户账号
此账户是

否开通

银期转账

(Y/N)
此账户是否开通

网上银行

(Y/N)



声明:以上为本单位登记的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银行结算账户,本单位在公司的出入金均通过以上账户办理。

法定代表人签字: 被委托人签名:

法人投资者公章:





附件3:



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委托书

(自然人投资者参考格式)



兹委托_______先生(或女士),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在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进行期货结算账户登记事宜。

本人知晓并愿意承担被委托人代本人进行期货结算账户登记可能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







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





委托人(签字):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附件4:



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委托书

(法人投资者参考格式)



兹委托_________先生(或女士),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单位在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进行期货结算账户登记相关事宜,本单位知晓并愿意承担由被委托人代为登记期货结算账户可能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法人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粘贴)






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





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汇总表




投资者名称(法人投资者填全称)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投资者在期货公司的内部资金账户
期货经纪合同编号
期货结算账户户名
期货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明确到具体开户网点)
开户银行编号
期货结算帐户账号
此账户是否开通银期转帐(Y或N)
此账户是否开通网上银行(Y或N)
投资者电话或手机号码

 

负责人签字:





期货经纪公司盖章




填表说明:






1、 此表由期货公司根据投资者的登记表填写。







2、“投资者在期货公司的内部资金账户”指期货公司为每一投资者结算而设置的内部账户。




3、“开户银行编号”指期货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的编号,工行统一填”01”,农行填“02”,中行填“03”,建行填“04”,交行填“05”;

4、“此账户是否开通银期转账”、“此账户是否开通网上银行”两栏填“Y”或“N”,不要填“是”或“否”。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3〕44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 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以下简称省人才资金)是省政府根据《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为推进人才兴业战略的实施,加大人才开发的力度,构筑吉林省人才高地设立的专项资金。为保证省人才资金发挥最佳效益,根据省级机动(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才资金的来源为省政府财政专项拨款。从2003年开始,省政府每年将省人才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条 省人才资金的使用原则:保证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原则;向关键岗位、短缺人才倾斜的原则;适当兼顾项目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才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引进高层次人才所需资金。主要是为省直及市州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提供科研经费补助和生活补贴。其中包括:引进高新技术学科及我省新兴产业、支柱产业、优势产业所需的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国家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引进“两院”院士,博士导师以及出站博士后等人才。引进省内支柱产业、优势产业、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紧缺项目研究中的特殊专业高级人才。引进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和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引进携带创意和项目为我省服务的国外留学人员和其他海外人才。(二)开发高层次人才所需资金。主要是为省直及市州培养支柱产业、优势产业、重点技术行业、重点学科及科技型、创新型企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匹配资金。(三)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人才所需资金。采取公开、公示的方式,重点奖励在科技领域、支柱产业、重点项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人才;奖励在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四)采取公开、公示的方式,对专业技术人才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投资、经论证能够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中急需的补助资金和项目津贴。(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有关人才开发方面的资金。

  第五条 省人才资金由省政府管理。省政府成立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公室)。资金管理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负责受理资助申请、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人才资金的申请程序。(一)申请省人才资金资助的程序:1.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1)申请理由。(2)申请人才开发资金的立项说明。(3)资金资助者的学术技术水平证明材料:学历证书,学术技术等级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证书,学术技术成果获奖证书或技术成果鉴定材料,同类科技成果先进性、可行性的检索资料或专利查询证明,主要专业经历证明,现工作单位聘用合同书等。(4)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投资及已取得论证项目的认定证书及其申请认定(含复审)时的全部资料,上年度单位财务报表等复印件,以及开发或项目转化的目前进展情况说明。2.申请单位填报由资金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资助申请书》。3.申请单位将上述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4.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签署意见,连同材料由主管部门一并报资金管理办公室(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可直接将材料报资金管理办公室),同时抄送省财政厅。5.市州所属单位申请人才资金资助,需经当地主管部门同意,送市州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核查,报市州政府审定同意后,由政府人事部门报资金管理办公室,同时抄送省财政厅。(二)高层次人才开发和奖励资金的申请程序:1.高层次人才开发计划或实施奖励方案,由省政府人事部门制定。2.各单位按要求将符合条件的拟培养或奖励人才名单及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3.省直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由主管部门直接报省政府人事部门,同时抄送省财政厅;市州单位经各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送市州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核查,报市州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市州政府人事部门报省政府人事部门,同时抄送省财政厅。

  第七条 省人才资金的审批拨付程序。(一)对省人才资金的审批,将本着“统筹安排,兼顾重点”的原则,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论证,并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合理使用现有人才、科技等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二)资金管理办公室在接到使用资金申请材料后,按有关规定完成初审工作。(三)根据初审结果,由资金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使用资金申请材料进行考核评估,专家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评审小组,具体负责对是否资助、资助金额及资助方式等问题提出评审意见。(四)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将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估结果送省财政厅作财务支出审核。(五)拟定资助人选或项目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实行资助或项目资金总额分级审批制度。资助或项目资金总额在100万元以内的,由分管副省长审批;资助或项目资金总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由分管副省长签署意见后,报省长核批。

  (六)资助或项目资金申请获准后,申请资助单位与受资助单位或个人应签订合同。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将资助或项目资金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根据省领导具体批示意见直接对单位办理拨款。

  第八条 受资助单位在资助资金使用后,应填写《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财务决算表》,并提交资金使用的财务报告、资助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总结报告报送资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九条 省人才资金的使用实行年终审计制度。资金管理办公室要接受省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同时,根据本办法和所签合同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对整个资助、奖励工作进行跟踪检查、监督和考核。凡发现项目进展与申报材料有严重违背或违反合同规定的,资金管理办公室有权终止协议,收回已资助或奖励的全部款项,并视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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