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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六届国家督学会议纪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0:45:07  浏览:81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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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六届国家督学会议纪要》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六届国家督学会议纪要》的通知


2001-03-01

教督厅[2001]1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江泽民同志《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以及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总结教育督导工作经验,研究基础教育工作,努力开创21世纪教育督导工作的新局面,我部于2000年10月16日至18日在北京召开了第六届国家督学会议。会议认真研究了当前基础教育工作特别是“两基”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确定了今后一个时期教育督导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现将《第六届国家督学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工作中参照执行。  

第六届国家督学会议纪要

  第六届国家督学会议2000年10月16日至18日在北京召开。参加会议的代表有新聘任的第六届国家督学和教育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共计80余人。教育部党组书记、部长陈至立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中共中央统战部常务副部长刘延东、教育部副部长王湛、国家总督学柳斌出席会议并讲话。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总督学顾问陶西平,原山东省政协副主席、总督学顾问马长贵出席会议,陶西平代表总督学顾问讲话。出席会议的领导向第六届国家督学颁发了聘书。教育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分别作了关于教育督导工作和基础教育工作的汇报。本届国家督学会议是在世纪之交我国“两基”工作进入关键时期召开的,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江泽民同志《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以及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总结教育督导工作经验,研究基础教育工作,主要是“两基”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确定今后一个时期教育督导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

  教育督导是现代教育管理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我国教育督导制度恢复重建以来,集中围绕贯彻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和实现“两基”目标做了大量的工作,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但是由于我国教育督导制度恢复重建时间不长,许多方面还亟待发展和完善。特别是在即将进入21世纪的新形势下,继续把“两基”放在教育工作重中之重的地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教育督导承担着新的重大的历史使命。对此,陈至立部长在讲话中指出,认真贯彻落实第三次全教会精神和江泽民同志关于教育问题的重要谈话精神,实施“十五”教育计划,推动教育改革和发展,必须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教育督导工作。

  陈至立部长强调,教育督导是保障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转变政府职能、实行宏观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保障教育目标实现的有效机制。通过各种综合的和专项的督导检查,增强了地方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治教、依法行政的意识,促进了科教兴国战略和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的落实,进一步规范了学校的管理和教学工作,促进了教育改革和发展。实践证明,教育督导作为现代教育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依法治教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主要形式之一,是全面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有效运行机制。  

  陈至立部长提出,刚刚闭幕的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发出了向新世纪进军的号令,在进入新世纪之后,在今后五到十年时间内,我国在教育观念、教育制度、课程教材体系、教学方法、教育手段、教育模式等方面,都将发生深刻的变化。教育督导要紧紧围绕教育的中心任务和改革发展目标,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做好工作。今后一个时期教育督导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继续做好“两基”督导检查工作。当前,我国“两基”工作总的形势是好的。但是必须看到,在继续推进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不足,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初中辍学率上升,少数已通过验收的地区指标下滑,以及初中人口高峰带来的压力等。根据教育发展“十五”计划,“十五”期间,要把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继续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继续坚持“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方针,坚持速度和效益、数量和质量、规模和结构的统一。国家将加大对西部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重点加强农村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普及义务教育工作。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要把工作重点放在“两基”达标后的巩固和提高上,不断提高“两基”整体水平。继续做好“两基”督导工作,仍是教育督导部门的首要任务。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两基”工作的指导,严格督导评估的工作程序,坚决制止弄虚作假和搞形式主义,确保“两基”工作的质量。  

  (二)开展对教育热点、难点部门的督导检查和调查研究。教育督导部门要将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作为督导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要配合有关部门,把乱收费问题作为督查的内容之一。此外,对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提高教育质量,开足开齐规定课程,特别是音、体、美课程,教师继续教育问题等,都要继续做好专项督导检查工作。对那些侵占教育资源,侵犯教师的教育权和学生的受教育权,违反法律、法规的做法,也要进行督导检查。

  (三)建立保障实施素质教育的机制。把保障实施素质教育作为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任务,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对教育督导工作的新要求,也是督导工作面临的新挑战。教育督导要承担起保障素质教育实施的历史使命。要建立指导、监督地方人民政府贯彻教育方针政策情况的机制,主要是建立和完善检查评价领导干部抓素质教育的工作制度。建立“督政”和“督学”相结合的区域性推进素质教育的检查、评价制度,使素质教育的有关改革措施落实到每个乡镇、县区和地市。要建立全面的、科学的、有效的学校督导评估机制,按照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要求,遵循教育规律,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对学校、校长、教师和学生的评价指标体系,开展评价工作。  

  此外,还要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和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教育督导部门的作用,在人员编制、活动经费和工作条件等方面保证教育督导工作的需要。教育部要积极推动《教育督导条例》出台,并制定其他教育督导工作制度,使我国教育督导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陈至立部长对新聘任的第六届国家督学提出了希望和要求。她说,第六届国家督学是在国家教育督导团成立后聘任的,当前我国教育正处在一个重要的发展时期,国家督学肩负的责任重大。她希望国家督学一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水平。要跟上时代的步伐,与时俱进,成为学习的模范,成为教育领域的专家和内行。二要积极参加教育督导活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特别是对社会关注的教育难点、热点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向部党组提供有份量的调研报告,当好教育部的参谋和助手。三要公道正派,廉洁自律。要有好的思想和作风,自觉遵守《督导行为准则》,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要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做广大教育工作者的良师益友。要秉公办事,敢于直言,特别是要敢于讲真话。  

  王湛副部长在讲话中充分肯定了“两基”工作取得的历史性进展和督导工作对推动“两基”所发挥的作用。他指出,总结“两基”的实践经验,做好新世纪初的“两基”工作和基础教育工作,必须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战略思想;必须坚持依靠人民群众发展教育事业的思想;必须坚持不断深化改革,以改革促进和保障教育发展的思想;必须坚持依法治教,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必须加强教育队伍的自身建设。  

  韩清林等7位国家督学在大会上发言,分别就“两基”工作、素质教育的督导评估、督导制度建设等问题发表了意见。与会代表还对会议主题和领导讲话进行了热烈讨论。代表们充分肯定了十多年来“两基”和督导工作取得的成绩,也对“两基”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表示忧虑。一是“两基”的地位问题。随着“两基”目标的逐步实现,一些地区主要是已达标地区出现了“‘两基’  已差不多了”的思想,动摇了“两基”重中之重的地位。国家督学认为,现阶段我国实现的“两基”还是初步的、低标准的,稍一懈怠,就有下滑的危险;况且到本世纪末我国还有15%的人口地区不能实现“两基”,而这些地区多为边远贫困落后地区。希望新闻媒体加大对“两基”长期性、艰巨性的宣传,动员全党全社会继续关心和支持“两基”工作。二是关于农村税费改革问题。大家普遍认为,农村税费改革对于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但税费改革后,农村教育费附加和教育集资被取消,使本来就不足的农村基础教育经费失去重要的来源,所造成的资金缺口如果不能通过其它渠道补充,将会严重影响农村基础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的发展。大家希望教育部能密切关注这个问题,在调查研究和各地反映的情况的基础上,及时向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提出确保农村基础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经费稳定来源的建议。三是关于拖欠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问题。大家认为,由财政统一发放教师工资是从机制上解决拖欠的好办法,但也出现了编制标准和发放范围与实际有出入的矛盾。国家督学希望教育部和人事部尽快制定教师编制标准,明确发放范围。各地必须采取措施严格认真落实,河南省实行县(市)代乡镇设立教师资金专户的办法值得推广。

  鉴于2000年底我国将胜利实现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90年代“两基”工作目标,当前“两基”工作又出现许多值得重视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了全面总结“两基”工作经验,科学分析当前“两基”形势,经部党组同意,2000年下半年(主要是第四季度)国家教育督导团将组织国家督学对全国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基”工作进行督导调研。同时应山东、河北两省人民政府的申请,国家教育督导团还将组织检查组对两省实现“两基”工作目标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并作出验收结论。督导团办公室提出了督导调研和评估验收工作方案,会上对这两项工作进行了部署。

  会议讨论修改了《教育督导条例》(草案)。代表们认为,国家教育督导团成立后,阻碍《条例》出台的困难已迎刃而解,希望《条例》尽快出台,以使教育督导工作本身有法可依。会议还讨论修改了督导团办公室草拟的《县(市、区)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暂行办法》,大家一致认为,这个《办法》总结了我国“两基”督导工作的宝贵经验,是全面贯彻全教会精神,落实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实现“两基”目标后区域性推进地方教育工作的一个强有力的抓手和有效机制;《办法》经反复征求意见和讨论修改,已基本成熟,希望尽快下发,并希望教育部像奖励“两基”先进县那样,对教育工作先进县予以奖励。

  第六届国家督学会议在世纪之交召开,具有承前启后的意义。会议总结了经验,交流了信息,明确了任务,增强了信心,取得圆满成功。新一届国家督学纷纷表示,一定要珍惜国家督学这一光荣称号,在任期间,认真履行职责,团结一致,积极进取,求真务实,勇于创新,为实现我国跨世纪的教育目标,开创21世纪教育督导工作的新局面,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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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试行)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
环境保护的决定(试行)
              
长政发〔2006〕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第六次环境保护大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湘政发〔2006〕23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繁荣创新文明和谐的长沙,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把环境保护摆到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
  (一)认清我市环境形势。“十五”期间,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突出污染防治,加强生态建设,注重环境保护,在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但是,全市环境形势依然严峻,主要污染物仍超出环境承载能力,城区扬尘、二氧化硫、噪声、油烟污染和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空气质量和部分功能区水质还不能稳定达到标准,粗放式生产经营带来的环境安全隐患和过度开发建设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存在,这些问题亟待解决。
  (二)加快推进环境保护实现三个转变。一是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向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并重转变;二是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向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转变;三是从主要运用行政手段保护环境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环境问题转变。坚决摒弃以牺牲环境换取经济增长的做法,始终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从根本上解决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同步发展。
  二、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
  (一)明确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积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切实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依靠科技进步,倡导生态文明,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强化环境法治,提升环境质量,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努力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二)落实目标任务。全面落实长沙市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提出的环境保护目标任务,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重点行业的污染排放强度明显下降,城镇空气质量、城乡居民饮用水水源水质好转,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功能基本稳定,核与辐射安全得到保障。到2010年,全市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5年分别削减18.78%、16.4%,镉、砷排放量削减25%,万元GDP能耗降低20%。地表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达到90%,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8%,市区和县(市)城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大于292天/年。市区城市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80%、100%,县(市)城区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60%。全市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0%。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小于55分贝,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控制在70分贝以下。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57%。县(市)建立生活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出境断面水质达到Ⅲ类标准,市界出境断面水质好于入境断面水质。
  三、切实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
  (一)加强重点水域污染防治。以湘江长沙段、浏阳河、捞刀河、沩水等主要流域为重点,深入开展水环境污染综合整治。有关区、县(市)政府要按照水环境功能区划达标要求,完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加快防治步伐,坚决取缔现有年生产能力10吨以下的小炼铟企业,限期关闭镉、砷、铅污染严重的企业,综合防治造纸、化工等企业污染,防治产业梯级转移对重点水域的污染,遏制水域富营养化趋势。开展饮用水源地环境普查和地下水污染专项调查,编制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科学划定、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加快引水及水质环境工程建设。年内取缔地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工业企业排污口,2007年底前关闭地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排放污水,禁止从事水上餐饮和其他污染水体的活动,公安、航监、水利、城管等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地安全预警制度,定期发布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加强饮用水水源和供水水质监控,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特别是枯水期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确保饮水安全。
  (二)加强工业污染防治。采取关停、淘汰、退转、改造、限期治理等措施,巩固工业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治理达标成果,实现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加快推进化工、建材、造纸、煤炭和机械等重点行业的污染治理,坚决淘汰窑径2.2米以下的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水泥土(蛋)窑和普通立窑以及没有规范化堆渣场的电解锰企业等。所有工业企业必须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重点排污单位按规定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十一五”期间要完成市区长元人造板厂、601和651化学危险品仓库及二环线范围内有关企业的调整搬迁,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加强工业园区污染防治。所有工业园区必须进行园区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和园区规划环评,综合防治污水、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确保达标排放。强化园区及园区企业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切实加强对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处置的监管,加快对铬渣等遗留污染物的治理。2007年底前,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建成投入使用,2008年底前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建成投入使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减少废物排放为目标,推进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和资源综合利用,大力推广清洁生产,强制进行清洁生产审计。工业园区要积极开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试点。
  (三)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以改善空气质量为重点,大力开展市区和县(市)城区的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加强二氧化硫污染综合整治。推广清洁能源,
2007年底前市区三环线范围内所有燃煤锅炉一律拆除、改烧清洁能源,县(市)要制定实施清洁能源推广使用规划。加强扬尘污染综合整治。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城市建设工程,严格规范渣土运输和施工工地管理,强化建设工程的防尘措施;加强对道路的硬化处理、洒水降尘保洁、开控作业防尘和城市绿化建设;严禁街头烧烤、焚烧杂物。对各区政府和建设、城管、环保等职能部门实行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制造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处理。加强油烟、噪声污染综合整治。新建餐饮、娱乐场所,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经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全面清理已建成营业的餐饮、娱乐场所,造成环境污染的予以综合整治,整治无望的,依法责令停止营业或予以关闭。餐饮场所必须确保油烟、噪声达标排放,完善污水处理设施,使用清洁能源。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依法整治建筑噪声、交通噪声、工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综合整治。逐步推行“简易工况法”检测机动车尾气,禁止尾气排放不达标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到2010年机动车尾气排放达到国家Ⅲ类标准。加快CNG(压缩天然气)等清洁汽车的推广使用,严格机动车报废制度,加强机动车出厂产品的检测,从源头上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加强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营运管理。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一年内实际处理污水量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实际处理量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三年后实际处理量不低于设计能力。建成区特别是城市成片区域改造和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项目,必须按雨污分流进行规划、建设排水管网。加强公共场所室内环境污染和城乡结合部环境污染的综合整治。加快实施长株潭环境同治规划,加强与株洲、湘潭两市环境保护合作。积极开展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城市创建活动。
  (四)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各级政府要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积极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计划和以“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清洁能源”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治污清洁工程,切实解决农村水源污染等突出的环境问题。2007年底前各区、县(市)政府要组织编制完成并实施镇(乡)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加快村、镇(乡)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要以土壤、水源污染综合治理为重点,加大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力度。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农膜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生产。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在2007年底前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大力发展农村生态经济和以沼气为主的农村清洁能源。因地制宜开展沼渣、沼液和秸秆综合利用,切实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强化对水源、土地、森林、矿产等自然资源的生态保护。对浏阳河、捞刀河、沩水上游重点水源涵养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源区和水土保持重点预防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实施控制性保护。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强化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大力开展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创建活动。
  (五)加强放射源监管。全面加强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管,保证辐射及伴有辐射的建设项目环评与“三同时”执行率达到100%。严格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单位的辐射环境安全许可和统一监管,加强废弃、闲置放射源的收贮和监管,定点安全处置放射性废物。建立市、区、县(市)辐射环境管理网络,落实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健全辐射环境安全监控和应急体系。
  四、完善和落实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
  (一)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对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各级政府要将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各排污单位,各地、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依法严格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或超总量排污。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必须同步削减所在地原有相应污染物排放量的制度,实施环境治理工程,推行清洁生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快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将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每半年公布一次各地和主要行业的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对排名靠后的地方和行业、企业实行挂牌督办。
  (二)完善环境功能区划。各区、县(市)要根据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划分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等4类主体功能区域,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在环境容量有限、自然资源供给不足而经济相对发达的地方实行优化开发,大力发展高新技术、环保产业、新型工业,优化产业结构,加快产业和产品的升级换代,率先完成排污总量削减任务,做到增产减污;在环境仍有一定容量、资源较为丰富、发展潜力较大的地区实行重点开发,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科学合理利用环境承载能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同时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做到增产不增污;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地方和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实行限制开发,在坚持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合理选择发展方向,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确保生态功能的恢复和保育,逐步恢复生态平衡;在自然保护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方实行禁止开发,依法实施保护,严禁不符合规定的开发活动。
  (三)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针对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制定严格的环境准入条件。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项目,对选址、布局不合理的项目,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地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群众反应强烈的项目,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的新增污染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强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和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在报批时应当同时提交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凡依法应经环保审批的建设项目,实行环保先行审批制度。凡是未依法经环保审批,不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建设项目,发改委等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立项,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用地和发放采矿许可证,规划部门不得发放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和进行竣工验收,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电力部门不得供电,金融部门不得给予贷款。严肃查处未经环保审批而擅自开工建设或生产的项目,对于其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由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项目,由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停,并限期恢复建设地原貌。
  (四)落实环保“三同时”保证金制度。认真落实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保证金制度,按项目环保设施投资的5-20%缴纳“三同时”保证金。确保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实施到位,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经“三同时”验收合格后,及时将保证金退还给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按“三同时”要求建设的,“三同时”保证金充作环保专项治理资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发放准予生产经营的相关证照。“三同时”保证金具体实施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落实环保经济与价费政策。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税收、信贷、贸易、土地和政府采购等政策。落实环保型产品开发、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垃圾回收、废物综合利用的税收和科技等优惠政策,免征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的增值税。强制实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评定企业环境信用等级,并在信用评定等体系中纳入环保内容。优先保证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营的用地和用电,对污染治理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完善征收手段,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排污权交易制度。落实与环境有关的价费政策,推进资源开发利用和企业生产过程中环境污染外部成本内部化改革。城市(含县城)的水价在2006年底前要包含污水处理费,2008年底前水价构成要包含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成本,以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通过调整水价筹集的污水处理费用不足的城镇,当地财政要对运营成本给予适当补助。完善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全面推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落实水、矿产、森林、土地、动物等资源收费政策,促进环境保护,缓解生态压力。对运用价格政策筹集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资源补偿等环境保护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六)健全环境保护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把环保投入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除环保专项资金外,各级财政安排的环保治理等经费要逐年增加,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十一五”期间,全市环境保护投资指数占GDP的比例要在2005年的基础上逐年提高。设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纳入专项资金,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统一安排使用。各区、县(市)要相应设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各级政府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和环保行政事业编制人数,将环保机构基本经费按当地综合经济部门的标准足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加大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对环境监测、监察、核与辐射安全、宣传和应急体系等重要专项业务工作所需经费要重点予以保障。企业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加大环保资金投入,落实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以推进污水、垃圾处理市场化为重点,加快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积极引进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和社会资本投入环境保护事业,形成政府主导、市场推进、多元投入的格局。
  (七)加强环保能力建设。完善环保管理体制,加强市和区、县(市)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机构建设,在中心镇设立环保机构,街道和其他乡镇要有专门人员负责环境监管工作。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业务培训,努力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环保队伍。区、县(市)级环保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市级环保部门的意见。各级环保部门专业人员应占本部门总人数的70%以上,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录用、调入和安置非环保专业人员。构建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在2008年底前,区、县(市)环境监测站、环境监察大队要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加快建立我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和环境监测预警、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加强环境信息中心及信息网络建设,加强环境科学研究能力建设。
  五、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
  (一)完善环保法规标准体系。要尽快制定社区环境管理办法、园区环境管理办法,出台新农村建设环境保护及公共场所室内环境保护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标准,为环境执法监管提供法制保障。
  (二)严格依法行政。环保、城管、公安、卫生、交通、水利、航监、建设、规划、国土、公用事业等部门应增强环境执法意识,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强化公众参与环评制度,采取听证会、对污染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聘请环境监督员等形式,提高公众参与环保的力度。要通过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要加大环境执法力度,重点查处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违反“三同时”制度、不正常运转治污设施、超标或偷排污染物、不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发建设和违法、违规采选矿造成生态破坏等环境违法案件,将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级政府不得出台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干扰正常环境执法。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督检查,对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超总量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治,并吊销排污许可证。
  六、深化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宣传教育,强化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环保部门要与新闻单位建立环境新闻通报制度,与社会团体建立环境信息交流制度,与文化部门积极培养环境宣传教育中介机构和民间社会团体,鼓励文化企业、广告公司、演出团体等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司法部门要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教育重要内容。新闻媒体要把加强环保宣传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大力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积极推介环保工作先进典型经验,对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要按程序予以监督曝光。各级干部培训机构要加强对干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环保培训。各类学校要深入开展国情省情市情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教育。在广大市民中大力开展环保科普宣传,积极倡导环境文化和生态文明,提升全民环境伦理道德水准,让人民群众真正认识环保、了解环保、支持环保,自觉投身到环保事业中去。广泛开展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和环境友好企业等绿色创建活动,推动全社会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在全市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群众广泛参与的环境宣传教育机制。
  七、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环境保护工作列入政府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定期听取环保工作汇报、研究和解决环境保护问题。建立和完善环境与经济综合决策机制,在制定重要规划和开发计划时,要充分考虑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做到未经调查研究不决策,未经科学论证不决策。各级政府都要成立和完善由政府一把手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党政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环境保护协调推进委员会,及时协调解决环保工作重大问题。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环保工作。各级政府要向同级党委、人大、政协报告或通报环保工作。
  (二)落实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把环保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强化责任考核,确保各项环保目标任务完成。各级政府一把手是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环保目标管理,确保环境安全。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目标责任制,做好相关环保工作。环保部门要做好统一监管和组织协调工作;经济管理部门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及环保产业发展,督促企业做好环保工作;科技部门要组织环保科技攻关,解决环保关键技术难题;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资源保护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建设、城管、公用事业等部门要加快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加强扬尘污染控制;监察部门要对环境保护中的违法案件严格责任追究;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环境保护价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电力监管和公用事业部门要配合对关闭、停产的违法排污企业进行停电限电、停水处置;公安、交通部门要综合整治机动车、社会生活、道路交通噪声;规划、海事、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旅游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工作。
  (三)严格环保绩效考核。从2006年开始,将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环保“三同时”执行率、辖区内空气质量、饮用水安全、流域出境断面水质等主要环境指标纳入各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同时纳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建立环境保护奖惩机制,对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工作实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环保目标任务的,要问责、批评和诫免。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有关部门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本决定精神,制订措施,抓好落实。市环保局会同市监察局监督检查本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向市政府书面报告。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市级工业园区认定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市级工业园区认定办法的通知

庆政发〔2012〕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市级工业园区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大庆市市级工业园区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业园区建设,提升园区管理水平,加快培育产业集群,依据《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加快园区化工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庆政发〔200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定对象。
  各县、区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区域经济特色,采取各种方式辟建的以生产加工型企业为主体的工业园区。
  第三条 认定条件。
  (一)主题突出,特色鲜明。园区内企业关联度较高,已形成产业集群雏形,或产业方向明确,发展势头强劲。
  (二)集中启动,连片开发。土地集中使用,项目集中摆放,已启动面积0.5平方公里,或入驻企业10户以上。
  (三)基础良好,潜力较大。园区基本达到“七通一平”,具备企业入驻条件,并且具有较大发展空间。
第四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工业园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初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现场考核,提出初步认定意见。
  (三)认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将初步认定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通过后以市政府文件印发。
第五条 认定管理。
  (一)对市级工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市级工业园区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对建设进展较慢的园区给予警告,连续两年被警告的,撤销市级工业园区资格。
  (二)我市现有的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工业园区和正在申报的省级工业园区,直接纳入市级工业园区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市级工业园区认定试行办法>的通知》(庆政发〔200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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