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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8:44:35  浏览:80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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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政办发〔2010〕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康市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安康市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合理利用与开发旅游资源,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有关要求,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旅游局《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资源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合理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
  在实践工作中旅游资源的实际界定,以《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18972-2003)、《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等国家标准定义为准。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实施旅游开发建设,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旅游资源的开发和保护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坚持严格保护,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实现协调监管、合理利用、科学发展的目标。
  依据《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等国家标准,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旅游资源的普查、分类、定级、公告、保护等工作,并协调解决全市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的普查、分类、定级、公告、保护等工作,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旅游规划

  第五条 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应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严格保护,永续利用,发挥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色,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按照国家标准《旅游规划通则》技术指标的具体要求,市、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开展普查和评价的基础上,结合发展实际,制定区域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城市建设、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森林资源保护、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相衔接。
  旅游区(点)开发建设前,应当制定开发建设相关规划,报请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复实施建设。

第三章 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

  第七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旅游区的环境保护工作。旅游资源开发和利用,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事先制定资源保护计划和措施。其废水、废气、废渣、废弃物的处理设施,以及防止水士流失、植被破坏、景观破坏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禁止在旅游区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项目。
  第八条 在规划开发或己开发利用的旅游区内,应保护区域内的生物资源和水资源,禁止在旅游区内捕猎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保持旅游景区内的地形地貌景观,禁止在旅游区内破坏性的开山采石、挖沙取士、填盖水面、砍伐树木,以及进行可能改变旅游区地形地貌的其他活动。对于已经造成生态破坏的,必须积极整治,限期恢复。
  第九条 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和旅游活动的规模,不得超过旅游区的环境容量,其性质、布局、规模、体量、高度、造型、质感、色彩等,必须与周围自然景观和环境协调。
  第十条 开发和利用古遗址、名人遗迹、历史纪念地、寺庙建筑、特色建筑等人文资源作为旅游项目,应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修缮时不得改变其特有的历史风貌。
  对危及人文资源保护的行为,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建设、经营单位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责令其暂停开发和组织游览活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旅游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破坏旅游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四章 旅游资源的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设立的旅游区(点)应成立综合服务行政管理机构,条件成熟的可以成立管理局或管理委员会,作为当地政府的派出机构,组织实施旅游区规划与保护,负责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旅游区范围内的文物、环保、卫生、农林、工商、治安、城建、交通、商业等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为积极适应旅游业发展要求,改革管理体制,转变经营机制,在保证国家拥有资源所有权和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经营权可以采取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与资源所有权分离,最大限度地发挥资本运作所产生的经济效能。
  第十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大力推进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配合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区进行等级评定,并颁发证书和标志牌。旅游区内及其通往旅游区的主要交通要道应按要求设置国际通用的公共信息图形标识。
  第十五条 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旅游区的安全、服务质量、市场秩序、产品开发等进行管理。加强对旅游区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和持证上岗制度。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旅游区,须在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指导下,经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对旅游者开放。
  第十六条 旅游区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控制和管理旅游区内及其周边的各类经营活动,必要的摊点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归位经营,禁止在旅游区内擅自摆设摊点和围追旅游者兜售商品。
  第十七条 旅游区应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强迫旅游者接受有偿服务,不得强行向旅游者销售联票、套票。
  第十八条 旅游区应根据资源的特点,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文明的参观、游览、娱乐、科普、文化活动,并积极向外宣传、推介,招徕游客。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市、县区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 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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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第4/1999号法律:就职宣誓法

澳门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第4/1999号法律

就职宣誓法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标的
本法旨在规范《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条及第一百零二条就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及有关人员所规定的宣誓事宜。
第二条
定义
一、本法所称的宣誓,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条及第一百零二条所规定的宣誓。
二、本法所称的宣誓人,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行政会委员、立法会议员、法官、检察官。
第三条*
要件
一、宣誓人须于就职时亲自公开宣誓。
二、宣誓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内举行,但中央人民政府另有决定者除外。
三、宣誓的时间:
(一)行政长官的宣誓时间由中央人民政府订定;
(二)下列人士的宣誓时间由行政长官订定:
a、立法会主席;
b、终审法院院长;
c、主要官员、检察长及行政会委员。
(三)立法会议员的宣誓时间遵从第3/2000号法律第十一条的规定;
(四)法官及检察官的宣誓时间分别由终审法院院长及检察长订定。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9/2001号法律
第四条
宣誓的语言
宣誓人得选择以中文或葡文宣誓。
第五条
拒绝宣誓
应依本法宣誓而拒绝宣誓者,丧失就任资格。
第六条
誓词内容
宣誓人应按其所任职务,分别以本法附件所列的誓词宣誓。
第七条
身兼多项职务者的宣誓
身兼本法所指的职务一项以上者,应分别参加其所担任职务的宣誓。
第八条*
主持及监誓
一、行政长官宣誓之主持及监誓事宜由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二、主要官员及检察长宣誓之主持及监誓事宜由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三、下列人士宣誓时,由行政长官主持及监誓:
(一)立法会主席;
(二)终审法院院长;
(三)行政会委员;
(四)开始新立法届任期之立法会议员。
四、于立法届中补选或委任的议员宣誓时,由立法会主席主持及监誓;如主席缺席,由副主席主持及监誓。
五、法官及检察官宣誓时,分别由终审法院院长或其代表及检察长或其代表主持及监誓。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9/2001号法律
第八A条*
领誓
一、如宣誓人超过两人须设领誓人。
二、主要官员宣誓的领誓人以及行政会委员宣誓的领誓人由行政长官指定。
三、立法会议员宣誓时:
(一)如属第八条第三款第(四)项所指情况,由担任议员时间最长者领誓;如有两名或以上议员担任议员时间相同,则由其中最年长者领誓;
(二) 如属第八条第四款所指情况,由其中最年长者领誓。
四、法官及检察官宣誓时,分别由终审法院院长及检察长指定职级较高的一名法官及检察官领誓;如属职级相同者,则由其中年资较长者领誓;如其年资相同,则由其中最年长者领誓。
* 附加 - 请查阅:第9/2001号法律
第九条
生效
本法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及有关人员的就职宣誓誓词
一、行政长官的誓词
本人 (姓名) ,谨此宣誓:本人就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当拥护并负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澳门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遵守法律,廉洁奉公,致力于维护澳门的稳定和发展,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
二、主要官员的誓词
我谨此宣誓:本人就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职务) ,必当拥护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澳门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遵守法律,廉洁奉公,竭诚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
宣誓人: (姓名)
三、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的誓词
我谨此宣誓:本人就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职务) ,必当拥护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澳门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遵守法律,廉洁奉公,竭诚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
宣誓人: (姓名)
四、行政会委员的誓词
我谨此宣誓:本人就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会委员,必当拥护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遵守法律,廉洁奉公,竭诚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
宣誓人: (姓名)
五、立法会议员的誓词
我谨此宣誓:本人就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必当拥护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遵守法律,廉洁奉公,竭诚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
宣誓人: (姓名)
六、法官、检察官的誓词
我谨此宣誓:本人就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职务) ,必当拥护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遵守法律,公正廉洁,维护法制,竭诚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
宣誓人: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感染猪流感防控应对和应急准备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感染猪流感防控应对和应急准备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09年4月25日,我部收到世界卫生组织(WHO)通报,美国和墨西哥发生人感染猪流感疫情。根据实验室检测的初步结果,以往未在猪和人类检测到引起此次疫情的猪流感A/H1N1病毒,病毒可能出现了新的重配,并出现了聚集性病例和可能的疫情跨境传播,疫情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刻,美国、墨西哥分别宣布进入全国卫生紧急状态,WHO宣布疫情已构成了国际社会密切关注的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能排除更为严重形势出现的可能性。卫生部已启动防控流感大流行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工作机制,为加强人感染猪流感防控应对工作,做好应急值守,防范疫情传入我国,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防控重要性,切实加强工作领导和部署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深刻认识做好人感染猪流感防控应急工作的重要性与特殊意义。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人要亲自抓人感染猪流感防控应急工作,加强工作领导和部署,视情组建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确保人感染猪流感防控应急工作高效、顺畅开展。地方各级卫生部门要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部门专业特长,会同农业、质检等相关部门坚持“密切跟踪、积极应对、联防联控、依法科学处置”的原则,组织好防控人感染猪流感疫情工作。

  二、加强病例监测报告,做好暴发疫情调查处理和标本检测工作

  各地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预检分诊管理办法》要求,设立专门的感染性疾病科或发热门诊,做好门(急)诊就诊病人的预检分诊工作。要加强对不明原因肺炎和流感样病例的症状监测,仔细询问患者的流行病学史,对有人感染猪流感病例接触史以及近期曾赴墨西哥和美国疫情发生地旅行的流感样病例要进行登记报告。

  各流感监测哨点医院要按照《全国流感监测方案》的要求,认真筛查流感样病例,做好病例的登记、报告和病例采样等工作。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学校、托幼机构、养老院等机构和重点人群的疫情监测,发现流感暴发疫情,应按照《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报告及调查处理指南》的要求进行报告和处置。

  各网络实验室要及时开展病例标本的病毒分离工作,并按时送国家流感中心进行复核鉴定及抗原分析。各地对未分型的甲型流感毒株或样本要及时上送国家流感中心。

  三、扎实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有效应对可能出现的疫情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定点医院集中收治可能出现的人感染猪流感病例,指定急救中心(站)统一负责疑似和诊断病例的转运工作。明确疾控机构的防控职责,组织有关专家科学评估辖区内医疗卫生防疫机构对人感染猪流感疫情的防控能力,针对存在的不足尽快予以填平补齐,全面提升应对能力。对于人感染猪流感疑似病例,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要做好医学观察;对于重症病例医疗机构要积极组织会诊和抢救并及时报告;疾控机构要认真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等工作;医疗机构要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消毒隔离和人员防护,防止院内交叉感染。

  四、强化专业人员技术培训,做好防控应急物资储备。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开展人感染猪流感的防控应急工作,提高医务人员防范意识,努力提升流感防治综合能力。重点加强医务人员和疾控人员的诊断治疗、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各级疾控机构要做好相关检测试剂、耗材、消杀药械和防护用具的储备工作;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床位、设备、设施、药品、防护用具等储备工作,急救中心(站)要做好车辆、设备、设施、防护用具的储备工作,已有的负压病房和负压救护车要保证处于备用状态。争取做到人感染猪流感病例发现及时,控制措施有力,严防疫情的扩散和蔓延。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相关技术支持工作。

  五、做好应急值守,确保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针对当前全球人感染猪流感防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保持高度的工作敏感性,加强应急值守,重点做好五·一节日期间的应急值守工作,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疗机构要安排24小时专人值班,卫生应急队伍要24小时待命,做到人员到位、联络通畅、反应迅速,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五·一节日期间的应急值守工作安排上报卫生部,我部将在节日期间对各地应急值守工作进行查验。

  六、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宣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大力开展预防人感染猪流感的健康宣教工作,通过电视公益广告、电台广播、印发宣传材料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人感染猪流感的预防知识。通过12320等热线电话、互联网、热线电话等媒介,实现与社会公众的互动,消除社会公众的恐慌心理和焦躁情绪。地方各级卫生部门还应主动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及时、准确、客观地发布疫情信息,做好相关解释说明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卫生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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