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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少年先锋队工作条例(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7:39:55  浏览:90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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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少年先锋队工作条例(试行)

共青团中央


中国少年先锋队工作条例(试行)
(1979年10月19日)

 

队的性质任务

  一、中国少年先锋队是中国共产党创立和领导的少年儿童的群众组织,是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党建立少先队是为了以共产主义精神教育少年儿童一代,使他们从小就在自己的组织里受到集体生活的教育和锻炼。党以“先锋”命名队的组织,是为了教育少年儿童学习革命先锋的伟大榜样,继承他们的事业。而不是要求少先队员起先锋作用。

  党委托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领导少先队的工作。

  二、少先队遵循党的教导,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旗帜,团结教育少年儿童,继承中国共产党的革命传统,立志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勤奋学习,锻炼身体,培养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的好品德和诚实、勇敢、活泼、团结的好作风,使少年儿童成长为在德育、智育、体育、美育诸方面都得到发展的共产主义接班人。

  三、培养教育少年儿童一代是全社会的任务。少先队工作是少年儿童教育事业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少先队要和学校、家庭,以及社会其它方面密切配合,共同加强对少年儿童的培养教育工作。

  少先队要配合学校教育,从少年儿童的实际出发开展各种活动,促进他们健康成长。并积极争取学校行政给以指导和帮助,按照少先队的特点,充分发挥少先队组织的教育作用。队的活动原则

  四、少先队要根据全面培养教育少年儿童的要求,通过读书、科技、劳动、文化娱乐、体育游戏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活动,培养他们良好的思想、行为、习惯、性格和作风,促进他们智力和体力的发展,不可偏废。

  五、少先队的活动要向全国人民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的伟大斗争结合起来,引导少年儿童接触社会,接触大自然,接触现代科学,使他们在实际生活中接受教育和锻炼。

  六、少先队的活动要有教育性。少年儿童正处在学习和成长的过程中,少先队的各种活动,都要考虑到对少年儿童的教育和影响。要通过各种活动,使他们增长一些知识,懂得一些道理,学会一些本领,养成一些好的习惯,在身心各方面有所得益。

  七、少先队的活动要有趣味性。少年儿童的兴趣爱好是多方面的。少先队要开展多种多样的活动,满足少年儿童身心发育的要求,培养他们多方面的兴趣和才能。要用社会生活和自然科学中的新鲜事物、古今中外的知识、各方面优秀人物的事迹去启发和诱导他们,用童话、故事、电影、戏剧等丰富多彩的文学艺术去感染他们。既要读书读报,又要娱乐游戏;既要给他们讲通俗易懂的道理,又要引导他们去实践;既要有室内活动,又要有户外活动;既要有集中的活动,又要有小型分散的活动。使他们在生动活泼的活动中受到教育。

  八、少先队的活动要培养少年儿童的民主精神,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引导他们自己动脑筋、想办法、订计划、做事情、培养他们的民主作风,在队的组织里学习自己管理自己,逐渐形成一个团结友爱的集体,在队旗下齐步前进。

  辅导员要积极指导少先队的活动和工作,不要包办代替,也不要放任自流。

 

队的活动内容和方法

  九、少先队要教育少年儿童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为将来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好准备。要通过经常的生动活泼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明确学习目的,了解学习各门功课的意义;要善于培养和启发他们对科学文化的兴趣爱好;要巩固和丰富他们的课堂知识,开阔视野,扩大知识领域;要培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要培养勤奋学习、不怕困难的顽强精神和善于思考、爱惜时间、经常阅读课外读物、喜爱研究学问等良好学习习惯;要交流科学的学习方法和经验。

  不要重复课堂教学,不要搞变相的测验和考试,不要搞学习成绩的评比竞赛运动。

  十、少先队要对少年儿童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组织少年儿童和老工人、老贫雇农、老红军、英雄模范人物见面,阅读革命回忆录,唱革命历史歌曲,参观革命遗迹,纪念革命节日,慰问烈军属,祭扫烈士墓等。使他们了解中华民族发展的悠久历史,了解革命先辈为了祖国的独立、人民的解放,前赴后继、艰苦斗争的英雄事迹,增强民族自豪感,珍惜革命成果,热爱共产党,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从小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立志做一个献身人民的人。

  十一、少先队要引导少年儿童关心国内外大事。教育少年儿童拥护党在新时期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帮助他们了解四个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大成就。关心世界人民的革命斗争。在教育中,不要空洞的讲大道理或搬用少年儿童难于理解的政治术语。

  十二、少先队要对少年儿童进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教育,培养他们勤奋学习、助人为乐、遵守纪律、艰苦朴素、爱护公物、英勇对敌等好品德好风尚。要进行法制教育。要经常开展“向雷锋同志学习”的活动。要表扬少年儿童的好行为好作风,鼓励他们一点一滴的进步;要选择带有普遍教育意义的事例,组织他们讨论,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要进行具体的道德行为的训练,使他们逐步形成良好的习惯和风气。

  要坚持正面启发、积极诱导、耐心说服的原则,要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经过长期的熏陶感染,逐步培养和锻炼少年儿童,不能急于求成。对他们的缺点和错误要具体分析,不要采取简单粗暴的做法。

  十三、少先队要组织少年儿童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和公益活动,如植树、美化校园、种油料作物、拣粮、小秋收、手工、饲养等,教育他们尊敬劳动人民,珍惜劳动成果,养成劳动习惯,从小学习用自己的双手为社会造福,为人民服务。

  这些活动一定要从教育出发,不要单纯当劳动力使用;要符合学校工作规律,不要影响少年儿童的学习和健康;要因时因地制宜,不要强求一律;要讲求实效,不要搞形式主义和追求数字。

  十四、少先队要积极开展体育游戏和文化娱乐活动,增强少年儿童的体质,培养他们活泼开朗的性格和多方面的才能。可以组织各种体育和文艺的兴趣小组,举行体育比赛和文艺会演,推广有益的游戏。

  活动要小型多样,注意照顾少年儿童的不同兴趣和要求。

  十五、少先队要培养少年儿童爱清洁、讲卫生的习惯。要宣传卫生常识,提倡天天洗脸和漱口,勤剪指甲勤洗手,早睡早起做早操。教育他们关心公共卫生,保持书籍和用具的整洁,端正看书和写字的姿势,注意保护视力。

  十六、少先队要协助学校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组织好少年儿童的校外生活和节日、假期活动。

  要创造条件,建立小队之家或中队俱乐部等校外活动场所。组织简单易行、丰富有趣的假期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举办假期俱乐部、儿童乐园和夏令营。在假期里,还要帮助少年儿童安排好作息时间,做好假期作业。

  校外活动和节日、假期活动要特别注意安全和卫生。

  十七、少先队要组织好大、中、小队活动。大队活动一般每学期两次,中队活动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小队活动可以根据需要灵活开展。中学少先队的活动,应该适应中学队员的年龄特点,加强思想性、知识性,培养队员独立活动的能力。

  要建立经常活动的阵地和制度,如建立队室、墙报、图书室(角)、英雄角、光荣簿、大中小队日记、实验园地、各种兴趣小组、联络网和操练制度等,使队的工作经常化。

  要选择最有教育意义的、最受少年儿童欢迎的活动,年年开展,形成传统。

 

队的组织

  十八、少先队应当把全体少年儿童吸收到组织里来接受教育。

  (一)发展队员必须按照队章办事。不要提高或者附加入队的条件。批准队员时,辅导员和教师可以提出意见,但是不能包办代替,不能更改队委会的决定。

  (二)要重视和做好少年儿童入队前的教育,组织他们学习队章,帮助他们了解队的组织,明确入队目的。

  (三)对缺点较多和犯过错误的少年儿童,要热情地、耐心地帮助他们,及时吸收他们入队,不要长期“考验”。

  对有生理缺陷或智力发展较慢的少年儿童,也应发展入队,不要歧视他们。

  (四)在校外少年儿童比较集中的地方,可以根据条件建立少先队组织。按照校外少年儿童的特点和要求,组织他们学习文化,开展各种活动,活跃生活。

  十九、少先队要对队员进行队的组织教育。要使队员知道少先队是谁创立和领导的,为什么要以“先锋”命名,知道少先队的光荣历史,知道红领巾、队旗、队礼、呼号的意义,知道少先队组织对队员的要求是什么,应该具有什么样的作风,以增强队员的光荣感和责任感。

  二十、少先队应该经过民主选举产生自己的领导机构。大、中队委员会和小队长要由队员提出候选人,经过充分讨论,选举产生,每年选举一次。辅导员对于选举工作要加以指导和帮助,但是不能指定人选,不能更改少先队的决定。

  大中队委员会要定期开会,讨论工作,制定计划,组织活动。大中队委员和小队长要做好自己担任的工作,执行集体的决定,关心整个队委会的事情;注意征求队员的意见,让大家讨论队的工作和活动。

  二十一、少先队的奖励和处分是为了教育队员。对于有优秀行为的少先队员和优秀集体,要进行表扬和奖励。对少年儿童的一些好的思想行为,要细心爱护培植,不要对他们要求过高过全。

  队员犯了错误,经过多次帮助仍不改正的,可以适当地给以处分。处分要按照队章的规定办事,不能随便撤销职务、摘红领巾。

  二十二、少先队要做好超龄队员的离队工作。要勉励他们珍惜少先队的荣誉。离队后,红领巾和队员登记表由本人保存,留作纪念。要对超龄队员进行共青团的教育,鼓励他们争取做个光荣的共青团员。

 

辅导员

  二十三、辅导员是少先队员亲密的朋友和指导者。他们受共青团的委托,直接担负辅导少先队工作的光荣任务。

  少先队的大队设大队辅导员,中队设中队辅导员,农村可以以公社或学区为单位设总辅导员。中小学少先队辅导员一般由教师兼任,中学少先队的中队辅导员,也可以由高年级学生团员担任。较大的学校可以设专职的大队辅导员。

  辅导员由党团员或思想进步、作风正派、热爱儿童的教师以及各条战线上的先进人物担任。总辅导员和大队辅导员由市或县团委聘请,中队辅导员由区或公社团委聘请,并发给聘书和红领巾。

  二十四、辅导员要发扬献身精神、创造精神和民主精神,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应该努力做到:

  (一)热爱儿童。细心地关怀他们,耐心地教育他们,热心地帮助他们,做他们的知心朋友。

  (二)以身作则。用自己的模范行为影响少年儿童,做他们的表率。

  (三)努力学习。学习政治,学习教育理论,学习队的业务,熟悉教学工作,研究培养人的学问,丰富各种知识,学会必要的活动技能。

  (四)深入实际。多做调查研究,虚心听取意见,注意抓好典型,善于总结经验。

  二十五、大、中队辅导员的主要工作是:

  (一)指导大、中队委员会和小队长订好工作计划,组织好队的活动,做好发展队员、编队选举、奖励处分等组织工作。

  (二)经常了解少年儿童的思想、学习、健康、生活情况,向党团组织和学校反映。

  (三)培养少先队的积极分子。要培养他们热心为大家服务的精神,教给他们工作方法,总结和传播他们的好经验,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困难。要对旗手、鼓号手和墙报委员等给以基本技能训练。要照顾他们的兴趣和特长,关心他们的学习和健康,不要使他们负担过重。

  (四)主动向学校、教师、家长和社会各方面宣传少先队的性质、任务和作用,取得广泛的支持和帮助。

  (五)大队辅导员还要领导中队辅导员的工作。要经常了解中队辅导员的工作情况,帮助他们开展活动。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学习,讨论工作,交流经验。要经常向团组织汇报工作,取得团组织的领导。

 

团对少先队的领导

  二十六、带领好少先队是党交给共青团的一项光荣任务。各级团委必须加强对少先队工作的领导,要把队的工作列入计划,定期研究,加强检查督促。要经常深入基层,总结经验,指导和推动基层工作。

  凡是有少先队组织的地方,团的基层组织应当设立少年委员,或者吸收大队辅导员参加团的委员会,并且要定期讨论少先队的工作。

  团的组织要教育团员经常关心少先队的工作,发动团员为少先队做好事。

  二十七、团的组织要做好培养辅导员的工作,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各级团委要定期举办辅导员训练班。还要建立辅导员的学习和会议制度,搞好经常的学习,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

  团的组织要定期表扬和奖励辅导员,总结和推广他们的经验。

  团的组织要同教育行政部门加强联系,及时反映辅导员工作的情况和意见,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例如,吸收辅导员参加一些必要的会议,为辅导员安排一定的学习和会议时间等。在评奖、晋级时将辅导员对少先队工作的贡献作为条件之一,评选表扬优秀教育工作者时,要有一定数量的辅导员名额。

  为了积累经验,提高队的工作质量,要保持辅导员的稳定性。

  二十八、各级团的组织要在党的领导下,配合各有关方面,向社会和家庭宣传正确教育少年儿童的观点和方法,为少年儿童教育创设一些有利条件,形成关心和热爱少年儿童的良好风气。团的组织要向一切危害少年儿童的现象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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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北京市动员组织公民献血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6年3月28日决定废止,现予公告。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3月28日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认真做好“两基”验收后巩固提高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认真做好“两基”验收后巩固提高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继续把“两基”放在教育工作“重中之重”的地位,在积极推进实现“两基”目标的同时,不断巩固“两基”成果,提高“两基”整体水平和质量,现将《关于认真做好“两基”验收后巩固提高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
执行。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巩固提高目标、规划、实施步骤和措施,县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巩固提高具体方案,并落实到乡,扫盲方案要落实到村,落实到人。各地要深入调查研究已经通过“两基”验收地区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任务,
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在实践中不断创造和总结新鲜经验。



党的十四大提出本世纪末在我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在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重视下,经过广大教育工作者和人民群众共同努力,“两基”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通过“两基”
验收地区,仅是达到了我国现阶段“普九”和“扫盲”工作的基本要求,还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标准低、基础薄弱、指标波动等问题,地区之间发展也不平衡;一些地方产生松懈情绪,出现了削减对“两基”的投入,辍学率有所回升,放松扫除剩余文盲等现象,这是应当高度警惕并及时防止
和纠正的。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要培养“数以亿计高素质的劳动者和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并号召“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大力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落实《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继续把“两基”放在教育工作“重中之重”地位,在积极推进实现“两基”目标同时,必须不断巩固“两基”成果,提高“两基”整体水平和质量。现对通过“两基”验收地区巩固提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两基”为“重中之重”方针,突出重点,抓好薄弱环节。实现“两基”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现阶段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中之重”。已通过“两基”验收地区,标志着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以下简称扫盲)达到一定水平,为今后教
育发展奠定了基础。但评估验收是对“两基”阶段性成果检查,并不意味着实施义务教育和扫盲工作的终结。巩固提高是“两基”工作的一个重要阶段,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政府、教育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继续把“两基”放在“重中之重”地位,正
确认识和处理教育与经济,“两基”与其他各级各类教育之间关系,以高度历史责任感和极大努力,不失时机地抓好巩固提高工作。这是新形势向我们提出的紧迫任务。
巩固提高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出发,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突出重点,抓好薄弱环节。要以普及程度、师资队伍建设和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为重点,扎扎实实巩固提高“两基”原有评估项目及指标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立足于21世纪经济建设、社会
发展以及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从本地实际和现有工作基础出发,实事求是地确定现阶段巩固提高重点内容,基本要求和期限,不同地区可有不同侧重和不同要求。对大中城市薄弱学校建设,农村初中阶段教育,特殊教育,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扫除妇女文盲和流动人口文盲等薄弱环节应
加大工作力度并实行倾斜政策。大中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较好、“两基”基础较稳固地区,可提出切实可行的提高内容要求和指标,逐步实现学校布局“合理化”,办学条件“标准化”,教育管理“规范化”,办学特色“多样化”,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二、加强领导,优先保证“两基”巩固提高经费投入。“两基”巩固提高工作主要是地方政府责任,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各地要进一步明确省、地、县、乡级人民政府“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职责,完善义务教育和扫盲工作地方政府负责的目标责任制,加强县级政府统筹管理权,经济
发展较快地区,要充分发挥乡财政的作用。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教育投入体制。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在教育经费中优先保证“两基”巩固提高投入,并逐步增加比例。各级人
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依法做到“三个增长”,依法落实中央和地方已出台的“两基”投入政策,依法足额征收城乡教育费附加和依法规范农村教育集资,做到专款专用。要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义务教育各类学校经费开支定额和生均公用经费开支标准划拨经费。各级人民政府机动财
力、新增财力要有相应比例用于义务教育。要继续落实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扫盲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保证扫盲教育经费。
采取减免杂费、书本费,建立健全助学金制度等办法,帮助贫困家庭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的免费范围。
各级教育部门要与各级审计部门密切配合,每年进行一次教育经费的审计工作,加强财务审计和监督,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三、继续巩固提高普及程度和扫盲水准。巩固九年义务教育尤其是初中阶段各项普及程度指标,进一步提高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按时毕业率,进一步降低在校生尤其是初中在校生辍学率,杜绝产生新的文盲。对农村未读完初中的17周岁以下少年,应切实抓好补偿教育,保证其在主
要学科上基本达到初中文化程度要求。在此基础上,可适当调整或重新制定一些指标要求,不断提高普及程度和人口覆盖率。巩固提高任务较重的地区,一般不提出普及教育新目标,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要十分慎重。大城市和沿海经济发展较快地区,努力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巩固原有各项扫盲指标,有效控制复盲率。加大扫除剩余文盲力度,使所辖基层单位都达标。按照学文化、学技术,脱盲、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思路,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脱盲后巩固提高工作,大力开展各类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四、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两基”与“两全”是一个有机整体,推行素质教育最终要落实在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上。在巩固提高阶段,要以全面提高国民素质为宗旨,使实施素质教育初见成效,把“普九”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其主要标志是:党政
领导干部、教育工作者、学生家长初步形成素质教育观念;大中城市薄弱学校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基本规范,择校生乱收费得到治理;城市基本实现小学升初中免试、就近入学,中等学校招生制度改革初见成效;按照新调整的义务教育阶段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进行教
学,积极推进教学改革,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试方法,滥编、滥印、滥发复习考试资料得到遏制,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有所减轻;教师队伍师德建设取得新进展,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初步建立推进素质教育实施的督导评估制度和运行机制。
五、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义务教育各类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配备教师,不断提高小学、初中教师学历合格率和学历层次。高度重视并认真抓好教师职业道德教育,使全体教师热爱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和尊严。要坚持并完善教师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增强
教师培训的针对性,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培养提高教师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使教师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提高到新水平。依法实施教师资格制度,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开始后,所有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完善教师聘任、职务评聘和考核制度。优化教
师队伍结构,扶持和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不断增加骨干教师比重,培养造就一批优秀教师。要组织优秀教师送教下乡,促进城乡教师互助合作,共同提高。
小学、初中校长都能达到国家规定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坚持和完善校长培训制度,进一步提高校长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对新任校长要进行岗位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对已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校长,要继续进行国家规定学时的提高培训。完善校长负责制,逐步试行校长
职级制,加强校长队伍整体建设。抓好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校长、扫盲与农村成人教育专职干部培训。
进一步改善和提高教师待遇。教职工工资足额预算,按时发放,保证教师工资水平随国民收入增长逐步提高。切实解决拖欠教师工资问题和医疗方面的实际困难,逐步建立医疗、退休保险等保障制度。本世纪内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大力推动教职工住房建设,逐步使城镇教职工人均
住房面积达到或超过当地居民平均水平。
六、进一步调整学校布局,充实和改善办学条件。遵循方便学生就近入学和充分利用教育资源,提高办学规模、效益原则,合理调整中小学校布局。新建居民区和老居民区改造时,必须配套建设实施义务教育学校。
区别大中城市、县镇、乡村三类学校,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应办学条件标准,采取措施促进同类学校共同达标。重点是教育教学设备、仪器,文娱、体育、卫生、劳动器材和图书资料(包括教师用书),并提高完好率、利用率,有条件地方可根据学校工作需要,配置现代教育技
术设备,并分期分批建立学生劳动和社会实践基地。
加强乡(镇)、村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建设,逐步增加学校数量,扩大培训规模,改善办学条件,配备必要教学设施,建立各种形式的实验、实习基地,办好一批示范性乡(镇)、村农民文化技术学校。
七、深化农村初中教育改革。农村普通初中要在学好文化科学知识基础上,依据当地经济建设、社会生活和学生全面发展需求,上好劳动技术课,有条件的学校可利用选修课、课外活动开设实用技术和职业技术课程等。要进一步加大农村初中办学模式改革力度,从实际出发,积极推进
多种形式“分流教育”,还可根据需要附设职业班、劳动技术班,使每个学生都能得到充分发展,学有所得,为他们回乡生产打好初步基础。
八、大力发展特殊教育事业。要把残疾与正常儿童少年同步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巩固提高规划,统筹安排。要采取多种办学形式,确保“九五”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目标实现。30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区),要形成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
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格局,使残疾儿童少年能够较好地接受义务教育。
要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对有学习能力的残疾青壮年开展扫盲教育。
努力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的办学条件,使县级以上特殊教育学校的校舍建设、教学仪器配备等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要求。特殊教育学校要有劳动技术和职业教育场地、设备和器材等。有条件的地方,要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现代化的教学、康复设备。
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培养和提高残疾学生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特殊教育学校要开设适应当地经济发展和就业需要的劳动技术和职业教育课程,使学生真正掌握1-2门劳动或职业技能;普通学校的特殊教育班也要因地制宜开展劳动技术教育。
九、坚持依法治教,建立健全“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督导评估和监控、奖惩制度。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执法意识,明确和落实各自法律职责、权限和行政程序,建立和完善“两基”执法监督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工作。制定并不断完善与《义务教育法》、《扫除文盲工作条
例》相配套的地方性规章,建立健全教育行政执法机构、执法队伍和执法监督制度。认真贯彻国家颁布的有关学校管理规程,不断提高义务教育各类学校管理水平,使“两基”工作走上法治化轨道。
建立健全县级“两基”工作每年自查自评制度和上级政府对县级“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督导评估制度。对通过“两基”验收的县(市、区)要有计划地进行复查,对特殊教育等薄弱环节要重点进行专项督导和抽查。连续两年不能保持“普九”和“扫盲”各项指标要求的,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撤消其“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县”称号,并报教育部备案。对“两基”巩固提高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县(市、区),省级人民政府可给予表彰和奖励。有条件地方,应建立九年义务教育实施水平监控制度,并在教育部统一规划下,逐步形成
全国监控网络。教育部对“两基”巩固提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1998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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