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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1:11:55  浏览:96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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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06〕19号


劳动保障部:
  你部《关于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组建方案的报告》(劳社部报〔2006〕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日常工作由劳动保障部负责。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



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拟订农民工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为国务院决策提供意见建议;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要点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定期向国务院汇报农民工工作情况,并及时通报各地区、各部门。
  二、联席会议成员组成
  联席会议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农业部、文化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统计局、安全监管总局、法制办、国研室、扶贫办、西部开发办和中宣部、中农办、高法院、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共31个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领导同志任总召集人,劳动保障部部长、国务院1位副秘书长、国务院研究室1位负责同志为召集人,各成员单位1名负责同志为组成人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办公室主任由劳动保障部1名副部长兼任,副主任由主要成员单位1名司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1名司局级干部为办公室成员,各成员单位1名处级干部为联络员。
  三、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一)定期向国务院汇报工作进展情况。主要汇报落实政策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总结推广各地开展农民工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决策提供参考。由召集人代表联席会议汇报,联席会议有关组成人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参加。
  (二)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全体会议。主要内容: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民工工作的指示及有关会议、文件精神;议定年度工作计划、任务指标和阶段性工作安排;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议;研究其他事项。确因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全体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参加。全体会议请示国务院同意,可邀请有关单位列席。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确认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各成员单位,同时报国务院。
  (三)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开展专项活动和联合调研。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报请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不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或部分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调研、召开专门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并及时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成果。同时,各部门和单位要指导和督促本系统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多种形式,全面推进农民工工作开展。
  (四)做好信息通报和交流。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编辑《联席会议简报》,报送国务院领导同志,并送各省级人民政府及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有关信息收集和档案管理工作,编印工作手册,并按各成员单位要求及时提供资料信息。
  (五)对农民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对策建议,应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征得有关成员单位的同意后,上报国务院。遇有意见分歧的,由召集人或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协调后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将有关意见和理由报国务院决定。
  联席会各成员单位还要共同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华建敏  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
  召 集 人:田成平  劳动保障部部长
       张 平  国务院副秘书长
       韩长赋  国研室副主任
  成  员:杜 鹰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吴启迪  教育部副部长
       刘燕华  科技部副部长
       刘金国  公安部副部长
       屈万祥  监察部副部长
       姜 力  民政部副部长
       段正坤  司法部副部长
       王 军  财政部副部长
       胡晓义  劳动保障部副部长
       傅雯娟  建设部副部长
       范小建  农业部副部长
       周和平  文化部副部长
       陈啸宏  卫生部副部长
       王国强  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吴晓灵  人民银行副行长
       黄淑和  国资委副主任
       王 力  税务总局副局长
       钟攸平  工商总局副局长
       邱晓华  统计局局长
       孙华山  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
       郜风涛  法制办副主任
       高鸿宾  扶贫办副主任
       王金祥  西部开发办副主任
       欧阳坚  中宣部副部长
       陈锡文  中农办主任
       黄松有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董 力  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
       卢雍政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甄 砚  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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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安委办〔2010〕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推进烟花爆竹生产“五化”(工厂化、机械化、标准化、科技化、集约化)进程,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制度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建立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各自职责内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分工负责的责任体系,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强化管理。

2.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人员。企业要设置与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少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较强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心,熟悉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掌握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经过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要给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要的奖惩权力,相应提高待遇,做到责权一致。

3.建立完善企业负责人值班(带班)制度。企业要建立完善企业负责人和涉药生产线负责人值班(带班)制度,及时应对处置异常情况和突发事件。在生产期间,企业每天要安排分管安全或生产的负责人在企业值班或带班,各涉药生产线要有一名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现场带班,重点工房(部位)也要指定一名安全负责人负责整个工房(部位)的安全管理和协调工作。

4.健全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的安全生产制度: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重大危险源管理、隐患排查治理、购销合同管理、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危险工序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职工考勤登记、违规违章处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事故应急救援与演练、事故报告及处理、安全资金提取和使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安全生产例会等,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记录或台账,切实把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实际生产作业和经营活动之中。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完善,且至少每两年要修订一次。

5.健全完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企业要按照《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以下简称《技术规程》)和《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以下简称《设计规范》)等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规范的规定,认真制订各岗位特别是涉药岗位(工序、场所)和库区(房)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要切合实际、科学合理、简明扼要、可操作性强,并张贴或悬挂在相应岗位的醒目位置上。随着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规范的修订以及企业生产工艺技术的变化,要及时对相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修订完善。

二、不断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

6.不断改造完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企业要对照《设计规范》,对本企业总体布局、工艺流程、危险性工(库)房和安全防护屏障、消防与防雷防静电等安全生产基础设施进行全面的检查、评估,制订改造提升计划,并在2011年9月底前完成检查评估工作和改造提升计划的制订。要充分利用生产淡季和高温季节停产的时机,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改造提升,使工(库)房建筑结构和防火等级、安全防护屏障、含药废水处理、消防与防雷防静电等重要安全生产设施全面达到《设计规范》要求,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7.认真把好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关。烟花爆竹建设项目的设计,要聘请具有乙级以上工程设计资质,且具有民爆器材、火炸药、弹箭工程、有机化工、石油化工工程建设项目设计经验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设计规范》规定;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设计审查,设计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要监督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当地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8.努力推进机械化生产。企业要努力推进烟花爆竹生产机械化,积极采用本质安全、性能可靠的自动混药机、自动装药机等机械设备,逐步在混药、装药、制引、结鞭、敷球等工序实现机械化生产。要通过机械化生产,实现有药工序人机隔离操作,或尽量减少制药、装药等有药工序的现场作业人员,努力提高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水平。

9.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企业要不断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按照《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6〕180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资金,交纳企业风险抵押金,并保证下列事项所需资金的使用: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维护和改造、隐患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评价与风险评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急救援器材配备、应急救援演练。同时要积极探索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三、强化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安全管理

10.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生产和经营活动。企业要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活动,规范生产和经营行为,严禁超许可范围生产和经营。严禁生产企业“一证多厂”和“虚假整合,多头管理”,严禁将生产线分包、转包;严禁经营企业购买和销售礼花弹等A级烟花爆竹产品,严禁将经营权转包、租赁;严禁倒卖、出租及以其他任何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11.加强重大危险源和重点部位监控。企业要对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对各涉药部位进行安全评估,实行分级管理,确保重大危险源和重点部位处于可控状态。对药物仓库(含中转库)、成品库房、晾晒场、烘干房等重大危险源和重点部位,要认真进行安全性分析和风险评估,安装视频监控和异常情况报警装置,并登记建档,制定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和重点部位要设立或悬挂明显的警示标识,落实安全责任人,明确其安全职责。对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要按照有关规定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12.严格生产过程违规违章行为查处。企业要把治理“三超一改”(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和“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实抓细抓好,特别是要严防有裸露药的工房、临时存药洞、药物和半成品中转库、药物和成品仓库的超员或超量。调整生产工艺和技术、改变工房用途、应用新药物、使用有药机械设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安全评估和报批。要按照《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规范》(AQ4101)要求,尽快实现对混药、装药等重点1.1级工房和现场作业人员多的1.3级工房的视频监控,同时要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值(带)班制度,加强日常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职工违规违章行为,坚决杜绝“三超一改”和“三违”现象。一经发现“三超一改”和“三违”行为的,要严厉处罚并进行公告,起到教育警示作用。

13.加强储存环节安全管理。企业要健全完善仓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仓库消防、防雷、防护屏障和安全监控等安全设施建设,配备足够的消防、报警等安全器材。要强化产品储存、装卸过程安全管理和库区(房)安全守卫工作,严防生产经营旺季超储现象,严禁在库房内拆箱、野蛮装卸、库房人员超员等违规行为,严禁将应储存在1.1级库房内的产品存放在1.3级库房内,严禁将不合格产品和收缴的非法产品与合格产品同库混存,严禁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和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14.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企业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评估制度,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日常性工作,抓实抓好,确保隐患能够及早发现,及时治理。每月要进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对发现的隐患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建立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及时发现、报告和消除隐患。发现重大隐患要立即停产整改,并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隐患未消除的不得开工生产;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5.加强安全生产标志和产品包装标识管理。企业要重视安全生产标志和产品包装标识工作,各工房和危险场所的安全生产标志,特别是定员、定量、定级标识,要正确、清晰、醒目,发现损坏或不清晰的要及时更换;产品包装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产品包装上应标明含药量、产品等级、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名称、燃放安全要求等重要内容;产品包装箱上应标明箱含药量、产品数量、产品等级、生产日期及生产企业名称、厂址、电话等重要内容。

16.强化经营过程安全管理。企业要健全并严格执行购销合同管理制度,供需双方必须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的安全责任。双方签订合同时要认真查验供货企业或销售对象的相关资质证明,并认真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的规定,建立完善产品流向登记制度,如实登记产品流向。批发企业要严把进货产品质量关,严禁购买和销售假冒伪劣以及非法制贩的产品,内销批发企业和零售点不得购买和销售礼花弹等A级产品;生产企业不得从其他生产企业购买烟花爆竹产品后再出售或加贴本企业的标签进行销售。

四、加强企业用工管理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17.加强企业用工管理。企业要针对烟花爆竹生产季节性强、人员流动性大、临时工多、作业时间不固定的特点,切实加强企业用工管理,严禁使用童工和学生,混药、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插引、封口、搬运等涉药岗位严禁使用身体残疾、有精神障碍或年龄超过65岁等不适合涉药岗位作业的人员。要严格职工上下班考勤、进出厂登记管理,切实做到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每天在岗人数、在岗情况心中有数,记录清楚。严禁职工串岗、脱岗,严禁穿戴易产生静电的衣服、带钉鞋等不符合规定的服装上岗。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要给予严厉处罚并记录在案。

18.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且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要定期对企业全体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要加强新职工安全知识教育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使全体职工了解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规章制度和专业安全知识,掌握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以及遇到紧急情况正确疏散和逃生方法。

五、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19.建立安全技术管理和安全检测机构。企业要逐步建立技术研发和安全检测机构,加强对技术研发工作的安全管理。新药物、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发和使用,要进行风险评估或安全性论证,并制定严格的审批制度和管理程序。新药物要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指标检测,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后方可使用;涉药新机械设备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安全性评估,并按照规定报安全监管等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要配备药物机械感度检测、导静电设备装置接地电阻检测等必要的安全检测设备,对药物、导静电设备装置进行定期检测。

20.加大安全生产技术科研力度。企业要加大安全技术、装备、工艺的科研力度,积极引进和应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技术装备和生产工艺。要不断完善生产工艺,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大力研发安全型烟花药剂,推广使用钝感、环保型烟花药剂,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积极开展烟花爆竹机械自动化生产线的研发,逐步实现鞭炮、组合烟花等生产同一性高的产品的机械自动化生产。

六、强化企业事故查处和应急管理

21.强化企业事故调查处理。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本企业的事故调查处理和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各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无论事故大小还是未遂事故,都要认真调查分析,建立档案。对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的同时,自身要深入分析事故原因,认真查找问题,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完善制度,堵塞漏洞,防止同类事故或事件再次发生。

22.强化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企业要按照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编制、评审和发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要确保应急预案程序简明具体、可操作性强,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与器材,确保遇险或事故状态下能够及时组织人员有序撤离、疏散和进行有效救援。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互相衔接,形成应急联动机制。应急预案要及时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定期修订完善。

七、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23.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活动。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有关要求,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机构,建立工作考核激励机制,积极开展岗位达标和企业达标活动,通过安全标准化工作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十二五”期间,所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都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活动。到“十二五”末,生产企业达到二级以上标准化企业的占60%以上,经营企业达到二级以上标准化企业的占80%以上。

24.注重企业安全绩效考核和安全文化建设。企业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重要内容,设置目标绩效考核指标,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日常管理工作之中,实施严格的目标绩效考核,奖优罚劣,确保各项安全措施执行到位。要搞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把安全文化建设融入到企业管理工作之中,不断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形成全体职工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八、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

25.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要科学制定和实施烟花爆竹产业发展规划,严格烟花爆竹行业准入条件,合理控制生产企业特别是礼花弹等高危产品生产企业的数量,促进烟花爆竹生产集约化发展。要积极推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安全改造,改进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要严格把好安全生产许可关,对不符合当地烟花爆竹产业发展规划、新(改、扩)建项目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对原有企业整顿提升达不到《设计规范》要求的,一律不予换发新的许可证。到“十二五”末,力争全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数量比“十一五”末减少20%。

26.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要认真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的安全责任,严格企业建设项目设计安全审查和竣工验收程序,强化烟花爆竹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烟花爆竹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验收评价报告要按有关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项目建设完成后,要按照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对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设计图纸不全以及没有通过安全设计审查的,不予竣工验收。

27.加强烟花爆竹产品品种管理。要从严规定烟花爆竹产品规格、药量等重要安全技术指标,禁止使用退役双(多)基发射药或直接使用退役单基发射药生产烟花爆竹,严禁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禁止生产药物敏感度高、药量大、燃放无固定轨迹等危险性大的产品,淘汰对环境污染严重的产品。

28.强化烟花爆竹产品流向监督。认真检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要求,建立完善烟花爆竹购买、销售登记制度,登记记录至少要保存两年备查。运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建立全国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对礼花弹的生产、销售、运输、燃放、进出口流向实施有效监管,并逐步实现对所有烟花爆竹产品和黑火药、引火线以及重要危险性原材料流向的信息化监管。

29.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和能力建设。烟花爆竹产区要配备专门人员,烟花爆竹主产区要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安全监管人员要熟悉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了解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和辖区内企业基本状况,掌握烟花爆竹专业基本知识。要加强安全监管人员专业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不断提高安全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

30.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检查工作。要按照年度监管执法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执法检查工作,制定检查计划、检查表,组织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充分发挥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保险费率的奖惩作用,建立安全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和事故处罚额度、安全生产执法处罚等方面的约束机制。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对不认真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31.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以下简称“打非”)。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密切配合,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烟花爆竹传统产区和问题突出地区的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对“打非”工作的组织领导,由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牵头,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组织开展“打非”行动,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对因“打非”工作职责不落实、工作开展不力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32.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要认真查明事故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按规定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并及时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凡是发生人员伤亡责任事故的企业,要一律停产停业整顿整改,限期消除隐患,经当地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恢复生产经营;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企业,一律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对发生重大以上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烟花爆竹企业的厂长(经理)。

各地区要根据国务院《通知》、国办《通知》精神和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烟花爆竹安全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强对烟花爆竹企业的监督指导,促进企业真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好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提高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努力实现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出务工汇兑转储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出务工汇兑转储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外出务工汇兑转储业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开展外出务工汇兑转储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外出务工汇兑转储业务作为我行的一项新业务,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力。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外出务工人员每年收入达2000亿元以上。各级行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此项业务的重要性,发挥中国农业银行机构网点遍布城乡的优势,使其成为中国农业银行扩大存款
市场占有份额的重要手段。
二、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为务工汇兑转储业务的开展创造条件。
(一)处理好与当地劳动管理部门的关系。各级行要主动和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加强合作与交流,充分掌握劳务输出的地点、单位、收入水平和人数等第一手材料,为我行开展此项业务奠定基础。
(二)处理好资金汇出行和汇入行之间的关系。有一部分资金汇出行认为开展此项业务会对他们自身的存款造成一定的冲击和影响。但是,务工汇兑转储业务的范围是整个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其服务对象不仅局限于打工人员,也包括遍布全国的经商人员,因此各行要树立起全国农业银行
“一盘棋”的思想,为增强中国农业银行整体资金实力出力。
(三)处理好本行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各部门之间要实行部门分工责任制,资金组织部门负责务工汇兑转储业务的宣传、开发、考核和指导检查;财务会计部门负责汇兑结算和汇款的查询查复;科技开发部门负责电子汇兑的技术保障和配套设备的配置,以保证此项业务的顺利开展。

三、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大力抓好宣传和服务工作。各行要大力宣传外出务工转储业务的特点,介绍该项业务的办理方法和收费标准。尤其对那些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地区,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宣传中国农业银行汇款更安全、快捷,收费更低,从而使更多的人了解这项业务并来我
行办理这项业务,最终达到转储的目的。各营业机构要提高服务水平,对于办理务工汇兑转储的人员,不管其业务金额大小,一律要按照银行汇兑结算的有关规定,尽快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办、压票或推诿顾客。
四、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确保务工汇兑转储业务的健康发展。在开展务工汇兑转储业务的初始阶段,要根据资金汇出行和汇入行的特点,实施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办法中外出务工汇兑证样式总行正在设计中,待设计完成后,尽快下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中国农业银行适应劳务资金市场的特点,服务于广大外出务工人员,满足和方便其劳务收入款项的汇兑与转储,组织更多的劳务资金归行,壮大中国农业银行的资金实力,支持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出务工转储业务是指个人凭外出务工汇兑证委托中国农业银行营业机构将款项汇入异地收款人储蓄存款账户,由汇入行通知收款人并自动转入收款人储蓄账户的一种汇兑结算手段。外出务工人员凭外出务工汇兑证即可到中国农业银行所属营业机构办理个人汇兑及
转储业务。
第三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属于外出务工、经商、求学等城乡居民个人,均可在中国农业银行所辖营业机构申领外出务工汇兑证。
第四条 中国农业银行各营业机构在受理持证人的汇兑款项后,应及时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办、压票和乱收费。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凡申请办理外出务工汇兑证的个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到居住地的中国农业银行营业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并自愿签订委托书,同时开立储蓄存款账户,即可发证;在务工地农业银行申领外出务工汇兑证的个人,必须准确提供汇入行营业机构名称及个人储蓄存款账户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 发证行按照第五条规定办证时,应在外出务工汇兑证发证登记簿上详细记载持证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和发证编号等事项后,签发外出务工汇兑证。
第七条 外出务工汇兑证的样式标准:正面上方以中国农业银行行徽和中国农业银行外出务工汇兑证字样作为标识;中间加电子汇兑联网,全国农业银行通用字样;下方简要介绍持证人须知。背面记载持证人个人资料及汇入行营业机构全称、联系电话、个人存款账号等。
第八条 外出务工汇兑证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统一设计,提供格式样张。各省分行自行负责印制、保管、分发。外出务工汇兑证的证号编码由各省分行以县支行为单位予以规范。

第三章 业务处理程序
第九条 汇出行的业务处理程序。持证人办理存款时,按正常储蓄业务手续办理。持证人办理汇款时,应填制汇兑结算凭证,银行收妥款项,审查汇兑结算凭证无误后,在汇兑结算凭证回单上签章交持证人备查,银行内部则将汇兑结算凭证通过电子汇兑系统办理汇款,其处理程序按照
人民币电子汇兑系统规定办理。
第十条 汇入行的业务处理程序。持证人所汇款项到达汇入行后,应及时通知收款人带上本人身份证、存折和印章来行办理解汇和转存手续。其处理程序按照会计核算手续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挂失的处理程序。持证人存折(单)遗失,按照储蓄存折(单)挂失程序办理。如所持外出务工汇兑证遗失,可向发证行申请补领,但补发新账号和原设账号应一致。
第十二条 销户的处理程序。存折持有人要求销户时,按活期储蓄销户程序办理。持证人停止使用外出务工汇兑证时,可由发证行收回此证,并在外出务工汇兑证发放登记簿上予以注明。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各级行要认真调查本地劳务输出和输入的基本情况,根据管辖区域把务工群体的分布、行业特点及务工人员收入的存、汇习惯等情况逐一摸底,排出重点,逐步建立营业机构辖内务工人员的基础档案。尤其对从事稳定工种(行业)的务工群体应专门建档,开展定期或定点上门
服务,使务工收入汇、存业务真正做到安全、方便、快捷、准确。
一、汇入行要多方面地建立并加强同外出务工人员及其亲属的联系,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通过征求意见、改进服务,动员其将劳务收入转储。
二、汇出行要积极与劳务管理机构密切联系,有计划地对用工单位和外来务工人员尤其是管理人员提供业务咨询和优质服务,加强银行汇兑尤其是电子汇兑业务知识的宣传,不断培植务工汇兑转储业务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 各级行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工作的协调和配合,理顺汇入行和汇出行的工作职责,为双方承办行和营业机构牵线搭桥,减轻内部工作压力。
一、汇入行要加快基层营业机构的电子化建设,提高业务操作和传递效率。要落实到人,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积极做好汇款到账、通知送达和稳定存款工作,并保证现金的兑付。
二、汇出行要根据务工收入存汇集中、业务量大的实际情况,充实临柜人员,延长营业时间,设立专为务工人员存汇的业务专柜,保证存、汇业务的正常办理。
第十五条 各级行要继续发挥原有结算工具的作用。汇出行应根据汇款人意愿,继续办理传统的汇兑结算业务。汇入行应充分挖掘现有储蓄品种的市场潜力,通过提供多种金融服务,真正地授惠于客户。
第十六条 各级行要正确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法规,在加强经济核算,讲究效益的前提下,稳妥地推进务工汇兑转储业务。结合各地的实际,要研究制定相关的客户优惠措施,真正让务工群体享有在中国农业银行办理此项业务的实惠与优待。

第五章 汇兑收费
第十七条 收费原则。对外出务工人员持证办理汇款业务,汇出行应按照标准收取汇费(含邮电费、手续费)。汇入行在办理汇款的转存及支取时,不再收取任何费用。各营业机构发放外出务工汇兑证免收工本费。
第十八条 收费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中支付结算收费标准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在中国农业银行所辖机构内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修订、解释,各分行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1998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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