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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0:52:34  浏览:92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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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试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61号

《四川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02年7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
二○○二年八月八日


四川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经国家划定的,采取免疫、非免疫及有关控制措施,不发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禽流感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在本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内饲养、生产、经营动物、动物产品以及开展可能引起动物疫病传播或者与动物防疫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提供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运转必要的经费。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规划和申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和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邮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管理和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

第六条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应当建成完备的动物疫病控制体系、动物防疫监督体系、动物疫情监测体系和动物防疫屏障体系。其动物疫病的防治、检疫、监督、监测手段和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标准。

第七条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发生疫情时,必须立即启动规定的动物疫病病种的疫情防治应急预案。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发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时,应当依法采取扑灭等措施。在最后一头(只)染疫动物处理后,达到国家规定的延续时限,经有效的疫情监测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标准的,可以重新申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第八条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内,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的免疫密度必须达到100%,经免疫的动物实行免疫标识管理;禽流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通过非免疫措施达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标准。

第九条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的检疫率必须达到100%。

第十条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制定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并将监测情况及动物疫情分析评估结果逐级上报。

第十一条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应当利用自然屏障或者建立人工屏障,实现与其他区域的动物疫源隔离。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外围应当建立一定范围的保护地带作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缓冲区,实行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措施一致的动物防疫管理。

第十二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可以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周边主要公路设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防止动物疫病的传入。

第十三条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外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必须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但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得重复收取检疫费;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理。

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外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必须经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内,对饲养、经营的动物不按规定接受免疫的,由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限期免疫;拒不接受免疫的,实施强制免疫,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阻碍强制免疫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内擅自实施禽流感免疫的,由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内饲养、生产、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接受动物疫病监测的,由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申报检疫擅自运载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由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擅自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外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由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给予政纪处分。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给当事人或者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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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广州市区暂住人口管理规定》和《关于加强流动人员管理的通告》的决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广州市区暂住人口管理规定》和《关于加强流动人员管理的通告》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关于废止〈广州市区暂住人口管理规定〉和〈关于加强流动人员管理的通告〉的决定》已经2003年8月4日市政府第12届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张广宁
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于废止《广州市区暂住人口管理规定》和《关于加强流动人员管理的通告》的决定

  《广州市区暂住人口管理规定》(穗府〔1990〕60号)和《关于加强流动人员管理的通告》(穗府〔1999〕46号)部分内容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相抵触,有关内容已被《广州市流动人员IC卡暂住证管理规定》所涵盖,现决定废止。





交通部关于颁发《交通部远洋航运、船舶燃料供应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评审细则》(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颁发《交通部远洋航运、船舶燃料供应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评审细则》(试行)的通知

1987年10月8日,交通部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部属各单位:
根据交通部和国家计量局联合颁发的《交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办法》(试行)的精神,结合远洋航运企业和燃料供应企业的特点,部制定了《交通部远洋航运、船舶燃料供应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评审细则》(试行),现发给你们参照执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将此通知转送一份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局。
各单位在进行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可随时报部。

附:交通部远洋航运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评审细则(试 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交通部和国家计量局联合颁发的《交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办法》(试行),根据计量工作必须为生产服务,又有利于促进生产,提高管理水平,结合远洋运输企业以运输业务为主的特点,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是客观评价企业计量工作水平的一种科学方法,是计量工作实行法制与科学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各企业必须在本企业的主管经理或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以计量部门为主,协调有关单位,搞好定级、升级工作。

二、考核内容
第三条 根据《远洋航运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评分标准表》(附件1),按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考核:
1.计量管理水平
2.计量检测设施
3.计量检测水平
4.计量技术素质
经过考核确定等级,使企业的计量工作逐步完善提高。
第四条 按本细则第三条的四项内容考核企业的计量工作,如有一项考核不合格(低于该项评分标准的60%),则企业暂不定级,限期整改,直至单项复检合格后再定级发证。

三、等级的划分(见表一)
第五条 三级考核的前提是该单位必须具有和生产、管理相适应的归口统一管理的计量机构。
经考核,计量工作达到一级、二级、三级的企业,分别授予一级、二级、三级计量合格证书。
表一
--------------------------------------------------------------------------------
等级|综合评分 | 计量检测| 必须合格的计量参数 |经济效益
| | 率得分 | |
----|----------|----------|------------------------------|------------------
三级|75分以上|25分以上| 生产和经营管理全过程中的 |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 | |关键计量参数主要指: |
| | | 能源消耗和船舶运行管理计 |
| | |量检测参数。其中:①100艘 |
| | |船以下公司要求有20%以上船 |
| | |舶达到。 |
| | |②100艘船以上公司要求有 |
| | |10%以上船舶达到 |
----|----------|----------|------------------------------|------------------
二级|85分以上|30分以上| 生产和经营管理全过程中的 |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 | |重要计量参数。其中: |
| | | ①100艘船以下公司要求有 |
| | |50%以上船舶达到。 |
| | |②100艘船以上公司要求有 |
| | |40%以上船舶达到。 |
----|----------|----------|------------------------------|--------------------
一级|95分以上|35分以上| 生产和经营管理全过程中的 |有显著的经济效益
| | |基本计量参数 |
| | | 其中要求100%船舶达到。 |
----------------------------------------------------------------------------------

四、发证方法
第六条 发证方法(见表二)
表二
------------------------------------------------------------------------------
计量合格证书| 颁 发 单 位 | 备案单位
------------|------------------------------|--------------------------------
一级 |国家计量局 |交通部,中远公司
------------|------------------------------|--------------------------------
二级、三级 |各省、市、自治区政府计量 |国家计量局,交通部,
|管理部门 |中远总公司
------------------------------------------------------------------------------
第七条 国家计量局一年一次以公报形式发布授予各级计量合格证书的企业名单。各级计量合格证书有效期均为三年,到期由部主管计量机构会同颁发证书的计量部门组织复核。合格者,换发新证书;不合格者,吊销其计量合格证书或降级发证;复查评分达到上一级合格标准,可换发上一级合格证书,并重新备案。

五、考核审请程序
第八条 各单位申请定级的工作必须在本公司统管计量工作的机构领导下进行。提出申请前应根据本细则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自检工作,自检合格后方可提出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申请。
第九条 根据国家计量局(87)量工字第12号文精神,中远所属各远洋公司,向部主管计量机构和当地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同时提出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申请,并抄报中远总公司。申请后,由部主管计量机构组织评审小组,并与当地政府计量管理部门联系,组织考核评级发证。
第十条 中远总公司在下属五个公司中有三分之二达到某一计量级别时,向部计量行政部门和国家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可领取该级别的计量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其他远洋航运公司在完成自检工作后,可向当地政府计量管理部门提出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申请。申请后,由政府计量管理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评审发证。
第十二条 凡具有法人地位和单独核算的各远洋公司下属陆上基层单位,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可与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协商进行。当三分之二的下属陆上基层单位达到某一计量级别时,该公司方可评为该计量级别。
第十三条 申请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的单位应向考核评审机构申报如下文件资料:定、升级申请报告,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考核申请表,计量工作情况汇报,计量工作自查评分表。
第十四条 申请定级、升级的单位应按本细则第三条的内容提出各类资料、图表、帐册、证书等,供考核评审机构审核检查。
第十五条 取得三级计量合格证书的单位,一般在半年以上方可申请二级计量工作考核。

六、合格证书的效力
第十六条 新建企业至少取得《三级计量合格证书》才允许验收、投产、营运。现有企业必须取得《三级计量合格证书》后,方可申请产品生产许可证,参加交通部和地方产品及工程评优和优质运输奖、节能先进企业奖、企业管理奖、设备管理奖、质量管理奖的评选。
第十七条 获得《二级计量合格证书》的企业,方可参加产品、工程评国优活动和参加评选国家优秀企业管理奖、国家质量管理奖、全国节能先进企业、国家经济效益先进企业等。
第十八条 获得《一级计量合格证书》的企业,授予“国家计量先进企业”称号,产品(包括运输“产品”)、工程可以使用“计量信得过”标志。

七、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已定级发证的企业,当地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计量部门有权对企业计量工作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计量工作的水平低于证书证明的等级时,要求企业限期整顿,到期仍不合格者,即降级或吊销其合格证书。
八、奖励办法
第二十条 交通部设立“计量工作先进企业奖”,每年度对计量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予以表彰,授予奖品。凡获得《二级计量合格证书》的企业可申请交通部“计量工作先进企业”奖。
第二十一条 企业对定级、升级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集体或个人,企业要给予一定的奖励。
九、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中外合资航运企业,不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交通部企业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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