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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和“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3:26:05  浏览:99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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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和“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贯彻“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和“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


国药监办[20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党中央、国务院最近召开的“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和“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
秩序工作会议”(下称“两个会议”),是在我国开始全面实施“十五”计划的重要时刻召开
的两个极为重要的会议。这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具有重大的现实意见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坚决贯彻落实。

  药品是人民防病治病、保护健康的特殊商品,药品市场秩序是整个市场经济秩序的重
要组成部分,药品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的安定。我们一定要认真分析研
究药品市场秩序的现状和问题,紧密结合药品监督管理的实际,扎扎实实地做好药品监督
管理工作,全面深入地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两个会议”精神。

  一、深入学习,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

  在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两个会议”上,江泽民总书记、朱基总理、李岚清副总
理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分别作了重要讲话,深刻分析了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从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高度,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阐述了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严
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任务和目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我们要认
真传达学习,把思想统一到江总书记等中央领导讲话精神上来,把“两个会议”精神落到
实处。

  近年来,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在党中央、国务院关心和重视下,经过全系统广大干部职
工的共同努力,在整顿药品市场秩序和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方面作出了很大成绩。药品
研究、生产中的低水平重复问题开始扭转;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基本被关闭和取缔;开展严
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使药品质量有所提高;药品监管法制建设不断加强。
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药品生产、流通领域中市场经济秩序依然相当混乱,主要
表现在:假冒伪劣药品屡禁不止,并且出现了集团制假,高科技造假等新情况;少数被取
缔的药品集贸市场有的死灰复燃,有的改头换面,有的由明转暗,个别地区长期以来形成
的变相药品集贸市场至今仍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有些药品生产企业管理混乱,产品质量低
劣,甚至故意作假等。这些问题任其存在,不仅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还会给人民生
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大力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是当前的紧迫任务。

  我们要从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药品监督管
理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认识整顿药品市场秩序的紧迫性和艰巨性,认真领会党中央、国务
院的判断和决策,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持不懈地抓好市场整顿工作。

  二、全面整顿,重点突破,使药品市场经济秩序短期内有明显改观

  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必须坚持标本兼治,边整边改,着力治本的原则。在当前和
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坚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两个会议”的要求,结合贯彻国务院办
公厅转发的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的意见》(国办发[2001]17
号),下大力抓好以下几项主要工作:

  (一)坚决取缔非法药品集贸市场。非法药品集贸市场是假冒伪劣药品的集散地,各
地要下大决心、大力气彻底取缔全国所有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和各种变相药品集贸市场。各
级药监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依靠当地政府,做好工作,各地要“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家
的门”,必须要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立即从所有的药品集贸市场撤离,从根本上铲除药品集
贸市场生存的土壤和条件。对那些貌似规范实则违规的变相药品集贸市场,必须彻底清理,
坚决取缔。特别是要彻底解决个别地区对全国影响大的变相药品集贸市场,要敢于碰硬,
彻底清除。要对全国过去已关闭和取缔的药品集贸市场进行全面排查,密切监测其动向,
坚决防止死灰复燃或由明转暗的现象。对于查处不力甚至姑息迁就的,要追究监督执法部
门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违法犯罪活动。2001年要在去年联合集中
打假的基础上,重点打击那些团伙作案、跨地区作案、高科技作案,以及制假售假的惯犯。
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案件,一定要坚持“五不放过”,即:案情没有搞清的不放
过;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的不放过;制假售假者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
没有移送的不放过;包庇、纵容、参与制售假劣的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
要加大对查处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案件的曝光力度。

  (三)扭转药品生产低水平重复的状况。要从源头控制药品研究申报中的低水平重复
现象,加大对药品研究和申报注册中的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执行新药审批的一系列
改革措施。今年要重点做好药品地方标准整顿工作,逐步取消地方标准。要加强与有关部
门协调,依法关闭那些生产条件落后、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生产企业,抑制低水平
重复建设。要严格执行新开办生产企业的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委托加工和异地生产,促进
药品生产企业联合、兼并、重组,加快药品结构调整步伐,以实现生产要素优化配置,向
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

  (四)清理整顿药品经营企业。要结合药品经营换证工作,对开办药品集贸市场的,
经营假劣药品情节后果严重的,出租、转让“两证”的,停止经营药品时间达半年的,未
在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换证申请的,不直接经营药品的持证单
位,对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经营行为不规范、达不到换证条件的药品流通企业不予换证;
对在一定时期内达不到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药品流通企业坚决取消其经营资格;
对不能正常经营药品、主要靠出租办公楼、仓库等物业违法招商经营的要依法查处,直至
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五)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要严格审查,强化监管。对发布的药品器械广告要及时进
行监督检查,要加强对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监控力度,要监督实施部分处方药停止在大众
媒体发布广告的规定,监督实施地方标准的药品不得在重点媒体刊播广告的规定,发现违
法违规刊播药品广告行为的,要及时予以处理。

  (六)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基层用药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要尽快建立县级药品监督管
理机构,充实基层市场监管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县及县以下药品批发、零售企业、
县医院、乡村卫生所(室)以及个体诊所的药品质量检查,加大对农村用药监督抽验和对
制售假劣药品行为的查处力度,严防假劣药品流入农村,贻害人民群众。

  各地药监部门要根据当地的实际和不同阶段的特点,分别确定各地的重点。对一些带
有普遍性的问题,各地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统一行动。经过集中整顿和打击,争取在
年底以前,使严重的制假售假行为得到明显遏制;使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依法
惩处;让群众对药品市场和药品质量的满意度有明显提高,使整顿药品市场秩序的工作取
得明显成效。

  三、依法治药,完善机制,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是2001年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各级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各项要求,确保今年整顿和规范市场
经济秩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今后药品市场秩序逐步好转奠定基础。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
亲自挂帅,精心组织,认真督查,抓好落实。要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作为衡量领
导干部实绩和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深化改革,转变职能。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首先要规范监督执法行为。要以廉
洁、勤政、务实、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为目标,积极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
改革和职能转变。要坚决做到政企分开,监督执法职能与行业管理职能分开。要改革行政
审批机制,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

  (三)健全法制,严格执法。要以党中央、国务院“两个会议”和新修订的《药品管
理法》颁布实施为契机,加快药品监管法规体系建设。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在全
社会树立政府部门必须依法行政、企业和公民必须守法经营的观念。坚决纠正有法不依、
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加强监督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

  (四)完善监督机制,加大监管力度。

  一是要把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结合起来。既要对已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又
要重视对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监管,使监督关口前移,把问题消灭在萌
芽状态。

  二是要把传统的监督检查与利用信息网络监管系统结合起来。加快全国药品监管系统
信息网络建设,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在监管中的作用。

  三是要把专业监督执法与动员社会监督结合起来。要建立健全以行业自律、新闻监督、
群众参与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监督体系。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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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厅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


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厅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浙交办〔2006〕91号

现将《浙江省交通厅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厅机关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浙江省交通厅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厅党组“三高”要求,规范机关工作人员行为,推进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的有关精神及机关效能建设、创建文明单位的有关要求,结合厅机关实际,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一、文明办公

(一)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有事外出提前请假,并及时销假。
(二)上班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串岗聊天,不在室内、楼道追逐打闹和大声喧哗。不带未成年子女在办公楼内嬉戏。
(三)请示汇报工作按有关工作程序办理。
(四)完成工作任务要认真负责,保质保量。对文件、材料要及时处理,做到分类清楚、有条不紊。
(五)保持办公室整洁,办公桌上不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室内物品摆放整齐,不乱贴乱挂。不在禁烟的地方吸烟,不乱扔烟头、杂物。下班时要关闭电器,关好门、窗。
(六)爱护公物,节约水电和办公用品。

二、使用电话

(一)电话铃响,应尽快接听;打接电话时注意语言规范,文明礼貌。
(二)工作时间不打私人电话。如有私人电话打进,应尽量简洁、明确,减少通话时间,不煲电话粥。
(三)接听公务电话要使用普通话,亲切和气,耐心细致,表述准确。如:“您好!我是交通厅某某处室。请问你是哪个单位,怎么称呼?请问有什么事,我会尽力帮助你。”认真听取对方说明事由和需要询问的问题;知晓的要耐心答复和解释;不知晓的应明确告之可以作出答复的单位和联系方法,或者请对方留下联系电话,向有关部门问清情况后及时给予答复。

三、称呼、举止、仪表

(一)工作人员之间相互称呼,提倡互称同志或直呼其名。
(二)进入领导或他人办公室前应敲门,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三)着装整洁、大方。在办公室内不得穿拖鞋;男同志不得赤背或只穿背心,不留胡须;女同志不穿过于暴露的服装,不浓妆艳抹。
(四)举止端庄,姿态良好。工作时间不东倒西歪,躺卧桌椅。

四、接待宾客

(一)对来宾热情主动,听取陈述要精力集中,解答问题要耐心细致,对问题不推诿、不拖延扯皮,力争尽快解决。
(二)来宾询问要去的处室路线时,要热情详细指引或引导。
(三)宾客需在我单位就餐的,应尽量安排,但不要超过规定标准。
(四)接待外宾要认真执行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外事纪律。

五、外出工作

(一)工作人员外出要请示直接领导,经批准后方可外出;处室负责人出差应报告分管厅领导,临时外出应告知处内同志;厅领导外出应通知办公室。
(二)外出工作要认真负责,礼貌待人,不摆架子。对所到单位反映交通工作的问题要认真听取,能解决的尽快解决;不属本处室业务范围的,回来后及时向有关处室转达,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主管厅领导。
(三)答复问题要符合法规和政策,没有把握的问题不随便发表意见。不在外谈论本单位中的人际关系等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六、就餐

(一)按规定时间就餐,按顺序排队,不插队、不拥挤、不喧哗,遵守服务中心用餐规定。
(二)节约粮食,不浪费饭菜,保持餐厅卫生,爱护公物。

七、乘坐车辆、骑自行车和行走

(一)乘坐车辆时按顺序上车,互尊互让,照顾老、弱、病、残、孕同志;遵守车内秩序,不在车上打闹、喧哗,在行车中不与司机闲聊,不将身体探出车外;自觉维护卫生,不在车内吸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杂物等。
(二)骑自行车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如有违犯,要自觉接受处罚;保持车辆干净、整洁,在指定区域存放车辆。
(三)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过马路走人行横道,不横越护栏。

八、参加会议

(一)参加机关内各种会议要提前5分钟到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事先请假。
(二)开会时不随便讲话,不打瞌睡,不随便离席走动,不看与会议无关的材料,重要内容要做记录。
(三)去外地参加会议须经领导批准,会前要有准备,会后要及时汇报,带回的会议材料要注意保存。
(四)出席会议应将移动电话设置为振动状态或关机,如有电话打进应离开会场再接听;如会议内容保密,则不得将移动电话带入会场。

九、廉洁自律

(一)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落实厅党组制定的“不吃、不拿、不要”的规定;严格遵守“四条禁令”;树立“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
(二)不得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不得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为社会中介机构介绍业务,从中获得好处;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亲友谋取利益。
(三)不得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
(四)出国(境)学习考察,不得做有损国格的行为。
对违反上述行为规范者,处室负责人应对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员(1980年第1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员(1980年第1期公报)

1979年9月13日
任命:
郗占元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战平、王怀安、杨化南为最高人民法院庭长;
姜维新、林准、李养吾、孙冠辛、彭树华、于铁民、朱耀堂、徐平、刘孟(女)、李荣棣(女)、何惊心、郑展为最高人民法院副庭长;
田明中、刘仁、刘来之(女)、刘敬业(女)、朱富、李月波、李明贵、李明惠、李鉴(女)、吴生平(女)、吴春瑞、吴铭、沈建、周凤举、张少通、张敏、武俊英、孟莎(女)、郝绍安、胡新农(女)、秦志新(女)、徐璞、魏峰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1979年11月29日
任命:
曾涛、高登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
武新宇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秘书长并兼法律室主任;
刘复之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第一副秘书长兼政策研究室主任;
王汉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
江华、王维纲、曾汉周、何兰阶、郑绍文、王战平、杨化南、王怀安、鲁明健、李荣棣(女)、李月波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批准任命:
李福祥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杨子蔚为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刘奋生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江村罗布为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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