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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1:49:11  浏览:99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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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安监总政法〔2006〕207号


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安全发展的理念,强调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发展。2006年5月31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保险业改革发展问题,制定和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其中提出要“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保险机制”。为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要求,进一步发挥商业保险促进安全生产的积极作用,健全和完善我国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责任保险对于社会安全发展的重要意义

  实现安全发展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在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同时,我国安全生产保持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但目前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事故总量还很大,煤矿等重点行业领域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还未得到有效遏制。我国正处于工业化进程中的安全事故“易发期”。

  保险是运用市场机制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具有较强的经济补偿与社会管理功能。通过建立责任保险制度,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政府在事故发生后的救助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对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促进经济健康运行、保障社会安定,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国内外的经验和国内现实情况均表明,运用商业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的手段,是解决事故预防、灾害处置、利益保障等安全生产问题的有效机制。

  发挥商业保险的积极作用,既是实现社会安全发展的需要,也是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在我国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中,责任保险缺位的现象还比较突出。因此,大力推动责任保险与安全发展的有效结合,充分运用责任保险经济手段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状况,是当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保险企业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

  二、准确把握发展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的指导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探索推进将商业责任保险机制引入安全生产领域的方式和途径,为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逐步建立起商业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促进责任保险机制对于安全生产风险的有效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安全发展保障制度。

  (二)工作目标。逐步建立起符合各行业安全发展需要的责任保险制度,初步形成“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发展机制。按照《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首先在采掘业、建筑业等高危行业推行雇主责任险、商业补充工伤责任保险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其它高危行业、公众聚集场所等领域推广。探索保险与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相结合的风险管理制度。到2010年,力争实现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产品体系相对完备、保险服务覆盖全面、突出事故预防机制的风险管理水平显著提高的发展目标,促进多方合作共赢。

  三、认真履行各部门各机构职责,切实保障和促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清商业责任保险的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到引入商业责任保险机制是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发展的有效途径。要为安全生产与责任保险的结合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高度重视加强与当地保险监管部门、保险企业的协调合作,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的组织协调工作。

  一是要把发展责任保险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中,积极探索安全生产监督与责任保险结合的新途径、新方法,引导、鼓励有关生产经营单位,首先是采掘业、建筑业等高危行业和公众聚集场所等领域投保责任保险。条件具备的,可推动制定相关的地方立法和政策。

  二是要与保险监管部门、保险企业加强沟通和协调,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创新服务模式,帮助保险公司运用费率杠杆调节手段,促进生产经营主体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工作。要积极探索加强事故预防的有效途径,可借鉴国内外的做法和经验,积极与保险监管部门及保险企业一起,探索按照保费一定比例提取费用用于安全预防的做法,加大事故预防的手段和力度。

  三是要切实做好相关试点的组织、宣传、指导和检查工作。指导重点行业的企业参加责任保险的试点并做好相关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试点的稳步开展,通过试点工作不断总结经验。

  (二)保险监管部门

  各级保险监管部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到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是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体现,也是加快保险业自身发展的必然趋势。要与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加强工作联系,认真研究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保险企业积极进行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制定指导性的行业服务标准,引导和督促保险企业规范经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三)各财产保险公司

  各财产保险公司要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方针,与生产企业积极探索合作内容,自觉投入到安全发展保障机制建设中,实现与其他社会主体的共同发展。

  一是要进一步加大对市场的调查与分析力度,结合实际,开发出适销对路的责任保险产品,不断建立起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责任保险产品体系。

  二是要不断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增强专业化经营水平。强化事前预防机制,通过开展培训、咨询、宣传等活动,促进企业改进生产管理水平,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加强防灾防损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在要求被保险人整改的同时,将有关情况抄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达到预防、控制和管理风险的目的;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积极参与抢险救灾,主动、迅速、准确地核定赔款;事后要及时、合理地履行保险赔偿责任。

  三是要充分发挥保险费率的价格杠杆作用,督促企业自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与被保险企业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条件、技术管理水平及以往事故记录等相结合的费率浮动机制。有条件的要建立事故统计数据库,实现业务的精细化管理。

  四是要诚信经营,做好理赔服务工作。事故发生后,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参与对事故的调查、救援和处置工作,及时核定损失和支付赔款,更好地发挥保险业保障经济、造福于民的作用。

  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保监局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及时转发辖区内生产企业和保险企业,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在落实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和中国保监会报告。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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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 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者

关键词:
保持 先进性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实践者 实现途径
摘要:
不断提高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任务,更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重要内容。它标志着我们党在执政治国方略和认识上的深化,是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执政理论的新贡献。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要求我们理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充分认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意义。本文就实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共产党员的要求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和谐作为一种思想,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精神的精髓。和谐指的不是完全同一,而是指事物多样性的有机统一。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创造性地提出的一个新概念,也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精神与我们党治国理政追求的完美结合。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充满创造活力的社会。我们党从来都强调,全社会全民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始终是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我们党领导的各项改革的着眼点就是要从政策上促进、从制度上保证整个社会的创造活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要要激发各行各业人们的创造活力,坚决破除各种障碍,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都得到尊重、创造活动都得到支持、创造才能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都得到肯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利益关系协调的社会。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成员之间出现了利益分化、利益矛盾突出的问题。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包括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协调利益关系,首先要把坚持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作为制定政策、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其次,要建立健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机制和社会利益协调机制。依法及时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引导群众以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自觉维护安定团结。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稳定有序的社会。一个社会要和谐发展,必须有良好的秩序、稳定的机制作保障。稳定是压倒一切的方针。要建立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有效发挥司法机关惩治犯罪、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加强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依法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社会成员和睦相处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成员之间的关系上,必然要求良好的人际关系环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是必要的,但竞争离不开合作。竞争是提高效率的手段,而不是目的。如果把竞争推向极端,就会造成人心的沦丧,道德的败坏。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在全社会大力提倡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形成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人际关系环境。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每一位共产党员都应当重视科学理论的学习,尤其要学习好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只有把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结合起来的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才能够解决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只有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党、教育干部和人民,才能引导人们紧紧抓住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这个精髓,坚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信念;只有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才能统揽全局,更好地推进建设中的各项工作。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十一届三中全会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走上了新的道路,这些政策概括起来,就是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实践已雄辩地证明,“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党的基本路线是社会主义中国的强国之路,是决定中国前途和命运的历史性决策。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我们在邓小平理论和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忠诚积极地为实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奋斗。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定要增强全局观念,树立大局意识,正确处理全局和局部的关系,自觉做到局部服从全局,小局服从大局,在政治上、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随着建设工作的开展,必然会影响到部分人的实际生活,必然会触及到部分人的利益调整,在个人家庭和亲朋好友利益受到损失的时候,要正确认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影响,顾全大局,自觉服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每个党组织都成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坚强堡垒,每个党员都争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先锋模范,始终保持先进性。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开拓进取,绝不能因循守旧,固步自封。每个党员干部都必须着眼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大胆探索,积极实践,勇于创新。要摆脱落后的领导方式、工作方式的束缚,破除自我封闭、地方保护、部门利益至上的错误意识,树立变革创新、求真务实的精神,摒弃不愿承担风险和责任的错误荣辱观、得失观,树立敢定事、肯干事、干好事的正确政绩观,为了党和人民的事业牺牲一切的奉献精神。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身先士卒,身体力行,确立起强烈的发展意识、创新意识、竞争意识、机遇意识、效益意识,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立足岗位、无私奉献。立足岗位,无私奉献,为了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殚精竭虑,顽强拼搏,这是共产党人的优秀品格,是成就大事业的先决条件。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每个共产党员都要大力发扬立足岗位,无私奉献的精神。无论所在岗位、职责、性质有什么不同,都要坚持对党和人民负责的原则,为推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立足岗位,无私奉献,就要对工作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精一行,无论遇到什么困难,都要做到热情不退、作风不松、干劲不减。立足岗位,无私奉献,就要破除小富即安、小进则满的思想,树立干大事业、求大发展的创业精神,致富思源,富而思进,以先进为目标,向标兵看齐,树一流标准,做一流工作,创一流业绩。立足岗位,无私奉献,就是要破除贪图安逸、追求享受的思想,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常除非分之念,发扬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扎扎实实地抓好工作,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认认真真办事。立足岗位,无私奉献,就是要在遇到困难的时候,意志不消沉,不怨天忧人,不等不靠不要,而是克难求进,艰苦创业,勇往直前。立足岗位,无私奉献,还要求我们正确地看待政绩,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做表面文章,不图一时风光,增强责任意识,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牢记党的宗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坚持党的根本宗旨,就是要集中力量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共产党员作为先进分子,就必须始终站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前沿,始终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认真研究经济工作,努力把握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和必然趋势,顺应生产力发展的最新要求,使自己成为经济工作的行家里手,提高各项工作的成效。提倡务实的作风,求实的精神,就是要有落实的能力,踏实的苦干,做到贯彻上级指示不当“放像机”,结合实际进行再创造;学习外地经验不当“模拟机”,为我所用进行再提高;调查研究不当“录像机”,去粗存精进行再升华;出现问题不当“灭火机”,总揽全局进行再思考,卓有成效地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自觉学习科学技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在全党、全社会形成尊重科学、尊重人才的良好风尚,善于运用当代最先进的科技文化成果,高效率、高速度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最积极的因素。科学技术与高素质的人才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发挥最大的作用。作为社会先进分子的共产党员肩负着组织人民群众提高素质、发展经济的重任。只有顺应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掌握和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才能成为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因此,每个共产党员都要特别重视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重视科技知识的掌握,善于将新知识、新经验应用于决策和管理,不断提高自身知识层次和领导水平。根据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加强有关专业知识,特别是财税、信息网络、外经贸、现代金融、法律以及领导科学等方面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的庄严使命和神圣职责,需要全体共产党员一起去努力。作为共产党员也唯有保持先进性,才能不辱使命,才能做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者,始终站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前沿,为促进经济腾飞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略)

作者姓名:王江
作者单位:新疆吉木萨尔县委组织部
邮政编码:831700
邮箱地址:jmssj531@sohu.com
联系电话:0994—698136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03年2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03)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设立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履行全国电力监管职责。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国电力监管工作,建立统一的电力监管体系,对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二)研究提出电力监管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建议,制定电力监管规章,制定电力市场运行规则。

  (三)参与国家电力发展规划的制定,拟定电力市场发展规划和区域电力市场设置方案,审定电力市场运营模式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设立方案。

  (四)监管电力市场运行,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监管输电、供电和非竞争性发电业务。(五)参与电力技术、安全、定额和质量标准的制定并监督检查,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协同环保部门对电力行业执行环保政策、法规和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六)根据市场情况,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电价建议;监督检查有关电价;监管各项辅助服务收费标准。(七)依法对电力市场、电力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电力市场纠纷。(八)负责监督电力社会普遍服务政策的实施,研究提出调整电力社会普遍服务政策的建议;负责电力市场统计和信息发布。(九)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组织实施电力体制改革方案,提出深化改革的建议。(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设7个职能部门。

  (一)办公厅(国际合作部)。

  组织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公文处理和新闻宣传工作,承办重要会议;管理机关财务、档案、资产、保密、安全保卫、后勤服务和其他行政事务;负责电力市场统计,统一对外发布信息,负责组织建立电力监管信息系统;负责电力监管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电力监管国际比较研究;管理电力监管派出机构的涉外事务和有关国际合作项目;负责组织国际交流合作活动、安排人员出访和接待国(境)外人员来访;负责办理人民来信来访。

  (二)政策法规部(电力体制改革办公室)。

  草拟电力监管法律法规,提出制定或修改建议;负责授权范围内的电力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宣传工作;统一审核会内各类规章、规则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对电力体制改革的决定和部署,组织实施电力体制改革方案,提出深化改革的建议;组织办理涉及电力监管机构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的应诉工作。

  政策法规部内设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专家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市场监管部。

  制定发电业务许可证管理办法,颁发和管理发电业务许可证;拟定电力市场运行规则;审定电力市场运营模式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设立方案;监督检查容量电价的执行情况;监管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调度、信息披露、结算等行为;查处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参与制定电源发展规划;参与制定发电企业技术、安全、定额和质量标准并监督检查;监管非竞争性发电业务。

  (四)输电监管部。

  制定输电业务许可证管理办法,颁发和管理输电业务许可证;参与制定输电企业技术、安全、定额、质量标准并监督检查;监督输电企业无歧视和公平开放电网;监督检查输电企业成本规则和输电电价执行情况;参与制定并监督实施电网发展规划,监督电网企业的投资行为。

  (五)供电监管部。

  制定供电业务许可证管理办法,负责指导供电营业区的划分,颁发和管理供电业务及其相关业务许可证;参与制定供电企业技术、安全、定额、质量标准并监督检查,制定供电服务投诉及处理程序,监管电能及供电服务质量;监督检查供电企业成本规则和销售电价的执行情况;监管供电企业信息披露;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电力普遍服务计划并监督实施。

  (六)价格与财务监管部(稽查局)。

  研究提出容量电价、输电配电电价和销售电价的定价建议;监管各项辅助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拟定输电和供电企业成本规则;协同环保部门对电力行业执行环保政策、法规和标准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对电力企业兼并重组提出建议;负责电力行政执法;拟定电力争议纠纷解决程序,处理投诉、申诉和电力争议纠纷;组织调查电力市场违法违规案件并提出处理意见,执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对违法违规案件的处理决定。

  (七)人事培训部(机关党委)。

  拟定机关及派出机构的人事管理制度;承办干部调配、任免、考核、培训、奖惩、交流、出国政审以及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离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管理人事档案;负责机关、派出机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负责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和代管单位的党群工作。

三、人员编制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机关事业编制为98名。其中:主席1名,副主席4名;局级领导职数28名(含总监、首席会计师、首席工程师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

四、其他事项

  (一)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电力监管工作的发展,逐步调整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及其人员编制另行核定。(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和国家电力公司划转的事业单位及其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四)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管,受其委托承担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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